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七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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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问题上,丈夫可以借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是为“七出”。仪礼·丧服说:“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姑舅,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亦作“七去”。大戴礼记·本命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要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丈夫可以用其中任何一条为借口,解除婚姻关系。反之,妻子则毫无离婚的自由与权利,只能从一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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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之罪,是中国古代法律和礼制规定的男子休妻的7种条件,妻子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种,丈夫或夫家便可以提出休妻。具体如下: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2、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子女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子女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3、淫
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当然,在古代,"淫"不止是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4、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5、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喜欢嚼口舌、说是非,影响家庭和睦。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7、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扩展资料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其中仅有七出属于是丈夫或夫家单方面要求的离婚。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
对于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们的广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应于七出的相关规定法律,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国初年。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参考资料来源:
新风
“七出”一词起于汉代,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称为“七去”、“七弃”。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并解释不顺父母因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口多言为其离亲,窃盗为其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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