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登记的要求?

军婚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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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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