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奸,从古到今,都是为世人厌恶。通奸双方,在偷偷摸摸中感受刺激和兴奋。而另一边,他们的伴侣若得知此事,便会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由此做出情绪化的行为,影响社会。因此,对于通奸者,中国古代就认为是犯罪,而且必须进行惩治。
那么,如果犯了通奸罪,古代会怎么样惩罚呢?对于通奸女子,又有哪些专门的刑罚呢?
从古到今,官方对通奸的处罚:有重到轻,再有轻到重,最后再有重到轻
(潘金莲和西门庆剧照)
通奸,古代称为“和奸”。
最早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是春秋时期对通奸男女的刑罚,直接宫刑,这不多说了,大家都懂得,“宫刑”和死的差距实在不大。
从中国大一统的秦朝开始,刑罚开始加重。
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啥意思?就是说,通奸这事,如果现场被捉奸,可以直接杀死,杀人者无罪。可以先杀人,再报官。这虽然属于私刑,但是合法。
也就是说,通奸罪,那必须是死刑。估计,秦始皇对通奸者恨得要命,毕竟他妈赵太后和嫪毐等人的通奸,让秦始皇太窝心。
汉朝初期,继续沿用秦时的“通奸处罚”,只是到了汉文帝时,缓和了处罚,实行了春秋战国的旧制,对通奸双方实施宫刑。不过,宫刑堪比死刑。
唐朝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轻了一些,关键是唐朝比较开放,从皇室到民间都是如此。如果继续那严厉的通奸处置办法,估计皇室里就有一大波人要被砍头或者被宫刑。
按唐律:“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这意思再明显不过了,通奸双方,蹲监狱一年半,有伴侣的,蹲监狱两年。
这个刑罚不算重,所以,唐朝的风气非常开放。
宋朝,基本和唐朝的处置办法差不多。但是到了元朝,情况变了,对于“通奸”加重处理。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这说明,被戴了绿帽子的男人,一旦捉奸在床,直接杀了奸夫淫妇就可以,不用担心蹲监狱,杀了也白杀。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动手。
另外,还有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并且还规定,女人要“去衣受刑”。
意思是说,如果绿帽男没有现场捉奸,或者现场捉奸没处理,交到了官府,那官府处理“通奸犯”的方式,主要是打屁股,以示羞辱。而女人,必须脱掉衣服再受刑,也就是说,女人除了要品尝身体的痛苦,还要品尝被羞辱的痛苦。
不要觉得“杖八十七”是轻刑,那是可以打死人的,一般身体弱的男人,还有大多数女人,都会被打死。
到了大明朝,朱元璋继续元朝对通奸罪的处理方法。现场捉奸,本夫可直接杀死通奸双方,这见于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而对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看出来了吗,老朱支持现场杀死通奸双方,如果交到官府,打屁股各八十七,有老公的女人,多打三下,而且女人还是要脱光受刑。这和元朝几乎一样,总之,就是往死里打,打不死算命大。
大清朝,和明朝几乎一样,允许捉奸现场杀人,对于通奸犯,官府主要还是打屁股,这见于:《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通奸处理和明朝相同,有夫的杖九十,单身八十七。
到了民国,在1911年,通奸双方处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1928年,通奸双方处以二年以下徒刑,1936年,处以一年左右的徒刑。
目前,通奸罪已废除,只属于道德范畴了,仅有的“非法同居”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只是不保护双方的财产利益罢了。
现在,有很多的人大代表呼吁,把“通奸罪”重新纳入法律条款,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说的很有道理,目前的社会乱象中,通奸者甚多,和通奸成本太低有很大的关系。
以上说的,主要就是官府对于通奸双方的处罚办法,那么,有哪些对于通奸女子的私刑呢?
中国古代对于通奸女子的残酷处理
中国古代,多是父系社会,大多倡导男尊女卑,对于通奸者,对女方的处理往往比男方更严重,下面我么就来看几种厉害的刑罚。
一、幽闭(啄刑)
这种刑罚,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有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清人吴芗见解独特,他说,妇女幽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私道,无法房事,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这刑罚看起来很猛,一说掉下来的是产道前壁,一说是骨头,到底是什么呢?从解剖学来说,没有依据。应该是,骨头打坏打变形了,再也不能做夫妻之事了。
这刑罚太恐怖了,一般来说,这刑罚一上,人基本废了,离鬼门关只有一寸之遥。没有惊天运气,活过来不容易。
不过,这是私刑,官家一般不会用。
(幽闭之刑)
二、浸猪笼
这个刑罚是将当事女子装到猪笼里侵入水中。
如果只是和别人调情撩骚,那么就只是浸泡身体而已,给予呼吸,目的是增加该女子的恐惧,感受长时间被浸水的痛苦。
如果和别人的奸情已经确认,那浸猪笼就不简单了,当事人被装入猪笼中,浸入水中,沉河而死。
一般情况下,浸猪笼这种做法,在边远山区采用比较多,一般是在族长的主持下,全村人一起观望,有点杀鸡儆猴的意思。这种刑罚在古代的南方,确实是存在的。
这是绝对的私刑,一般官府也不干涉。
三、骑木驴
这个刑罚非常残忍,据《狄公案》第三十回说,酷刑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户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阴道穿入,送刑场处死气绝。
还有一种说法,是让女子骑在木驴上,有车拉着木驴行走,木驴中部的木棍上下活动,女子下体被木驴中部的木棍来回刺痛,在晃晃悠悠中血流不止,很多时候,女子还要大喊:"淫妇某氏,于某月某日犯淫,于此木驴游街示众,警示众人,莫如妾身之下场!"
一圈游街下来,通奸女子,命也快差不多了。
但是,这种刑罚,更多出现在小说中。按晚清小说冷眼观的作者王浚卿认为,这种酷刑并不真正存在,而是源自清中叶小说倭袍传 。
此话很有道理,看起来,关于骑木驴的描述绘声绘色,而详实的史料记载是缺乏的。但是,空穴不来风,无风不起浪,通过一些旧物件,可以说明,可能这刑罚真的小范围存在过,毕竟,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木驴刑具之一)
通奸一时爽,发现一生痛。
还是希望所有的烟火男女们,如果要开始下一段,那就先结束这一段,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