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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咖啡沫
2006年5与22日,一度轰动文坛、历时2年半的北京女作家庄羽状告上海少年作家郭敬明小说抄袭案终审有果。当日上午9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出版单位——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郭敬明及春风文艺出版社须在《中国青年报》上向庄羽公开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销售。 惊悉作品被抄袭 女作家依法维权 庄羽,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因创作《圈里圈外》、《遍地姻缘》、《不是我说你》、《北极圈失去了地平线》等小说和剧本《愿赌服输》等,受到读者好评。 庄羽介绍说,2002年8月初,她开始创作小说《圈里圈外》,并于8月14日以“许愿的猪”为笔名将小说在“天涯”网站上连载,点击率非常高,2002年11月,其创作完成。2003年2月,《圈里圈外》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署名“庄羽”。 庄羽告诉记者:“2003年11月16日,我的一个小读者给我写了一封电子邮件,告诉我现在出了一本书,叫《梦里花落知多少》,故事情节与《圈里圈外》如出一辙,甚至完全相同的句子也不少,她建议我去看这本书。后来,我到北京图书大厦买了一本,花了两天的时间看完,发现了抄袭的情况。” 庄羽经过对比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抄袭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 2003年12月15日,春风文艺出版社在一家媒体上公开表达他们对庄羽认定郭敬明抄袭事件的看法,文章标题为“九问庄羽”,这是该社首次对这一事件公开回应。 在文章中,该出版社问庄羽为什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转而向媒体公开此事,“是不是在煽动媒体炒作”。 2006年6月11日,庄羽在一封给记者的电子邮件中回忆当时的情况:“我准备起诉郭敬明的消息被披露后,一些媒体认为我在炒作,这是我没有想到的。郭敬明的‘粉丝’的一些指责,也一度让我感到十分苦恼。面对这种局面,一方面我尽量避免看到郭敬明的‘粉丝’的言论,另一方面我告诉自己,必须得坚持下去,如果中途退缩就真的成了‘炒作’。我必须要用事实证明真相,并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敬明当时也曾回应称,他在写作《梦里花落知多少》时确实看过《圈里圈外》,但他只是在语言上受到了该书影响,抄袭之说纯属子虚乌有。他同时表示,语言风格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一时间,众说纷纭,说郭敬明“抄袭”、称庄羽“炒作”的比比皆是。 历时1年终有果 认定郭敬明剽窃 庄羽和郭敬明的官司,被称为当年文坛第一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庄羽指出,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赔偿律师费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令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向其返还经销侵权图书所得的利润。 郭敬明的诉讼代理人指出,《梦里花落知多少》是郭敬明在上海独立构思创作的,在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圈里圈外》没有任何关系。郭敬明承认《梦里花落知多少》确实受庄羽小说中语言风格的影响,但语言风格不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另外,就算两部小说的情节雷同,可情节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更何况两部小说的主题相差很远。 对此,庄羽的代理律师立即反驳说,小说是否被抄袭,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论述,从小说人物的经历、背景等方面确认是否是实质性抄袭,小说情节雷同就等同于抄袭。是否侵权应该从两篇小说雷同的程度、分量等方面加以确认。只要仔细对比两部小说可以认定,《梦里花落知多少》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抄袭多达100余处。不是偶然侵权,应该认定为实质性抄袭。 2004年12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庄羽与郭敬明的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发表在被告郭敬明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之前。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圈里圈外》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被告同时上诉 法槌落下止纷争 判决下达后,庄羽、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都不服,均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郭敬明称,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与庄羽的作品无实质上的相似。 庄羽称,她提起诉讼以来,一直坚持3点诉讼请求:第一,郭敬明要在公开场合对她表示歉意,因为这件事情对她造成很大的伤害。其二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第三才是经济赔偿,判赔偿多少钱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有个结果。所以,在递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她再次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郭敬明未到庭审现场,其代理律师,春风文艺出版社代理律师和北京图书大厦代理人,庄羽及其代理律师到庭。法院当庭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认定郭敬明抄袭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敬明确实在整体上造成了对庄羽的作品的抄袭,“两本书相似或雷同之处很多,难以用‘巧合’来解释”。 对判决结果,郭敬明先是保持沉默,后终于在自己的博客网站上作了回应:“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声,这些东西,我都可以给予,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我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创作时的辛苦,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 庄羽告诉记者:“2006年6月5日,郭敬明已将21万元赔偿款悉数履行。但至今还未按照判决向我公开道歉。在某些城市,他的侵权图书也还在发行。基于这样的情况,我想可能郭敬明本人对他的侵权行为还没有认真的进行思考,我也愿意再等待一些时间,让他认真的反思,相信他可以主动履行法院的全部判决。” 精神赔偿开先河 道德底线须捍卫 据庄羽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判决中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法院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定侵权方给予被侵权方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是没有的,算是在司法界开了先河。 该案的判决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抄袭行为的反思。在网络上,支持郭敬明的“粉丝”们依然表示捍卫自己的偶像,不少“粉丝”继续为郭敬明叫屈、摇旗呐喊。 对此,中国青年报社员童大焕高声疾呼:即使法院的法槌已经落下,郭敬明的“粉丝”们仍在无原则地追捧他,这说明,某种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模式居然可以大获成功!这是多么可悲的事。 他还指出,如果法律对人的不法行为束手无策,又如何能够指望人的思想观念走上正轨?道德的底线必须由法律维护。法律不能左右人的思想、观念,但是可以也应该能够校正人的行为。换一种说法是,法律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达到调整人的思想观念的目的。惟有如此,才能杜绝文学创作中抄袭现象在法律之外的泛滥。 还有人士指出,在郭敬明涉嫌抄袭的问题上,文学界有一种向法律乞怜的现象,似乎只有法院才能证明郭敬明是否抄袭。殊不知,抄袭现象首先是一个文学问题,也是应该在文学领域之内就可以鉴别、批评和纠正的问题,而法律的作用只是对抄袭的过错实施惩罚。把一个简单的抄袭问题推给法院,显示了当代文化良知的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