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调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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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晶晶
所谓的反馈调控策略只是一种概念,如今的社会是一种概念横飞的世界,你应该这样来理解这个概念,把它分成两个部分,反馈和调控,我们来看一下 反馈:(Feedback,又译为回流、回报、回馈),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罗伯特·维纳(R.Wiener)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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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十多年来大中城市房价变动,能够发现,在10多年前大中城市房价曾有过平稳期,甚至出现过小幅回落的现象。但是,1998年以来,尤其是2005年以来,大中城市房价总体呈现快速上涨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专家学者们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建设非常关注,也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土地制度改革、房产税试点征收、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包括租赁市场和中介市场)等。 但这是不是根本且可行的手段呢?笔者认为这都不是,首先土地制度改革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甚至可以说,土地制度改革是比房价调控更深层次的内容,争论比较大、解决的难度也非常大,只能循序渐进去解决。 房产税试点征收虽然相对可行,但从重庆、上海经验来看,效果不明显,而国外房产税政策的实施也没有发生绝对降低房价的效果;同时,对房产税税制的选择与征收实施,老百姓是否能够承受?对市场和经济发展会有何不利影响?这都是很不确定的因素。 回顾10年来调控的历程,可以说,总体上我们是以房价作为调控的标的物,即保持房价稳定或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在最初级的经济学教科书中,也可以得知一个简单事实。对于价格的调控从来都不止是价格本身的问题。 在市场调配资源的范畴内,供求所决定的价格不应该被简单抑制或直接影响,分析供求本身的形成、变化是更加重要的问题。 因此,在全面市场化的情况下,以价格调控为目的措施更应当关注供求双方的问题,而非只是价格的增减。 具体来说,房地产市场的供求问题,特别是供求问题的结构性是应该引起注意的。事实上,在我国实施全面住房市场化改革的1998年之前,城镇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还是有不同的供给渠道的:高收入家庭基本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中等收入依靠单位自建房或合作建房,而低收入则承袭计划经济时期转型的低租金公房;这样,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基本与不同层次的供应渠道相适应。 然而,1998年国务院23号文实施之后,各地停止了住房的非市场化供应,将各层次的需求全部推向市场。试想,在单一的市场供应渠道下,需求突然释放且规模过于庞大,房价能不涨吗?同时,由于逐步推行的住房金融改革,居民可以通过银行获得住房按揭贷款,这在提高居民购房能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张了有效需求,在供给相对确定的情况下,不但会造成市场的过度繁荣,更会带来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紊乱,突出表现就是投资投机需求的泛滥。 在此背景下,住房市场供求关系越来越紧张,再加上贫富差距的拉大,投资和投机需求也逐步扩大,这必然使投机者占据更多的市场资源,进而导致房价更快上涨和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困难问题凸显,住房困难群体也随之不断扩大。 在“刚需”不断增加且未有其他住房解决渠道、不得不全部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无论政府怎么调控房价,效果都是南辕北辙。 由此可见,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核心问题不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问题,也不能仅从市场机制方面找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住房问题的认识及住房政策的有效制定。 笔者认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继续完成1998年房改的未竟之路,才是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根本目标。 但是,如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政策呢?有的提出加强住房保障,形成市场和保障“双轨制”。 虽然,住房保障很重要,我国各级政府近年来在住房保障方面也下了很大的决心,并付诸于行动。但是,从国外有关经验来看,这只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一个手段。从1998年房改以来,尤其是在2005年之后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仅有市场加保障的“双轨”,是无法解决中等和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难的问题。 近年来的住房保障实践证明,中等和中低收入群体需要的不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等低租金公房;因其具备一定的住房购买能力且自住需求比较强烈,他们需要的是价格合理且适应其收入水平的可购买住房。 笔者认为,解决这类中端群体的住房问题还是要靠市场,但必须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补贴。 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中端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望,也能够分流大批目前靠市场解决的自住需求,这对从根源上解决投资和高房价问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笔者认为,深圳目前创新性实施的安居商品房制度,就是政府对中端需求给予政策支持的典范。此类住房定位于中等、中低收入家庭,将价格限定在同区位商品房价格的50%—70%,实际上就是以市场供应为主体,以政策支持为辅助,有效降低中端群体购房价格,有效实现中等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良策。 如果这类住房形成规模效应,试想会有多少住房需求从高端市场分流出来?将对投机具有多大的抑制作用?当然,在结构层面疏通总供需是主要手段,但并不排斥辅助性调控措施,如差别化金融税收政策、规范市场秩序政策、房产税政策等。 但辅助性政策的施行,应当遵守供需结构性调整的总目标。 最终,我国应当形成“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三轨制”住房制度框架,从根本上解决高房价和投机炒作对百姓住房问题的困扰。 近期,笔者欣喜的看到,北京市也开始试行与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类似的自住型商品房开发建设。笔者相信,随着国内越来越多大中城市在此类住房制度创新方面的实践,最终会形成住房与房地产市场长效、健康发展机制,实现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家庭都能够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梦想。 (作者简介:王锋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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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 自然失业 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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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而计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整的主要手段。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控制的手段以及干预的深度、广度,既与国情有关,也与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有关。 市场经济发育越是成熟,市场机制越是健全,市场体系越是完善,市场经济本身顺利运转的能力越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直接干预越少,与此相反,直接干预的越多。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 经济手段主要一般有四个方面,财政调节、信贷调节、价格调节及汇率调节。1、财政调节,是指用财政政策来调控国民经济,具体地说,就是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财政政策来调控。但是我国去年使用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功成身退,政策转型实属必然”。2、信贷调节,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机关,通过银行的信贷活动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调节经济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紧缩投资,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时,政府应采取放宽贷款的措施;而当企业投资过热,增长速度可能超过国力,当供给过多时,政府则应压缩投资信贷额来抑制投资。 3、价格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运用价值规律进行的调节,而且是以健全合理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为前提,注重价值规律的调节。 4、汇率政策,是指通过调节汇率来影响本币与外币的兑换关系,进一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我国多年来一直通过汇率政策保证人民币的稳定与坚挺。 亚洲金融危机之时中国依然顶住压力,做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经济手段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功能,即松和紧。松是指促进银根松动的措施,如减税,增加财政支出,增加信贷支出等;增是指使银根紧缩的措施,增税,减少财政支出和信贷支出等。这些都是我国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实现宏观调控的不同经济手段。 我国目前的市场还是非常不发达的初级市场,也可叫做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宏观调控的手段应适应中国国情,除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财政及信贷等方面的调节外,还应注重必要的法律手段、计划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等行为准则规范经济活动主体行为和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程序,以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正常运行。 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实现方式主要应有相对于微观市场经济而言的间接和直接两类。 间接方式主要是通过计划、利率、价格、财政、税收等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结构,速度等,从而间接作用于和规范微观市场经济各主体的行为,如各种经济引导法法律规则;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直接方式则是通过以法律形式制定微观市场经济运作中对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规则而直接作用于微观市场经济关系,比如反垄断法律规则,各专业市场的主体行为规则等。 我国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并有专家称经济法就是中国的宏观调控法。计划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管理。计划经济里也有市场,市场经济也有计划,这已是普遍得到认可的观点。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宏观指导计划,已是我国宏观调控中不能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的运用已逐步减弱。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并非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行政手段的运用并非人们的主观偏好,而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离不开行政手段,但不是无限制的滥用行政手段。是政府凭借政权力量,运用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 参考资料:雅虎知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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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宏观调控之所以比以往更引人关注,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育有很大关系。然而,要深入领会本轮调控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以往的历程。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调控对象从企业转向市场,调控活动从条块集中到中央。 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协调下,以计划、财税、金融部门为主,以间接手段调控引导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模式。 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前,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伴随的风险加大;宏观调控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进一步理顺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的关系;完善规则,强化监督,加快立法。 尽快将宏观调控活动纳入规范、有序、合法、透明的轨道。 我国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加大。 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从控制需求过热、治理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消除通货紧缩。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变为积极的财政政策。 近年来连续发行建设国债,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投资,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增加的也较多。 此外由于财政性投资还缺少规范和严密的管理和监督,透明度也较低,国债投资也存在一定的低效率、伴随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转变为"稳健",由于金融制度和监管还不完善,因此在扩大货币供给,增加信贷投放的同时,不良贷款的风险也在增加。 此外,在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一些财政性风险在向银行转移。例如以出口退税额作为抵押条件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等。总体看,当前的财政货币政策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二、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仍然偏多。 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 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三是当经济开始升温时,为了防止新的过热,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有些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管理的方法又开始恢复。 而一些市场调节措施,例如减税、调整利率等使用的较少,效果也不明显。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 三、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不尽协调。经过1998年和2003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宏观调控部门机构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并未彻底根除。 宏观调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还不够。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由于传导机制不畅,货币政策难以及时配合;货币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对财政政策的操作有时则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导致国债利率降低,给财政的国债发行造成压力;财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例如出口退税转为银行的抵押贷款。 二是某些调控活动还不够统一。例如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管立项,其他相关部门管标准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脱节,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 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宏观调控的方法、对象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性质;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取决于特定时期经济发展和运行的特点。 因此,探讨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考虑未来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的情况。 一、经济运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刺激需求、控制风险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综合国力有巨大提高的基础上,到1990年代中期,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供应普遍紧缺已经转变为相对过剩。 市场供求总格局的这种变化,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折,表明经济增长已经由供给约束为主的阶段转入需求约束为主的阶段。当前虽然国内消费和投资保持较高的增速,但供给跟进增长的能力比较强大。 一些需求热点,例如电子通讯、汽车、房地产等,价格不升反降。基础原材料和电力紧张的情况,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预计也会很快改变。 如果考虑到国际市场的情况和增加进口的潜力,应该说持续的供不应求和通货膨胀不会再次发生。 随着经济总量关系的转变,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必然发生变化。经济的周期性繁荣不再是结束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是新的生产过剩。与此联系,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必须在刺激需求和控制经济风险之间相机抉择。 刺激需求时,要尽可能缩小政策措施伴随的风险;在控制经济风险时,要尽可能不影响市场的活力。这些都要求宏观调控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实施调节。 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加快发育和完善要素市场时期,宏观调控的内容和传导机制趋于复杂。 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财产关系会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素市场体系会得到较快发展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商品生产方面,而且将深入到生产要素配置方面。 在金融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间的资金将相互流动、相互制约;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融合的程度会不断提高,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间也会形成更密切的关系。 利润、利息、税率等影响资本收益的因素对社会资金供求总量的影响会不断加大。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控内容和传导机制都趋于复杂。 三、我国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与国际接轨,对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必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宏观调控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运行的情况,也必须考虑国际经济运行的情况;宏观调控的方式不仅符合国内情况,也要与国际规则接轨。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 要根据报告的精神理顺计划、金融、财政等宏观调控部门间的关系。计划的职能目前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从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全局进行谋划,提出调控目标;其二是具体安排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 由于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政府提供,因此从未来看,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要保留。 从改革方向看,计划今后突出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从财政职能看,重点要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 金融方面,从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针对货币市场、资金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控角度看,应该加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货币政策调整的直接行政干预。政府主要通过调整宏观调控的目标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财政收支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则需要在财政和央行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按程序进行。 二、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模式,包括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权限的界定等。 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国家计划法、投资法、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 适应产业升级的要求,还应该加强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关于知识经济方面的立法,例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 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活动。 三、加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当前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的作用不理想,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 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要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