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的意识形态性
Cecilia西行
多年来,有人一直否定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力图消解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这种理论观点到底对不对,有多少科学性?我们有必要从人类意识的产生和发展考察起。
人类意识产生及其机制
人类的意识是相对存在而言的。它作为人类头脑的产物乃是存在的反映。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虽然认为“反映”一词不能充分说明人类认识过程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不能更好地揭示主体在认识过程的能动性及其先在的思维结构的基础,但他也不能否认认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
意识是人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既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也是人脑潜能发展和发挥的主观表现。意识的产生有着漫长的过程。众多生物有没有意识,尚不得而知。但猴子、猩猩和海豚具有初步的意识已为实验所证明。从动物心理到人类意识,是意识发展的质的变化。意识是人脑作为高度发达的物质结构的产物。由于人是社会的动物,也是离开社会便难以存在的动物。人的意识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类的意识思维离不开语言。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是思维存在的形式。它在人们的劳动和交往过程中被发明和发展。人类群体在劳动和繁殖自身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互相交流,这是语言发明的前提。语言使人能够用词来概括各种感觉材料,进行抽象思维,并使人的思想能够互相交流。恩格斯精辟地指出:“首先是劳动,然后是语言和劳动一起,成了两个最主要的推动力,在它们的影响下,猿脑就逐渐地过渡到人脑。”
意识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它是人脑这种特殊物质的机能。人脑是意识存在的器官和“加工厂”。意识的“原材料”只能来源于客观世界。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不但反映存在,也会反作用于存在。这种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意识论,从根本上区别于认为意识是神受或先验存在的唯心主义的意识论。我以为,意识就其内容是知、情、意的统一体。“知”指认识,是意识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情”指情感、情绪,是意识在反映客观世界过程中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态度等,表现为喜、怒、哀、乐等心理状态。“意”指意志,是意识指向某种目的的主观追求,包括信念、毅力、愿望等,是意识能动作用的直接表现。
意识又可划分为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对象意识是指向客观事物的意识,它形成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自我意识则是指向意识者自身的认知。马克思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的和意识的对象。他具备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因为具有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才使人类区别于其他的动物。
人类的意识作为高度发达的物质结构——头脑的产物,比其他动物要复杂丰富得多。20世纪西方许多学者对人类意识有不同方面的深入探讨。根据弗洛伊德的研究,人的意识又可分为潜意识和意识、显意识。他认为,人的意识像一个浮在海面的冰山,我们能够自觉到的是意识或显意识,但更多的部分却淹没在海面之下,那是我们难以自觉到的,但又对意识施加着各种影响。他把这部分称为潜意识,出自人的本能。他还进而把人的意识分为三个层次,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总处于潜意识中,自我和超我则进入意识、显意识。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构成一个人的人格心理状态。其中,本我,储藏着潜意识的驱力和冲动,它是先天获得的,与性本能、自卫本能有关。它遵循“享乐原则”;自我,则控制监督本我,代表理智,它遵循“现实原则”;超我,包括后天学来的思想价值观念和习得的习俗风尚,其功能是监察自我,它遵循“道德原则”。在他看来,文学创作的驱动力就是性本能冲动,而创作过程便类乎白日做梦。弗洛伊德的学生荣格和阿德勒对弗洛伊德学说核心的泛性欲主义有过非议。荣格将人的心理分为主观意识、个人无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个层面,认为文艺主要是作为集体无意识的符号和象征。阿德勒则认为“里比多”有一种“向上意志”,表现为虚荣心、荣誉感、进取精神等。他指出耳聋的贝多芬还创作了不朽的乐曲,以音乐来对抗耳聋造成的无声世界,它超越了性的本能。美国新人本主义学者马斯洛则认为,弗洛伊德的研究限于以精神病人为对象,因此,不能代表正常人的精神状态。他以正常人和杰出人物为对象,揭示人的心理有多个层次的需要,即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他以五种基本需要来构成自己的人的动机理论。从某一方面说,这些学说对意识的心理结构做出新的探索。但这些探索都有待更多实验的证明,它们即使揭示了人脑产生意识的复杂心理机制,也未能推翻人的意识根本上是反映客观存在的唯物主义原理。
至于把文艺创作视为“白日做梦”,或“集体无意识的符号和象征”,也许只能说明部分创作现象,而不能说明全部创作现象。实际上,人类头脑具备认知能力和想象力、幻想力,包括以此为基础所激发的抽象、概括、联想、比拟等能力。人类凭借这种能力对外部世界的感性映象进行加工、改造、抽象,形成艺术意象或概念、判断和推理,意识也就由此而生、而发展。这就为文学的产生创造了前提。
文学何以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一词是法国哲学家德·特拉西在19世纪初首先使用的,其意是指“关于观念的科学”。之后,“意识形态”在多种含义上被西方学者使用,主要指意识的系统化。人类意识控制自己的实践活动,并体现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种实践反过来又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人类的意识,使之不断丰富、分蘖和系统化,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如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美学意识形态、科技意识形态、艺术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等等。从而使人类意识构成一个大系统,其下又分蘖出许多分支系统,如艺术意识就发展出美术意识、音乐意识、舞蹈意识、文学意识等。而文学意识又可以细分为诗歌意识、小说意识、戏剧意识、散文意识之类的不同体系性的意识形态。
古代人类面对的自然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在世界”。但人为了生存,必须从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从而又必须把自然界作为自己的对象去加以认识和改造,把相当一部分自然界变成“人化世界”。所谓“自在世界”,是指人类活动尚未作用过的自然界,包括人类世界出现之前的自然界和虽然与人类同时存在但尚未被人类活动触及的那部分自然界。所谓“人化世界”,则是指已经被人类实践活动所认识所改造过、打上了主体意志烙印的那部分自然界。实践是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社会性活动。它是人的能动性之所以区别于动物的特点。
人类意识的积累与系统化,与人类社会实践中语言的发明和发展分不开。
人是实践的主体,而对象世界是实践的客体。人必须通过一定中介从事自己的实践活动。实践中介可划分为物质工具和语言符号两种。两者都是人的创造。前者如原始的石斧、石刀。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在获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劳动过程中,不断地创造出作为自己肢体的延伸的各种工具,从石器到铜器、铁器、电器都是;而语言符号也像物质性工具一样,与人们活动的历史水平相适应。最初,语言比较简单,只以肢体和口头形式或某些图形符号的形式存在。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语言也越来越丰富和复杂。文字的出现,更是语言符号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变革。文字和印刷术的发明,使得语言所表达的思想能够在广阔的时空范围内传播和交流。由于人类社会实践及其中介的分化与发展,特别是语言的发展,人类的意识便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系统化,形成各种意识形态。
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自在世界”经历着不断被人化的过程。人既能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制造出许多物质产品,也能制造出许多精神产品。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等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分工,物质产品的生产者与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后来便分开了。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形态,如房子、桌子,机器,车辆等。而精神产品则往往表现为通过符号标示的虚拟形态,当然它也可以通过书籍记载下来。如科学原理的发现,文学艺术的创造等。毛泽东指出:“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如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 从内容上看,人类的实践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科学文化实践。后者又可分为科学实践与艺术实践。人们从不同的社会实践中获取不同的意识积累并将其系统化为一定的意识形态。体现科学实践的意识形态旨在阐明知识,指导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比如自然科学中的宇宙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地理学、心理学、人体解剖学等都反映人类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探讨的是自然界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依靠对这些方面的规律的认识去改造自然界。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精神产品如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人类学等,则旨在认识客观存在的人类社会及其规律。哲学则是对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最高概括。人们也能够依据这些方面的规律性认识去改造人类社会。体现艺术实践的意识形态则旨在使人们从中获得美感的愉悦。艺术实践又分化出文学、美术、音乐、舞蹈、雕塑等许多门类系统,它们作为人化自然的精神产品,虽然某种程度上也反映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却含蕴更多人类的主观创造,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于客观世界的果实,其主要功能并不旨在认识自然界或人类社会的本质,而主要为了满足人类审美愉悦的需要。
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而精神世界是第二性的。精神世界归根到底是物质世界的反映。精神世界能够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也能够认识和改造精神世界自身。这就是人类的意识反映存在,又能改变存在的辩证原理。精神产品中有的不但反映物质世界,还反映精神世界,体现出双重反映。如果说物质世界可以称为“世界一”,精神世界可以称为“世界二”,那么,双重反映的精神产品就可以称为“世界三”。文学在人类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中是相当奇特的一种。它不是自然科学,但它从审美的视角也描写自然界,它不是社会科学,但它却描写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的思想、情感、性格和行为,还包括反映人的一定哲学观、政治观、道德观和宗教信仰、审美趣味等。它跟音乐、美术、舞蹈、雕塑等艺术具有可见可听的直观形象不同,它的形象性是用语言传播或者落实在文字表达上,具有很强的符号性,是通过符号而诉诸人们的想象与幻想。因此,文学可称为道道地地的“世界三”。
可见,人类在自己的历史实践发展中不但创造了性质与功能都不同的各种意识形态,而且使文学成为艺术意识形态系统中相当独特的一种意识形态。
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原由
如上所述,人的意识是存在的反映。人的头脑的精神产品,不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归根结底也都是某种存在的反映,并以不同的形态(形式)表现出来。其中自然科学作为意识形态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又有区别,与文学艺术更有区别。前者以可以验证的客观自然规律为研究对象,比如天文学、物理学、化学、解剖学、数学等,它们的表述较少受研究者社会立场和政治、道德、宗教、哲学观点等的影响(其中的假设又另当别论)。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文学艺术虽然也是客观世界的某种反映,却一般都不能不受到反映者主体特定时代的一定社会立场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等观点的制约,而且会因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或先或后产生相应的变化。因而,人们称之为社会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政治形态相对应的范畴。它指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形态,以及表现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利益和要求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系统,又具有多种门类的子系统,如政治法律思想指对社会管控机制进行理论概括的意识形态。其中,政治思想指关于政治制度、政治权力、集团利益等的观点和理论的总和;法律思想指关于法律规范和法治思想的观点和理论的总和。政治法律思想既是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又对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具有很大影响。道德指人们的行为规范和伦理教化的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准则的总和。宗教指信仰和崇拜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秘力量的意识形态,起源于远古人们对各种无法控制的自然力和无法理解的神秘现象的敬畏和无力感、无奈感。艺术指用形象表达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以及人生情感和价值追求的意识形态,包含文学、戏剧、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电影等。哲学则是对人与世界关系进行总体性把握,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最高概括,是以最抽象、最普遍的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但哲学观点也往往体现有一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人类的各种社会意识形态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但反映形式不同,与经济基础的密切程度和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也有差别。各种意识形态的内容和形式相互补充与渗透,又相互交叉与影响,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制约,构成社会意识文化的整体,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支配人们的行动。
文学艺术之所以被称为社会意识形态,因为:第一,文学表现的内容尽管非常广泛,却主要以人为表现中心。而人总是生活于一定社会的人,其思想、情感、性格、行为总带有一定社会的烙印。第二,作为创作主体的作家也是生活于一定社会的人,其思想、情感、性格、行为也同样带有一定社会的烙印。作家写什么和怎样写,都受到他在特定社会环境中的社会实践的限制,也受到他的特定社会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文艺观的制约。正由于文学表现的主客体两方面的原因,文学作为人所创造的意识形态,它必然也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它不但反映一定社会的历史生活、包括经济基础,还不同程度地表现一定社会的人们的哲学、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美学等观点和倾向。比如,我国古代《诗经》中的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就反映了古代人比较自由的恋爱观和相应的生活情景,与封建时代“男女授受不亲”,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观念和生活就不一样。而一部《红楼梦》反映的内容更十分复杂,它不仅反映了封建社会盛极而衰的贵族家庭的生活和当时社会的种种情况,而且表现了作家自己和所写人物的种种观念,表现了封建时代儒道释三家的人生哲学、政治倾向、道德崇尚和宗教信仰等。因而文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它的社会烙印是十分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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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织着载功利与功利,形象与理性,情感与认识等综合特性的话语活动.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它是以虚构的艺术形象创造性地表现人性心理和时代精神的审美意识形态.(反映对象,表现形式,艺术媒介,审美理想,实现功能)
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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