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网络小说中使用和现实人物相同的名字是否侵犯肖像权?

如题,对于在网络小说中使用和现实人物相同的名字是否侵犯肖像权?
提到的作品

[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英文本)》内容简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外文出版社

最新跟帖
sosliao

sosliao

仅仅是名字相同,那是不算的

若果这也要算的话,那写小说起名就只能达拉崩吧了

小说中角色被告侵权的,金庸尹志平那一例是一个典型

毕竟金庸写的尹志平身份背景,都完全跟现实历史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就会使人对这个人产生误解,将小说中的人物当成现实中的人物,然后可能因为小说的原因对这个人,或者历史人物产生名誉上的影响,这样,就造成侵权了!

所以,仅仅名字相同的话,不用担心侵权,如果设定的背景人物性格身份都与现实中的人想匹配的话,被告侵权的话,也不用担心,这个时候还需要做一个鉴定,就是你是否认识当事人,毕竟巧合还是有的,甚至还有一些人就因为看了你的小说,然后名字相似,自己去做一个与小说中一样的职业找你碰瓷,所以,这个时候就要由司法来鉴定了!

所以,写小说,完全不用为起名字是否会侵权而担心,法律是公正的!

兔宝颜

兔宝颜

不算

但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

把别人名字写到小说里,主要是为了司法效率

因为重名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如果每个人都以侵犯名誉权去起诉,那就太混乱了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文章里的人明确指的就是你,侮辱或丑化“你”的形象,并传播开来,影响你的社会评价,就可以告对方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个人隐私权

真要告一般不会允许告这么多,我只是列了有可能侵犯的权利

必力

必力

世界上雷同的东西太多,人名重复的更多,所以只要你在小说里加以说明、我认为不算侵权。

puppy

puppy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你是问名誉权吧!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victoria

victoria

这个应该是名誉权,肖像权应该是使用了照片,如果使用照片没经过当事人同意,那问题就严重了,当事人有权要求网络小说作者停止侵权,并且删除图片。如果作者不停止侵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网络小说使用了现实生活中相同的名字,这个问题有些不好界定,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说作者在小说中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影射,谩骂,等人身攻击,问法院提起诉讼,让小说作者停止侵权。

如果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会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因为现实生活中重名的实在太多,不能因你张三,小说就不能叫张三,现实中有叫李四的,网络小说就不能叫李四。

whosemon

whos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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