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讲讲民国时期的民情、法律、土地承包等情况?
美人鱼汪汪
民国时期,民情是穷与困。法律其本没有。土地是卖买!
家家
整个民国时期,都是内忧外患的时期。民国前期是军阀混战,土匪盛行。民国后期又是倭寇入侵,民不聊生。法律法规都是以维护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为主作为先决条件。整个土地主要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如四川的大地主刘文彩之流等。而农民只能靠向其租种后再向地主交高额的地租。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初才需要搞土地改革,使农民耕者有其田。
Puddingone
有钱人说了算。
Olivia_天天天
我是真君,我来回答。
1 先谈民国时期 村土地制度的构成是:
土地所有制有四种形式,即国家土地、私人土地、公共团体土地和土司土地;地主土地和国家土地以及公共团体土地主要以出租方式经营,自耕农和佃农主要是以家庭式的小农方式经营其土地,土司土地的经营方式大都采取农奴制;佃农耕种的土地收获物的一部分作为地租交与地主,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生产资料,自耕农的土地收获物一部分和地主地租的一部分作为赋税交与政府,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生产资料。
民国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占有极为不均,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农民土地很少或没有土地;地租赋税沉重;商业资本、高利贷活动猖獗。土地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土地买卖现象更加普遍,土地买卖中的宗法制度被打破,土地日趋集中于地主之手,地租率不断上涨,加之赋税沉重,农民的贫困化加剧,农村生产力停滞不前,严重阻碍了当时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面对农村经济出现的这种状况,抗战时期重庆国民政府曾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时土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弊端。通过以上研究分析,民国时期农村土地占有极不合理,经营方式极端落后,分配方式极不公平,已严重阻碍了当时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必须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制度。
2 再来谈民国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是司法制度的根本大法。该法制定于孙中山所著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理论基础上,司法制度独立于其他行政、立法、考试及监察等,明确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
中华民国法律的规定修订,除特殊法例外,均须由立法院审议通过,由总统公布。其中,法律涵盖了法、律、条例或通则。另外,行政、考试或其他机关发布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则称为命令。这里面,宪法或法律有明文、关于中华民国人民的权利义务、机关组织均须以法律定之,并由全民遵守。
中华民国的法律采用大陆法系制度,属于成文法系统,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之规定,法律的名称分为四种:法、律、条例、通则。原则上法为一般的规定,条例为特别规定,律则是适用于战时(如战时军律,现已废除),而通则规范组织。法律需经过立法院立法程序,经由总统公布后施行。而这些法律的解释权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则属于司法院所有,立法院并不负责解释法律的适用。除此之外,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所选编的判例在各级法院裁判时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且判例亦常常成为司法院大法官做出违宪审查的标的,是除了立法院所通过的法律与司法院所作出的解释之外另一项重要的判决依据。
至于条约的部分,凡立法院通过,经总统签署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TT天悠籁
其它的我不懂,关于土地是私有世袭制,每个县设有税契房。掌管本县户藉和土地归宿情况,到秋收以后,拥有土地的农户便用当时的流通货币到税契房完税。土地有卖天变便,必须到税契房公证,所以当时的土地制度还是比较完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