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写进同人文里究竟算不算侵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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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i_thon

cici_thon

不专业的回答,把他人写进同人文确实不是很好,但是由于如果说每写一对真人cp就要去询问当事人可不可以也是不太现实的,而我们知道之前“博君一肖”这个cp在出现并大火时也没有粉丝和蒸煮进行反对,现在这个局面也可以说是自作自受吧,凭着同人火起来然后转头在去骂,就有点过分了。

big_michael

big_michael

张三,李四,中国那么多人,那么多重名的,究竟侵犯的是谁的权利,以后写本书还得查查起的名字有没有人用过,否则侵权了都。

gigilong

gigilong

中国新闻网已经就这个问题是否违法做出了明确的答复了 是违法的

reyi

reyi

如果单纯的只是某一个人的名字是一样的大家觉得也就是重名,但如果把原来一起合作过的演员的名字一起进行编排,就是违法,如果还加上人家的照片就更是违法,没有本人授权拿人家的照片名字去写一写见不得人的东西,就是侮辱人格,就是违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爱旅行的竹子

爱旅行的竹子

不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真名,并将他人真名写入同人文章中。

一,以上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所以,凡是不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真名,并将其真名写入同人文章,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就是违反了我国民法的侵权行为!

二,以上行为,还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不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公民的真实姓名写入同人文。会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公民本人更是极大的侮辱和诽谤。我国的法律是明文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如果被侵犯名誉权的公民,是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则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时,要根据其侵权造成的影响程度,加重处罚力度,以示惩戒!

触犯法律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没有人,可以逍遥在法律之外,行伤害他人之事,却不受到惩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互联网也是有记忆的,白纸黑字的文章就是证据。

争吵谩骂不能解决问题,想靠不实舆论,抹黑打击诚实守法的公民。妄图用搞臭名人的名誉,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会让正义缺席!



微凉徒眸

微凉徒眸

同人没有法律说侵权,但是如果伤害艺人形象是可以维权的,只是这本该是肖战和他团队的事,被粉丝规模化的举报了,想想那些动漫同人火影海贼王之类的,一棒子全打死,才让事情闹大,毕竟民工漫的粉丝太多了。

金刚兔子头

金刚兔子头

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就是

梅子mavis

梅子mavis

不喜勿喷 ,佛系粉丝,无关他人,个人观点!!!!!!!!普遍同人文大家都不会说什么吧,因为同人文国内有软件也可以看写的也很不错,他本人也不会介意吧,毕竟陈情令原文就是耿美,但是魔道祖师原文可不带h哦!番外除外但是如果被举报的这篇文附带图片加h黄文呢,又是不一样的吧!还有就是我觉得既然国内有平台可以发表同人文,为什么不国内平台发表,要去外网呢,国内软件发表了别人看作者还有收入呢! 不喜勿喷,因为头像名字被骂也挺无语的

慕蝶

慕蝶

如果觉得不算侵权的,就把你自己或者你家人的名字替换进去,然后发全网给大家一起看看呗……

外宅的姨奶奶

外宅的姨奶奶

我觉得算了,为什么有同文,一种是觉得别的作品的人物美好令他们向往,但自己又没有那么好的文笔和逻辑,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另一种沽名钓誉,想借大火的作品给自己增加一些热度甚至收益。不管哪种方式如果没得到创作者的允许都是违法的,更何况把他人甚至现实生活中的人带进去,我没读过法律,也不清楚具体的法规法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喊个外号都会不高兴的当今社会,你说违法吗

masterbird

masterbird

这是主观意向,读者不看人物名字是不会去看的。想象一下作者把自己的亲人朋友写进去他们本人愿意吗?己不所欲,无勿施于人

kathy_

kathy_

这种问题就不要提出来了,网络暴力什么样子都看到了,非要把一个阳光大男孩逼的走投无路,人人喊打喊杀么

吃草的狼

吃草的狼

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是分情况确定,第一种,经过本人同意授权而写的,不算侵权。第二种,未经本人同意授权,但未采用本人各类信息,观后也不会明显确定出与本人关联,这样而写的也不算侵权。第三种,未经本人同意授权,采用本人各类信息而写的,给本人造成困扰不适的算侵权。第四种,未经本人同意授权,但未采用本人各类信息,观后却能看出与本人有明细关联的,给本人造成各种困扰不适的,要算侵权。

麟雅

麟雅

应该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尤其是公众人物,未经本人允许,擅自使用姓名形象的,构成侵权。比如将明星肖战的名字形象使用在同人文中,丑化黄化,并以此为导火索,引发网络暴力,严重伤害了本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肖战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这件事情应该引起社会深刻的思考。

索尼克

索尼克

感谢邀请!

看到这个题目,我首先想到了“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侵权案一审获胜 获赔188万元”这个案例。

其次、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此事在法律层面是否构成侵权,有待专业人士进行考证。

第三、就个人情感来说,本人不赞同。既然把他人作品中的人物写入同人小说需征求原作者同意,那么不经他人同意把真人写入同人小说是否合适呢?这两天经过肖战粉丝事件,我也看了一些同人小说,有根据作品人物再创作的,也有真人创作的,不知道这些作品是否经过同意。

第四、这个问题不是个案,需要深层次的讨论。现在网络上很多人都认为真人同人小说很正常,个人觉得这个有待考证的现象被默认为正常,还被很多年轻人认同,这现象本身就不正常,这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监管与疏导。

无法盛装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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