序二

佚名 《李公案

  李案奇闻何书乎?小说也。小说则曷为乎序之?曰:序之者非以其书也,非以其书之为小说也;读其书,有所感于心,心有所感而书之,固不必其为序也。

  夫幼而学者壮而行,儒生之素志也。乃不得行其所学于时,因记其所闻而为说;说又无济于当世之大用,仅而得署曰小,不亦重可悲乎?虽然,吾更因其所说而有说:如李公者,非所谓得行其志者乎?由令邑而守郡,而监司,而封疆,而督师,何莫非得行其志者?何莫非得见其所学者?而尤得死于王事,以名始,以节终,不亦几完人乎?乃骨肉未寒,而罪名加矣;诏墨未干,而恤典撤矣。纪功无寻,归狱有辞,讵始愿之所及乎?

  故儒者非必得行其志为幸。得志而径情直行,以畅吾意之所欲,谓吾能得吾民之心,事皆可称此而行也;而不知军国重要之图,度海量力之诣,贸贸焉以万乘为孤注,一卤莽灭以行之,虽一瞑而万古不视,而大局更何堪回首乎?设李公有以陶淑其情性,不徒尚意气以用事,吾知其决不出此。设李公不能得志,终其身于一州一邑之长,得竭尽其能于茧丝保障之余,吾知其必能追踪李杜,比肩龚黄,将血食庙祀而无匮也。惜皆未然,竟铸此错。则得行其志,固非李公之幸也。然则,优游泮奂,得专心学问以考察当世之务,优其识以老其材,以待仔肩大任,而无复溃防覆余之虞,岂非儒生之大幸而钜公元老所求而不可得者乎?吾读是书,吾乌能无所感而不书?

  光绪二十有八年清明后一日,恨恨生书。

《李公案》
李公案《李公案》是清代惜红居士创作的中篇小说,共三十四回。主要讲述了李公断案故事,情节新颖,加深了对案件侦察过程的叙述,打破了以往公案小说或严刑逼讯、或托梦示兆等熟套,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色彩。李公,双讳持钧,表字镜轩,辽东人氏。生得方面大耳,虎背熊腰。能文能武,惯使两柄熟铜流星锤,所向无敌,人称“铜锤李”。实指清光绪年间有“北直廉吏第一”之称的李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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