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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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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