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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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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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对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把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划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在此着重指出的是,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下发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授权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的离婚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本意是减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及时化解军内民事纠纷、维护部队稳定,所以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为军内人员的离婚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如当事人不愿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必须立即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及时进入实体审理,切实落实保护军人利益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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