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这个问题是一个历史上的立法问题,而发配或者叫流放其实就是一种刑罚。我国不同的的历史时期对流放的理解看上去差不多,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毕竟2000多年的时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对流放这种刑罚也有着不同的理解。
发配边疆
我国不同时期对流放的不同理解秦汉时期
流放这种刑罚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那个时候由于人类的生产力还比较低下,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所以越是远离人类聚集地的地方就越是苦寒。而人类为了发展始终是要开发和利用这些土地的,但一般人是不乐意去干的,于是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触犯了法律的人去。毕竟那个时期人口还是主要的生产力,只要不是什么滔天大罪,一般都不会杀,而是采取流放“戍役”的刑罚,这个时期的“戍役”即使苦役也是兵役。
按照上面的解释,秦汉时期流放这种刑罚也就有了轻重之分,距离越远也就意味着刑罚越重,但对犯罪程度和距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且流放在这个时期的运用还并不广泛,主要还是沿用尚书·尧典中的“流宥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斩脚趾;宫,即阉割男性;大辟,即斩首)。
流宥五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流放这种刑罚大放光彩的时期了,这个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得到了大力发展,尚书·尧典中的“流宥五刑”由于过于残忍,和儒家思想的理念背道而驰,于是流放这种刑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而且当时的社会,生活还是很艰难的,基于这种时代背景下不管是身处哪一个阶级的人都是以家庭、宗族为依托而生存的,说白了就是抱团取暖,脱离了群体的人其实是很难生存下去的。所以在这个时期,流放是很重的刑法,仅次于死刑。
由于流放这个刑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运用,又是比较重的刑法,所以当时的律法就对何种程度的犯罪流放多远给出了一个界定,分别是最重的流放海外(中国之外),次一等是流放到九州之外(文明社会之外),最轻的就是九州之内(还在文明社会内)。
家庭才是避风的港湾
唐宋时期
到了唐宋时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就算是很偏远的地方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犯罪之人被流放的地方一般也都有人类聚集地,所以流放这种刑罚已经算不上是什么重刑了。而且被流放之人是可以在当地落户的, 一段时间以后也是可以在当地站稳脚跟的,除了背井离乡以外,其实并没有什么苦的。所以流放这种刑罚到了唐宋时期已经算不得重刑了,所以运用得也就不多。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由于流放这种刑罚的惩罚力度下降,又没有什么更好的刑罚替代,于是宋朝发明了“刺配”,也就是在犯罪之人脸上刺上东西再进行流放的一种复合刑罚,这种复合型可以通过《水浒传》看到。
宋朝的复合刑罚
元、明、清时期
之所以把这三个时期放在一起是为了节省篇幅,其实流放这种刑罚在这三个朝代是完全不一样的体现。首先是元朝,元朝对流放的理解很简单,也不沿用宋朝的那一套,就是把南方人流放到北方的军中,北方人流放到南方的军中,相当于充军,还不用给钱,只要管吃饱就行,并且永不得脱离,所以元朝又把流放这种刑罚的惩罚程度提升了上去。
到了明朝,流放这种刑罚已经被淡化了,《大明律》中已经把流放三千里改为了“输役”,“输役”就是罚作劳役。相当于在明朝,几乎已经看不到流放这种刑罚了,绝大多数的罪犯在罪不至死的情况下都是罚作劳役,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时间和参与的劳动。
清朝,我们经常可以通过电视剧看到“流放古宁塔,给披甲人为奴”这样的剧情,流放刑罚再次兴起,按理说明朝就对流放进行了淡化,因为必要性已经不大了,为什么又会在清朝兴起呢?主要还是因为清朝本身奴隶制残余的司法体现。
让人闻风丧胆的宁古塔
那为什么会出现流放这种刑罚而不让犯人进监狱呢?
看完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对流放的理解,就可以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来分析为什么会有流放这种刑罚而不是将犯人关进监狱。其实上面多少也进行了一些说明,但不够具体,下面就详细地说一下。
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对古人对坐牢的理解
为什么要把这两个概念放在一起说呢?因为两者相互作用,密不可分,由于生产力落后,所以普通的古人最大的追求是吃饱饭,对自由并没有什么概念。虽然我们通过一些影视剧可以看到“大牢”、“天牢”等地方,但这些地方只是在犯人受审阶段的一个暂时居所,并不是一种刑罚。
等这个犯人的案子结了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并不会一直将犯人进行关押。因为一直关着犯人就要给犯人提供粮食,再结合古代生产力低下,普通人吃饱饭都成问题,官府又怎么可能这样养着一个闲人呢?所以坐牢对于古人来说并不是一种刑罚,相反更像是奖励,自然也就不可能有这样的刑罚。
古代的大牢
开发、利用土地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这个上面提到过,古代人口稀缺,地球上还有着大量没有被开发和利用的土地。为了发展,这些土地必然是要被利用起来的,贵族自然是不可能会去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他们忙着享受生活还来不及,而一般人都有着自己的土地可以耕种,就算是勤劳之人也只会在就近的地方进行开荒而不会大老远跑去渺无人烟的地方。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只有另辟蹊径。很多犯人罪不至死,但一般的刑罚虽然也起到了一定惩罚的作用,但对于有前科的人来说,放在社会上还是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于是流放这种一举两得的刑罚就诞生了,既解决了开荒的问题,又稳定了社会。
开荒去,别在市区闹事
清朝的流放
上面两点原因基本上就是流放这种刑罚产生的原因。但清朝的流放是一个例外,因为到了清朝,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吃不饱饭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而且经过了2000多年的发展,偏远地区多少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开发,基本上也不存在什么需要开发的地方了。
从宋朝开始,流放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充军戍边,而且情况很少,毕竟犯罪分子就是不稳定因素,把这种人放到军队去可不是一个好主意,所以一般是不会这么做的。而从明朝的律法就可以看出,把这些本该流放的人罚作劳役对社会贡献更大也更为科学。
但奇怪的是流放这种刑罚到了清朝又再次兴起了,上面说到这是因为清朝奴隶制残余的司法体现。由于当时的清朝的贵族们已经习惯了身边有一群奴隶可以使唤,从清朝官员自称“奴才”就可以看得出来。而在文明社会中,人口众多,贵族们花点钱也是能买到奴隶的,但在远离人类文明的边疆地区就算有钱也不一定有人给他买。
所以为了满足戍边贵族的需求,将罪犯发配到边疆成为这部分人的奴隶就是最好的选择。之所以通过影视作品看到这些被发配之人很抵触这种刑罚是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随着社会和思想的进步,对于生活的追求已经不止是吃饱饭这么简单了。
清朝被流放之人
结语
综上,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发配到遥远的地方,主要就是社会成本的问题。流放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诞生的刑罚。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时候,这种刑罚即降低了社会成本,又对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而当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还沿用这样这样的刑罚就不是促进社会发展了,反而社会退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