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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会离婚有小孩的小说
[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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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但记不起来了,这些都是我比较喜欢的,祝你看文愉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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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过这篇,不过在言情小说吧的论坛里看到一个跟你问题几乎一样的,而且内容描述得更详细。
下面有人回答说是贝勒多情,作者: 于澄澄
并且提问的人同意是这本,你可以去看一下。
怕百度审核不通过,地址就不写在这里了,"参考资料" 一栏的地址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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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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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
1、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婚姻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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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军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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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与军人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在军婚离婚的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第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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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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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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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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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
1、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从上可以看出,婚姻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原贴:军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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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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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在此着重指出的是,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下发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授权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的离婚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本意是减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及时化解军内民事纠纷、维护部队稳定,所以地方法院立案庭在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为军内人员的离婚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如当事人不愿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必须立即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及时进入实体审理,切实落实保护军人利益的立法本意。
原贴:军婚离婚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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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军婚离婚有什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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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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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去死吧怪兽
原贴:军婚离婚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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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女孩的老火柴
老舍就写过一本书叫做《离婚》,老舍的婚姻观深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女性只有当被人需要时才存在价值,但这种观念其实是错误的。
王朔在《过把瘾就死》直接表现了男女对婚姻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难以跨越的情感鸿沟,暴露出男性的自私虚荣其实是婚姻的毒药。
皮皮的《比如女人》奏响了女人自强自立的凯歌,为女人找到了自我救赎之路。即使失去了婚姻的庇护,女人只要拥有事业和学业,那也可以拥有幸福,甚至可以为自己重新赢得爱情。
姚鄂梅的无墙之城更是彻底解构了传统婚姻伦理关系,女性不仅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而且从容地取得了婚姻支配权。
现当代亦舒的《我的前半生》也是关于离婚题材的小说,该书讲述做了多年家庭主妇的子君,遭医生丈夫抛弃后不得不重新工作,一步步站起来并再度寻找到幸福的故事。也是改编成了电视剧,由靳东和马伊琍主演,取得了很好的收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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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世血佛猫腻的《庆余年》油炸包子的《莲花宝鉴》张三丰异界游 异人傲世录 无赖金仙 血族狂法师 散仙在异界 大罗金仙异界销魂 魔兽领主 一等位面商人 异世之无上大道纨绔子弟 重生之完美一生 汉末卫公子 魔机
原贴:重生到小孩的小说有哪些?
逆天龙瞳
喜欢就是没有办法将就,愿所有的等待,都不被辜负!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1,书名:《十万星河》 作者:长安夜雨
小短评:此文半校园文半都市,女主温婉自强,暗恋男主好几年,一直以为输了是高冷优秀的学霸,后来男主终于喜欢上女主,真正接触到男主才知道他非常粘人,刚甜蜜没多久因为经济的差距,女主发觉两人不适合,男主会想把所有好的东西都给她,女主有时候觉得是负担,大学时男主喜欢她老去找她,女主疲于兼职和学业,还要应付男主经常的醋意就感到疲惫,又出了误会,就分手了,多年后相亲重逢,两个人都还惦记着对方,也都各自成长,所以慢慢互相包容又和好在一起了。超暖越治愈,强烈推荐!
2,书名:《桃花眼》 作者:小红杏
小短评:此文半校园半社会,女主漂亮聪明,因为家道中落父亲入狱母亲教唆她去勾引男主和她谈变爱,想让男主借家族势力帮父亲。男主24k深情优质高富帅,男女主互为初恋,两人在一起后五年女主早已真心爱上男主,无奈当年的事情暴露,男主那时很生气,女主害怕男主从此恨她所以逃到国外读书就此分开,女主回国换个城市隐姓埋名进研究所工作,机缘巧合下又和男主见面,两人都没有放下对方,本就余情未了,很快就在一起了,男主一如既往的宠女主,强烈推荐!
3,书名:《我一见你就笑》 作者:郑三
小短评:此文男主嘴贱心暖总裁,怼人笑到肚子抽筋,女主健康栏目主持人,台湾腔小清新女主,男主对女主一见钟情,后两人大学时开始追求,女主那时有喜欢的人,那人不喜欢她失恋后还不能真正接纳别人,且以为男主喜欢的是女配,两人后来发展为床伴关系,后来又有误会两人分开多年。直到后面男主妈妈看了女主的养生节目,男主的伙食变得清淡,男主就去电视台找女主,其实两人一直都放不下对方,慢慢重归于好,全文很多肉渣渣,男主看到女主就化身泰迪,时不时开撩吃豆腐。看到女配一言不合就开怼,全文轻松甜宠,强烈推荐!
54米
我是为梦想书写人生,我给大家讲一段自己的故事吧!希望你们喜欢。
很久以前了,时过境迁,已经有二十多年了,那是我生完儿子,刚刚出满月。
老公在家照顾我,由于工作忙,在我怀孕期间,老公升职,当预产期到来时,老公才回家照顾我,没等到出满月他就回到工作岗位。
我和老公经历七年的恋爱生涯,我从没有怀疑过我们之间的感情,对老公也是百分百的信任。在我的心里,老公是一个很专一的人。
儿子哥哥出满月,我的心还沉浸在有儿子的幸福当中。有一天,邮递员送来一封信,信封上歪歪扭扭写着老公的名字。
老公写的字很好的,而且每次来信都会写我的名字。当我打开信封,读完内容,才明白,原来这是一封情书。
我读了一遍又一遍,里面有很多的错词,错字,但我相信,这封信的真实性。绝不是胡编乱造,也不是开玩笑。
里面的每一句话都是真情意切,我仿佛看到曾经的自己,思念自己的恋人,望眼欲穿的那种感觉。我也开始怀疑我们之间的感情。
我们相连七年,可我们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还不到十天。他在外面有人喜欢也不足为奇,有自己喜欢的人也很正常。
老公从不和我说他外面的事,我也从不过问,看到那封情书的一瞬间,感觉自己和老公之间一下子拉开距离。我完全相信那封信的真实性。
看完那封信,并没有觉得自己有多痛苦,立即给老公回信,提出离婚,让他去找哪位为了他寻死觅活的恋人。
信发出去了,几天后,大队部书记喊我去接电话,我没有去。后来村里猪场的老板又跑到我家里喊我,去接电话,我扔没有去。
再后来,我收到老公的回信,他告诉我:“猪场里有一个东北的小伙子和我同名同姓,那封信有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我刚出来不久,我们就定了亲,我对你怎样,难道你没感觉吗?就一封信,你就轻易相信,我们的感情也太脆弱了吧?”
后来,哪位小伙子的叔叔来我家要回那封信,并澄清那封信确实是写给他侄子的。后来,我们误会解除了,我们的感情和好如初。
老公和我约定,以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们彼此一定互相信任。相信自己,不听任何人的谣言,即使亲眼看见不一定是真的。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之间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有时候,老公会问我:“万一我出轨了,怎么办?”
我回他:“二十多年前我们不是已经试过了吗?”
我们都笑了。
这就是我的故事,敬请关注。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每个人都有手机,每个村子只要一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