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学经典问题上?
在文学经典问题上,马克思恩格都有过哪些重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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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博大而精深,内容也相当
丰富,它不仅包括法的一般理论,而且也涉及到宪法、刑
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法。这些思想散
见于他们的大量经典著作中,而且往往是同他们的哲学、
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思想交织在一起。 他们
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同马
克思主义同步运行的。 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一样,马克
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当然不是历史的偶然产物,也不是
这两位天才人物凭空臆想出来的。 它是在一定的社会背
景和业已成熟了的条件之下,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艰苦
和曲折的实践才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
展,不是平直的,而是呈现出阶段发展的曲折过程。 大体
来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时期:(一)1835—1848年,是马
克思和恩格斯实现法学革命的时期。 在这十几年中,马克
思、恩格斯经历了从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
德国的代表人物康德和早期菲希特的理性法思想的信
仰,转向黑格尔法哲学,其后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费尔巴
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点,形成颇有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
法律思想这样一个极其曲折复杂的思想过程。 以后,在社
会生活实践的推动下,他们继而又逐渐摒弃了新理性批
判主义法律观,而逐步形成、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
思想体系。特别是在1844年8月他们开始了人类历史上
最伟大的合作以后,便立即着手对资产阶级的法意识形
态进行全面批判,大体上实现了法学领域的伟大革命,创
立了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 这一
阶段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它标
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诞生和公开问世。(二)
1848—1871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革命至巴黎
公社前验证、运用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时期。
1848年在欧洲许多国家相继爆发了革命,马克思、恩格斯
亲自参加了这场革命;1852年上半年,革命失败。 他们通
过参加革命并总结革命的经验,写下了一系列极其重要
的理论著作。 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他们生平事业的中心
点。这些在革命硝烟中完成的论著,系统地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检验和补充,从而使其更趋完善、更
富有生命力。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充满了革
命的批判精神,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并结合总结
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形式以及资
产阶级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 1852年下半年到1864
年第一国际成立前夕,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低谷和欧
洲资产阶级政治反动的年代。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
着重研究无产阶级革命策略,民族解放运动及国际法学
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一阶段他们在理论上最伟大的成就
是马克思创作科学巨著《资本论》。 《资本论》是马克思主
义理论体系的最重要的经典文献,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法
学宝库。从第一国际成立到巴黎公社前夕,马克思、恩格
斯的法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们为第一国际起草的一系列
文件中,这些革命文献以科学的法律观和法权要求,直接
武装了无产阶级政党和广大群众。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
在批判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机会主
义法律思想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对于马
克思主义法学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1871——1883
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新经验和
抨击机会主义思潮中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 巴
黎公社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建立无产阶级法制的伟大
尝试,它不仅以革命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
国家机器、废除旧法律体系学说的正确性,而且进一步回
答了应该用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和立法来代替旧国家机器
和旧法制这个马克思主义在此以前没有解决的极其重大
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对巴黎公社各项措施和
预想的考察,公社失败仅两天后,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
公诸于世。这部革命文献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
法律学说发展的新里程碑。 巴黎公社失败以后出现了一
段资本主义相对和平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加紧推行
时期,这一方面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社
会背景,同时也给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思潮泛滥提供了
条件。 各种机会主义者和野心家趁机结成了不同形式的
宗派,同马克思主义抗衡,其中先后有蒲鲁东主义、巴枯
宁主义、拉萨尔主义和杜林主义等。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
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使自己的法律思想越来越趋于完善。
例如,在批判蒲鲁东主义分子时所阐发的法的产生、本
质、作用,以及法、法学与经济的关系等重要思想;在批判
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法律观时所阐述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
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必然性,论述权威和自治、国家和自由
的辩证关系的重要思想;在批判拉萨尔派庸俗的国家观
和法律观时所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
段和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
专政的重要思想;在批判杜林散布的一系列谬论时所阐
明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自由观、暴力观,以及关于法、
自由和客观规律的相互关系等一些基本的法哲学问题,
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极其重要的内容。 (四)1883—
1895年,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
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时期。1883年马克思逝世以后,恩
格斯一人挑起了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捍卫、发展马
克思主义的重担。 这一时期,国际资本主义急剧地最后完
成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持续高涨,
同时机会主义也日趋猖獗。 鉴于以上情况,恩格斯花费很
大的精力领导了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以新的理论著作武
装无产阶级,其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
的社会主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
终结等主要著作,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
位。 在这些著作中,恩格斯驳斥了资产阶级学者和机会主
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攻击和歪曲,并进
而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
用它来指导和进行法学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
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这一时期,恩格斯还不顾年老多
病,以极大的革命热情,与各国工人阶级的领导人和友人
们进行了大量通信。在这些被人们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
通信”中,恩格斯在系统全面地论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辩证关系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上层建筑的巨大的积极
作用,以及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原理。 其中对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也作了十分精辟的阐发,为以历
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提供了锐利的武器。
综观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个特别重
要的特点:(一)它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
科学高度,把法律现象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大环境中加
以考察,科学地确定了法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揭示了法
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在人类文明史发展的大背景下把
握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机制。 (二)它深入分析了
法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一定
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同时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
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是法律化了的或被奉为法律的统
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从而对法的本质属性作出了
唯一科学的界定。 (三)它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社会法
学史的思想精华,从个人与社会、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
与权利、法与利益的关系等方面,精辟地阐发了法律现象
的价值属性,进而充分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
在价值和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四)它从现实的革命实际
出发,把法学的每一个原理、概念和范畴,都建立在丰富
的革命实践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法学
思维抽象,从而实现了法学方法论的革命性突破。 正是基
于这一切,由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为真正科学的法学拓开了一条无限广阔的发展道路。
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三分法
(一)第一种三分法
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可以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到1848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先后扬弃了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和费尔巴哈主义,顽强地探索法的真理,揭示法和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辩证发展规律,进而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第二个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19世纪中叶阶级斗争以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深入阐发了法律与国家及社会有机体之间的结构一功能关系;另一方面,他通过建立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进一步论证了法和法律对社会经济条件的依赖关系,全面揭示了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大大推进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第三个阶段,从1871年到1883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过程。在这最后的阶段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批判了巴枯宁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特别是通过对古代公社史的研究,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现,从而进步深化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1]
(二)第二种三分法
该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这样三个时期:一是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向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转变期;一是新的唯物主义法学观的确立和形成期;一是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基础上,法学思想的成熟和丰富期。 第一个时期,马克思还处在由接受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法学思想到逐渐脱离唯心主义影响的阶段,许多科学的法学和法律学的概念正在批判的形成过程中。 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第一时期的结束,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法学思想进入第二个时期的开端。 第二个时期,由于马克思参参加写作了古希腊、罗马法研究,草拟了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著作的提纲,与恩格斯又共同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马克思完成了自己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说,因此,他的法学观也第一次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 在这一时期,历史发生了一系列革命运动,使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在政治斗争的风浪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和考验。第三个时期,主要以1857年的导言为起点,特别是在卷帙巨大的《资本论》中,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创立剩余价值为基础,对人类的法律和法学问题又作了新的考察,并全面分析了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生产的诸种规律,从而使马克思的法学思想进入了更具特色的成熟期。 这之后马克思虽然身体状况不佳,但他却意志关注着法学和法律问题,继续阅读法典,评论法学家,不时发表精辟见解。马克思晚年还研究了大量的文化史、法律史,为他的法学思想又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工作。 该观点还强调,这样确定的三个时期是大致的。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是随着他的共产主义理论和事业活动,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步伐而一同前进的。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成了他的整个世界观发展的一翼。 [2]
(三)第三种三分法
这个三分法针对人们往往注重其主要思想形成和成熟时期的一些著作,而很少考察马克思思想的全部历程和发展变化,尤其是很少注意马克思后期或晚年的思想发展,提出可以从三个阶段考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 第一阶段,价值观确立时期。时间是从1835年马克思大学期间学习法律到1843年莱茵报被查封。这个阶段有三个特点:一是初步树立了以自由、理性、人的尊严等观念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二是思想发展轨迹从理性转向现实,从价值转向实证,从确立价值观念转向对现实的价值判断。三是此时期的理论活动主要集中于法学与政治领域。 第二阶段,对现实进行科学考察与批判,创立唯物史观基本理论时期。 时间是从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发表到19世纪70年停写“资本论”。这一时期唯物史观的创立,从法学的外部领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历史观念,这也是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 第三阶段,即马克思晚年阶段。其理论焦点从西欧转向以前较陌生的东方社会,反思五种社会历史形态理论模式对东方社会的适用问题。
(诚心做答,觉得满意,希望给好评,谢谢采纳)。
丰富,它不仅包括法的一般理论,而且也涉及到宪法、刑
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法。这些思想散
见于他们的大量经典著作中,而且往往是同他们的哲学、
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思想交织在一起。 他们
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同马
克思主义同步运行的。 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一样,马克
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当然不是历史的偶然产物,也不是
这两位天才人物凭空臆想出来的。 它是在一定的社会背
景和业已成熟了的条件之下,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艰苦
和曲折的实践才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
展,不是平直的,而是呈现出阶段发展的曲折过程。 大体
来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时期:(一)1835—1848年,是马
克思和恩格斯实现法学革命的时期。 在这十几年中,马克
思、恩格斯经历了从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
德国的代表人物康德和早期菲希特的理性法思想的信
仰,转向黑格尔法哲学,其后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费尔巴
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点,形成颇有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
法律思想这样一个极其曲折复杂的思想过程。 以后,在社
会生活实践的推动下,他们继而又逐渐摒弃了新理性批
判主义法律观,而逐步形成、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
思想体系。特别是在1844年8月他们开始了人类历史上
最伟大的合作以后,便立即着手对资产阶级的法意识形
态进行全面批判,大体上实现了法学领域的伟大革命,创
立了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 这一
阶段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它标
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诞生和公开问世。(二)
1848—1871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革命至巴黎
公社前验证、运用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时期。
1848年在欧洲许多国家相继爆发了革命,马克思、恩格斯
亲自参加了这场革命;1852年上半年,革命失败。 他们通
过参加革命并总结革命的经验,写下了一系列极其重要
的理论著作。 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他们生平事业的中心
点。这些在革命硝烟中完成的论著,系统地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检验和补充,从而使其更趋完善、更
富有生命力。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充满了革
命的批判精神,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并结合总结
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形式以及资
产阶级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 1852年下半年到1864
年第一国际成立前夕,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低谷和欧
洲资产阶级政治反动的年代。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
着重研究无产阶级革命策略,民族解放运动及国际法学
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一阶段他们在理论上最伟大的成就
是马克思创作科学巨著《资本论》。 《资本论》是马克思主
义理论体系的最重要的经典文献,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法
学宝库。从第一国际成立到巴黎公社前夕,马克思、恩格
斯的法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们为第一国际起草的一系列
文件中,这些革命文献以科学的法律观和法权要求,直接
武装了无产阶级政党和广大群众。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
在批判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机会主
义法律思想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对于马
克思主义法学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1871——1883
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新经验和
抨击机会主义思潮中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 巴
黎公社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建立无产阶级法制的伟大
尝试,它不仅以革命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
国家机器、废除旧法律体系学说的正确性,而且进一步回
答了应该用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和立法来代替旧国家机器
和旧法制这个马克思主义在此以前没有解决的极其重大
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对巴黎公社各项措施和
预想的考察,公社失败仅两天后,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
公诸于世。这部革命文献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
法律学说发展的新里程碑。 巴黎公社失败以后出现了一
段资本主义相对和平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加紧推行
时期,这一方面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社
会背景,同时也给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思潮泛滥提供了
条件。 各种机会主义者和野心家趁机结成了不同形式的
宗派,同马克思主义抗衡,其中先后有蒲鲁东主义、巴枯
宁主义、拉萨尔主义和杜林主义等。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
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使自己的法律思想越来越趋于完善。
例如,在批判蒲鲁东主义分子时所阐发的法的产生、本
质、作用,以及法、法学与经济的关系等重要思想;在批判
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法律观时所阐述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
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必然性,论述权威和自治、国家和自由
的辩证关系的重要思想;在批判拉萨尔派庸俗的国家观
和法律观时所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
段和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
专政的重要思想;在批判杜林散布的一系列谬论时所阐
明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自由观、暴力观,以及关于法、
自由和客观规律的相互关系等一些基本的法哲学问题,
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极其重要的内容。 (四)1883—
1895年,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
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时期。1883年马克思逝世以后,恩
格斯一人挑起了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捍卫、发展马
克思主义的重担。 这一时期,国际资本主义急剧地最后完
成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持续高涨,
同时机会主义也日趋猖獗。 鉴于以上情况,恩格斯花费很
大的精力领导了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以新的理论著作武
装无产阶级,其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
的社会主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
终结等主要著作,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
位。 在这些著作中,恩格斯驳斥了资产阶级学者和机会主
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攻击和歪曲,并进
而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
用它来指导和进行法学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
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这一时期,恩格斯还不顾年老多
病,以极大的革命热情,与各国工人阶级的领导人和友人
们进行了大量通信。在这些被人们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
通信”中,恩格斯在系统全面地论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辩证关系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上层建筑的巨大的积极
作用,以及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原理。 其中对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也作了十分精辟的阐发,为以历
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提供了锐利的武器。
综观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个特别重
要的特点:(一)它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
科学高度,把法律现象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大环境中加
以考察,科学地确定了法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揭示了法
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在人类文明史发展的大背景下把
握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机制。 (二)它深入分析了
法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一定
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同时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
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是法律化了的或被奉为法律的统
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从而对法的本质属性作出了
唯一科学的界定。 (三)它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社会法
学史的思想精华,从个人与社会、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
与权利、法与利益的关系等方面,精辟地阐发了法律现象
的价值属性,进而充分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
在价值和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四)它从现实的革命实际
出发,把法学的每一个原理、概念和范畴,都建立在丰富
的革命实践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法学
思维抽象,从而实现了法学方法论的革命性突破。 正是基
于这一切,由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为真正科学的法学拓开了一条无限广阔的发展道路。
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三分法
(一)第一种三分法
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可以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到1848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先后扬弃了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和费尔巴哈主义,顽强地探索法的真理,揭示法和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辩证发展规律,进而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第二个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19世纪中叶阶级斗争以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深入阐发了法律与国家及社会有机体之间的结构一功能关系;另一方面,他通过建立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进一步论证了法和法律对社会经济条件的依赖关系,全面揭示了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大大推进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第三个阶段,从1871年到1883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过程。在这最后的阶段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批判了巴枯宁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特别是通过对古代公社史的研究,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现,从而进步深化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1]
(二)第二种三分法
该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这样三个时期:一是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向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转变期;一是新的唯物主义法学观的确立和形成期;一是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基础上,法学思想的成熟和丰富期。 第一个时期,马克思还处在由接受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法学思想到逐渐脱离唯心主义影响的阶段,许多科学的法学和法律学的概念正在批判的形成过程中。 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第一时期的结束,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法学思想进入第二个时期的开端。 第二个时期,由于马克思参参加写作了古希腊、罗马法研究,草拟了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著作的提纲,与恩格斯又共同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马克思完成了自己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说,因此,他的法学观也第一次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 在这一时期,历史发生了一系列革命运动,使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在政治斗争的风浪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和考验。第三个时期,主要以1857年的导言为起点,特别是在卷帙巨大的《资本论》中,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创立剩余价值为基础,对人类的法律和法学问题又作了新的考察,并全面分析了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生产的诸种规律,从而使马克思的法学思想进入了更具特色的成熟期。 这之后马克思虽然身体状况不佳,但他却意志关注着法学和法律问题,继续阅读法典,评论法学家,不时发表精辟见解。马克思晚年还研究了大量的文化史、法律史,为他的法学思想又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工作。 该观点还强调,这样确定的三个时期是大致的。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是随着他的共产主义理论和事业活动,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步伐而一同前进的。 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成了他的整个世界观发展的一翼。 [2]
(三)第三种三分法
这个三分法针对人们往往注重其主要思想形成和成熟时期的一些著作,而很少考察马克思思想的全部历程和发展变化,尤其是很少注意马克思后期或晚年的思想发展,提出可以从三个阶段考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 第一阶段,价值观确立时期。时间是从1835年马克思大学期间学习法律到1843年莱茵报被查封。这个阶段有三个特点:一是初步树立了以自由、理性、人的尊严等观念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二是思想发展轨迹从理性转向现实,从价值转向实证,从确立价值观念转向对现实的价值判断。三是此时期的理论活动主要集中于法学与政治领域。 第二阶段,对现实进行科学考察与批判,创立唯物史观基本理论时期。 时间是从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发表到19世纪70年停写“资本论”。这一时期唯物史观的创立,从法学的外部领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历史观念,这也是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 第三阶段,即马克思晚年阶段。其理论焦点从西欧转向以前较陌生的东方社会,反思五种社会历史形态理论模式对东方社会的适用问题。
(诚心做答,觉得满意,希望给好评,谢谢采纳)。
pipizh625
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有关文学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和社会作用的原理和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关于文学的见解散见于经济学、哲学、政论著作和书信等文献资料中,但是不乏连贯性和系统性。 它从属于总的历史科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历史的观点和美学的观点有机地统一于马克思主义的文学理论,构成了独特的、深刻的体系。
文学的本质论和发展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本身不过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而人类史不外是一部物质生产史。 这一新的历史观,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学观与传统的文学观念有原则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文学观认为,文学艺术如同宗教、家庭、国家、法律、道德和科学一样,“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形态,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因此,只有首先从生产实践的观点出发,把文学艺术放在物质生产过程和由其决定的社会关系中去考察,才能解释它的起源、它的发展的规律性、它在统一的历史过程中的兴衰变革。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人化的自然”的论述,对理解文学艺术的发生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马克思认为,在劳动的过程中,人通过对自然界进行加工改造,为自己创造了一个对象的世界。为着要用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占领自然物质,人必须发挥自身的各种本质力量。 因此人在对自然加工改造之中,也改造了本身的自然,促使原来沉睡着的各种潜力得到发展,社会人的感觉就是这样形成的,例如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 总之,那些能感受人的快乐和确证自己是属人的本质力量的感官,就是由于相应的对象的存在,由于存在着人化的自然,才得以发展起来的。 “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马克思通过对人类物质生产过程的考察,深刻揭示了“劳动创造了美”、人的美感发端于物质生产之中的真理。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进一步论证了艺术的起源,说明艺术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自然基础发展的结果。 劳动创造了人,促使人手、语言器官和人脑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为艺术创造提供了物质前提。例如人手通过劳动适应日新月异的动作而达到高度完善,“在这个基础上它才能仿佛凭着魔力似地产生了拉斐尔的绘画、托尔瓦德森的雕刻以及帕格尼尼的音乐”。
由于手、发音器官和脑髓不仅在每个人身上,而且在社会中共同作用,“人才有能力进行愈来愈复杂的活动,提出和达到愈来愈高的目的”。劳动本身也日益多样化和完善化,除游牧打猎之外又有了农业、商业、手工业和航行术。 接着恩格斯对社会发展史作了概括的叙述:“同商业和手工业一起,最后出现了艺术和科学;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 法律和政治发展起来了,而且和它们一起,人的存在在人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也发展起来了。 ”这样,恩格斯就说明了艺术的起源和发展乃是社会的总的历史过程的一部分。
既然文艺的发生和发展不过是社会历史过程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它的存在和本质、发展和影响也只有放在总的历史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和解释。 按照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表述,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建立起来的现实基础,并由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为了反驳论敌,当时必须强调一向被否认的主要原则──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根据这一新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对古今的一些文艺现象作了深刻透彻的分析,有力地证明了文学艺术变化的终极原因,也应该求之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之中,应该求之于各该时代的经济。 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如庸俗唯物主义者曲解的那样,把经济看成是唯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把上层建筑当作基础的经济过程的机械和消极的产物。 辩证法要求承认在总的历史关系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恩格斯在18世纪90年代的一些私人信件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述作了必要的说明和补充。 他在一封信中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按照这一观点,文学艺术同样处于同经济基础和其他意识形态交互作用的历史关系之中,因而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积极的价值。
首先,经济发展对文学艺术的最终的支配作用是无疑的,但这种支配作用是发生在该领域本身所限定的那些条件的范围内,而且这一作用多半也是间接发生的。而对文学艺术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则是政治、道德、宗教和哲学。 这就决定了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在总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范围之内,有其特殊的性质和特殊的规律。原始共产主义和阶级社会的历史表明,并非每一次经济、社会的繁荣必然带来文学艺术和哲学等的繁荣;一个较高级的社会不一定比一个低级的社会有更发达的文学艺术和哲学。 可见文学艺术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发展,并不是机械和必然地与较高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平行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指出,在各种意识形态史的领域中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特别提出了物质生产的发展同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 他指出:“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发展的不平衡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文艺史家对各个历史阶段文艺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排除任何公式化和简单化的做法。
其次,文学艺术在受到经济基础和其他意识形态影响的同时,也对它们发生积极的影响。 “当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的时候,它也影响环境,甚至能够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 自然,文学艺术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多半也是间接发生的,而且不能离开自身的特点因而认识文艺的存在价值,总是同认识文艺的本质和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来看,他们认为文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作为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特别重视文学的认识价值和文献作用,认为文学可以告诉我们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社会状况,它的组织制度、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人们的思想和感情方式。 马克思曾赞扬现代英国的一批杰出的小说家,认为“他们在自己的卓越的、描写生动的书籍中向世界揭示的政治和社会真理,比一切职业政客政论家和道德家加在一起所揭示的还要多”恩格斯几乎用同样的口吻提到了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一部分优秀的文学作品能够以生动的形式揭示真理,向读者提供丰富的社会知识,因而具有一种全面的认识价值。 在这一点上,其他意识形态部门是难以匹敌的。马克思主义固然重视文学的认识价值,但不能够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对文艺的美学价值有所忽视。 相反,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学说里,美的创造和美的享受是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提出来的。马克思一直认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支配下生产,而人则能够摆脱肉体需要进行生产。 这种特殊的生产是最可能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的,因而成为人类能够进行自由创造的一种象征,成为提高人类潜力发挥的一种特殊手段:“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 艺术对社会的作用,是通过唤醒人的感觉和感情、丰富和提高人的精神来实现的。 文学艺术这种独一无二的审美作用,在人类历史经过“异化”却仍然“创造着具有深刻的感受力的丰富的、全面的人”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还表示过这样的历史信念和艺术信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将以一种全面的方式把自己的本质据为己有。在这个社会里,人人将接受艺术教育和科学教育,并且人人都成为艺术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表明,文艺兼有认识作用和审美作用。 比较而言,审美作用则是带有根本性的,适用于艺术的一切领域。可见,马克思主义固然把文艺归入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但并不与其他意识形态混同,而是把它理解为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意识形态。艺术掌握世界的方式,是人对现实审美掌握的高级形式。 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和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反映,文学艺术必然是主客观统一的产物,是艺术家按照一定的美学理想和美的法则对生活进行加工改造的结果。
文学的创作论和鉴赏论马克思主义的文学理论不仅包括本质论和发展论,也包括创作论和鉴赏论。
现实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美学原则中处于中心的位置,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规定的。 尽管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在文学的范围内使用过“现实主义”这个词,但他和恩格斯一样,一向尊重富有现实主义传统的人类文学遗产。 他们反对脱离现实生活、飘浮在云雾中的诗人,批评这些诗人的作品充斥着五花八门的感伤情绪和浪漫谎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年代,巴尔扎克代表了当时西欧现实主义的最高水平。 巴尔扎克虽然在政治上属于保皇党的正统派,但他是一位既有历史感、又忠于现实的伟大作家。 他自觉地从社会历史角度观察和分析人与生活,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是社会按照人类展开活动的环境,把人陶冶成无数不同的人,因此他笔下的人物都是从时代的五脏六腑中孕育出来的,构成了不同的社会类别,因各自的利益而互相角逐。 他严格摹写现实,并且进一步探究产生各种社会现象的原因。在艺术方法上,他注重细节真实,但特别强调典型创造。他善于结合几个性质相同的性格的特点糅成典型人物。不仅仅是人物,就是生活上的主要事件,也用典型表达出来。 他把人的生活处境上升为典型阶段,认为这是应该“刻意追求的一种准确”。 正因为巴尔扎克能在更高的阶梯上再现人类的真实,所以如恩格斯说的,“他在《人间喜剧》里给我们提供了一部法国‘社会’特别是巴黎‘上流社会’的卓越的现实主义历史”。 恩格斯十分准确地总结了以巴尔扎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文学的经验,指出:“据我看来,现实主义的意思是,除细节的真实外,还要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 ”可见,典型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现实主义的美学原则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典型创造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中,现实的现象与本质、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才能得到艺术上的解决,从而使艺术区别于把本质和一般从现象和个别中抽象出来的各种科学。同时,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必然使艺术回到社会历史过程,从而忠实地反映现实生活。 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现实主义原则,是和自然主义不同的。自然主义只追求细节描写的真实性,忽视甚至反对典型化原则,主张用生物学观点解释人的和社会的现象。马克思主义对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作了区分,并给予了完全不同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典型“同时又是一定的单个人,正如老黑格尔所说的,是一个‘这个’,而且应当是如此”。 “这个”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概念。黑格尔指出,任何感性事物都是特定的“这个”,它永远是具体的“这个”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空间中,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要通过“这时”和“这里”表现出来。 时间地点变了,事物的具体特点也就变了。马克思主义把黑格尔关于“这个”的辩证思想运用于典型论,说明典型不是赤裸裸的本质和一般,而是有机地蕴含着一般和本质的丰富多采的生活现象,是这些生活现象所赖以表现的个体生命。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强调性格描写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人物的行为动机应该到“历史潮流”和“自己的人类个性”中去寻求,反对将“个性消融到原则里去”。可见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典型,是充分个性化的典型,既有别于古典悲剧中的抽象化类型,也有别于席勒式的理想化和概念化的人物。 这样的典型论,是对19世纪现实主义文学成就的科学总结。由于现实主义文学通过典型创造,把偶然性和必然性、个性和共性都融为一体,所以使社会的发展动向得到了充分的艺术表述。
对文学倾向性的看法,进一步表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美学原则是彻底的现实主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以讥讽的口吻谈论当时正在流行的“倾向小说”和其他倾向文学。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倾向文学的种种批评,主要是针对它们违背艺术规律和现实主义创作原则而发的,并不意味着文学没有倾向,也不意味着文学可以对政治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更不意味着不该写作有社会主义倾向的作品。 关于文学倾向性的问题,恩格斯在致敏?考茨基的一封信中作过说明。
文学的本质论和发展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本身不过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而人类史不外是一部物质生产史。 这一新的历史观,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学观与传统的文学观念有原则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文学观认为,文学艺术如同宗教、家庭、国家、法律、道德和科学一样,“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形态,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因此,只有首先从生产实践的观点出发,把文学艺术放在物质生产过程和由其决定的社会关系中去考察,才能解释它的起源、它的发展的规律性、它在统一的历史过程中的兴衰变革。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人化的自然”的论述,对理解文学艺术的发生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马克思认为,在劳动的过程中,人通过对自然界进行加工改造,为自己创造了一个对象的世界。为着要用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占领自然物质,人必须发挥自身的各种本质力量。 因此人在对自然加工改造之中,也改造了本身的自然,促使原来沉睡着的各种潜力得到发展,社会人的感觉就是这样形成的,例如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 总之,那些能感受人的快乐和确证自己是属人的本质力量的感官,就是由于相应的对象的存在,由于存在着人化的自然,才得以发展起来的。 “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马克思通过对人类物质生产过程的考察,深刻揭示了“劳动创造了美”、人的美感发端于物质生产之中的真理。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进一步论证了艺术的起源,说明艺术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自然基础发展的结果。 劳动创造了人,促使人手、语言器官和人脑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为艺术创造提供了物质前提。例如人手通过劳动适应日新月异的动作而达到高度完善,“在这个基础上它才能仿佛凭着魔力似地产生了拉斐尔的绘画、托尔瓦德森的雕刻以及帕格尼尼的音乐”。
由于手、发音器官和脑髓不仅在每个人身上,而且在社会中共同作用,“人才有能力进行愈来愈复杂的活动,提出和达到愈来愈高的目的”。劳动本身也日益多样化和完善化,除游牧打猎之外又有了农业、商业、手工业和航行术。 接着恩格斯对社会发展史作了概括的叙述:“同商业和手工业一起,最后出现了艺术和科学;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 法律和政治发展起来了,而且和它们一起,人的存在在人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也发展起来了。 ”这样,恩格斯就说明了艺术的起源和发展乃是社会的总的历史过程的一部分。
既然文艺的发生和发展不过是社会历史过程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它的存在和本质、发展和影响也只有放在总的历史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和解释。 按照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表述,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建立起来的现实基础,并由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为了反驳论敌,当时必须强调一向被否认的主要原则──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根据这一新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对古今的一些文艺现象作了深刻透彻的分析,有力地证明了文学艺术变化的终极原因,也应该求之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之中,应该求之于各该时代的经济。 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如庸俗唯物主义者曲解的那样,把经济看成是唯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把上层建筑当作基础的经济过程的机械和消极的产物。 辩证法要求承认在总的历史关系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恩格斯在18世纪90年代的一些私人信件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述作了必要的说明和补充。 他在一封信中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按照这一观点,文学艺术同样处于同经济基础和其他意识形态交互作用的历史关系之中,因而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积极的价值。
首先,经济发展对文学艺术的最终的支配作用是无疑的,但这种支配作用是发生在该领域本身所限定的那些条件的范围内,而且这一作用多半也是间接发生的。而对文学艺术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则是政治、道德、宗教和哲学。 这就决定了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在总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范围之内,有其特殊的性质和特殊的规律。原始共产主义和阶级社会的历史表明,并非每一次经济、社会的繁荣必然带来文学艺术和哲学等的繁荣;一个较高级的社会不一定比一个低级的社会有更发达的文学艺术和哲学。 可见文学艺术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发展,并不是机械和必然地与较高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平行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指出,在各种意识形态史的领域中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特别提出了物质生产的发展同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 他指出:“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经济发展与意识形态发展的不平衡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文艺史家对各个历史阶段文艺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排除任何公式化和简单化的做法。
其次,文学艺术在受到经济基础和其他意识形态影响的同时,也对它们发生积极的影响。 “当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的时候,它也影响环境,甚至能够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 自然,文学艺术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多半也是间接发生的,而且不能离开自身的特点因而认识文艺的存在价值,总是同认识文艺的本质和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来看,他们认为文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作为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特别重视文学的认识价值和文献作用,认为文学可以告诉我们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社会状况,它的组织制度、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人们的思想和感情方式。 马克思曾赞扬现代英国的一批杰出的小说家,认为“他们在自己的卓越的、描写生动的书籍中向世界揭示的政治和社会真理,比一切职业政客政论家和道德家加在一起所揭示的还要多”恩格斯几乎用同样的口吻提到了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一部分优秀的文学作品能够以生动的形式揭示真理,向读者提供丰富的社会知识,因而具有一种全面的认识价值。 在这一点上,其他意识形态部门是难以匹敌的。马克思主义固然重视文学的认识价值,但不能够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对文艺的美学价值有所忽视。 相反,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学说里,美的创造和美的享受是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提出来的。马克思一直认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支配下生产,而人则能够摆脱肉体需要进行生产。 这种特殊的生产是最可能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的,因而成为人类能够进行自由创造的一种象征,成为提高人类潜力发挥的一种特殊手段:“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 艺术对社会的作用,是通过唤醒人的感觉和感情、丰富和提高人的精神来实现的。 文学艺术这种独一无二的审美作用,在人类历史经过“异化”却仍然“创造着具有深刻的感受力的丰富的、全面的人”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还表示过这样的历史信念和艺术信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将以一种全面的方式把自己的本质据为己有。在这个社会里,人人将接受艺术教育和科学教育,并且人人都成为艺术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表明,文艺兼有认识作用和审美作用。 比较而言,审美作用则是带有根本性的,适用于艺术的一切领域。可见,马克思主义固然把文艺归入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但并不与其他意识形态混同,而是把它理解为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意识形态。艺术掌握世界的方式,是人对现实审美掌握的高级形式。 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和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反映,文学艺术必然是主客观统一的产物,是艺术家按照一定的美学理想和美的法则对生活进行加工改造的结果。
文学的创作论和鉴赏论马克思主义的文学理论不仅包括本质论和发展论,也包括创作论和鉴赏论。
现实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美学原则中处于中心的位置,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规定的。 尽管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在文学的范围内使用过“现实主义”这个词,但他和恩格斯一样,一向尊重富有现实主义传统的人类文学遗产。 他们反对脱离现实生活、飘浮在云雾中的诗人,批评这些诗人的作品充斥着五花八门的感伤情绪和浪漫谎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年代,巴尔扎克代表了当时西欧现实主义的最高水平。 巴尔扎克虽然在政治上属于保皇党的正统派,但他是一位既有历史感、又忠于现实的伟大作家。 他自觉地从社会历史角度观察和分析人与生活,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是社会按照人类展开活动的环境,把人陶冶成无数不同的人,因此他笔下的人物都是从时代的五脏六腑中孕育出来的,构成了不同的社会类别,因各自的利益而互相角逐。 他严格摹写现实,并且进一步探究产生各种社会现象的原因。在艺术方法上,他注重细节真实,但特别强调典型创造。他善于结合几个性质相同的性格的特点糅成典型人物。不仅仅是人物,就是生活上的主要事件,也用典型表达出来。 他把人的生活处境上升为典型阶段,认为这是应该“刻意追求的一种准确”。 正因为巴尔扎克能在更高的阶梯上再现人类的真实,所以如恩格斯说的,“他在《人间喜剧》里给我们提供了一部法国‘社会’特别是巴黎‘上流社会’的卓越的现实主义历史”。 恩格斯十分准确地总结了以巴尔扎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文学的经验,指出:“据我看来,现实主义的意思是,除细节的真实外,还要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 ”可见,典型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现实主义的美学原则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典型创造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中,现实的现象与本质、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才能得到艺术上的解决,从而使艺术区别于把本质和一般从现象和个别中抽象出来的各种科学。同时,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必然使艺术回到社会历史过程,从而忠实地反映现实生活。 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现实主义原则,是和自然主义不同的。自然主义只追求细节描写的真实性,忽视甚至反对典型化原则,主张用生物学观点解释人的和社会的现象。马克思主义对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作了区分,并给予了完全不同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典型“同时又是一定的单个人,正如老黑格尔所说的,是一个‘这个’,而且应当是如此”。 “这个”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概念。黑格尔指出,任何感性事物都是特定的“这个”,它永远是具体的“这个”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空间中,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要通过“这时”和“这里”表现出来。 时间地点变了,事物的具体特点也就变了。马克思主义把黑格尔关于“这个”的辩证思想运用于典型论,说明典型不是赤裸裸的本质和一般,而是有机地蕴含着一般和本质的丰富多采的生活现象,是这些生活现象所赖以表现的个体生命。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强调性格描写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人物的行为动机应该到“历史潮流”和“自己的人类个性”中去寻求,反对将“个性消融到原则里去”。可见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典型,是充分个性化的典型,既有别于古典悲剧中的抽象化类型,也有别于席勒式的理想化和概念化的人物。 这样的典型论,是对19世纪现实主义文学成就的科学总结。由于现实主义文学通过典型创造,把偶然性和必然性、个性和共性都融为一体,所以使社会的发展动向得到了充分的艺术表述。
对文学倾向性的看法,进一步表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美学原则是彻底的现实主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以讥讽的口吻谈论当时正在流行的“倾向小说”和其他倾向文学。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倾向文学的种种批评,主要是针对它们违背艺术规律和现实主义创作原则而发的,并不意味着文学没有倾向,也不意味着文学可以对政治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更不意味着不该写作有社会主义倾向的作品。 关于文学倾向性的问题,恩格斯在致敏?考茨基的一封信中作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