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广东男子因感情纠纷疑似被“浸猪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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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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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浸猪笼‘事件持续升温。相信有很多人看到该男子被‘’侵猪笼‘’还暗暗得意。自认为自己高明。没被人发现。也有一部分人的额头在冒汗。某年某月某日那次好险。在这里希望你们回头是岸!耗子尾汁!

浸猪笼是旧社会留下来的酷刑。很早就被废除了。只有在电视上才看到。这次竟然在现实中上演了一次。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当然也引起了公安局的注意。视频上午曝光。下午立案。嫌疑人已经到位了几个了。

从事件的发展来看。被装进笼子的那个人确实值得被浸猪笼。过去的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都是以命相博。虽然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是我觉得把他关在笼子里吓唬吓唬也是可以的。谁要你去挑战一个男人的底线和极限。没丢进深水区就谢天谢地了!相信公安机关也不会刻意的去追究。

最后希望所有人以此事为戒。当断则断。不要引火烧身。不是每个人只把人丢浅水区。

夏日のゝ葵╮

夏日のゝ葵╮

“浸猪笼”是古代对偷情男女的一种惩罚,一直保持到民国初期。解放后,这种愚昧的做法国家就不再允许了,自然就消声匿迹。

想不到,几十年过去了,这种愚蠢的行为还有人效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东茂名的这名男子和有夫之妇被女子丈夫捉奸在床,自知理亏,自然就任人宰割了。

很明显,女子丈夫的行为是犯法的。作为一个丈夫,对妻子的婚外情应该怎么做呢?@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

一、付诸法院,直接离婚。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又何必在一起呢?二、这种女人已经不值得丈夫去爱她了。强扭的瓜不甜,你把男子浸猪笼又怎么样呢?一样改变不了她婚外情的事实。三、让道德去惩罚这对男女。人要脸,树要皮。口水沫就可以把他们淹死。四、女子丈夫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你这样做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值得吗?

无论这个女人和她的情人怎么不对,也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处理。你说是吗?

自己的女人出轨,没有一个男人受得了的。但为什么就不能冷静去处理,非要动用所谓的家法族规去处理?这样非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把自己搭上,值吗?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英雄拒绝黄昏 删除)

冬的信仰

冬的信仰

其实一开始我还是不太敢相信在当代社会里还能出现浸猪笼这种事情。不过在看到当地警方针对此事件的警情通报内容之后,我只能说我对社会的认知还是太有限了,我还是眼界不够开阔。下面我来谈谈我对这件事的几点看法:


浸猪笼确有发生,起因是因为出轨偷情。

警方的通报还是比较克制的,只是笼统的将事件发生原因归于感情纠纷,并没有说出具体原因。不过实际情况是受害人上门与女方偷情,被嫌疑人抓了个现行之后,嫌疑人实在气不过,于是联系了乡里乡亲,一伙人一起想出了这个侮辱至极的办法,对受害人进行恶意报复,并且拍下视频留底。


涉嫌“通奸”行为的其实是嫌疑人的妻子,而不是受害人。

从实际角度来看,涉嫌违背婚姻责任的是其实是嫌疑人的妻子,如果受害者并不是处于已婚状态,其实他并不是那个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如果他不知道女方的已婚身份,他甚至都不应该承受任何道德上的谴责。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应该是嫌疑人的妻子,而她却在整个事件中躲过了道德以及法律的惩罚。

私刑虽然爽,但是已经涉嫌违法。

作为嫌疑人和他的同伙来说,对受害者进行私刑确实在短时间内彻底满足了他们的报复心,看到受害者狼狈的样子,他们的内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自己的愤怒也得到了释放。然而这种私刑其实已经涉嫌违法,嫌疑人和他的同伙可能已经涉嫌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未遂。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以及多年的牢狱之灾。私刑虽然一时爽,但是冷静下来可能才会意识到是吃了大亏。

舆论不应该鼓励私刑。

每个国家的法律是经过多年的经验和无数的历史案例编制而成的。虽然法律可能会有漏洞,但是比起私刑,法律毫无疑问要严谨也要可靠得多。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不公平不公正时都决定选择私刑,那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一个什么样子?

∷藍魔之淚∷

∷藍魔之淚∷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还好没闹出人命,否则事就大条了。笔者立场坚定的反对这种滥用私刑的行为。几名男子对奸夫以浸猪笼的方式实施侮辱、非法拘禁,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是,鉴于奸夫淫人妻子,自身存在着过错,依法可以对几名男子从轻处罚。

话说,作为丈夫,居然被奸夫跑到家里来戴绿帽子,乱搞事。试问,谁能够忍受这般屈辱呢?这种痛苦,对男人来说,可能是最大的暴击伤害。但,从法律角度却拿奸夫没有办法。

从刑事角度而言。在封建社会,倒是确有规定通奸属于犯罪的,比如,《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啥意思?对奸夫可以物理阉割。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通奸,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报警没用,法律压根不管这种事。抓到奸夫,打不得、骂不得,总之不能私力报复。

从民事角度而言。这也不是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去起诉,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这种案件。那么,往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要求补偿。如奸夫不给,拿他也没办法。

既然法律惩罚不了奸夫,那能否惩罚淫妇呢?

刑法不能。民法有规定,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也就五万元。单纯的出轨,是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这就意味着,妻子偶尔出轨,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要求离婚,但却拿不到精神损害赔偿,顶多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一定照顾。

如此说来,被戴绿帽子的丈夫拿奸夫淫妇没有办法了。是的。这是道德问题,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能在道德予以谴责。

通奸,肯定是不对的。破坏家庭、有伤风化。不处罚,有点纵容的意思。能不能像轻微猥亵、偷拍这样给予行政处罚呢?

▼   Rabbit丶

▼ Rabbit丶

不是疑似,是确有此事,四名疑犯已经被抓了。

浸猪笼是一种古老的私刑,古老到来源已经很难去考证,并且是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方式。

但是根据史料记载,如果发现男女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放在现在来说就是感情纠纷,一般来讲男方会被乱棒打死,女方会被浸猪笼。

所以,这件事把男方浸猪笼还算是没有下狠手的。因为猪笼旨在一种侮辱性,意思是被浸者猪狗不如,就像是畜生一样。

事肯定是不对的,可还有一点大家需要注意,私刑其实是对公刑的一种延展,或者说当公刑无法满足受害者的意愿时,他们就会想用自己的方式进行解决。

其它问题还好,但是目前来讲,法律还是没有对婚内出轨这种行为有实质性的处罚依据,最多就是判离,然后在财产分割方面更加倾向于受害者一方。

简单来说,在这次事件中,正常来讲就是判离婚,出轨的那一方少拿点钱,但是这样不解恨呀,所以对方就选择了给这名男子一个教训,浸他猪笼。

这一波我也不知道站谁,总之都是可怜人。

sō ωhā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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