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在没经过作者同意下使用这种方式收益等行为属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宪法),(著作权法)等等都有规定
模仿别人的小说算抄袭吗
chocobrownie
如何证明a小说是为了讽刺b小说而存在的?人家一句话就能堵死。大量模仿的话,应该不算,除非太过了。大量模仿小说有很多,很多跟风小说都是大量模仿。
笑货吃货
qq82415
只要是个人作品,在任意地方(无论是网站还是实体书)发表了,都是有版权的。就算更改了一部分的描述手法,也依然算是抄袭了他人的作品。
这样,无论是原作者还是发表的网站,都是有权利告你的抄袭的。
描写故事还是自己构思的好,模仿他人的作品这种方法并不可取。
FAN-MM
应该不算!!!
现在好多小说里的法宝、武技、还有国家、人名之类的都相同相似!
只要内容不雷同就行
书迷们 基本上是看情节好不好 不会管你书里面有什么法宝跟别人的一样
(我就是这样的、我是一大大的书虫)
威
我觉得如果你写的小说情节跟别人的有点相似的话,这应该算撞梗吧,如果有大段的情节都很相似,那可能会算作抄袭,你可以修改一下。人活一辈子,就活一颗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强大了,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
人的心,虽然只有拳头般大小,当它强大的时候,其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可以战胜一切,当它脆弱的时候,特别容易受伤,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要努力修炼自己的心,让它变得越来越强大,因为只有内心强大,方可治愈一切。
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场自己和自己的较量,说到底,是自己与心的较量。如果你能够打开自己的内心,积极乐观的去生活,你会发现,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
面对不容易的生活,我们要不断强大自己的内心,没人扶的时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稳了,只要你站稳了,生活就无法将你撂倒。
人活着要明白,这个世界,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如果你对现在的生活不满意,千万别抱怨,努力强大自己的内心,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内心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绊绊,如果你内心不够强大,那这些坎坎坷坷,磕磕绊绊,都会成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过不去的坎,你会走得异常艰难。
人生的坎,不好过,特别是心坎,最
逍遥欧洲的sissi
在著作权法中,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相同的作品。因此,对雷同作品要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就是抄袭。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的具体标准有四点:
1.看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
2.看作品是否有独创性。
3.看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
4.看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剽窃、抄袭,应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并作出相关判决。对于某些情节复杂的涉嫌剽窃、抄袭的案件审理时,可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的鉴定机构(比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进行司法鉴定。
例如当年的“郭敬明抄袭事件”,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之前。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P孩
不知道抄袭到什么程度,不是完全相同,在注明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很可能不算的。
具体的呢看看吧。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第三、研究专著
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在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第一次对抄袭如何辨别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 作者调研了建国以来的所有音乐抄袭判例和法院判决标准,撰写了近3万字的歌曲抄袭攻防策略。
包括以下六部分:(一) 抄袭纠纷的实证分析 ;(二)法院对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 ;(三)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四)被诉抄袭者的无效抗辩 ;(五)抄袭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六)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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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抄袭当然算犯法,但是却很难定性。如果是将原文从设定包括对话原封不动的剽窃的话肯定是抄袭。还有些人只是剽窃设定,人物和情节都是自创,虽然也是抄袭但是……很难定论哦。
【tsd。m】
叽叽喳喳
仅仅抄袭、复制行为不入罪,仅受道德和舆论约束。
但如果抄袭他人作品以谋取利益的话,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sjswzj
玉龙雪山彩虹
芳芳是个女汉子
夏苏
风吹砂
一个人的冬季
潘雯绮
要想回答好这个问题,还是得做个形象的比喻更好理解些。可以这样说,成语、词汇、语气词这些东西都是写一篇小说的原材料,就像盖一栋楼房要用的建材,比如砖石、泥沙、钢材什么的。小说的作者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一些生活素材,并结合自己的创作灵感,充分利用这些原材料来写一篇具有自己写作风格和思想特色的小说,就像建筑师根据自己设计的图纸来建造一栋具有独特风格的房屋一样。所以说,用别人曾经用过的成语、词汇、语气词写小说,不是抄袭行为,就如修房子用别人也在用的同类砖石、泥沙、钢材一样,不是在剽窃人家的成果。如果原文照着别人小说的故事情节、文法结构、人物名称以及描写手法来写一篇小说,那就涉嫌抄袭了,就如一个建筑师照搬别人的设计图纸来修一栋楼一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无人领养的猫
你好!光学习成语、词汇、语气词的用法,那怎么能算抄袭呢?学习都算抄袭的话,谁还敢学习呀!只要不全照抄别人的,好的词语和经典的话还是可以用的,如果是名人的话那就引用,引用这种方法要充分利用起来。抄袭肯定不对,但是你对抄袭太过度敏感了,有点杯弓蛇影的感觉,多学习学习别人好的文章,你会看见文章里好多话自己也说过,只不过人家巧妙组合,传达出另外一种更好的效果。不用害怕,多摸索。
想有EML的BenW
是否属于抄袭是有法律规定的。
连续一百五十个字全一样,
就属于抄袭,
所以要想抄袭,就要避开,
比如抄袭到一百四十九个字了,
就要避开,
原文是你吃饭了吗
你就要改成
你吃饭了没有。
这样,在法律上就不算抄袭,
不会负法律责任。
这只是缺德行为,
所谓洗稿就是这么洗的,
把别人的东西洗成自己的。
这属于缺德行为。
不少人在干这个事,
听说很赚钱的。
你说的,属于借鉴,
借鉴是可以的
也可以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和抄袭不算一回事。
QQ空间用户19006099
从别人小说里学习到的成语、词汇、语气词的用法,不能算抄袭。这些词的存在不是某位具体作家发明的,更无专利,亦不能归属于某位作家所有。
从某部小说或其它文学作品里获得知识,受到启发,并融入到作品里,甚至被感染从而触击自己内心深处,与作品里人物的际遇产生共鸣,说明这是一部好作品,作家对故事情节的设置,人物形象的刻画是比较成功的,起码对被感染的阅读者看来是好作品,同时,这样的一位阅读者也是合格的。能够感动自己的作品,从中学习并吸收到自己的创作中,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学习方法,应该提倡,自然不是抄袭。
还有一种学习方法,就是模仿,特别是在文学创作中,初期学习写作者常常釆用这种方法,学习借鉴自己喜欢的某种文学流派的形式,去创作,甚至有的已成名的作家在接触到新的文学流派时,也会从中吸取营养,在创作中,流露出某种新文学流派的影响。
而关于抄袭,首先要明白抄袭的概念。抄袭不是一种学习方法,抄袭同模仿不同。抄袭者往往是一字不漏整段整段抄袭别人的文字,或作个别调整,有的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样。一旦抄袭者被人识破,戳穿,抄袭者就注定会披上可耻的外衣,被世人耻笑,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文坛有关抄袭行为的官司常有发生。当然,对抄袭行为的甄别,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文学创作是一件属于个人性极强的行为,在创作中出现碰车现象也时有发生。
总之,抄袭这种“学习”行为,都是一件可耻的事,创作还是要遵循自己的内心情感去书写,多从优秀作品中去体会,吸收营养,个人才能实现脱颖而出。
PiPi°
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在思考是不是提问者真正在担忧的不是抄袭,而是行文风格的问题。
比如我年少的时候看鲁迅的文章比较多,也会不自觉的模仿使用一些他写文章的词汇,比如“出离”这个词。
鲁迅文章列举:
而此后几个所谓学者文人的阴险论调,尤使我觉得悲哀.我已经出离愤怒了.(记念刘和珍君)我装作无所闻见模样,以图欺骗自己,总算已从地狱出离.(华盖集·碰壁之后)
“出离”的意思:(1)犹佛家所谓涅盘.(2)犹超出.(3)走出,离开.
我就很喜欢写的时候用这个词,连同一些其他鲁迅文章里出现,但又不常见的句式或者虚词,有的朋友读鲁迅的文章比较多,就会从我的乱写的文章里面看到很多鲁迅的影子。
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喜欢的作家或者作品,也有自己偏爱的词汇,会不自觉的把觉得美的东西套用在自己的创作过程里面。
有的网络词汇,由特定的人创造出来,比如“给力”,“奥利给”等等,每个词汇的背后都有具体的人事物,随意去用当然谈不上抄袭,但是你的行文风格会变得被使用的词汇所影响。
你的行文风格就会向你的使用词汇偏斜,扩大词汇原本的影响力,缩小你的创作成果。最后会让你的文章削弱自己的灵魂。
如果你拿着一本汉语字典,所有的词汇都是无目的的列举,随意去用不能说是抄袭。因为组装的人是你,你来给词汇赋予更深层次的意义。
如果你看着别人的文章,模仿和吸纳,恰好一些已经不常见的词汇会把你的行文风格和原作者很快的比对出来。这个时候,虽然谈不上抄袭,但是一定程度上也会被打上模仿的烙印。
☆Dori々豆
个人感觉我国文字博大精深,很难真正意义上去定义抄袭和进行后期维权,我相信你本人在问出这个问题的同时心中早已有了答案。
如今网络小说的发展可以说是进入到了新的时代,文化输出更是让国人涨脸,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游戏更是暴富了金字塔那部分网文作家群体。
最近看了很多作者访谈视频上了电视,比如刚上大学就月入三万的大神作者,还有体育老师写网文大赚,这种宣传之下,使得小说网站和小说数量不断增加,模仿抄袭早已成风,其实已经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网络文学的生存环境。
本来还想说些废话,但怕跑题,就先这样吧,建议题主可参考,但能原创尽量原创吧。
夕&雾
这个感觉还好吧,主要看引用方式了,毕竟没有哪个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读者看到。
直接套用这种情况下,应该会被大家诟病。就不算是引用了,那可以直接叫抄袭。
虽然小说的阅读群体还是比较少,但是尊重笔者的作品是职责操守,每个人的思想方式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所以表达也会有一定出入,那么自成一风的文体,还是极具辨别力的。就算引用文章点击率很小,直接套用也非明智之举。
标明出处我所读到的所有作品里,常常见到作者引用极富深意的句子,诗集,新概念,哲学艺术等。这种引用在我看来,是文章的精彩所在,起到一种格调瞬间高大上的感觉。所以对影视方面也有同感,在每集开播前,引用圣经旧约上的文字,或者名著小说里的片段就会设下很高生的悬念,或者寓言意义。
标明出处就会给人一种尊重原作者的深意,这也是对作品的尊重。
这就是我简单的理解,如有错误,请指出。
tabao
cail1987
如果不加以“活用”,就是让优美句子进一步升华,体现独特的思想或者另外一番意境的话,可能会被人认为抄袭,因为你都复制过来,给人的感觉不再优美了,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如果你复制得好,就不可能是抄袭了,活学活用,反而提升了原来的美感呢。
例如毛主席引用了“天生一个仙人洞,无限风光在险峰”,多么豪情的革命情感。
他老人家还引用李贺的“一唱雄鸡天下白”,欢庆新中国的成立。
这些都是直接用了别人的句子,但是现在大家都说主席用得好,用得妙呢。
janechan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其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的主要权利类型,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改编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第10条中的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以,如果你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对于别人小说的改编,并且是未经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改编的,那么,这种改编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的。
但是,根据你对问题的表述,你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小说的改编,具体要看你对于作品所进行的加工程度。如果只是采用日记体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只是一种文体,是一种模式,在法律中很难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如果人物和事件全部都改动了,而涉及的场景也做出了改动,也很难说是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只是改变人物名字,或者借用了原作品中的大量的材料,使人很容易辨识出是根据某一作品加工或者改编而成,这就比较容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十几类作品都划归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中。而且改编作品需要获得原作者许可。如果未经许可改编,可能面临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以,在行动之前,还是先想好进行何种程度的改动,如果几乎不运用原小说的素材,或者只是少量运用,就并不能认定为改编,而应当认定为与原作品无关的原创作品。如果是大量运用,就需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再进行改编。
冲击
米吉-M
个人认为,从别人的小说里学习成语、词汇、语气词不算抄袭。别人的小说里的成语、词汇、语气词,又不完全是作者自己创造的,特别是成语更不是。常言道:学以致用。如果用了别人小说里的成语、词汇、语气词算抄袭的话,别人的小说中的成语是从那里来的,总不会是作者自己编的成语吧,算不算抄袭呢?只要不是整段搬用,我看还是可以的。
ctony08
看完这个问题,我觉得提问者有些过虑了,成语、词汇乃至语气词是中华汉语的成语、词汇,为我们每个文字使用人所共有,又不是哪个人的专利,怎么能算抄袭呢,哪个人不是从别人的口头或书本里一点一点学到词句和语言!当然也包括它们的用法。
首先,应该肯定一点,你从别人的小说里学习到的成语、词汇、语气词是古已有之的,不是小说作者的发明创造,谈到用法也是词语本身已经存在的用法,不可能是这个作者自己独创的没人知道的用法,如果是超出所有人认知的用法,只能是他本人的杜撰,应该算作错误的用法,你就不应该学习,更谈不到抄袭了。所以成语是中华汉语的成语,用法是中华汉语千百年来积淀的丰厚多彩用法,你不仅可以从小说中学习词句的用法,还可以从浩如烟海的无数古今典籍中尽情吸收营养,学习用法,这与抄袭无关!
其次,要从别人的小说里学习词句的用法,一定是因为作者的用法有值得借鉴的高妙之处,但关键是“借鉴”,要充分考虑语境和表达意图,不能照抄照搬,一个成语在人家的语境下恰如其分,你如果生硬拿来,也许词不达意。只有理解对方用法的真正精妙之处,才能灵活使用,达到借鉴的目的,否则大段使用他人小说中的情节,句式和用法是他人的简单复制,难免产生雷同,这应该就算抄袭了。
再次,如果善于借鉴和化用别人的词句用法和语意,不仅不是抄袭,还有可能收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良好效果。优秀小说间相互借鉴的例证很多,就连篇章短小的诗词也不乏相互借鉴而增色的情形。大家都知道唐朝诗人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中的名句:“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其实他是成功借鉴了曹植赠白马王彪·并序中的“丈夫志四海,万里犹比邻”,由于运用得当,完全符合本诗的意境和情感表达,成为千古名句,流传超出后者,谁还能说是抄袭呢?再如毛泽东主席的名句“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虽然借用了唐朝诗人李贺金铜仙人辞汉歌中的“衰兰送客咸阳道,天若有情天亦老”,但主席诗句的气势和意境又岂是李贺所能比拟!
所以看来,学习借鉴无可厚非,关键是不能为了借鉴而借鉴,要让词句的用法为自己小说的情节、立意服务,而不是为了学习别人的用法和句式刻意制造雷同的故事情节,这样就只能停留在抄袭的阶段,不会对自己有帮助,也不会真正学到词句精妙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