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一个问题:古诗并不都是格律诗,格律诗是指五绝(五言绝句)、七绝(七言绝句)和五律(五言律诗)、七律(七言律诗)等诗体。写古诗,如果不写格律诗体,当然就没什么格律可守了。如果写格律诗体,那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了。
格律诗是古诗中最具典型性与代表性的诗体,是中华传统文化瑰宝中的一颗明珠。然而,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嬗变,围绕着“存”与“废”的问题,近百年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我以为,一味固守与彻底废除皆不可取,应当在守正中变通,继承中创新。
第一,格律诗的写作规范
五绝、七绝与五律、七律是大美的诗体,以其特有的齐整美、节奏美、音乐美、对称美、简洁美而见长。写作格律诗,自有其规范。其写作规范,可概括为以下“五定”:
1.篇有定句。即每首诗都有固定的句数。绝句四句一首,律诗八句一首。每两句为一联句,上句称出句,下句为对句。
2.句有定字。即诗中每句都有固定的字数。五言的绝句与律诗,每句五字;七言的绝句与律诗,每句七字。
3.字有定声。即句中每一字位的声调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一是一句中平仄相间,力避末三字连平或连仄。二是联句间平仄相对,力避出句与对句对应字位平仄相同。三是两个联句间平仄相粘,即后联出句的二四六字与前联对句的二四六字平粘平、仄粘仄。
4.韵有定位。即每首诗必须押韵且押韵的位置有明确规定。除少数特定格式要求首句入韵外,偶句句尾要押韵,且一般要押平声韵,要一韵到底。
5.律有定对。即作为五言和七言律诗,除首尾两联句可不对仗外,中间颌联、颈联两个联句的出句与对句要讲究对仗。具体要求是,词性相同、语法相当、节奏相协、声调相反、词意相关。
写作格律诗,应当努力做到合乎上述“五定”的基本范式。
第二,格律诗的写作变通
格律诗唯美,当然以合乎写作规范为最好。但是,形式总是为内容服务的,格律诗是诗体的形式,为了更好地抒情表意,适当的有限的变通,即破格与出律,是应当的,也是必要的。
在唐诗中,有不少名篇佳作都有破格和出律的现象,但这并未影响它们成为千古绝唱。如李白的静夜思不仅失粘,而且失对,不仅有重字,而且有比肩,但谁说它不是名篇佳作呢?又如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崔颢的《黄鹤楼》、杜甫的《月夜》等名篇,均有破格与出律之处。据有关人士统计分析,《唐诗三百首》所选格律诗,破格与出律者居多。
可见,在格律诗的鼎盛时代尚且如此,何况今人乎?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对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持继承与创新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循规蹈矩、墨守陈规,事实上,生活中已经有很多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被打破了,而与时代接轨,演变生发出新的形式。格律诗的写作也应是这样,破格与出律,甚至创造格律诗的新形式,也属正常,也有必要。
第三,格律诗写作如何变通
对照前面的“五定”范式,可以总结为“两个不能变”、“三个适当变“。
“两个不能变”:
“篇有定句”和“句有定字”,这两个规则是不能变通的。否则,便不再是格律诗体了。
“三个适当变”:
“字有定声”,讲的是要守平仄律,除逢偶句尾字须是平声、逢奇句尾字(不仓含首句入韵格式)须是仄声外,其他字位则是可以适当变通的。
“韵有定位”,格律诗必须押韵,这个基本规则是不能不变通的,可以变通的是“韵”本身,即不必非押平水韵不可,自古至今语音已有很大变化,今人写格律诗应遵循中华新韵,不必再固守古代平水韵。
“律有定对”,讲的是对仗,能够“严对”当然好,“宽对”也不可过宽。
总之,写作格律诗,变通有限度,应适当,是在讲究基本规范的前提下,所作的次要的个别的特殊的变通,而不可随意变通。今人写格律诗,若不想受这些“条条框框”的束缚,可不冠以“五绝”、“七绝”、“五律”、“七律“之名,可冠名“古体诗”,本人即是这样作的,这也是可行的另类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