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红袖早八百年前就不是主流网站了
现在女频基本就是云起和晋江,还有一个起点女频
云起走无线向,更新字数多,篇幅长,竞争比较残酷,类似养蛊,周期长
晋江走影视出版向,更新字数相对较少,篇幅较短,大部分都是三四十万字,竞争虽然也不小,但是相对没云起那么残酷,周期短
另外云起可内签,晋江无内签
但是一般不考虑内签的事,因为都能签约,如果连签约都签约不了,建议重修小学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英文本)》内容简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扶摇万重兮
潇湘红袖早八百年前就不是主流网站了
现在女频基本就是云起和晋江,还有一个起点女频
云起走无线向,更新字数多,篇幅长,竞争比较残酷,类似养蛊,周期长
晋江走影视出版向,更新字数相对较少,篇幅较短,大部分都是三四十万字,竞争虽然也不小,但是相对没云起那么残酷,周期短
另外云起可内签,晋江无内签
但是一般不考虑内签的事,因为都能签约,如果连签约都签约不了,建议重修小学语文
原贴:言情小说发到哪个网站好?
长乐未央
原贴:言情小说发到哪个网站好?
reneeelf
起点,17k是大网站,众所周知,很多新人都喜欢往那儿投稿,但是大网站都是众神云集,新人没什么出路,成绩往往是惨不忍睹。
如果你是新人,我建议你去比较靠谱的二三线小说网站投稿,如果你文好,会有编辑指导和上架推荐,
原贴:言情小说发到哪个网站好?
再见吧君泽
像纵横、创世、17K、潇湘、红袖,感觉盗文遍地,一般是不去的。各个网站作家良莠不齐,看文的风险性很高,一不小心就掉坑了,往往出现好不容易买到看完,作家爆出抄袭....哎,说起来都是泪,尽量挑口碑好一点的作者看文。
平时都去九库看小说,毕竟基本都是原创的内容。
原贴:看小说去哪个网站好?
想要当大厨的鹿榕
晋江吧,比较原创,而且好看的也很多哦,你可以去看看哦。下载电子书的话,推荐你去百度文库,有很多好看的,而且大部分免费。就算不是免费的,你也可以用财富值来下载。我记得新账户好像是送分的吧,
文档操作
上传文档成功 (其他用户可见) +2分/份
标价非0分文档被别人下载(自己下载自己资源不扣分、不加分) +标价分/被下载 1 次
每份文档可以通过文档被下载获得经验值奖励的上限为 200 分 +标价/被下载 1 次
每份文档可以通过文档被下载获得财富值奖励的上限为 200 分。
当单份文档下载量超过 500 时, 500-600 次下载之间,每被下载 1 次,可以获得:文档标价分 + 系统奖励 1 分
标价为0分文档被别人下载(自己下载自己资源不扣分、不加分) 1-200 次下载,每被下载 1 次,用户获得:系统奖励 1 分
1-200 次下载,每被下载 1 次,用户获得:系统奖励 1 分。
当单份文档下载量超过 500 时,500-600 次下载之间,每被下载 1 次,获得:系统奖励 2 分。新用户可以直接得到10分财富值,
评价文档可以获得1分财富值,每天上限5分,
评价文辑可以获得2分财富值,每天上限10分,
上传自己的文档被下载后可获得更多的财富值。
原贴:看小说去哪个网站好?
jonahvv
塔读、九库、17K、书旗网、风雨网。
起点中文网www.cmfu.com
红袖添香 www.hongxiu.com
吾爱文学网 www.52reads.com
潇湘书院 www.xxsy.net
世纪文学 www.2100book.com
QQ图书小说阅读网www.readnovel.com
上述各个网站都是免费的且作家良莠不齐,小说的质量也是各不相同,也有许多小说是盗版的,大家也可以根据小说的名称进行搜素,比如***TXT免费下载,不过通过这种方式下载小说风险较大,一不小心就会进入一些带病毒的网站,进而威胁到手机的安全。如果拥有一定资金的话还是建议去正版看书软件进行下载。
原贴:看小说去哪个网站好?
chunyu513
可以去汤圆创作看小说。我现在是有下载汤圆创作,那边的小说无论是不是签约作品全部都是免费的看的,不需要那些充钱什么的才能看。我看过有些网站是要充钱才能看签约的作品。
原贴:看小说去哪个网站好?
潘帕斯之舞520
大主宰
,
灵域
,
武练
颠峰,
武极天下
,武练乾坤,傲视九重天,
完美世界
,旷世妖师,
绝世唐门
,
斗破苍穹
,
我欲封天
,沦落地狱,毒剑
武尊
,
绝世武神
,龙族。。。很多很好的.........................................
赵兔子啊
呵呵,你要写十万字而已呀?一般网络的都有几十万字,几百万字的,我嘛,就推荐17K小说网,签约好像要正文6万(女生网作品3万)字以上,稿酬最低好像是300人民币,如果你要写耽美的话,那里也不错的!有好多的。不过,那里的女生文貌似都是总裁文、穿越文、之类的。网游的也有些,校园类的一般都不出名,没多少签约的。
也推荐晋江!好多出版后很有名的文文都是晋江的,比如,晋江花旦,我家有个上神大人狸不开,桃不走要出版的亲,就去晋江。
红袖添香的话,要么多字,要么人气超高,貌似也有些难混......
红袖的最多种类。
仅是个人意见。
加油!我也是写手!要努力哦~最好把字给搞多了!网络的都是这样,不想单本的言情。
白骨琉
楼主您好,如果您是用手机下载小说,可以用宜搜+离线下载哦,宜搜+的小说不仅齐全还都是免费的,您将喜欢的小说先进行缓存,之后到有wifi的环境下进行下载就可以了,不过您要先到(wap.easou.com)软件中心去下载宜搜+客户端软件哦,然后登录宜搜+后点击添加小说,再在右上角的+号上点击设置您需要使用下载小说的方式和时间,小说名等等就可以退出了,手机就会在您设置的时间段给您自动下载好的。我平时就在这下载小说的,因为是离线下载连流量都省了不少呢,如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采纳,祝天天开心!
原贴:下载小说哪个网站好?
平常心Julia
作为新人建议去红袖和小说阅读网的女频都不错,小说阅读网的流量更是只在起点之下。并且女生版和校园挺不错,红袖的主要都是都市言情红火。其实晋江和某点女频更多的是耽美同人,所以不怎么建议。看楼主怎么选择了。
接下来事度娘的一些网站特色
一说到红袖,大家都会立马想到总裁。
没错,红袖基本就是总裁的天下。
各种总裁文,大行其道,订阅点击高居榜首。
目前当红的总裁文类型:纯总裁文,披女强外衣的总裁文,都市总裁文。
纯总裁文:就是一女子和多名帅得只有天上有的男人的爱、肉纠结。文章逻辑可以很白,但是爱、肉纠结绝对不能少。全文基本内容就是:她爱他,她不爱他他,他爱她,他不爱她她……他扑倒她,她误会了,他甩了她,她要报复…………不管你喜不喜欢,有些读者就是看一千年都看不腻这种内容。
披女强外衣的总裁文:这几年女强大行其道,导致红袖有些总裁文也强了一把,女主不再是小白兔,而变成了黑道杀手,特工,大小姐。不过,仔细读下去,文章其实跟黑道没什么关系,也跟杀手没什么关系,不过是披了一件华丽外衣,接着她爱他,她不爱他他,他爱她,他不爱她她……他扑倒她,她误会了,他甩了她,她要报复…………
都市总裁文:豪门,商战,白领流。红袖编辑貌似很喜欢这种文,什么言情比赛,现代文系列全是这种类型中奖。相对上面两种梦幻,这种比较接地气,但是地气没接好会变成家长里短超级啰嗦,有时还没上面两种看起来轻松和爽气呢。
总结一句,红袖是总裁的天下,文风主要是暧昧系的……暧昧系大家懂的,各色男主男配一定要能脱。
当下的腾讯,完全是女频的天下。
当红的小说类型:穿越玄幻,现代总裁。
跟红袖总裁一面倒不一样,腾讯的穿越玄幻有半壁江山。
腾讯穿越玄幻行文上,有些很白,白到天雷滚滚,看完之后觉得自己智商250 。
剩下那些不怎么白的,多数是女强系列,特工杀手雇佣兵……穿越,这类很像潇湘。
现代文,腾讯文风和红袖一样,是暧昧系的,总裁一定要强壮啊,这样才能面对女主各种扑。
如果一定要说腾讯现代总裁和红袖现代总裁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那么就是都市总裁在腾讯基本没有市场。
纯总裁文,在腾讯卖得不错。
现代女强,今年刚刚开始冒头,应该会有所作为。
都市总裁,麻烦你别去腾讯写。
校园青春,那是被遗忘的角落。
整体来说,古今兼备,是一个综合型的女频网站。
小说阅读网
话说这个网站,怎么跟腾讯那么像,都是女频天下,男频狗屎。
如果说它和腾讯要比一个高低的话,我个人会把腾讯放在它上面。因为,腾讯在手机上强大啊!!!!!!!
要知道,无线现在对网文太重要了,而且会越来越重要!
当红的小说类型:穿越玄幻,现代总裁和青春。
关于穿越玄幻,搁到潇湘具体说。
总裁文上面已经说了很多了。
小说网和红袖腾讯不一样的地方是,它的青春文还算有市场。
红袖可以写青春吗?估计一发就被铺天盖地的总裁淹没。
腾讯可以写青春,不过红文少到屈指可数。
特别喜欢写青春校园的,还是建议去小说网吧。
整体来说,小说网和腾讯很像,作者完全可以相互跳槽,不知道两家公司有没有考虑合并一下,强强联手?
潇湘,女强文的天下。
潇湘不但是女强文天下,而且主打古装女强。
不管你穿还是不穿,玄幻还是非玄幻,潇湘的女子都很强大。
一点开,几乎全屏都是:XXX妃天下,XX女王天下,盗妃,杀手妃,雇佣兵妃,特工妃,凤尊,凰尊,各种闹翻天,各种把皇帝王爷踹下床。
穿越,架空,玄幻,奇情,古言女强女尊在潇湘大行其道!
现代总裁,在潇湘有没有市场?你写这个干嘛去潇湘啊?
现代女强文?
最近潇湘冒起都市重生、异能女强文,貌似这类文章应该有前途。
但现在各种作品成熟度不够,完全不是传古装女子的对手。
只能期待神作降临,一改乾坤。
总结,这是一个强女人的天下,各位白兔借道。
曾经的晋江,是女频网文的天下第一。
不但出过很多神级的人物,神级的小说。
步步惊心,梦回大清……曾经晋江给咱们多少的追着看的好书,
古言和穿越一点都不白,真是要文笔有文笔,要情节有情节。
构架、体系、官位都很细腻~
2007晋江突然生波折
虽然后来重开了,但是已经开始下坡了……
几年前,当晋江遭遇盛大后,真是彻底变了。
而今的晋江,真的不是当年的晋江了。
现在晋江最红的类型是:耽美。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喜欢这种类型,但无论如何这个类型都无法跟总裁文,穿越玄幻一交高下。
至于晋江的大神……
梦回大清作者,金子,那个2011坑到现在还没填完。【水墨山河】从2010年年初开书,到2012年12月才完结,一本30万字书,坑填了3年。
步步惊心的作者桐华跳槽了吧,好多文都是锁。
其他什么朵朵之流的大神,各各都是超级坑神。
在晋江追一本书,你绝对要有耐心,因为大神都忙着出版,那个网上的坑分分钟2-3年才能完事。
总结:如果你不是耽美的粉丝,在晋江看书要准备好被大神坑,而且一蹲就是几年。
起点女频
起点主站男频绝对是网文界的泰山北斗,各种大神、神书谁与争锋。
可惜,起点女频,扶持了那么多年,都只有一句:马马虎虎。
各种指数都不是最佳的,绝对不能跟起点主站同日而语。
当下比较红的类型:穿越玄幻种田宅斗,现代重生种田宅斗。
老实说,对于种田文中那种家长里短,个人的兴趣真不是特别大。
前一阵子,起点女频一部作品被拍出电视剧,在芒果台放,收视不错。
名字是:小儿难养。
虽然不是重生种田,但却肯定是家长里短。
个人觉得,看电视剧OK,看书有些闷……
不知道各位怎么看?
总结:女强有潇湘,总裁有红袖,综合有腾讯、小说网等等,文艺另类有晋江,起点女频能捧什么呢?最后给她们发现了种田和宅斗。
重生后,你是想骄傲江湖称霸世界扑尽天下帅哥?还是想家长里短?这两类重生小说,其实在起点女频都有。
琳紫
起点白金作家如三少,番茄,跳舞等年薪在百万以上吧。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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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f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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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x)+(ln1/x)^2/2
f(1/x)=∫(1→1/x)lnt/(1+t^2)dt=∫(1→1/x) lns/(1+s^2)ds
=(1+1)/1
f(x)+f(1/x)= ∫ (1→x) lnt/(1+t) dt+∫ (1→1/x) lnt/(1+t) dt=
f(x)=±√3/√(x+C)
=lim(x->1)(lnx+1-1)/[lnx+(x-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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