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皇后:试婚变奏狂想曲
作者: 月下浅歌
她以为穿越到这里只是巧合,巧合的与落跑的皇后长得一模一样,再巧合的给这个国家的皇帝打工做冒牌皇后,等到他爱上她,她也爱上他,才发现阴谋早已在身边布下密云,是走,是留?终逃不过命运弄人,一直心甘情愿的被他利用着,却不想原来自己才是那个将危险带给他的罪魁祸首……一双人,一辈子,是否你就是那个能与我走完一生的人……
应该是这本了~
chaijie_
打工皇后:试婚变奏狂想曲
作者: 月下浅歌
她以为穿越到这里只是巧合,巧合的与落跑的皇后长得一模一样,再巧合的给这个国家的皇帝打工做冒牌皇后,等到他爱上她,她也爱上他,才发现阴谋早已在身边布下密云,是走,是留?终逃不过命运弄人,一直心甘情愿的被他利用着,却不想原来自己才是那个将危险带给他的罪魁祸首……一双人,一辈子,是否你就是那个能与我走完一生的人……
应该是这本了~
乐道音乐
你先思域让人失望,也不能说犯了错误吧?其实主要就是说呢,嗯,剧本本身有一些问题,或者说情节的发展呢?不是让人特别满意,但是这个也不能说算是错误,因为可能原先就是原著,就这样的。
Vacation Ryki
您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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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粉色小宇宙
“对待这样的事,辱骂是没有用的。需要动动脑筋,到街坊中间去询问,调查,监视公用电话。父亲和哥哥两人分了工,分头到旅店、最近的咖啡馆、花店、大理石雕场去。如果有人进电话间要求打电话,他们就尖起耳朵来谛听。但是,白费劲!没有人打电话要花儿。此外,还有很多私人电话。每个房间一架,同一座楼里就有十到十二架,怎么能查到那个声音呢?
原贴:皇后重生小说
hehe0712
基本上没有吧。作为妃子,可能不需要那么高的要求,仅仅只需要你可以讨皇上的欢心就可以了。所以在历史上其实有蛮多出身卑微的妃子,但是出身卑微的皇后,我还真的不知道有谁。毕竟皇后作为万人之上一人之下的角色,除了要求她们要拥有显赫的家室,还有许许多多的要求。因为皇后也可以代表了整个国家的象征,后宫里就算一个女人再得宠,她也绝对比不过皇后的地位。皇上立妃子可能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行事,但是立皇后就一定要通过大臣们的层层考验。
皇后要拥有非常好的家世,一般能够当上皇后的女人,都是家庭地位显赫的重臣之女。皇帝在挑选皇后的时候,也是完全就从一些家庭地位显赫的人家当中挑选的。在入选了之后,往往皇帝还会请一些宫女嬷嬷去检查这个皇后的身体。在现代,我们女性去医院检查身体,其实不是一件很尴尬的事。但是在古代就不一样了,因为他们没有那么多先进的仪器,所以很多东西他们都要肉眼观察。皇后在进宫之前,就需要背很多女官看来看去检查身体,所以说皇后真的没有那么好当。
她们主要检查的目的就是看你身上有没有什么瑕疵,要是你身上有任何疤痕,都会马上被刷下去的。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检查你是否是处女,毕竟在古代,只要一个女生不是处女就会被大家认为是不贞的。最后一步就会检查你有没有什么身材上的缺陷,身材是不是好。所以只有一个非常完美的女人,才可能成为皇后。而且当上皇后之后也没那么轻松,如果你一直都没能为皇上诞下一子,你就会承担特别大的压力。
蓝槐
说到看小说,我喜欢的看的小说就比较多了,想玄幻、灵异类的小说就是我比较喜欢在公众号看的
想一些玄幻类和灵异类的小说的话,情节比较重要,又看书社里面的话书是比较多,其实我主要是喜欢他们的文笔
故事情节那些写的都是比较丰富,可以给我带来不一样的深入
原贴:关于皇后重生的小说
梁子鸣V
剧播到现在已经三十多集了,豆瓣评分6.2,一直在犹豫,最后还是看了。暗自庆幸,还好看了,挺香。倒不是说剧被低估了,心态放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当是一部披着古装正剧外衣的小言情看,还是很上头的。
其实这部剧在目前看来算是言情顶配了,不老男神钟汉良,童颜小可爱谭松韵,包括剧里的配角,演的都特别好。编剧应该很擅长言情剧的套路,男女主从相敬如宾,到心动,到交付真心,两位主演每一个眼神动作的递进都很到位。
破碎故事之心里那句著名对白还记得吗?“有些人觉得爱就是性,是婚姻,是清晨六点的吻和一堆孩子,或许爱就是这样,莱斯特小姐,但你知道我怎么想吗?我觉得爱是想要触碰却又收回手。”
这部剧是先婚后爱的设定,但两个人到二十多集才刚刚牵手,有多上头,你品。
演员方面,看下来发现钟汉良的帅并不在长相(所以他看上去老了也影响不大),而在于演技,那眼神绝了。谭松韵演的中规中矩,温婉起来也很可,大的情绪波动表现不如男主。
关于剧情bug,其实没太认真看,也没看过原著。跳着看的,只看男女主同框,居然完全不影响剧情。整部剧,一开始女主庶女人设,独立自强,家里三个姐妹,有个二姐费尽心机打压,却怎么也斗不过她。这轱辘和知否很像。
女主嫁入徐府以后,人淡如菊,对侯爷抱着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各种耍心眼逃避圆房。不仅如此,女主格局还很大,二姐算计她她不计较,府里的乔姨娘算计她她不计前嫌,力挽狂澜。除了圣母人设,其他的很像甄嬛传。
女主本来要逃婚的,结果逃婚前母亲被杀,她决定忍辱负重嫁到徐家。本不想把心思用在男主身上,奈何男主坠入情网无法自拔。尽管男主已经对自己那么好了,她还是遮遮掩掩,每天和男主最讨厌的男二分析是谁杀了她妈,最后终于脑残的怀疑到了男主身上。这剧情,和大唐荣耀一模一样啊。如果不能选择自闭,笔者只想说一句千机变里的台词:杀他,杀他妈的。
回想钟汉良封神的那部《来不及说我爱你》,还有《东宫》,剧情到现在都是经得起推敲的。就觉得历史和文化底蕴,无论对作者还是编剧都太重要了。
Siesy
在古代,女性社会地位非常低,很多时候都被当作是男性的附庸,正所谓三纲五常,自从战国时期,这样的理论出现一直到近现代才改变,甚至宋朝时期因为理学的壮大,女性权力进一步被缩小。
这一现象随之而来的就是女性社会权益被剥夺,人为给她们套上无数的枷锁,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一整套详细的社会道德标准,全部都是严苛要求女性的,这一些新建成的社会道德为了保证顺利推行,往往伴随着残酷的法令。
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一个法家学派,法家思想也深入人心,历朝历代都有朝廷颁布的法律法规,但是天高皇帝远,朝廷的法度具体到地方上就变成一纸空文,社会原则和朝廷的法度有时候即使背道而驰,也没有人管。
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逐渐出现了专门针对女性的一系列酷刑,社会以道德为准则,这一系列的酷刑自然都是以女性违法社会通行道德为前提的,确切的说是犯事的女性违反了当时或者当地男人的道德准则,而后被楚以酷刑。
这一些酷刑名目繁杂,而且花样百出,继毁灭她的人格,又摧毁她的身体,主要有骑木驴、浸猪笼、断指、烙铁等,这几个都是针对行为不检点、被认为有伤风化,或者是放浪形骸,不遵从三从四德的女子。
骑木驴,这个应该知名度最高,因为电视剧的普及,很多人都知道,水浒传王婆最后就享受了骑木驴的刑罚,这个是罪有应得,但是其他的女的,被认为通奸,勾搭男人活着放浪之人都会有骑木驴的可能。
这个刑罚很残酷,受刑者一般生不如死,因为下体会被木棍捣烂,而后伤重而死,死的过程非常漫长,尤其有权有势的人的妻妾,因为偶尔多看一眼男子、抑或是自由恋爱、未婚有孕都会被施以骑木驴酷刑。
浸猪笼,这是对待偷情通奸之人的办法,剥光之后装入猪笼,然后扔进江河湖海之中,比起羞辱,这个在于告喻世人,这两个人猪狗不如,一般是乡村宗族内部私刑,既惩罚犯事的,又警戒其他人。
这个痛苦稍小,但是羞辱的是活人,被浸猪笼的人的家人也相当于被公开处刑,几乎可以断定一辈子都不能抬头,尤其熟人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但是家里出了这样的人只好任命。
断指,这个更加残忍,前两个是之间弄死,不管咋样,一了百了,但是这个断指是不能死,古代,女性从事的工作有限,男耕女织的分工还是比较明确,其他活如针线、洗衣之类的都需要手。
但是一旦被断指,这个女子基本上就是废人了,除了吃啥都干不了,这种处罚比当场杀了还残忍,一般是官府中对女性犯人的办法。
烙铁,这个几乎是古代监牢标配,用来严刑逼供的好工具,对于那一些犯事的女性,如果遇上草菅人命的官员,往往大刑伺候,基本上烙铁是必有的工具,使用地方也是三点一线,脸上、胸部和裆部。
一个女人遭受这样的刑罚,不死也基本活不成了,有时候,有的女性会同时遭遇两三种酷刑,最后直至被折磨致死。
钢锁无敌
一般来说,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首先肯定罪不至死,而且处罚本身并不严重,但处罚主要针对的其实并不是身体本身,而是通过摧残身体来羞辱女性的人格和尊严,这种羞辱感是会令女性生不如死的。
不过,纵观中国历史,对女性通奸罪的量刑程度,是有一个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的,即由重到轻再到重。
从秦汉到唐朝,对女性通奸的处罚非常重,而且单一,就是死刑。但进入唐朝,由于风气比较开放,所以对于女性通奸罪的量刑就轻了很多。
《唐律疏议》规定,男女有通奸行为,双方都会获有期徒刑加劳役一年半,如果女方已经结婚,就要再加半年,服刑两年。虽然仍然很严重,但比起秦汉以来,至少不用死了。
宋朝继承了唐朝对于通奸罪的处罚,也是未婚一年半,已婚两年。但宋朝的司法制度比较人性化,比如实行了折杖法,即把其他刑罚折算成臀杖或脊杖,也就是打屁股或打脊背。具体来说,在宋朝,女性因通奸致徒刑一年半,就可申请将其折算成十五杖脊杖。再有,宋朝对于女性通奸的控告权,主要掌握在女性的丈夫手中,只要丈夫不肯告官,其他人即便出头告官,官方也不受理。
但是进入明清时期,由于程朱理学的影响,社会风气趋向保守,故对于女性通奸的处罚又开始陡然加重。
明清时期,唐宋以来的脊杖法虽得到继承,但杖刑数目很大,女子未婚杖责八十,已婚杖责九十,很有可能被直接打死。而且打的时候还要脱去女子衣物,甚至要接受群众的围观、挑逗和唾骂,这样做的后果是使得很多受刑女性虽未被打死,但深感羞辱,没脸再继续生活下去,只好选择自杀。
还有就是鼓励私刑,即把司法权部分下移到宗族手中。尤其对女性通奸这种案件,明清官方是鼓励宗族自行处理的,由此也衍生出很多针对女性通奸罪的家法族规,比如挨刺刷、浸猪笼、骑木驴、活埋、沉潭等。
这些家法族规一般都是以摧毁女性的人格尊严为目的,所以一般在行刑时都要在祠堂公开集会,而且基本都要脱去女性所有衣物,令其公开遭受男权社会的羞辱。
在今天,整个社会男女平权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通奸都是一种遭到道德谴责的错误行为。但从法律层面,通奸并不触犯刑法,更不允许任何人动用私刑惩罚通奸者。虽然也有不少人对社会风气表示过担忧,但总得来看,这是时代的进步。
大白字国国师
锦心似玉的名字取得不错,但是剧情一塌糊涂,简直就像看几个妇女玩心机一样。以我来看,它未必有村上的几个泼妇吵架好看,泼妇吵架也能听到之前没有听过的新词汇。
poplife
原贴:穿越关于皇后、王妃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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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唐太宗的长孙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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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天价皇后 求大结局
杰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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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我幸福
Gu-Yann
momo_369
风的呢喃
导读: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古代中国,也称之为“和奸”。
作为从古至今犯罪类型中最为常见、最为古老的一种,通奸虽然为非暴力犯罪,但因为社会影响恶劣、极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和恶性事件发生,再加上其严重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而备受封建统治阶层重视。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虽为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但备受儒家文化影响,被传统汉文化所同化的满族统治阶层对于“通奸”罪行也延续了前朝历代的重视程度,并制定了更为详尽、严苛的法律惩治制度。
鉴于清朝律法的系统和完善,我们就以清朝时期为例,探究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会得到何种惩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清朝时期对于“通奸”罪犯的惩治中,女性受到的惩治远远重于男性,这是因为在清朝时期“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者,妇之天也”、“夫为妻纲”等传统伦理理念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奸妇的危害比奸夫大得多。
奸夫只是损害了妇女背后的那个男人的财产权。而家族里的女性与其他男子通奸,一方面会使一个家族蒙羞,沦为笑柄,另一方面,如果奸妇生下奸夫的儿子继承了家族,那不仅会污染家族的血脉,甚至会倾灭整个家族。对于父系家族而言,奸妇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
本文中,我们对于“通奸案”中的男性罪犯惩罚手段不予赘述,而仅对女性罪犯的惩罚手段予以说明。
01 对于奸妇的发卖权对于奸妇,本夫是可以发卖的,但是本夫不能把奸妇卖给奸夫,否则奸夫、本夫还要被判杖刑八十,与和奸罪同罚。
也就是说,犯下通奸罪而且奸妇乃系有夫之妇的奸妇,其婆家有权将其出卖,但出卖对象不能是奸夫,而且获得银两必须上交官家。
02 对于奸妇的选择性法律保护该项整治措施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奸妇受到二次性伤害的选择性法律保护
《大清律例》规定:
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啥意思?
也就是说,如果奸妇在通奸过程中,被人发现了通奸罪性,而对其进行了强奸事实,清朝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且,对于奸妇的惩治也会从通奸改为更为严厉刁奸。
二是对于奸妇在惩治过程中的人权忽视
在对奸妇的惩治过程中,清朝律法有着三大惩治原则:
1、惟奸盗不孝,杖罪的决,余罪收赎。
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罪性中的奸妇,是不能按照“花钱赎买”的方式,免于处罚的!
2、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棍)受刑,余罪单衣决罚。
这里的“去衣”并非裸身,而是只穿着内衣内裤进行仗责或者另外处罚。但是,就算只剩下内衣内裤,对于清朝的女性而言,也是极大的屈辱和伤害。受刑之后,难以立世。
3、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
也就是说,在奸妇被惩治以后,就会被规定予以“圈禁”的处理,相当于对待“瘟疫”的隔离。
03 对通奸纵容犯的严加惩处我们举个例子予以说明,在《水浒传》中,为潘金莲和西门庆牵线搭桥,促成通奸罪行的王婆,就属于通奸纵容犯,也会根据通奸案请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04 对通奸案私下调解的严加惩处私和奸事是指在奸情败露之后,第三人代为私下和解奸事,以期免于刑罚的行为。虽然相对于和奸行为的影响而言,私和奸事的行为又没有那么恶劣。但是,对于私和奸事的人,根据行为人罪行减二等进行处罚。
05 对奸妇的严苛惩治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对于通奸案中的奸妇,包含了“笞、杖、徒、流、死”等被称为“五刑”的常见手段,并且根据奸妇身份的不同,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治。
身份的不同造成的不同惩治手段,主要以伦理观念、尊卑有别、社会地位高低等因素决定,例如
奴隶与家长的妾室和奸,均要被处以绞监候;家长与家里面下人的妻子和奸,仅仅只需要笞四十。对于身高较高、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法律保护的意识较为明显。
奸妇的身份地位越高,律例规定的处罚就越重;而反过来,奸夫的身份越高,规定的刑罚反而越轻。
大清律例·犯奸明确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刁奸”即为男性引诱女性到别处通奸,和现在的“开房”意思相近,也就是不在家中,而选择别处行苟且之事。按照清人的理解:“刁引出外,不畏认知,淫从尤甚,故更严其法”,这是对于伦理道德和良知的进一步践踏,故而惩治更为严厉。
另外,针对通奸案犯的身份不同,大清律例·犯奸中也有着明确规定:
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的决。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当然这还只是最为基本的惩治,根据通奸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大清律例》的惩治规定更为严厉。
该种情况,基本有两种:
1、杀死奸夫或者谋杀亲夫
大清律例·人命规定:
本夫在奸所捉获正在私通的妻妾及奸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本夫无罪,不予追究。奸妇要当官嫁卖,身价入官。对于谋杀亲夫的奸妇和奸夫,一律以斩监侯处。
2、奸妇近亲属自杀
如果押妇的近亲属羞忿自尽的,奸夫奸妇也将受到处罚。
《大清律例》规定:
妇女与人通奸,本夫与父母并未纵容,一经见闻,杀奸不遂,因而羞忿自尽者,将奸妇拟绞监候,奸夫杖一百、徒三年。和奸本来是男女两人间私密的情事,却因为在封建社会扰乱了正常的伦理秩序而被处以严酷的刑罚。清朝时期,在前朝历代刑律的基础上,予以了系统、全面的完善,很好的控制了通奸罪案的发生,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稳定。
爱的布道歌
在古代,通奸不叫通奸,叫和奸。用最早记载通奸这一罪名的《尚书》中所说,通奸就是指“男女不以义交者”。
古人对于犯通奸罪的男人和女人都有惩罚,分为公刑和私刑,公刑是指写进国家法典条例中惩罚方法,是一种公开的、张扬的解决方式。而私刑更像一种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民间社会百姓约定俗成的一种对于失德之人的处置手段,相对于公开行刑而言,私刑更私密,更被广大百姓所使用。
从先秦时期通奸罪有记载开始,一直到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都是十分严厉的。
据最早记载通奸罪的《尚书》所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的男女是要处以宫刑的,什么是宫刑?就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破坏人体的生殖机能,这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
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争夺更多的人口土地都纷纷进行变法,当时的强国魏国就是由李悝主持变法,李悝是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重典治乱世,李悝的主张是通过刑罚来惩戒,对于通奸罪的规定是“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这一刑罚是非常重的,男人娶两个妻子就要被诛杀,女人有两个丈夫就要被执行宫刑。
秦朝时,依旧是以法治国,另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深受秦始皇的重用,秦始皇也非常推崇利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秦朝的法律同样十分严苛,对于犯通奸罪的人是处以极刑的,而且丈夫抓到通奸的妻子是可以不告而杀的,也就是说私刑也是合法的。
汉唐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刑罚相对而言要轻许多,据汉杂律记载,汉朝时的人们如果与别人的妻子通奸,那么男人就会发配去修长城,女人就要去舂米。而唐朝时,通奸的男女则是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一年,如果通奸的女人有丈夫的话再加半年。
唐朝关于通奸罪徒刑的刑罚到了宋朝又变了,宋朝时推行“折杖法”,也就是把“苔、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换成臀杖或者脊杖。例如唐朝对于有丈夫的通奸女子罚徒刑一年半,在宋朝就可以折换成十五杖脊杖,也就是打脊背十五大板,而且宋朝对于通奸的女人,由该女人的丈夫决定告不告官,如果这名丈夫不愿意告官的话,其他人也不能勉强。
元明清时,朝廷的刑罚又开始加重,对于通奸罪的刑罚通通都是重罚。元朝时,犯通奸罪的女人受刑时是要“去衣受刑”的,这对于那时候的女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屈辱的事情。而明朝时对于通奸的男女的杖刑从宋朝的十多杖上升到了八十杖到九十杖,这一顿板子打下去,非死即伤,清朝也是袭用元明的刑罚,允许捉奸,允许私刑,甚至当场杀死通奸的男女也无罪。
对于通奸罪的处理,每个朝代的刑罚都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汉唐盛世时,民风相对开放,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相对而言较轻,秦朝包括先秦时期,通奸罪的还是较重的。而随着宋朝时,程朱理学思想的逐渐建立,女性的地位一再贬低,关于通奸罪这种大不耻的行为的刑罚又开始慢慢加重起来。
虽然古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有着由重到轻,从轻到重的历程,但古人一直都认为通奸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嫖娼只是道德问题。而现代社会嫖娼是属于违法的,出轨通奸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人们更多的只是在道德层面唾弃一番。
对于这种现象,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下方留言讨论吧。
废墟
什么叫“通奸罪”,在古代就是与配偶之外的男人或者女人发生性关系。在古代,通奸罪是一名罪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开放,当代社会也没有通奸罪了,小三和二奶的现象也很普遍,只是属于“道德谴责”一个范畴之内。
古代社会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男尊女卑的观点使得古代官府对通奸行为是坚决打击的。通奸,就是“奸夫淫妇”,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惩罚手段是非常严厉的。
如上古时候《尚书》中就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不以义交”,就是通奸,“刑宫”就是对男人和女人的隐私地方施加刑法,这都是生不如死。
各个朝代对通奸的惩罚秦朝时候,通奸又叫做“私通”,就是施加极刑,在法律上也规定捉奸者如果不告官的,可以杀掉。简单来说,对通奸的人施加私刑也是合法的,奸夫淫妇人人都可以诛之,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如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载: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即公猪),杀之无罪。”
大概意思就是,男女之间都都应该守贞洁。当女子发现丈夫出外私通,可以杀掉他也是无罪。在这里没有说老婆如何。但其实丈夫和另外一家女子偷情,两个人都应该判处死刑,可以处以私刑。
当刘邦建立西汉初期,也是“汉承秦制”,延续秦朝时候的法律,对奸夫淫妇也是可以用私刑杀之。但是,在汉文帝刘恒登基之后,以孝治天下。之后,他也有了仁慈之心,想着别杀奸夫淫妇了,就阉割吧。其实这一种也是很残酷的刑罚,不如一刀砍死比较快。
唐朝时候,唐高祖李渊的祖上有三分之一是突厥族的血统,少数民族的血统使得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性生活也比较自由。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由于唐朝官僚贵族的性开放,社会中下层百姓也是性开放,通奸事情也是社会的风气,小三、二奶都是见怪不怪。如《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就是唐代诗人元慎和表妹的偷情。戏剧里把偷情的情境描绘得美轮美奂,现在看来都是一种出轨的行为。其实,元慎不是痴情的种,是一个渣男。
由于社会风气对通奸是很默认,所以唐朝法律对通奸罪的规定也比较宽松。如唐朝法律规定:“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就是通奸者只判一年半,有夫就判两年,之后放出来之后,依然恢复自由之身。
宋朝时候的赵匡胤,也是一位仁慈的君主。他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奸夫淫妇也是享受唐朝一样的福利待遇,有了私情也没必要去死或者遭受“宫刑”。可以看到,凡是富裕的朝代,对通奸就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在元朝时候,由于是外族人统治,对通奸都是采取仁慈的态度。之后,受到中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捉奸,并且对奸夫淫妇处以死刑,也就是说可以不告诉官府,然后施加私刑。当丈夫不想把出轨的妻子给杀死,可以把奸夫淫妇送到官府里,然后对不忠诚的妻子施加惩罚。惩罚的措施,一般都是脱下衣服打屁股,但规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否则会出人命。
在明朝时候,朱元璋对“私通”上继续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制度,不过对打女人屁股大板做出了细致地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在清朝时候,清军入关之后,允许社会民间抓奸,然后可以把奸夫淫妇当场处死,与元朝的明朝法律规定是差不多的。在清朝增加了“诱奸”,又叫做“刁奸”。根据清朝法律规定,对诱奸的杖打一百下,也就是比通奸多打了十下”
民国时候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对通奸罪做了明文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施加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施加拘役。
对惩罚通奸的私刑措施受着儒家思想的“从一而终”思想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也是一种不能容忍和严加制止的,并且可以用“骑木驴”、“侵猪笼”两种私刑做惩罚。
“侵猪笼”,就是把犯人放在猪笼里面,投放到河里,任其淹死。古代南方经常用这个方法处罚奸夫淫妇。“猪笼”原来是用来运输猪的工具,后来也是一种施加私刑的刑具。当族长或者长辈一旦知道有男女偷情或者通奸,就召集所有的本族人,然后把偷情男女都放在猪笼里。罪行轻的就在河里浸泡半天,罪行比较重就是把他们直接淹死。族长有决定一切事情的生死大权。
骑木驴,是一种非常痛苦的私刑。之后,在刑场上淫妇就被砍头处死。
打屁股,就是把淫妇的裤子脱去,露出屁股,当着众人的面施加杖刑,这也是一种非常侮辱性的惩罚措施,对妇女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所以,打屁股的痛强过肉体上的痛,很多女人不是被打死,而是受不了心灵上侮辱,回家就自杀死了。
古代国外对通奸罪的惩罚中东的穆斯林国家信仰伊斯兰教,对通奸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一旦发现有奸夫淫妇,女方处以死刑,男方就施加宫刑。
在古代埃及,如果一个女人犯下了通奸罪,就要把鼻子割掉。古罗马的处罚更具有创意,通奸的女子第一次就是被抓住,之后被判吃粪便的刑法。第二次抓住,就是被扒皮。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地位高级的女子偷情,就要用火把阳具烧去。之后,高阶级的女人,也要施加相应的火刑。
在朝鲜对不贞洁的妇女,就要在脸上刺上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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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要明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女性无权主宰自己的婚姻,且备受男性的约束进而沦为男性的附属品。中国古代社会道德认为:女性必须恪守社会规范,以更好体现男性的尊贵。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往往不能自主。她们的婚姻可以是媒妁之言,可以是父母之命,可以是礼聘制,但都具有强制性,她们只能服从。
婚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古代“三纲” 的观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则认为 “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天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三纲”从此成为处理男女关系的最高典范,女性的足迹被囿于家庭之内。女性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料理家务、相夫教子,甚至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只能被动地从属、依附于男性。而古代又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有后,男性就会孜孜不倦的娶妾。
女性婚后的艰难处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规定,作为妻子,如违反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按照这种规定将妻子逐出家门。“三不去”是对随意离婚的一种限制措施:“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 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就是说:与丈夫共同为公婆服丧三年的,不能休;曾与夫同甘共苦的,不能休;妻子无家可归没有依靠的,不能休。“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但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绝对的被动状态和随意被践踏的地位。
其次,古代对女性的贞节有苛刻的要求。贞节观要求女性在婚前、婚后以及丈夫死后都 要“守贞”,就是说婚前要保持“童贞”,婚后要保持 “妇贞”,丈夫死后不再改嫁要保持“从一之贞”。但对于男人就不一样了,对男子而言,妻子死了可以续弦,妻子病了可以休妻,妻子在时还可以纳妾,如果妻子有怨言, 就是犯了“妒”罪,可以休妻。贞节观严重禁锢着古代女性,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
所以,古代女性在不犯法的情况下都过的都像“奴隶”,如果犯了通奸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力度不太一样,但都不会很轻。元朝之后则是实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别小看这个打屁股,可以参考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几下就被打死了,何况还是女性。
由于通奸罪比较特殊,可谓是人神共愤,通奸罪是被允许执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实施刑罚。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残忍的“私刑”。比如:
古代女性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轨率应该是比较低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都是男女平等了,多好啊!多幸福啊!
熊猫大王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实这个问题不够严谨,因为古代是没有“通奸罪”这种罪名的,那时候的通奸行为被称为“和奸”。
从《尚书》开始就有关于和奸罪的记载,犯此罪者所受到的惩罚是“宫刑”,即男人阉割,女人幽闭。
在后来的朝代中,和奸罪的处罚被不断完善和细化,普遍的处罚是死刑和杖刑。唐宋时期对和奸罪的处罚比较缓和,只是流放,除了唐宋两个朝代,其他朝代对和奸罪都是允许使用私刑的。
关于古代通奸罪的私刑由于通奸罪允许使用私刑,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奇葩的刑罚,比如浸猪笼,还有流传很广的骑木驴。
但我认为骑木驴这种刑法其实并不是用于惩罚出轨女子,而是一种普遍型的刑罚。根据正史资料的记载,骑木驴是押送犯人时的一种工具,比如宋朝的《三朝北盟会编》就记载了这么一段: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的知府赵野因为弃城逃跑,被抓获后被罚骑木驴。“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众已撮野跨木驴”。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到,骑木驴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这是一种酷刑。《水浒传》也记载了这种刑具的使用:
撮合潘金莲与西门庆的王婆被抓获后判了剐刑,在押往刑场的路上“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就是这样被送到刑场的。这段记载与《三朝北盟会编》一样,都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并不像流传的那般,用木驴来折磨妇女。
浸猪笼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私刑,南方比较普遍,如今的一些考古发现也可以证实这一现象的存在。比如位于广东梅州的绿窟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考古专家就对这个深水潭进行过探索,发现潭底有十几个头骨遗骸,有些尸骸还被铁链包裹着。在绿窟潭附近的村民就有传说,这里是古代“浸猪笼”的地方。
结束语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并没有将通奸罪纳入范围,而是将其列为道理范畴。
naomina
这个问题讨论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得分国内还国外,得分在哪个朝代,而且还得分公刑还是私刑。不同的情况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而且有时候结果很逗逼,对了,还得分不同的对象。
华夏公刑在华夏对这个罪名入公刑最早记载于秦代,秦朝的严刑峻法体现的淋漓尽致,男的管不住“腿”者杀!女的一样杀!而且在公法之外还允许见义勇为,你在路边看到此种不道德行为也可以直接上去杀!大抵是个人人得而诛之的局面。
到了汉朝情况稍微好了一点,但只针对男人,通常会采取没收作案工具的办法处理(宫刑),女的还是杀。不过汉代允许赎买,如果有钱的话,大抵还是能保住命的,所以这个只是看起来严厉而已。
到了唐朝事情开始起变化,大家都晓得唐朝人比较奔放,皇帝老子带头搞事情,相传李渊就是睡到人家隋炀帝行宫里才不得不起兵的。这要继续没收作案工具还了得?于是他们很机智的把这个罪名的刑罚改成流放,一般不超过两年。
宋、元基本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但我们知道蒙古同胞比较豪放,一般有仇当时就报,所以元朝法律贴心的给出了报仇套餐。丈夫捉奸可以当场杀人,但是审判之后再杀不行!而且可能是受理学影响,元朝中后期法律对女性通奸的惩罚加重了,开始打板子,且羞辱性的必须脱衣受杖。
明清两朝大体继承了元朝的刑罚,一般会一视同仁的打80-90板子,不过从明朝开始私刑的范围开始扩大化。法律虽然规定只有丈夫有权捉奸杀人,但通常真正执行的是家法私刑,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
华夏私刑既然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那么女犯自然不可能一刀杀掉那么痛快,一帮无聊的人琢磨出来一堆千奇百怪的招数,大多充满羞辱和折磨的意味。受刑之人固然不好过,家里的孩子大多也再难抬头,这些私刑一般如下:
游街示众:一般会把受刑女子扒光绑在固定物上,由人抬着或者在畜力车走遍本城大街,女子脖子会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书女子罪名加姓名。随行的族丁手持铜锣开道,边敲边高喊某某于某月某日与人坐下伤风败俗丑事,街坊邻里当以为戒。
木驴:这个刑罚其实被民间给传走形了,它的原始结构没有很多人想的邪恶,就是把手脚用钉子砸在木架子上而已。说白了这也是一种游街的方式,只是更痛苦。另外也是为了防止受刑人自杀。
鞭笞:在游街过程中后边的族丁在前面敲锣报罪完毕后,会用鞭子抽打受刑女子,等敲锣报罪再次开始就停手,如此循环下去。一般围观群众往罪妇身上扔石头之类的东西多发生在此时,报罪的时候围观者会保持安静,大抵这也是种恶趣味的规矩吧。
浸猪笼:这个就不用说了,把人装进藤条边的猪笼里往水里一扔,干净利索。需要说的是浸猪笼不都是死刑,也有只是折辱的,就是把猪笼吊着扔进水里,把犯人的头露出来,过段时间在捞上来。一般浸猪笼的意思是说这个人猪狗不如,即使转世投胎也是畜生,这也是一种羞辱。
外国刑罚国外那群古代逗逼的脑洞其实一点都不比华夏小,关于处刑方式他们没啥特别,但对于罪名危害性他们倒是很有想法。在中世纪的英国通奸是一种重罪,它等同于盗窃!是的!你没看错,那时候英国按盗窃罪判罚婚外恋。
即使到了1707年这种接近近代的时间,英国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John Holt)还是按照这个思路判决,他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与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男人是“财产侵害最高的人”。至于女人,说实话,比华夏强很多,除非宗教法律追究,否则没什么大事,大抵和那边贵族喜欢找情妇有关系。
不过那只是因为玩的浪没人追究而已,如果认真追究的话还是可以入罪的,比如杀妻狂魔亨利八世杀掉两个媳妇都用了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罪名。所以在那里犯这个罪名的女性可能啥事儿都没有,甚至给人生孩子了都没事,也可能被宗教法律直接整死,只能说看实力和运气决定。
和英国恩怨纠缠的法国就不一样了,他们玩的比英国浪,自然不敢把这罪名搞太大,通常也就是罚款了事,丈夫受不鸟就是找那人决斗,总之法官很忙,不参合那些扯淡事儿。到了19世纪拿破仑的刑法典才正式入罪,一般是两年以下监禁。
其他乱七八糟的国家就不说了,否则快200个国家够我写到明年的,通论是大部分国家古代通奸都是犯罪,只是惩罚力度不一样而已,就扯淡到这吧~
游离色
在古代如果一个女性犯了通奸罪,是没有一个人会同情她的。她也将面临灭顶之灾。那么到底是怎样的灭顶之灾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古代对犯有通奸罪的女性有4种处罚方式。
第一种:骑木驴。这是一种专门对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驴的背上有一个小木桩,会上下浮动,女性坐在上面,会让其痛不欲生。明末时期还有一种骑木驴,《二十四史演义》中这样描述,先将女性吊起来,然后在下方放一个木柱,再把女性放下来,让木柱从阴道直至口鼻穿出。极为残忍。
烙片是对女性的一种羞辱,在烙片上方会有精美图案,而这个图案所代表的意思则是说这个女人有过通奸罪的案例。先将烙片烧到通红,滚烫,然后烙印在女人的身体上,肉会被直接烧熟,并留下烙印。
这种刑罚也是专门对付红杏出墙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图案的人,一生抬不起头。
第三种:浸猪笼。这个是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将女人放在笼子中,然后浸入水里,轻者,露头,重者,没顶,并淹浸至死。
它是用牛筋制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和它一起使用的则是盐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后,往身上一洒,便会让人痛苦不堪。
在最开始时期,也就是秦汉魏晋这段时期,对于通奸罪处罚是最严重的。就拿北魏来说,凡是通奸,无论男女,都要被处死。当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奸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说,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放在别人家里传种的公猪,也被寓意为乱搞的男人。
如果这个男人乱搞,并且被杀了,那么杀人者是无罪的。
到了唐宋时期,对于通奸罪的惩罚轻了一些,唐律中规定,通奸的男女需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话,就是两年。
彩云之北
不论古今,通奸都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行为。
相对于古代,如今的法律对通奸并不严苛;而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不健全,古人往往会将各种情绪倾泻在通奸者身上,更有甚者,使出很多私刑来惩罚他们。
比如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鞭笞等等。
这些私刑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受刑者必须公开受辱。
就拿浸猪笼来说,受刑者在受刑之前,施刑的人会广而告之在当地宣传;行刑当日,受刑者会被剥去衣服,然后装入一个笼子里,再将其抬到一个固定的河边,待围观者聚集的差不多时,公开其罪名,最后将其扔在河里,淹死。
浸猪笼的受刑者,往往是女性。
至于为什么会是女性,而不是通奸双方都受刑?如果男方家里有权有势,则很容易就逃过此劫;如果男方家穷困潦倒,估计会被围观的人们给打死;如果男方家庭状况一般,也会想尽办法将罪名降低。
古人对女性从道德上“三从四德”约束,更有“嫁出去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说法。犯了事儿之后,如果夫家不管,那就没人管了。
不过,通奸这种罪名,夫家就算心再大,也不会出面吧?
当然了,古代那么长,不同历史时期,对于通奸罪也有不同的规定。先秦时期,会将通奸双方处死;两汉,则直接没收作案工具(阉刑);隋唐以后,统治者对于通奸者虽不会处以极刑,也是难逃活罪。
比如说,宋朝法律这样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的双方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则要关押两年。
古代通奸者,最有名的当属《水浒传》中的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以至于这两个名字现在都成了奸夫淫妇的代名词。
作为通奸者里的女方,潘金莲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呢?
话说,潘金莲通奸西门庆被武大郎发现后,两人串通王婆将武大郎杀死。武大郎的兄弟武松自然不会甘休,开始调查武大郎的死因。查到最后,武松发现,原来凶手是嫂嫂潘金莲。
于是,武松便将潘金莲押到武大郎的灵前,将她杀死。潘金莲的死,《水浒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那妇人…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
根据书中的描述,潘金莲被武松活活挖出了心肝五脏死去。
相对于浸猪笼、骑木驴等私刑,潘金莲并没有被拉出去游街示众,而是被武松直接来了个“痛快”的死法。
如果武松没有杀潘金莲,她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彼时,潘金莲在阳谷县,已经坐实了“淫妇”之名,整个阳谷县城,无人不知她和西门庆干的勾当。
西门庆是阳谷县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与潘金莲、王婆三人合谋杀死武大郎,阳谷县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武松拿出证据替哥哥伸冤时,阳谷县令还是打马虎眼儿,明显就不想插手此事。
这样的潘金莲,即便武松没有对她施以私刑,若是西门庆玩腻了将她舍弃,她的人生依旧逃不过一个“生不如死”。
因为,潘金莲在遇到西门庆之前,即,她还是个良家女子时,当时的阳谷县就有这样的流言蜚语:
“这婆娘倒诸般好,为头的爱偷汉子。”
大概,恰是因为潘金莲的名声已经坏到了极点,武松才不屑于将其公开处刑吧。
图为古代惩罚通奸女性的刑具:断指夹
现如今,人们对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行为,似乎只看作是一种饭后聊资了。比如说,前几年影视明星王某某的妻子马某,出轨了王某某的助理宋某,结果如何呢?
马某不过是背负了“马金莲”的骂名,王某某对其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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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奸,从古到今,都是为世人厌恶。通奸双方,在偷偷摸摸中感受刺激和兴奋。而另一边,他们的伴侣若得知此事,便会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由此做出情绪化的行为,影响社会。因此,对于通奸者,中国古代就认为是犯罪,而且必须进行惩治。
那么,如果犯了通奸罪,古代会怎么样惩罚呢?对于通奸女子,又有哪些专门的刑罚呢?
从古到今,官方对通奸的处罚:有重到轻,再有轻到重,最后再有重到轻(潘金莲和西门庆剧照)
通奸,古代称为“和奸”。
最早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是春秋时期对通奸男女的刑罚,直接宫刑,这不多说了,大家都懂得,“宫刑”和死的差距实在不大。
从中国大一统的秦朝开始,刑罚开始加重。
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啥意思?就是说,通奸这事,如果现场被捉奸,可以直接杀死,杀人者无罪。可以先杀人,再报官。这虽然属于私刑,但是合法。
也就是说,通奸罪,那必须是死刑。估计,秦始皇对通奸者恨得要命,毕竟他妈赵太后和嫪毐等人的通奸,让秦始皇太窝心。
汉朝初期,继续沿用秦时的“通奸处罚”,只是到了汉文帝时,缓和了处罚,实行了春秋战国的旧制,对通奸双方实施宫刑。不过,宫刑堪比死刑。
唐朝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轻了一些,关键是唐朝比较开放,从皇室到民间都是如此。如果继续那严厉的通奸处置办法,估计皇室里就有一大波人要被砍头或者被宫刑。
按唐律:“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这意思再明显不过了,通奸双方,蹲监狱一年半,有伴侣的,蹲监狱两年。
这个刑罚不算重,所以,唐朝的风气非常开放。
宋朝,基本和唐朝的处置办法差不多。但是到了元朝,情况变了,对于“通奸”加重处理。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这说明,被戴了绿帽子的男人,一旦捉奸在床,直接杀了奸夫淫妇就可以,不用担心蹲监狱,杀了也白杀。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动手。
另外,还有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并且还规定,女人要“去衣受刑”。
意思是说,如果绿帽男没有现场捉奸,或者现场捉奸没处理,交到了官府,那官府处理“通奸犯”的方式,主要是打屁股,以示羞辱。而女人,必须脱掉衣服再受刑,也就是说,女人除了要品尝身体的痛苦,还要品尝被羞辱的痛苦。
不要觉得“杖八十七”是轻刑,那是可以打死人的,一般身体弱的男人,还有大多数女人,都会被打死。
到了大明朝,朱元璋继续元朝对通奸罪的处理方法。现场捉奸,本夫可直接杀死通奸双方,这见于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而对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看出来了吗,老朱支持现场杀死通奸双方,如果交到官府,打屁股各八十七,有老公的女人,多打三下,而且女人还是要脱光受刑。这和元朝几乎一样,总之,就是往死里打,打不死算命大。
大清朝,和明朝几乎一样,允许捉奸现场杀人,对于通奸犯,官府主要还是打屁股,这见于:《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通奸处理和明朝相同,有夫的杖九十,单身八十七。
到了民国,在1911年,通奸双方处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928年,通奸双方处以二年以下徒刑,1936年,处以一年左右的徒刑。
目前,通奸罪已废除,只属于道德范畴了,仅有的“非法同居”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只是不保护双方的财产利益罢了。
现在,有很多的人大代表呼吁,把“通奸罪”重新纳入法律条款,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说的很有道理,目前的社会乱象中,通奸者甚多,和通奸成本太低有很大的关系。
以上说的,主要就是官府对于通奸双方的处罚办法,那么,有哪些对于通奸女子的私刑呢?
中国古代对于通奸女子的残酷处理中国古代,多是父系社会,大多倡导男尊女卑,对于通奸者,对女方的处理往往比男方更严重,下面我么就来看几种厉害的刑罚。
一、幽闭(啄刑)
这种刑罚,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有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清人吴芗见解独特,他说,妇女幽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私道,无法房事,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这刑罚看起来很猛,一说掉下来的是产道前壁,一说是骨头,到底是什么呢?从解剖学来说,没有依据。应该是,骨头打坏打变形了,再也不能做夫妻之事了。
这刑罚太恐怖了,一般来说,这刑罚一上,人基本废了,离鬼门关只有一寸之遥。没有惊天运气,活过来不容易。
不过,这是私刑,官家一般不会用。
(幽闭之刑)
二、浸猪笼
这个刑罚是将当事女子装到猪笼里侵入水中。
如果只是和别人调情撩骚,那么就只是浸泡身体而已,给予呼吸,目的是增加该女子的恐惧,感受长时间被浸水的痛苦。
如果和别人的奸情已经确认,那浸猪笼就不简单了,当事人被装入猪笼中,浸入水中,沉河而死。
一般情况下,浸猪笼这种做法,在边远山区采用比较多,一般是在族长的主持下,全村人一起观望,有点杀鸡儆猴的意思。这种刑罚在古代的南方,确实是存在的。
这是绝对的私刑,一般官府也不干涉。
三、骑木驴
这个刑罚非常残忍,据《狄公案》第三十回说,酷刑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户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阴道穿入,送刑场处死气绝。
还有一种说法,是让女子骑在木驴上,有车拉着木驴行走,木驴中部的木棍上下活动,女子下体被木驴中部的木棍来回刺痛,在晃晃悠悠中血流不止,很多时候,女子还要大喊:"淫妇某氏,于某月某日犯淫,于此木驴游街示众,警示众人,莫如妾身之下场!"
一圈游街下来,通奸女子,命也快差不多了。
但是,这种刑罚,更多出现在小说中。按晚清小说冷眼观的作者王浚卿认为,这种酷刑并不真正存在,而是源自清中叶小说倭袍传 。
此话很有道理,看起来,关于骑木驴的描述绘声绘色,而详实的史料记载是缺乏的。但是,空穴不来风,无风不起浪,通过一些旧物件,可以说明,可能这刑罚真的小范围存在过,毕竟,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木驴刑具之一)
通奸一时爽,发现一生痛。
还是希望所有的烟火男女们,如果要开始下一段,那就先结束这一段,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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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也就是出轨,在现代顶多离婚了事,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但在古代通奸是大罪,一旦被发现,可以说是生不如死。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通奸最为人所不齿,人们经常会用“奸夫淫妇”,来形容这类道德败坏、有违纲常的人。
历史上对通奸的惩罚最早可追溯但殷商时期,《尚书》里曾记载:“男女不是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是一旦发现奸情,男的会被没收“作案工具”,这群人或许就是太监的祖师爷。
女的也被处以幽闭刑,就是用木锤击打女性腹部,直至其子宫脱落,从此再也无法过性生活,等于也是没收了“工具”。
到了唐宋时期,律法对通奸者处罚略有区分,没涉及刑事案件,一般去衣受杖及流放。
不过去衣受杖并非去衣打屁股了事,衙门一般会广贴告示,及通知罪犯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到受刑之日一起过来观刑。男的倒还好,女的基本也就没法活了。
不过如果涉及刑事案,那可就是生不如死了。比如《水浒传》中,潘金莲谋害亲夫,毒杀了武大郎,潘金莲还算“幸运”被武松手刃了,但同谋王婆可就惨了。
按大宋律法,通奸致命案,涉案女性要被判骑木驴外加凌迟处死。
王婆被宣判后,被衙役架上木驴,木驴上的圆柱体可是让人痛彻心扉。为了防止王婆挣扎,还得往她大腿上钉上大铁钉,固定在木驴上。
而后鸣锣开道、游街示众,边走衙役会拿藤条抽打其臀部与前胸,尽可能地羞辱王婆。游街流程走完后,再拉到菜市场处于凌迟之刑。
如果对衙门判罚不满意,古代律法也允许受害方动用私刑,即便出现命案,官府也会从轻处理。一般“奸夫”可能就用石头或刀处置了。
而女性多半会浸猪笼,浸猪笼会分两种情况:一、放在水中浸泡数日以示惩罚,而后被赶回娘家。二、直接沉塘而亡。
其实就算第一种情况,基本活下去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浸猪笼时也会邀请左邻右舍,及女方亲戚朋友观刑。在这种情况下,娘家大概也就没法再回去了。
总之,在古代犯了通奸罪,那就是生不如死,毫无人道可言。而今社会进步了,“通奸”换成“出轨”了,貌似没啥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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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唛/xixing
古代女子一旦犯了这种罪行,那即将来到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因为男女之大防在古人看来是非常重的一件事情,一旦男女之间有了不正当的关系的话,会被世人唾弃,并且有非常非常严重的惩罚,绝对能够让女人生不如死。
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对通奸这种罪行就处罚的非常的严重。当时一旦抓住了,就处以宫刑,而且不分男女。对于男子的话就是割去阳具,也就是司马迁所受的那种刑罚。女子是处于幽闭,也就是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到了秦朝的时候,对通奸这一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丈夫抓到通奸的妻子是完全可以私自处理,杀了也没事。
一直在唐代以前,无论是社会上还是官府中,对通奸的行为的处罚,都是极其严厉的。不过到了唐朝的时候,女性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所以对女子通奸的判罚也有所减轻。通奸的女性往往也就判处1~2年的刑期而已,而且丈夫不能动用私刑,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可谓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不过到了宋朝往后,女性的地位又有所下降,尤其是南宋时代开始提倡的饿死是小,失节事大,对女人这方面看得非常的重。所以女人一旦犯了通奸罪的话,处罚尤其重,有浸猪笼,游街,去衣受刑等罪,总之绝对是让被抓的女人生不如死,更严重的还有骑木驴等处罚。
到了现在社会男女平等了,所以像古代的那些严酷的处罚也不会再有了。不过一旦有这方面的事情,女人受到的责难还是比男人要多不少,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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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June
通奸,指男女之间不正当欢好。已婚女人或因丈夫远行,闺房寂寞,或因丈夫无能懦弱,不解风情,转而投向情人怀抱;未婚女子被无良人花言巧语,骗了身子,行苟且之事。
在男权至上的古代,这是非常严重的事。虽然通奸是两个人的错,但往往女人承受更加多的心理压力,一旦奸情败露,女人受的惩罚也相对更严重一些。
历朝历代对于男女通奸不齿之事态度不同。秦朝时期
秦朝时期,秦始皇嬴政因为母亲赵太后与假宦官嫪毐的风流可耻之事影响,所以对女子通奸深恶痛绝,导致全国风气甚严,只要是女人犯下此罪,见者人人可以诛之。可以不通知官府,随便怎么打,打死也白打。
汉代时期
等到汉代,通奸女人可以免死,但会处以宫刑,也就是常说的幽闭之刑。
简而言之,就是把女子阴道用绳子缝死,或者用锁头锁死,钥匙扔掉。让女子一辈子不能交合。
唐朝时期
这样的重罚到唐时期才好一点,那时女子地位有所提高,男女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开放,如果女子通奸的话,关押一年半到两年时间,做一些侮辱性的劳动。
宋朝时期
从宋朝开始,朱理之说盛行,对女子的要求越来越严酷。女子如果敢和人通奸,不仅会被杀死,死前还会受尽侮辱。
古代女人犯下通奸罪行,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惩罚措施:一、去衣受杖。
简单来说,就是由专人把女人全身上下的衣服脱个精光,一丝不挂,在众人面前赤身裸体,然后对其施以杖刑。
围观者可以任意对她指点辱骂,甚至扔臭鸡蛋、烂菜叶,以示鄙视之意。
这种惩罚其德道惩治大于肉体之苦,主要是让犯罪女子心理羞愧,无地自容;让围观者以儆效尤,犯此罪时心中有所顾虑、忌惮。
二、花样刑具“伺候”
如满清十大酷刑之“骑木驴”,这是一种由长条板凳加以改装的刑具,前方形态酷似“驴”,剩余部分为板凳结构,其中间表面有个粗的木头橛子。
受刑过程是将全赤的女子放在上面,下体对准木橛子插去,后背反绑,下肢固定在“木驴”两边。木头橛子上还有一个小玩意,锐铁所制,型如莲花,施刑人拨动机关,就会在女子下面内不断绞动,下体血肉模糊,令人恐怖至极、细思极恐。
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木橛,可以插入女子的阴处和肛门处,由杠杆带动,通奸受刑女子会在“木驴”上被抬着上街游行,受尽苦楚。
三、浸猪笼。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私刑。指的是把女人手脚捆绑,关进一个小小的笼子里,然后扔进河水中。
如果家庭条件不好,怕杀死这个媳妇,再也没钱娶第二个,就让笼子保持一定高度,把女人身体浸在水里,让她多受几天罪,做为惩罚;如果想直接弄死,就把笼子绑上几块大石头,让笼子直接浸在水里,女子就会被淹死。
到了现代,通奸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女人仍会受到道德、社会以及良心的谴责,这也算是文明的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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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李小璐一事在网上沸沸扬扬。当事人终以离婚而事了。若此事发生在古代,会如何呢?
大慨很多八会想到“浸猪笼”,不过,这个只是流传在民间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值得推崇。那各朝各代是怎么处罚通奸之女子的呢?
秦朝法律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寄豭”就是种猪。如果男人像种猪一样和别的女人通奸,杀了白杀,不用坐牢。
唐宋时期对通奸容忍度有了一定的宽容。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通奸仅判一年半,有夫之妇判两年,算是很轻的处罚了。
元朝虽然允许弟弟娶嫂子,儿子娶庶母,但通奸却不被允许,而且处罚严厉。通奸男女被抓住后,先是剥光衣服游街,然后要受杖刑,如果女方的老公捉奸在床,将通奸男女杀死是无罪的。当时法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明清的法律对通奸的处罚也基本继承了元朝的条例。清代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记载了一则故事,河南某县农家女与人私通,不知悔改,官府擒获这对奸人后:“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批颊如其母数,再笞臀如其父数,然后科以奸罪,决大杖四十。”此事轰动一时,闻风而至的围观者上千人。受刑后,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离开县衙,脱下自己的外衣为女儿遮丑,而看客们则抢走了衣服,迫使那女子光着身子回家,那女子不堪羞辱,投河自尽,数百看客,尽无一人下水相救,父母急忙跳下水相救,结果因年老体衰,一家人全部溺水而死。
当代自然就废止了这些毫无人道的律法。但不管法律如何,真遇到不爱了,好聚好散不好吗?你连出轨都不怕,还怕离个婚吗?抽点时间,办了吧,放过自己,放过家人,让世界多点正能量,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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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出人命赌出贼”,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通奸都是最为人深恶痛绝的一件事,更是被认为十恶不赦的大罪,但在古代,这一罪行针对的却是女性同胞们!
通奸罪在每个朝代的惩罚不尽相同,就算在同一朝代,针对不同的人也是不尽相同,那么今天就趁着题主的这个问题,像素和大家聊一聊古代“通奸”的那些事!
通奸这是一个令人“愉悦”且“无比刺激”的一个“游戏”,因为通奸者双方需要巨大极大的勇气来挑战道德的底线,没有足够的勇气又怎么敢挑战这一被世人所唾弃,伤风败俗,零容忍的行为。就算到了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允许通奸,而且还有不少国家会对通奸者施以死刑,其中不乏有石刑、绞刑、蛇刑等。
下面我们来说我国古代是如何处罚这些犯“通奸罪”的。在秦汉时期都是“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那个时候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只要犯了通奸都会被处死,而且不只是官府会管通奸的事,同时还允许民间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而且秦朝还是比较开明的,如果是男人和别的女人通奸,妻子可以杀之,杀了白杀,无罪。
到了唐宋时期,朝廷对待通奸者有了一定的宽容。“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说不用再像之前一样被处死可,也不允许民间私刑,对待通奸者无论男女各判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判两年,可以说这是历朝历代最轻的处罚了。
到了元朝,“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元朝虽有“兄死弟及、父终子继”的习俗,但在对待通奸这件事情上则没有任何的容忍度。允许将通奸男女直接杀死而无罪,至于没有当场杀死的,则会被剥光衣服游街示众,然后斩首。
到了明清时期,因为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在对待通奸者这件事情上,可以说较元朝有过之而无不及。“浸猪笼”、“骑木驴”、“幽闭”、“针刑”等等刑法数之不尽,只是这些都是针对女性的。同时也允许民间对通奸男女处于私刑而无罪。
总得来说,在对待这件事情上,明、清处罚最严,秦、汉、元次之,可以直接处死通奸者,唐风俗开放,所以对待通奸罪处罚较轻,宋受李唐影响,与对文人风流者开放,对待这件事处罚也较轻。
蒙奇奇
如今男女平等,在地位平等的同时,不乏出现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出轨之事频发,当然现在没有刑罚去处罚那些出轨之人,出轨之人只要不触犯法律,人们只会在道德上谴责他们。
很多人也许在面临自己心爱之人的背叛,心爱之人与别人通奸之时,做出了不理智的举动而受到了处罚,心中难免有怨气。在心有怨气的同时,会联想到古代,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么惩罚她们的?
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及其低下的,如今是男女平等,古代女子常年受到妇德的约束,她们一般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缺少必要的生存技能,只能仰仗于男子生活或者生存。如此之下,男子占据了社会的主导,慢慢的男子三妻四妾也是正常之事。
在人伦道德之下,作为古代女子必须要遵守三纲五常,后来受到了理学文化的影响,人们把贞节看的尤为重要。古代女子要保持婚前的童贞,婚后的妇贞,丈夫死后的从一之贞,不但如此,还会用严厉的刑罚来处罚失贞的女子,让女子遵守男权社会男子所制定的规则。
古代女子犯了通奸罪是怎惩罚她们呢?其实通奸之罪并不是只处罚女子,男子也要受到处罚,我们不能进入这个误区,男女犯通奸罪之后,男女皆罚。
通奸罪最早出现在《尚书》之中,在古代通奸罪是指男女不是以义交者称之为合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通奸之意,《尚书》之中说道,其刑宫,也就是犯了合奸之罪要实行宫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收作案工具。
秦朝一直奉行依法治国,对待通奸之罪处罚较为严厉,秦朝法律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意思就是男女如果像种猪一样和人通奸,被人发现后将通奸男女处死,杀人者无罪。到了唐宋时期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男女犯了通奸之罪,判刑一年半,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则是两年。
元朝的法律也是雷同,男女犯通奸之罪,被人发现后将通奸男女处死也是无过,一般都是采用剥光衣服游街,然后要受杖刑。明清朝基本上继承元朝的律法,对待男女通奸也是及其严厉,对于出家之人通奸更为严厉,出家之人那怕言语轻薄也要受到杖刑二十的刑罚。
一般在古代女子犯了通奸之罪,在朝堂之上基本上是脱去衣物当众受型,势必会引来一大批围观者,多数人会无地自容,羞愧之下而轻生。
除了王朝法律上对通奸男女的处罚外,一般也会有私刑的存在,可是这些私刑基本上是处罚犯通奸之罪的女子,比如幽闭、浸猪笼、骑木驴等等。
幽闭就是用木棍击打女子腹部,然后用工具堵住其户,让女子失去交合的能力。
浸猪笼想必大家都会有所耳闻,就是将通奸男女关入猪笼之中沉入江河,轻者浸泡一段时间作为处罚,重则直接处死。
骑木驴也是处罚通奸之女子常用的刑罚,把通奸女子捆绑,将其下体对准以木而制的木驴之上,强行刺入通奸女子的下体,一般女子都会惨死在木驴之上。
当然还有其他私刑,各种刑罚反正对通奸女子不管心理还是身体上,都是极大的惩处,对众人加以震慑。
由于各种刑罚的存在,古代很少有通奸之事的发生,刑罚主要是震慑作用,还是古代人比较看重名节,让很多男女不屑做出通奸之事。
如今男女平等,人们把所谓的名节抛之脑后,出轨之事频发,让很多人为之恼怒,人们思想开放的同时却把名节抛去,不知道是对是错。
kajun
通奸罪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尽管通奸行为被纳入律法的历史比较悠久,但对于作为行为主体的通奸者来说,男性所要遭受的惩罚显然要比女性轻一些。
女性通奸者除了承受官方的刑罚之外,还要遭受包括宗法在内的一些私刑处罚。但不论是官方刑罚还是私刑,对女性人犯的羞辱都是难免的,如去衣受杖。
各朝律法对女性通奸者的处罚最早的通奸刑罚被记载于春秋时期的《尚书》中,处理方法是:“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大意是说通奸者将要被处以宫刑,宫刑的量刑仅次于死刑。
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相当严厉。用来惩处女性的宫刑被称为“幽闭”,这种刑罚始于奴隶社会初期,是专为女性通奸者而设的刑罚。
实施方法是用木槌击打女性胸腹,使子宫在外力作用下脱垂,从而失去生育功能。这对古代女性来说,比失去生命还要残忍,被幽闭者基本上如行尸走肉。
到了秦汉时期,通奸罪的量刑依然很重。秦代规定丈夫若与妻子之外的女性发生男女关系,就可以将其杀死,且杀人者是无罪的,私刑已经可用于通奸罪。
汉代的律法有所缓和,男性通奸者要去修城,女性通奸者要去舂米。如果男性通奸者是官员身份,是要被处宫刑的。汉律将强奸和居丧奸两罪纳入通奸罪。
在守孝期间与人通奸,会被处以极刑。到了唐代,通奸罪成了十恶不赦之罪。但在处罚上相较前朝要轻得多,男性各判一年半,有丈夫的女性则要判两年。
元朝时,通奸罪重新允许使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所谓的“奸夫淫妇”。官方的处罚是杖八十七,女性由此开始是要“去衣受刑”。
女性去衣的目的,就是要以示羞辱。明朝的通奸罪沿用元律,同样允许丈夫捉奸,且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没有丈夫的女性杖八十,有丈夫者则要杖九十。
清朝的通奸罪完全沿袭了明律,对于诱奸的女性,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对于抛弃丈夫而与他人通奸的女性,则可以被丈夫转卖给除奸夫之外的任何人。
下面我们看一下官方对通奸女性“去衣受刑”的过程。犯了通奸罪的女性,要当众裸体受杖刑。女性人犯除了肉体上的剧痛外,还要承受着精神上的羞辱。
通常情况下,胥吏都会接受贿赂,让女犯达到最大限度的羞辱。有的女犯在未升堂行刑之前,就被脱光了衣服。还有一些在行刑完毕后,仍不让其穿裤子。
还有一种更过分的行为,就是清代有将受刑女性的鞋子脱下给路人传看的现象。当时的女性都是裹小脚,小脚和鞋从不外露,被视为女性最为私密的物件。
鞋子随意被脱去传看,是对当时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多通奸女性难以忍受凌辱,是当场碰壁而死。相比这些官刑,民间的私刑在处罚女性通奸者更严厉。
民间私刑对女性通奸者的处罚民间惩处通奸女性的刑罚,最为出名的就是“浸猪笼”和“骑木驴”。这两种刑罚都是可轻可重,轻者则会保全女犯的性命,重者是直至女性通奸者死亡。
“浸猪笼”刑罚:
浸猪笼是古代乡村中惩处女性通奸者的一种刑罚,通常由族长或村长来裁决。这属于古代的一种私刑,就是把女奸者放进猪笼,用绳子吊起来泡在河水中。
罪行轻的人,头部会露出水面,通常是浸够多长时间即可。如果是罪行重的人,头部会被没入水中,直至淹死。大部分女通奸者,都会被丈夫活活的淹死。
“骑木驴”刑罚:
据说骑木驴宋元明清时期的一种钉住犯人手脚的刑法,后来被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性身上,广泛存在于民间野史与小说之中,被人传为十大酷刑之一。
传说中的骑木驴是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杆,然后将女性通奸者架起坐在木杆上游街,让女性身体遭受摧残,女犯随着木杆的运动直至气绝身亡。
在女犯骑木驴游街时,会有人敲锣打鼓开道,有时还会用带刺的荆条抽打女犯后背,迫使其高声大喊:“淫妇某氏,于何年何月何日犯淫,莫如妾身之下场!”
综上,通奸罪自古以来都是被人唾弃的行为,这从古代刑罚的量刑上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律法中废除了“通奸罪”,将通奸行为归类到道德范畴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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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不管在我国的古代,还是在国外都被列入法律被定为犯罪,统治阶级对此项败坏世风的犯罪给予严处,而且相比较其他的一些罪行,在定刑上是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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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如法国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就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之两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甚至规定,夫在家里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怒。
美国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女与未婚男通奸的,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与未婚女通奸的,男子犯通奸罪。
而在我国古代,通奸历来被视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早在秦朝,便已经对通奸有极刑惩处的条款: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史记-始皇本纪在秦朝的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也就是说明可公可私,但结果大多是杀之。
到了汉朝,延续了秦朝法律的严苛,通奸必杀,只不过到了汉文帝的时候,对于通奸的惩处除了杀头之外,又新增了一些对身体有重大伤害的刑罚,如宫刑,但这不管对男女来说,估计比死刑还难受。
影视剧中的唐太宗
不过到了大唐朝对于通奸的惩处好像宽松了很多,没有之前的砍头、宫刑等这么严厉,而是: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两年。宋朝延续了唐朝的办法。
而到了元朝以后,封建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强化民风教化,加强了对通奸罪的管理,对通奸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刑罚。但这个过程明天带有严惩女性,轻处男性的特点,而且多采取侮辱性的惩罚方式。
如元朝,重新允许采用死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而且可以“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在挨打的时候,要剥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朝在通奸罪方面基本延续了元朝的法律,除了本夫捉奸外,还可以当场杀人无罪。而对于通奸的处罚是: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而且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也就是脱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清朝,由于之前一直在东北白山黑水之间的游牧民族,当清朝统一全国后,他们基本上延续了大明朝的一整套管理体制,这当中也包括法律。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基本上延续了元、明两朝的做法,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对通奸的人惩处也是和明朝一样,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而对于那些动用私刑的,那方法就很多了,如非常著名的浸猪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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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朝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都有所不同。
这里金兔就来简单聊聊吧。
先秦时期:当时各诸侯国公卿大夫的私通现象较为普遍,而为了杜绝此现象,各诸侯国就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来惩治通奸者。
如七国考·魏刑法卷十二规定:“夫有二妻者则诛,妻有外夫者则宫。”
在先秦时期,犯通奸罪的女性,一般都会受阉割之苦,性命虽保,但却生不如死。
秦汉时期:汉承秦制,所以汉朝和秦朝的许多制度都存在相似之处,其中就包括了通奸罪的惩治规定。秦律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也就是说,秦汉时期如果发现女性通奸,丈夫可将其杀掉。
唐朝时期:因为思想开放,所以对于女性通奸的惩治也略有松动,如唐律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宋朝和唐朝类似,都是直接关押几年。
元朝:元朝是外族,一开始对通奸是比较仁慈的,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准许丈夫捉奸后当场杀死两人,而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也可将其送到官府。
元代法律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也就是通奸的女性将被官府处以杖刑。
古代女性受杖刑时,都要褪去全身衣物,这对当时的女性而言可是一个巨大的羞辱。最关键的是,一下子打八十大板,女性能存活下来的几率微乎其微,所以说,元朝律法对于通奸罪的惩治力度也是比较大的。
明清时期:明清的惩罚和元朝一样,只是略有细分,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私通方面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上面属于官府的惩罚。在古代,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都是零容忍,因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基本都允许民间动用私刑来惩罚通奸者。
民间惩治通奸罪的私刑比较多,例如:
骑木驴:在木驴背上竖着一根一尺长的尖木桩,而所谓的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性按坐在木驴上。此时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其下体,有时候骑木驴还会和游街示众相结合使用,这时,伴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就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体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浸猪笼:首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性关入猪笼之中,再用绳索将其手脚吊起来,然后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情节较轻,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情节严重者则可能直接淹浸至死。微安夏尔
看了大家的很多回答,说的无非都是打板子、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之类的,这些都是常规操作而已。今天讲一个是《聊斋志异》中收录的一个故事,名叫犬奸,也是讲了一个古代妇人通奸的故事,不过通奸的对象不是人,而是一只犬。
话说,青州有一个商人,常年在外经商,不能回家,留下妇人一人独守空房。商家中养了一只白犬,由于丈夫长年在外,不堪寂寞的妇人和这只犬干出了不可描述之事。时间久了,这只狗竟然似乎通了人性,一到晚上,就自己爬到妇人的床上来。
到了年终,在外经商的商人终于回来了,就在晚上准备和妇人云雨一番的时候,这只狗又向往常一样来了,准备上妇人的床,看到躺在床上的商人时,顿时兽性大发,竟然将商人给咬死了。邻居发现狗将商人咬死后,就报了官,官差来捉妇人,妇人起初还不承认。官差于是命人把狗牵过来,这狗一见妇人,就扑上去,撕咬着衣服,欲做交合之状,妇人无话可说,以谋杀亲夫的罪名被官差抓走。
在押解途中,有很多人围观看热闹,想看看这个离奇的案子。于是这两个官差动起了歪脑筋,一人牵着狗,一人牵着妇人,如果有人给了钱,就让妇人和狗做啪啪的事,每经过一个地方,都有上百人来观看,官差也因此赚足了银子,而押解到官府后,妇人和狗都遭到了酷刑--凌迟而死。
异史氏为之判曰: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拟女以剐;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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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最开始的秦朝,如果女子犯了通奸罪,往往会判处极刑。什么是极刑呢?也就是嘎嘣脆的意思。而从唐朝开始犯了通奸罪之后,可能对她们的处罚就没有这么严重了,但也绝对不是一般女子能够承担得起的。
事件回顾我们先来看看,如果在秦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女子和其他人通奸了,那么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使用任何手段将这个女子处死。
没有看错,这里指的每一个人不一定是官员,也不一定是衙役,但凡是个路见不平的正义人,先把我们的正义人打个引号,都有权利去做这样的事情。
而汉朝的时候,因为他们沿袭了对应的秦朝法律,所以对于这一块也没有做出太大的改变,尽管汉武帝一直想着改变这条处罚和规定,但是努力了半天也是劳而无功。
伴随着时间轮转,一直到了唐朝,唐朝就相对而言比较开放的,这一点与唐朝的民族特性有着很大关系。这个时候的女子一旦和别人好上了,那么只会判处一年半的徒刑。当然,如果运气不好,判个三年五年、十年八年的也是有可能的。
同样的道理对于宋朝而言相差也不大,因为宋朝的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状态。
接下来就是重头戏了,分别是元朝,清朝和明朝。
在元朝的时候,如果女子和一个男子发生了关系,而这个时候恰巧被女子的丈夫发现可以当场处决。除此之外还可以动用一些私下的手段,比如未经官府的允许,就对这个女子采取某些惩罚。
而到了明朝就不会处决了,只是打八十棍子。
但是请注意,这个打八十棍往往是脱光了才打的,而且一般人绝对承受不了八十棍的,一般打着打着你就死了。
没错,这就是事实我们可以看到古代的时候对于女子通奸所进行的惩罚还是非常严重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作祟。
当然这一点没有办法做一个小型延伸,毕竟这个话题本身也非常的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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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礼法向来是讲究“男女之大防”,对于“性犯罪”这一块可以说是拿捏的死死的。
因为这个罪不仅仅会破坏整体的风气,还有违人伦道德,说到底就是不被允许的。
古代一词较为宽泛,为了明确一些,就拿清朝来讲。
影视剧中的浸猪笼
清朝中的通奸刑罚定罪范围《大清律例》估计都不陌生,这是一部清朝较为正统的法典,里面将通奸称为“奸罪”,分为:
1.和奸:有夫女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
2.刁奸:诱奸
3.强奸:强行发生关系
这三类就是奸罪的所有包含,奸罪是属于重罪,并且清朝对其定案的要求及其苛刻,必须要男女在通奸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才能够定罪,否则片面之词就会被判定为无罪。
清朝对于奸罪是抱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了猜测性以及报复性,就像现代法律的“疑罪从无”原则,所以只有当场抓获才能够定罪。
平民女子与其他平民通奸假如被当场抓获并且定罪,通常来说是直接受到杖刑的。
上述就是清朝刑罚对于杖刑的规定,并且除去刑事责任意外,通奸女子是要承担很沉重的代价。
和奸是因为直接损害了男方的权威以及利益,所以丈夫有权力对女子的惩戒,包括了决定女子是否扫地出门,甚至严重的将其嫁卖他人亦不得反抗。
羞辱的杖刑
军民阶级军民阶级相对来说比平民阶级高一层,是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责任,所以法律中对于军民通奸刑罚更加的重。
可以从上面看出来,清朝对于军民的权力保护更为彻底,相对平民来说,刑罚重的不是一点半点,在加重杖刑的同时,还有着羞辱的意味,毕竟枷号是及其沉重的。
枷号
贵族阶级贵族阶级,因为涉及到了最顶尖的那一挫人,所以往往处理此类事件更加毫不留情,基本都是非死即伤。
“绞监候”一般简称“绞候”,说的简单一些就是“绞刑”的缓行,在处以刑罚之前都必须在监狱之中度过,等待秋后审查,再决定是否执行绞刑。
贵族阶层大多数为世家大族,通奸不仅仅只是危害男方,更严重的血脉的纯正性以及家族的整体名誉,所以清朝对于贵族阶层的处最为重,这也是为了维护贵族阶层内部的秩序。
绞刑
不同等阶级通奸并不局限于阶级内部才会,很大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到不同阶级。
针对不同阶级,清朝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
1.女子与地位低于自己的人通奸,就要加重其刑罚。
2.女子与地位高于自己的人通奸,则可以少量减免刑罚。
这是因为女子与高于自己地位人通奸,很可能是男方有少量迫使或者引诱的结果,所以对于女方能够少量的减刑。
例:贱民与贵族通婚。
即奴仆和雇工跟贵族的妻子通奸,这种情况下两个人最少都是绞刑,要不就是斩立决。
女方身为贵族阶层,自甘堕落,在清朝是为礼法所不容的,所以这个刑罚会显得极其的重。
贵族男性与婢女或者下人通奸,这种情况只会处罚贵族男性,一般是杖刑。
婢女或者下人是要无条件服从主人的,通奸很大的可能是形势所迫,或者是另外原因,所以不用承担刑罚。
结语:
浸猪笼一般来说是民间的做法,影视剧之中看的最多的也是浸猪笼,但官方的做法一般不是如此,浸猪笼是各村各乡存在的习俗和处理事情的方法之一。
古代女性的地位一般都不高,所以一旦有通奸被举报或者抓获,基本不会上报官府,会由村民自行决定,所以民间浸猪笼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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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和奸”,其含义和特征明显区别与“强奸罪”。“和奸罪”的核心体现就在于“和”或“通”字,什么意思呢?简单点来说就是,只要男女双方自愿想通为奸,那么就是“通奸”,这有别于违背女性意愿的强迫奸淫罪。
那么既然有所差别,在处理的时候也必然是不一样的,更多地还是关注其伦理道德的违背与法律的触犯,当然,更多的还是道德伦理方面的违背。不过也正是由于“通奸”这一行为综合触犯着更为复杂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法人伦禁忌等,所以在审办的时候,往往有增加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综合性。
那么问题来了,古代女子若与别的男子通奸,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按照《尚书》里面的记载,若犯下此罪者,男子将会被处以宫刑,女子则将被“幽闭”。唐宋时期,犯了和奸罪的男女,将会被流放,其严酷程度也仅次于死刑。这里我们注意一点,除了唐宋两朝之外,其他朝代在对待和奸罪的时候,是允许使用私刑的,其中“浸猪笼”就是一个典型的私刑例子。清朝在对待通奸罪的时候,其处罚程度相对来说还是要轻很多,但是也要分不同的形式。
如果只是一般的通奸,且男女双方自愿,而被人撞破奸情,并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那么所受到的处罚多半是来自本夫及其亲属的指责,严重一点的则会被殴打。但至于在公堂上会不会受到别的处罚,则还要看公堂大人对此是如何审判。不过总的来说,这一情况受到严重处罚的几率很小,但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么事情就很严重了。此外,在审理通奸案件中,还会考量通奸男女是否已婚,是否有子女。只要女性已经过门,即便还是童养媳,但此时名分也算是定下来了,所以这也不算。但如果没有过门,就要被杖责九十。
如果是近亲通奸者,如果造成亲属死亡,那么罪责就要严重很多了。
如果通奸同宗无服亲或无服亲之妻律处杖一百,例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通奸(内外)缌麻以上亲或缌麻以上亲之妻或妻前夫之女或同母异父姊妹律即处杖一百,徒三年,且不因女性无出嫁降服治罪。如果是姊妹或母之姊妹等更近的亲属女性,律干内乱,那么按照清朝律法,就得被定处以绞刑。其实总的来说,古代通奸罪的审判还是极其复杂的,因为所要考虑的面太广,所需要的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三言两语还是难以说清楚的,我们也只能讲一个大概!
Shawn
提起古代通奸者,很容易想起潘金莲和西门庆。
潘金莲作为通奸罪中的女主角,下场真真是惨极了的——被她的小叔子武松给剖腹掏心,当场了结。《水浒传》中对潘金莲的死,如是记载:
“潘金莲…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
场面太血腥,不忍直视。
《水浒传》描绘的时代乃是北宋末年,彼时,通奸罪的当事人又该当何论呢?根据当时的刑律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双方不论男女,监禁一年半;如果女方已经结婚、且老公还在,那么就要监禁两年。
换言之,潘金莲如果没毒杀武大郎,顶多也就是关两年。
不过,像潘金莲这种不仅和野男人通奸、还把自己老公给毒死的女人,根本就轮不到对簿公堂。因为,在古代,除了国法之外,还有一种法,叫家法族规;这种家法族规形成的根源,则是束缚女人的三纲五常。
有了家法,自然也就有了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措施。
国法是针对除了皇帝之外的所有人的法,所以要更理性,要给臣民留一条后路;家法则不然,一帮眼里容不得沙子的大老爷们儿,看见自己族里的女人被外人给啥了,你猜他们会怎么做?
像潘金莲这种女人,估计是要被浸猪笼了。
什么是浸猪笼?
这是古代装猪的笼子,大概有4-5岁小孩那么高。
所谓浸猪笼,就是将通奸的男女塞进两个笼子里,然后绑上石块儿,浸入河里淹死。当然了,在浸猪笼之前,通奸的女人还要遭受一番羞辱——比如说,把衣服扒光四仰八叉地架起来游街。
换言之,杀死她之前,得先让看客过足了眼瘾。
其他朝代,如果女人犯了通奸罪,又该如何处置呢?
在先秦时期,如果有男女耐不住寂寞红杏出墙被抓,不论男女,一律处死;汉朝对这方面管的稍松了一些,被抓的话,男女都会被阉掉;魏晋南北朝虽然动荡不安,对于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往往也会阉之了事。
到了开放的隋唐以后,这种事情见怪不怪,处罚自然也就轻了许多。
闲荡的路人
在古代通奸是一个仅次于杀人的大罪,历朝历代针对通奸疑罪处罚的力度也特别的深,当然了对有关于通奸的惩罚也各有不同。
总体来说,在秦汉时期相对严格,若是被抓住的话一般会被处于死刑。等到宋朝时期相对较松,只是被处于具体的肉体刑法,很少会被处死。
总体说完了,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说说。
根据《尚书》记载,“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通俗的来讲,就是如果有人与他人通奸并且被抓获的话,就会被处于宫刑,男子宫刑大家还可以理解,因为历史上有很多的太监。
对于女子阉割大家可能就不太懂了,阉割手法要比男阉割还要残忍。方法就是将女子捆在木棍之上,用木锤猛锤女子下腹,通过数次的捶打使女子子宫脱落,导致女子一生没办法再进行性生活,就连上厕所都是一种非常痛苦之事,除此之外,还会将女子乳头给穿刺。
根据史料记载,在北魏时期统治者对于通奸这一事更为避讳,所以在北魏时所立的一条法律,凡是发现通奸者皆是死刑不管理由。
在秦汉时期已经非常注重一个人的生命权了,若是想要杀人的话,必须经过层层审核之后才能得到批准将他人击杀。
若是发现他人通奸的话,见者则可以立刻击杀奸夫淫妇,不用承担任何的罪责。
倘若当事者撞见之后,自己没有能力处理,可以回报到官府,官府也会按照制度将其抓起来给杀掉。
受到秦汉的影响,在三国之后的一些朝代对于通奸一罪这里头都比较严格,直到唐朝时期才有所缓和。
因为唐朝有一定的鲜卑人血脉,他们对于通奸这一块看得相对开放一点,所以在唐朝人的管理之下,通奸罪是不用被杀死的,只是被判刑。
如果通奸者是单身的状态下那么通奸一次会被判刑一年半,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年一次会判刑两年,若是多次被抓到的话,会按照制度继续惩罚。
在宋朝的时期,由于受到了唐朝明确的影响,再加上宋朝是文人风气比较重,所以也就减轻了对于通奸仪式的责罚。
倘若被发现通奸的话,也就是稍微打一下屁股就放出来了。
而得到元朝时期,在治理通奸一事上面效仿秦汉时期的制度,虽然元朝统治者允许妻妾继承,但是特别反对通奸。
当事人若是撞到他人通奸的话,可以立刻将通奸者给斩杀,而且不用负任何的责任。若是没有斩杀成功报到官府,官府也会派人将通奸者给杀掉。
等到明朝时期,有点效仿宋朝的感觉,对于通奸者责罚十八大版,不过明朝的十八板打的比较严重,一般能挨过这十八大板之后,有气儿的人还真不多,更不要说一名女子了。
等到清朝时期则改为风俗上的羞辱,通奸者若是被发现的话,会被公开扒了衣服打屁股。就算当时没有打死,女子也会因为羞愧自杀。
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地方也有一些家族或者民族内部的小刑法,比如说浸猪笼,泡水沟等。
总的来说通奸罪在古代属于大罪。
穷得只剩钱
朝代不同,可能对于通奸罪的惩罚力度和方法都不会相同,不过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通奸不管在哪个朝代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说古代对犯了通奸罪的女性的惩罚措施之前,首先要跳出一个误区:通奸罪是指男女双方在不符合礼仪的情况下,双方都自愿发生的关系。只要有一方不是自愿的,都不能被称为是通奸罪。
在封建年代父系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本来就低,很多时候都是当作男性的附属品存在的,基本的人权很难保障。犯了通奸罪的女性,人权几乎就相当于没有了,所以从先秦开始,在朝廷层面就允许对通奸的女性执行私刑。受到私刑折磨之后没有死的女性,才能开始受到国家刑法的惩罚。国家对犯了通奸罪的女人都有哪些惩罚措施那?
死刑没错,在唐朝以前,对犯了通奸罪的女性惩罚最多的就是死刑。
在唐朝之前的朝代里,倘若一个女人被认定犯了通奸罪,首先会受到私刑的伺候,如果还没有死,官府就会介入,在确定无疑是犯了通奸罪之后,官府会直接判处死刑。
在汉文帝的时候,还增加了宫刑,就是对女性的下体进行摧残,使其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虽然听起来残忍一些,但是命保住了,也算是一种进步吧。
徒刑、当众受辱在唐朝的时候,女性的社会地位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对待犯了通奸罪女性的惩罚力度也轻了很多,规定只判处一到两年的徒刑,而且不能再动用私刑。
从宋代开始,女性的社会地位又开始下降,但是政府对女性人权的保障还是有所提高的。私刑在明面上是禁止的,只是私下里还存在私刑,但也不能闹出人命。国家对她们的处罚大多数的时候只是打板子,死刑只是用于闹出人命增添新罪名的。
不过这个打板子是让女犯人将衣服去了,当众受刑挨板子,一般的女性受不了这样的屈辱,大多会自尽,这种刑法也是够缺德的。
除了国家的刑罚之外,很多时候犯了通奸罪的女性都会受到村里或者族里的私刑。死刑的明目就五花八门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往往一种私刑不单单是用于惩罚犯了通奸罪的女人。
拉大绳看过电影风声的人都知道,当时顾晓梦被查出是间谍的时候,被人架到一根麻绳之上,然后拖着她在麻绳上摩擦,其实就是一种叫拉大绳的刑法。
受到这种刑罚的女人,下体会糜烂,再也不能够过正常的生活。
藤条可能很多人都没见过藤条,其实藤条就是一根带有弹性的枝条,而且上面有刺。在古代如果女性犯了通奸罪,因为藤条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获得,使用藤条惩罚犯了罪的女人,是比较常用的手段。
对待女通奸犯的方法还会因为地方不同出现差异,总的类目也是五花八门,这期中还有些可能不是为女通奸犯准备的,比如浸猪笼可能是为小偷准备的、木驴木马可能是为了羞辱犯法的女性准备的。
总之是五花八门,要是全部介绍个遍,估计可以写一本厚厚的书了。
澄
女人在古代如果犯了罪,可以说将面临着生不如死的局面。
而如果在众多罪行中拿出来对比一下,最不该犯的罪可能就是通奸了,如果是其他罪行,可能官府或者舆论通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女子自行了断,来个痛快,但若是犯了通奸罪,她们面临的刑法绝对让她们后悔来世上。
首先是在受审阶段,如果案情坐实,那么和犯了其他罪的女子一样,要被当众褪去衣服打板子,这种刑法先不说打的重不重,关键是在女子贞操为第一坚守的古代,犯罪的女人一般在行刑后就当众碰死以全名节了。
但到了通奸罪的女人是不允许自行了断的,受刑后,她们就要进入下一个环节:入狱。
封建王朝向来对女子入狱这事情持谨慎态度,对于一般犯罪的女子,是不允许随意判入狱的,但有两种罪必须入狱,一种是死罪,另一种便是通奸罪。
一般犯了通奸罪的女人都是有几分姿色的,这可就便宜了监狱里的男性狱卒。虽然说看护女犯的有叫做“官媒婆”的女性狱卒,但这类人不但不会保护女犯,甚至还做起了皮肉买卖,成了迫害女犯的帮凶。
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就这样沦为了狱卒们的性奴,常常一天要受到多人的凌辱和奸淫,直到有一天生命结束,才算是真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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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1118
古代对犯了通奸罪的女人,可以说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而惩罚措施,也是相当恐怖的。
“没收”作案工具古代女子最重要的便是贞操了,很多女人宁可不要自己的生命,也要保留自己的清白。对于那些与人通奸,如此不重视自己的名声的女人,人们都是咬牙切齿,内心非常鄙视的。所以,惩罚措施也是非常的残酷。为了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便出现了“幽闭”这种刑法。
这种刑法有很多种说法,至今没有一个定论。一种说法就是将通奸的女子给锁起来,不让她出去。你不是喜欢通奸吗,我就将你与世隔绝,不让你见到任何一个人,看你怎么办!说的再直白一点,就是将她给囚禁起来一辈子,完全不让你离开房间半步,就好像皇帝的某个妃子被打入了“冷宫”一样的感觉。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将女性的下体给缝起来。直接让女性丧失性生活的能力,有点类似于男性所受到的宫刑一样。坚瓠集中便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清朝时期有一个女人,因为看到自己的丈夫和自己的侍女眉来眼去的,内心非常不满。于是,她便对自己的侍女实施了幽闭,先将蒜瓣她的塞入下体,然后便缝起来,实在是非常残忍。
浸猪笼这个可以在很多的影视剧里面看到,这种惩罚其实是存在于一些非常偏僻的地方。有种“天高皇帝远”,自己管理自己的感觉。因为很多地方都是有官府来管理通奸案件的,往往不是浸猪笼。浸猪笼往往是由某个村子比较德高望重的“村长”决定的。
通常来说是已经嫁人的良家妇女,通奸被人抓住了,或者说还没有出嫁的少女,和一个没有经过父母同意,也就说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男人,苟合在了一起,被抓住了的话,都要浸猪笼。不仅女的要浸猪笼,男的也要浸猪笼。
首先要将通奸的女性绑起来,然后放进猪笼里面,用白布将嘴巴给缠住,不让她说话,然后抬着猪笼扔进河里面。如果觉得他们的罪可以饶恕的话,便淹一会就好了,如果觉得实在是太严重了,便将其活活淹死。
猪笼其实是指这些通奸的人连猪狗都不如的意思。
女性被脱下衣服受杖刑古代女子一旦被定为通奸罪,基本都是要受杖刑的。有的该说了,不就是打两下屁股吗?错!是脱掉衣服,在很多人的目光之下,被打屁股。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羞辱了,不仅是在心理上面,还是在生理上面。
官府在执行杖刑的时候,会引来很多人的围观,这就让受刑罚的女子难以接受。在这么多的人面前,被脱了衣服打屁股,任何一个人估计都接受不了,不管她是男性还是女性。但是这个刑法就是这样,统治者觉得这样才能更好地告诫世人。很多人因为受不了这种事情,便选择自杀。
所以,在古代,有的人要是非常的恨另外一个人的话,他不会举报对方杀人放火,而是会举报或者诬陷她通奸,非常狠毒。
结束语当然针对古代女性通奸的处罚还有很多,基本上都是非常严厉的。比如说骑木驴,游街什么的!
绵云遥漫
都别抢,我来答。
在旧社会的道德体系下,古代女性出轨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这等于是在挑战男权社会下的秩序以及社会伦理。
而至于怎么处理各朝各代都有自己的办法,但肯定不会轻易放过。
就拿明朝的《大明律》来说,里面就有如下规定: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大明律·刑律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女性犯罪以后,除了通奸和死罪要收禁以外,其他的都是交给丈夫或者宗族处理。
“收禁”顾名思义就是关进监狱里,后面还有一句“不许一概监禁”似乎是对女性权利的一种照顾,其实反映的是在宗法社会下。
官府不愿意过多去管这些家务事,所以就放权给那些家族,让他们自己内部解决。
除了通奸以后,毕竟这在讲究伦理道德的旧社会,那就跟今天的“精日分子”一样到那都不受欢迎。
当然还不止坐牢这么简单,得看通奸的情节来,如果只是通奸那么该打板子就打板子,该流放就流放,就官府来说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不过如果是拿到宗族内部处理,大家都知道下场一般都很凄惨,轻则毒打一顿,重则浸猪笼。
不过说起这个浸猪笼也不是官方认可的,毕竟杀人犯法,普通老百姓并没有这个权利。
然而在古代那种社会环境里,一个宗族里的人联合起来给你诬陷一个罪名那是非常简单的事情。那么如果像《水浒传》里潘金莲那样杀死自己的丈夫该怎么判决呢?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大明律》中也有详细的规定,不过我们可以从规定中看出女性的地位还是受到轻视的,譬如奸夫把自己的丈夫杀死了,不知情的女性也要受绞刑。
古代的法律还是比较奔放,譬如丈夫杀死了奸夫是不用担罪的,而妻子可以由丈夫决定该卖掉还是休掉。
又譬如下面这条公职人员通奸的处理办法: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从上面可以看到官员通奸一般都是革除官职,打屁股,然后流放,从总体上来看,女性的权利还是受到了严重的忽视。
虽然法律上是这么规定,但是在古代那种社会环境下,可以想象一位妇女出轨以后的下场,应该说蛮凄惨的。
总的来说,古代女性通奸如果没有闹出人命,官府其实反而不好出面做主。
一般都是交给宗族内部自己处理,是休掉,还是转卖给他人。
所以古代很多女性丧偶后宁愿守寡,也不愿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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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小佳
在封建男权主义盛行的古代社会里,最不缺乏的是各种各样折磨和惩罚女性的套路与手段了,特别是对于那些不遵守“三从四德”、犯了淫邪戒律的女性来说,这简直就是嫌命长,自找羞辱。哦女子犯了通奸罪,一般会受到哪些惩罚呢?
不得不说,骑木驴是古代女子刑罚最为残酷的一种。骑木驴,就是如同字面意思所说的那样,用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来惩罚女子,最阴狠的地方在于这一点设计: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
没错,这根尖木桩就是用来女子的下身的。更为残忍的是,木驴还会转动,在认为转动的情况下,女子深受木桩的残害,最终在无尽的疼痛与折磨之下失血而死。这是古代人用于惩处“通奸女子”的惯用手段。可想而知,这些女子的生殖器最终被折磨成什么样子。真是惨绝人寰!
第二、封阴这也是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施刑人强行将赤裸裸的受刑人绑在一块门板上,然后用生猪血泡一团金丝线,穿在针上,再将这一名女子的生殖器官一针一针地缝合起来,使其终身不能嫁人。
这也是一种酷刑,实在是惨无人道。受刑的女子被绑在梁柱上,两腿分开,其身体是燃起熊熊烈火的火炉,而火炉上放一可以活动的铜制阳具。打手一踩踏板,铜阳具便飙升起来,向女人阴部恨恨地戳上去。如此一踩一放,铜阳具一伸一缩,女人受其烫伤,痛苦无比。不得不说,古代人折磨人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呀!
第四、吊手指这种刑罚是具体是这么操作的:用细绳把女犯双手的大拇指全都绑在一起,悬挂在刑架或房梁上,然后将受刑的女子双手的绳子慢慢地向上拉,最终使其身体的重量全部落在两个大拇指上。女子手无缚鸡之力悬挂于房梁上,毫无抵抗之力,只能是砧板上的鱼一样,任人宰割,动弹不得。悲催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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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礼教的教化下,自秦汉之后的中国便秉承了儒家严格的伦理观,家庭中的女人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了家主特殊的财产,而这种类似物权所属关系造就了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那么女性的出轨便会承受社会最大的压力与律法上最严重的惩罚,今天就来谈谈我国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之后,都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历史,自然衍生出一整套的礼仪制度,用以限制人的行为。对于通奸一事的惩罚规定,最早记录在《尚书》中:“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假如男女发生不正常的特殊关系,都要处以宫刑,男人太监,女人则“幽闭”。
历朝历代对通奸罪的处罚规定秦汉时期规定更为细致。据《史记》记载,秦皇律对通奸是深恶痛绝的,“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也就是说,通奸之罪可以不用上报官府,民间自行处置,甚至自行杀掉也没有任何罪过。汉承秦制,对于通奸一事也是“犯奸必杀”,从汉文帝时期,除了杀人的斩刑以外,又把《尚书》中记载的宫刑也用在了通奸犯身上,更加强化了惩罚力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多出才子佳人,这个时期的文化获得了空前发展,男女大防比起秦汉稍有松懈,但通奸之罪还是杀头大罪,比如著名的花痴公主司马道福看对男人,首先“和离”,才能继续与其他男子交往,否则就是大罪,连皇家之人况且如此,可见此时的通奸罪仍然属于“大逆”之罪,是不可饶恕的。北朝就不说了,五胡什么德行大家都知道。
隋唐五代时期。隋朝杨坚定鼎天下,打压士族,召开科举,全盘对儒家学说吸收,所以对通奸者还是一句“通奸必杀”。但到了唐朝,这个局面改变了,《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合徒一年半,有夫者两年。”可见,到了唐朝通奸者们的好日子算是来了,犯罪成本的降低,使得唐朝风气糜烂,被后世人称为“脏唐”。
宋元明清时期。在这个阶段,由于程朱理学的兴盛,女子三从四德被强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女性在社会地位更加低下,通奸之罪又回到起点,变为一项逆罪,如果通奸没害命,往往不会要人性命,“去衣受刑”、“杖刑”等成为主流。但民间私刑可以动用,而且“杀之无罪”,说明通奸之妇不受法律保护的。
女性受到的刑罚既然古代大多数时期,通奸之罪的犯人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言下之意民间会有多种处置方法,来对这些犯通奸罪的人进行处置,对于女性而言,刑罚更是多种多样,甚至某些刑罚被官府后来采用。
木驴之刑。骑木驴是一种很残忍的刑罚,它是建立在“去衣受刑”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刑罚。其原理是在木驴背上安装一根尖木桩,犯妇受刑时便插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木桩也会随之上下活动,最后结局往往都是子宫、肠子破裂失血而死,这种刑罚惨不忍睹,但又是通奸之罪最常用的一种刑罚。
封阴之刑。顾名思义,就是把犯妇的阴部用猪血泡过的金丝线缝合起来,使其不能正常进行性X活动。还有一种说法是,使用所谓的铁制“贞操带”将妇人下体封住,用锁锁死后将钥匙丢弃,起到一种惩罚作用。
幽闭之刑。幽闭之刑原本是皇宫内传出的一种女性宫刑,后来被民间效仿,用以惩罚通奸女性。也就是用特制的锤子捶打犯妇的腹部,直至子宫脱落,使其终身再无生育能力和性X能力,使用此法大多将犯妇活活打成大出血而亡,这也是一种灭绝人性的残忍刑罚。
浸猪笼之刑。这是清朝及民国多用此私刑处罚通奸之罪的犯人。其原理就是把犯人装入猪笼中,放到水里淹浸,通常会把犯人淹死为止。这种刑罚在现代影视剧中多有出现。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地区有“火刑”、“针刑”、“悬吊”、“烙印”、“徒刑”、“刑舂”、“杖责”等等刑罚,但比起上面的几种刑罚来,可是下场会好很多。
结语对于我国古代的文明体系中而言,通奸行为始终因伤风败俗、违背伦理等入大罪,可见在古代道德观念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堪与法律相提并论,甚至有时要重于法律。到了新时代后,世界范围内把通奸行为都归结在道德范畴中,所以法律对其的约束性越来越小,现如今只能通过道德谴责来对通奸这种行为进行否定,从这一点来看不知道是文明的进步还是文明的倒退。
Amoment
在中国古代历史时期最瞧不起的便是通奸罪。这是由于中国古代文化和传统礼教对于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基本要求!
尽管中国古代历史上女性受到了诸多的限制,也很少有机会去接触外面的异性,尤其是未婚女子或者年轻女子。同时从小到大父母也会告诫她如何做一个贤妻良母、相夫教子,不可违背妇德,更不可不守妇道,红杏出墙。做对不起自己丈夫或者自己子女的事情。
然而,纵使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严格的妇道作为约束,也有着严刑酷法和严峻的家法作为保障,但是依然不能够杜绝女子出轨的事情发生。尽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女子出轨的概率远远的低于今天的比率。毕竟有许多人可能会在婚姻家庭中遭遇不幸或者因为其他种种的原因而选择红杏出墙。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旦发现女子有不守妇道的现象。一般会采取十分严厉的惩罚。如果是发现早期,女子将面临被自己的丈夫休掉的风险。而在中国古代历史时期,女子一旦被自己的丈夫休掉,一般既无颜面回娘家也无颜面再婚。毕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再婚的前提基本上只存在于丧偶这一种可能性。丧偶的寡妇可以再婚,但是被休掉的女子一般很难再嫁为人妇,嫁给他人。
如果女子不守妇道并且被捉奸成双。那么该女子便不再是被休掉这么简单。而是要面临着来自于家族家法的惩治。同时也面临着来自于法律的制裁。从家族宗法上来说,一般会采用极其残忍的杖刑或者幽闭之刑。所谓的杖刑是指仗打女子的屁股,而所谓的幽闭之刑则是用木锤敲打女子的子宫和小腹。一般许多女子都会因刑罚过重而死!
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刑罚更为残酷,比如说浸猪笼、骑木驴等极具羞辱和折磨的酷刑。这些酷刑一般都是用来对付那些淫荡的妇人,这些妇人不仅不守妇道,甚至于淫乱无度,因此才会受到如此严酷的酷刑。
而这些荒淫无度的妇人一旦被官府逮捕。面临的也是极其残酷的酷刑,夹手指、老虎凳、仗刑一样都不会少!而且还会面临着经年累月的牢狱之灾甚至于被斩首示众以警效尤。
时光碎片
古代女性重贞洁,并且有男女授受不亲的说法,就连碰一下手就已经不得了了更别说犯了通奸罪了。所以古代封建社会对待女性这个问题时总会依靠严峻的刑法达到杜绝的作用,而这些刑法也是极尽残忍的。
就算在比较开放的唐朝,行不轨之事的女性也要被流放,而在其他的朝代,结果就是处死,并且还要在死前羞辱一番。首先就是脱光衣服,以示对女犯人的羞辱,而这种刑法一直流传到中国封建王朝的灭亡。
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折磨女性的私密部位以达到惩罚的目的。首先就是用带刺的荆棘条抽,犯了通奸罪的女性首先会被褪去衣物,柔软的部位就都显露出来,接着用带刺的荆棘条进行抽打,不一会儿便会血肉模糊,这是常人不能忍受的痛苦,更何况是一个女人,所以很多人会痛的昏死过去,但是更有甚者会在伤口上撒上盐或者酒精,加大痛苦。
并且对于行不轨之事的女子,百姓也是痛打落水狗,毫不留情。不仅会在嘴上问候她的十八代祖宗,并且还会投掷臭鸡蛋以示愤怒。并且很多女子受完刑后是不允许穿上衣服的,赤身落体的展现在众人面前,伴随着嘲笑所以很多女子会选择自尽。
浸猪笼、骑木马这两种都市被人们所熟知的的刑法,主要依靠的还是影视剧的普及,使得浸猪笼成为女性刑法的代表。
而浸猪笼主要还是私刑,没有见浸猪笼出现在官方刑法中,大多数是家族的族规。而骑木马确是真实存在的。骑木马的大多数是前往刑场路上的死刑犯,将手脚都订在木马上,会对犯人造成极大的痛苦。
结语幸运的是,通奸罪这这个残酷的刑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便被废除,我们也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来处理此类案件,人的尊严也会得到保留。
檸檬灬餹
中国历朝历代女性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对于性的规定和接受能力亦是各有不同,其风水岭就在明朝。这一变化归根结底来自于程朱理学的兴盛,将性关系上升到了伦理道德的高度,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也各有不同。
程朱理学虽然是诞生在宋朝年间,但是再其刚刚提出之时,并没有被当朝统治者重用,是后继之君将其奉为正宗。但不幸的是,宋朝偏安一隅,同少数民族的关系也日益加强,到后来又冒出了一个又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所以,程朱理学真正“发功”还是在明清时期。
在先秦、秦、汉、魏晋隋唐这些朝代中,女性的体态美是可以展现的,不仅如此,皇宫之中的皇太后、已婚公主豢养面首、男宠,供自己获得身体上的快乐,这些事情都是屡见不鲜的。也就是说,那是的中国社会,虽然不提倡荒淫无道,但是对两性的关系还是看的较为开放的。那时候的改嫁是人之常情,但到了明清之时,誓死守节就成了定理,贞节烈女成为主流。
但是,对于婚后通奸这种毫无人伦的事,在历朝历代都不被待见!秦朝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意思就是如果男女通奸,直接可以像杀猪一般杀死。魏晋时期规定“男女不按礼交,皆死!”
对于通奸的刑罚,各朝代传统不一,由轻到重,大概分为公刑与私刑罚:
公刑:
啄刑
啄刑,也称为幽闭。通过对通奸女性腹部的猛击导致其身体组织受损(子宫脱落),从而彻底断了通奸妇女的性生活。情节严重着直接击打女性私密之处,在达到受刑者“禁欲”的同时,也可以使其饱受痛苦,受刑者几乎是几个月难以下床,就连正常的小便也会受到很多大影响。
由于与古代卫生条件的落后,受刑罚之人常常会伤口恶化而死,要么就是受刑者处于羞愧而自杀。此刑罚最早记录于明朝,出现年代无考。
坐牢、游街
前面说过,历朝历代对于通奸者的刑罚不尽相同。唐朝时期,较为开放,对男女之事看的也就相对开放,但是仍然难逃牢狱之灾。唐律规定,如果男女通奸,双方都要徒刑一年半,若女性为有夫之妇,则要徒刑两年。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是不允许婚前性行为的,如果婚前与已有家室者通奸也要受罚。
骑木驴
骑木驴是一种十分残酷的刑罚,可以算入酷刑行列。设计者设计出的木驴,专门针对女性私密位置。在木驴运动之时,通过内在机关,促使木驴背上凸起的木棍做上下运动。受刑女子大多生不如此,在短暂的刑罚之后便会身亡。
私刑:
浸猪笼
浸猪笼其实是一种民间流传的私刑。有时是一些世家大族、有钱乡绅,出于对门庭荣誉的维护,通常会将通奸女子放入猪笼之中,用长绳子系住,一端固定,将猪笼扔进河水或湖泊之中。一般会有族长在一旁掐算着时间,如果时间到了,女子不死,算其命大。但是,浸猪笼能活下来的几乎没有。
国外刑法
国外比起我们这个礼仪之邦来就粗鲁了很多。在阿拉伯国家,古时候通奸是要被直接割去生殖器官,虽然中国古代也有如此刑罚,如宫刑,但是并不普遍。在穆斯林国家,通奸阉割基本上是常事,一举“彻底根治,不会再犯。”除了阉割外,穆斯林国家还会对通奸者实行“石刑”(至今部分穆斯林国家仍然保留),通奸女子会被下身固定,活活被砸死在乱石之中。
古代地中海地区则是继承了罗马的衣钵,对待通奸女子首先进行侮辱(喂食粪便),如果仍不改正,则会被剥皮,以示严惩。
相比之下,中国要相对“内敛”很多。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彻底解放,同时也废除了“通奸罪”。
迦南
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惩罚。大概来说,秦汉、元、明、清处罚较严,甚至可以直接处死,但李唐因皇室的胡人血统,比较开放,所以处罚较轻,宋朝受李唐影响,也较轻。
但是对于和尚、道士与妇女通奸的,各朝代处罚都相同严厉。即使是在唐代,对通奸罪治罪比较轻,和尚通奸也是死罪一条。
古代通奸罪的惩罚方式有各朝代的处罚法令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罪行中比较特殊,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私刑”。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可以对其实施刑罚。
通奸罪的起源及各朝代的刑罚通奸罪最早出现在《尚书》,据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就是说要没收男女犯罪的“工具”,即宫刑,宫刑起源殷商,完善于秦汉,它除了肉体上的疼痛外,更多的是耻辱。
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流放一年半,有夫之妇则流放两年。可以看出唐宋对通奸罪处罚的确比较轻。
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对犯通奸罪的犯人的具体刑罚方法:一、幽闭(宫刑)
一种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还有一种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如此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女性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顾名知义,就是用竹签刺扎犯人,通常分为三种部位:1、刺穿手甲缝;2、刺乳头;3、刺阴蒂。
三、杖刑
妇女犯了通奸罪,要在公堂上脱去裤子,当众裸体受杖。这种处罚往往引来无数吃瓜群众的围观,让女人无地自容,羞愤难当,往往会轻生。
四、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五、游街示众
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用,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是在押送女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羞辱和禁锢。改装囚车,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双手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心狠者则会将女子衣服扒去。
六、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受木驴之刑的女犯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七、站刑
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上面是主要的通奸罪的刑罚,还有一些专门的阴刑就是破坏女性阴道,摧残女性下体,让女性无法性生活。各种各样的,如藤条抽阴户,火烧阴户,冲下水道,拉大绳,老鼠钻洞等,就不多说了,具体含义自行理解吧。
古代的一些西方国家对通奸罪的处罚古代西方国家同样也有通奸罪的处罚,就说一些代表性的西方国家,毕竟西方国家太多了。在穆斯林国家,通奸罪的处罚最为严厉。女方死刑,男方切除生殖器是常见的一种。在古埃及,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会把她的鼻子割掉。
而古罗马的处罚更是奇特,通奸的女性第一次被抓住被判吃屎,第二次抓住则要扒皮。朝鲜私通的妇女,要在她的脸上盖上烙印,古印度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犯罪男女都要被火烧去阳具。
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行被废除。俗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要用一时之快,换来一世不安。通奸者不但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报应。
panqinyan
古代女人有国家法律压束。女规都得很,当人家媳妇有七拙之条,只要犯其中之一,夫家可一纸许书没商量。在家闺女有三从四德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一德嫁鸡隨鸡;二德:一女不得二夫;三;不得谋杀亲夫:四:夫死不得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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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战国时期,这种现象就已经出现了,因为那时社会风气特别开放,所以这种现象也有许多。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一些私通者处以极刑,男的就杀头,女的就处以宫刑。到了唐朝时期,处罚相对来说就比较轻了,通奸中的男女双方可以判刑,而判刑时间只有一年半,可以说在古时候的所有朝代里面是最轻的一种惩罚。而在宋朝时候,对于女性通奸者要扒去她们的裤子,当场打屁股,并且还要通知所有人前往观看。
虽然看上去这样的惩罚比较轻,但大多数女子都受不了这样的侮辱,所以很多女子在受刑之后,大多数会选择自杀。而到了民国时期,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如果有这种现象,那么会处以最高两年牢刑。古时候女人的地位特别低,有的时候女性还会被当作牲口来卖。一旦出现通奸,那么更是败坏家族门风的表现。
初蚊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的,唐朝之前的刑法对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的。
北魏的刑法对通奸罪的处罚是“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一样
元朝,杖刑彼用在通奸罪上,而且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王朝的灭亡才终止。
H和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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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小说 皇后策 的结局
luluyouzi
咩綿羊
原贴:小说 皇后策 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