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的理解与适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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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爱家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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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的理解与适用

1。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得军人同意是一般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便绝对无法解除。法律在保护军婚的同时还要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鉴于此,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即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2。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上述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法院应当准许离婚,此时无须证得军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指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该意见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军人离婚时,要灵活运用法律,对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及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3。离婚技巧

作为军人的配偶,如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军人一方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此时,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易仓促起诉离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充分的运用技巧和智慧,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以智慧和技巧取胜。  关于其中的技巧,本律师会在下一片论文中专门论述和传授。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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