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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英文本)》内容简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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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阅读网、红袖、潇湘、晋江,这些网站签约女频比较好,另外两个都是男频主打,女频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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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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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白金作家如三少,番茄,跳舞等年薪在百万以上吧。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汗,好长) 对于起点,很多人认为水很深,要点击推荐什么的,最好的老人推荐。。。。。慎重。
Andie等年假
能在起点的话,还是留起点,毕竟起点是网文的老大.先试下,起点能签约不?
起点签不了,第二选择考虑去纵横试试,九州网和看书网根本没什么前途的!
目前写小说,第一选择还是起点,第二选择是纵横!
还是公众版的书,你可以多个网站一起发!
吵兄
如果是古代我觉得潇湘好点啦.. 其实红袖添香也不错的诶, 起点我没去过,小说 阅读网古代的不是很那个.. 感觉不正宗的说、 小说阅读网比较适合于青春或者总裁的.. 17k.. 我觉得还行, 其实我看书都不挑网站的.. 只要看着舒服就行了呃.. 其实腾讯读书网也可以的诶.. 那个字可以挑颜色,背景也是。 但古代的好像貌似很少呃..
自己按照喜好定把~~
忘采纳,谢谢。
其疾如风不动如山
我觉得去云起,因为起点在我看来应该说比较适合男频玄幻小说,去起点的人我都看过了,好像很多读者都比较关注那种男生玄幻奇幻小说。
对于云起,要说女频,希望您还是去云起吧……实在不好说,有的人在起点写女频玄幻也出了名,火热了,但是好像还是云起的更多。
爱帅气猫de鱼
cqnyfz
潇湘的女频相对于起点和17k都是比较高端的 写玄幻文在潇湘很受欢迎的 潇湘的鲜花榜、钻石榜、月票榜玄幻文都是前几名的 潇湘的作者福利还是ok的 潇湘来结算都是按作者经验的 玄幻的经验是翻倍的这点对于你来说是很好的 你可以创一个号到各个网站去感受一下 啊 潇湘的你进去有一个作者的帮助还有素材库都是蛮不错的
duckuia
无论在哪个学院都会有素质差的人,即使在清华,该女大学生冤枉男生性骚扰真的很过分,采用网络暴力攻击还未调查清楚的人,让清华被迫上了热搜。
我认真看了那个女孩的照片,无论颜值高身材都不足以令该男生趁机骚扰她,况且她也不是高分进入清华,还是清华艺术生,也就是我们普通人常看不起的那群人。
该女学生没有证据之前就在学校贴吧大肆爆料该男生的个人信息,还公开要求该男生道歉,实在做的太过分,一个靠自己本事考入清华的人,按理说素质还是很好的,为啥会摸一个普通女孩的臀部,这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况且该男生还解释了只是书包撞了一下,用手摸与书包撞了一下,大部分女孩是可以分辨的,难道她不知道吗?
最后学校在调去监控后,真相大白,这件事就是男方书包不小心撞了下,该女生迅速删帖,再也不做声,发帖只是个误会而已,并无公开道歉。
无数网友感到气愤,为何该女生如此“双标”,事情还没调查清楚之前要求对方道歉,可真相大白后,明显自己做了,却不向对方男生道歉,这明显是只顾自己快活,不顾对方感受。该男生遭受了巨大网络暴力后,自己一点没有内疚,反而觉得理直气壮,不知道哪来的底气?
该女大学生行为给了我们警示:人不可无傲骨,但不可有傲气,不要学艺术学成了高高在上,丢掉了人世间的“地气”。中华儿女既有冷静沉着坚持维权的勇气,也有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大气。事情还没调查前,切莫暴力先行,不要伤害到任何一个无辜的人!贻小千
这件事清华大学不应该缺位。事件发生在校园,两位当事人都是学校的学生。学校首先应该为学弟主持公道,约谈学姐,促使其公开向学弟道歉,并予以适当的赔偿。学校不应该是个旁观者。
姐儿
事实说明了一切,现在情况反转,她不仅没有“社死”别人,自己却岌岌可危,完全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首先,她是个狂妄的人。餐厅打饭,人来人往,偶有碰触,实属自然。就是有点感觉异样,也应该先问个明白,再做下一步理论。知名学府的学生,应该有不俗与一般的人雅量和举止。她倒好,不分青红皂白,举棒就打,甚至有不把人家打入十八层地狱不罢休之势。由此可见,她一狂人也,目无一切,专横跋扈惯了,一触即跳,一触即疯。
其二,她是个心胸狭窄之人。常言说得好,得饶人处且饶人。别说人家没错,就是一时的邪念杂生,首次犯错,值得你这样大呼小叫吗?你就没犯过错吗?你就不能给人家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吗?她完全是惟我独尊,完全没一点容人之量。
其三,她觉得自己是个高高在上之人。自己考上了中国最著名的学府,自己就应该是中国最高贵的人,自己神圣不可侵犯,其他人就得仰视我,就得俯首称臣,在她面前就得小心翼翼。谁冒犯了,对不起,杀无赦。
其四,她是个不知悔改之人。事实已经摆在面前,孰是孰非一目了然,但她就是不知悔改。大家看看她的道歉声明,你为啥要求人家互相道歉?倘若不是现在网络舆论的压力,她就不承认错。现在勉强承认了,却压根就不想去改正错!
这样的学生,不培养也罢。
unser
据说双方现在已和解,这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对于男生以后的生活有没有绝对的影响?这个谁也说不清楚。
但是在证据不确定的情况下诬陷一个人,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按正常来说不可能轻易地和解,所以在这儿我们只能说在男生比较大度。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清华大学的一位美术学院女生,在公开的社交媒体发布了言论,称被一名学弟骚扰,这位学弟借用书包作为掩护,对自己有了不太文明的行为。
所以这位美术学院女生将学弟的身份信息完全公开,这位学弟因此有了一定的“名气”,学校内外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当然这不是什么好的名声,这就会让更多的同学对学弟避而远之,如果心不够强大,也许会毁了这位学弟的前程。
但是此事经过发酵以后,经过监控录像的调查,这件事情纯属子虚乌有,所以这就对学弟造成了名誉侵权。
网络的舆论力量是无限大的,一个处理不好也许就会引起轩然大波,也许一个男孩子总地来说承受能力还强一点,要是一个女孩子遇到这样的名誉侵权,说不定后果就非常的严重。
女生的遭遇总会让人更加同情一些,就算没有事实,但是人们更加愿意相信女生才是受害者,却忽略了真正是谁在受到伤害。以前有部电影叫做《狩猎》,男主角就是这样被一步一步的逼上绝路的。
一个小女孩儿喜欢他的老师,就是我们所说的男主角,但是这位老师拒绝了这位小女孩,所以小女孩就到处造谣。
说这位老师骚扰了她,整个小镇上的人都愿意相信这个小女孩,根本就不相信这位男主角的清白,也根本容不下男主角的解释。
最后男主角就在这场伤害当中完全改变了自己的性格,生活从此变得一团糟乱。这就说明一个女人的诬陷也许会让一个男子汉变成汉子难。
幸好现在有监控,什么事情最后还能说的清楚。所以这算得上是不幸当中的大幸,误会解除了以后,双方握手言和。
最后的道歉也不过是通过辅导员传话。清华回应和解有点儿简单,我们说一下这位学姐操作问题,刚刚开始也许是因为修养和教养欠缺,但是在观看的监控视频正是学弟并没有侵犯他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给学弟道歉呢?
监控视频看完了,学姐直接就走人,有错误不敢积极承担,难道就是高素质人才的所谓矜持吗?
最后虽然通过辅导员的传话达到了相互道歉,但是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这种道德底线多少让人有点意外。
如果没有监控,男生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所以我们现在很幸运的是网络科技的发达。虽然舆论能让一个人沉入网络暴力的海洋,但是监控也可以还原清者自清的真相。
我们甚至可以假设,如果是没有监控,男生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情况下,学姐还一口咬定不松口。
如果这个学生的性格再内向一点,或者是极端一点,甚至有可能留下遗书而选择自杀,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到时候我再为学姐的良心不会痛吗?
那么对于这种网暴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呢?首先个人认为这么多男生的声讨也是有道理的,生活中难免有意外擦碰,只是在有意识或无意识当中有点儿难以界定,所以过分的夸大一件事情,形成了网络的暴力,对大家都是一种伤害。
一个女大学生,过分的宣扬这样的事情,难道是对自己负责吗?所谓的素质以及含蓄到什么地方去了呢? 就算有这样的事情,起码有一点点缓冲时间,听清楚他人的解释不好吗?
如果心里有鬼的人他将会解释不清楚,至于坦坦荡荡的人,我想应该可以从脸上坦然的眼光看出人家无意识的行为。
有时候这些情况真的无法完全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没有什么确凿的证据,我想一句简单的对不起也许就会化解一场危机,实在是没有必要把小事情无限放大。
这种情况下男孩子就算是没有这种行为,往往也百口莫辩,一般情况下,无论是男女不小心擦碰,都会说一声对不起,跟故意骚扰完全是两个概念性质。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位女大学生的所作所为是属于诬告或者诽谤,而且道歉的态度非常不诚心,所以希望你大学生能拿出自己的态度,真诚的对这位男同学说一声抱歉,最好是能为学弟挽回一定的颜面。
盖浇饭
我认为这个不能说是“受害人”,而是要说“自食恶果”。
因为她当时将这个事情在网上曝光,并喊出让这个男生“社会性死亡”的时候,她其实是知道网络暴力是有多么厉害的。(“社会性死亡”这个词好多人都不清楚,清楚这个词的人说明是经常上网看贴的人,而且是了解网络力量的厉害之处的人,知道一些现实的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可以通过网络力量来解决。)
这也就是说她拿网络这把“刀子”的时候是知道“刀子”可以杀人的,只是现实打脸,现在被这把“刀子”反杀了。
可这时你可以说她是无辜的么?如果不是她先拿起这把“刀子”,又怎会被反杀呢?这就像一个杀人犯跑去杀人结果被反杀了,你能说这个杀人犯是无辜的么?
其实这种利用网络来实现自己不太合理的诉求在网上还是蛮多的,最典型的就是电商上极少数用户稍有不满就大闹,然后在网上各种发表流言搞臭商家,对待这类用户一般商家也不敢太较真,大多是赶快满足了其诉求以息事宁人。这也说明这些爱闹之人是知道网络的厉害之处的。(因为如果他们一开始就知道闹没结果的话,是不会去闹的)。
在这件事里,这个男生很幸运,幸亏有监控证明了他的清白,否则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他将背上这一生的污点,或许还会更严重的后果等着他,“社会性死亡”不仅仅只是网络上的死亡,很有可能演变到现实中的严重问题,而这种问题出现时,谁又会对他负责呢?
最后还想说的是,从这个女生的道歉中她根本没有意识到她的问题所在,这并不只是一个冲动性的问题,而是不应该在未掌握真实事实的情况下轻易到网上传讹,不应轻易拿起网络这把刀子去杀死别人,不应利用自己“弱者”的身份去博同情制造舆论。这件事是扯情了,但其实现实中更多的是扯不清的事情,但如果都像她这样的人采用这类操作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那么会让多少人去承担本不该承担的后果。
yinyi63
首先,我个人觉得女生罪有应得,因为如果此件事情没有监控录像的话,男生百口莫辩,按照正常套路,舆论会一边倒,全部指向男生,而这个男生受到的处罚可能是处分,或者踢出校门,还有可能被警察叔叔抓走,事情一旦闹大,男生无地自容,再加上学校的圈子就这么大点,一旦传出不好的名声,对他影响很大,搞不好会有自杀倾向!
虽然此件事情经过学校的调节,两人已经和解,但是网上开始出现指责女生不道德的话题,虽说大家都对男生表示同情,但是我希望舆论到此为止,别让舆论同时伤害两个人!
最后希望女生好好反省,因为你一句话,差点毁了男生一辈子!
keven_
清华大学女生唐,这日吃饭去食堂,忽感屁股被人碰,就将学弟当色狼。要过对方就餐卡,指名道姓大声嚷,大家都来看一看,这个学弟心肮脏。
学弟急得直冒汗,连忙否认辩解忙,指天对地没有干,做了全家死光光。更可调取监控看,水落石出见真相。可惜唐某听不进,一意孤行继续狂。
随后将事捅上网,学弟信息全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网友骂色狼,都说堂堂男子汉,大庭广众太嚣张。学弟被骂泪水淌,证明清白想死亡。
幸亏次日监控看,果是唐某瞎眼眶,屁股学弟书包撞,根本不算事一桩。这下舆论立反转,指责唐某尽扯谎,芝麻大的屁事请,煽风点火太荒唐。
唐某一看转了向,搬离学校租了房。发文道歉诚意少,大喊自护本应当。道是查清就过去,众人不必再张扬。好像自己还有理,轻描淡写像喝汤。
此事我是这样看,唐某行事太张扬,遇事仅凭自己想,我行我素好逞强。明明可以查录像,偏偏不干乱主张,当庭羞辱还不讲,网上曝光更猖狂。最后监控还真相,才知学弟被冤枉,当面道歉都不敢,死猪不怕开水烫。之乎者也写文章,模棱两可想过关。你也应该想一想,人人出世有爹娘,你把自己当人看,别人也有脸一张。不作调查泼脏水,谁人心里会舒畅。换位思考要常想,当面道歉再别装。(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okleeyu
始作俑者就是她本人自己!网络怎么暴力了?难道可以容忍一个人肆意冤枉另一个人?给别人造成特别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失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受到侵害是应该发声维护自己的权益,可问题是清华女大学生没有受到伤害啊!恰恰是女大学生侵害到了男生!即便是道歉也说的模棱两可的不真诚,难道批评她不对?恶人总是先告状哈!误会一词用的不觉得心虚、寒碜吗?可以误会到把个人信息和污蔑利用网络传播侵害别人的权益,而不是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后来发现确凿证据却是她并没有像她自己说的那样受到侵害!用误会一词来解释女大学生对别人的权益侵害恰恰是双标行为!这是诬告!谁对谁错还用讲嘛?还都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暴力在哪儿?难道这种肆意诬告别人侵害别人的权益行为和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毫无诚意的‘不得不道歉’不应该受到谴责?清华女大学生的所做所为不是无辜受害者!但凡她道歉的真诚一点,大家不会反应这么大!而每个人对于错误的言论和行为是有谴责的权力的。当然,谩骂是不对的!
萧小肖
你有没想过,如果没有监控的证实!!那男生以后怎么办??开除是一定的!被一辈子骂名是一定的!!现在好了,证实不是性骚扰,女生来个当面道歉都那么难吗?傻逼!!什么狗屁清华大学!!就是一坨屎!!
浅堇
本人的观点是,如果这个女孩不公开道歉,恢复男生的名誉权,这位男生就应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这样的事情,你不仁就不要怪我不义。如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要听风就是雨,先要搞清事实的真相,等警方的结果出来以后,让警方来处理这个事情,该怎么做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走,不要结果还没出来,就把人家的信息全部公之于众,诋毁他人,让这位男生先死于社会,毁了人家的前程。
我觉得这位女孩,现在应该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马上站出来,通过公共媒体向这位男生郑重的道歉。
第二:还原事实的真相,恢复他人的名誉。
第三:承认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做法进行自我检讨,寻求这位男生的原谅。
第四:对这位男生所造成的影响,应积极主动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想对女同胞们说,虽然国家有法律保护你们,但是你们也不能乱用法律,有些事情还是要搞清楚了,再发表自己的结论。退一万步说,就算这位男生真的是不小心碰了一下女孩的臀部,也不应该大张旗鼓的来宣传这件事情,毕竟也不是什么特别重大的事情,还是要先给他一次机会,人生在世,孰能无过,如果是屡教不改,那真的就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一件小事没有必要去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宽容待人,放过别人同时也是放过自己。
通过这件事,我觉得国家应该要重视起来,诬告和污蔑他人,同样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可能对我们国家来说污蔑和诬告他人违法成本太低,大部分就是道个歉,还原一下事实的真相,但是很多人都没想过对被污蔑诬告的人受到的影响有多大,有些事可能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所以希望国家足够重视因污蔑诬告他人,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光事道歉或者还原事实的真相就好了。
最后想跟网友们说,现在也不要去过度指责谁,事情已经发生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让事态再扩大,就此于此。希望大家也放过这个女孩,要不然你和她又有啥区别?
以上是本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Clair
是无心之“失”,或是有心之“过”?在网络上披露他的个人信息,涉嫌侵犯隐私权,她应该受到谴责。所谓“当事人”应该循规范途径加以妥善处理,无权在网络上披露他人个人信息。
wolfwolfgod_
清华大学女生冤枉男生骚扰,男生成为网络暴力受害人,据说现在出现了反转,又改为女生遭到网络暴力。个人认为:
我更同情男生,女生是咎由自取。第一,女生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妥,她在网络上公布男生的隐私情况,使男生遭遇到了网络暴力。先不说这个男生并没有骚扰女生,即使是女生真的遭到骚扰,也不应该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理问题。两个人之间产生摩擦,应该在两个人之间解决,或道歉或赔偿,即使个人解决不了,还可以报警处理。不要动不动就借助所谓的网络力量,给别人造成舆论压力。
第二,女生没有调查事实真相,就随意公布别人的隐私,侵犯了男生的隐私权。这并不是为自己讨公道,而是在泄私愤。伟人曾经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做人要实事求是。在人多拥挤的地方,难免出现彼此触碰的情况,女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没错!但是,被有意骚扰和无意触碰,个人应该有所觉察,如果不能确定,就应该先去看看监控,弄清楚事实状况,再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就先发布男生的相关信息,让男生受到不明真相网民的暴力。
这个女生弄清真相之后,虽然道歉,但给男生的损失已经造成,难道仅仅轻描淡写的一句抱歉,就可以抹去带给别人的伤害吗?那是不是人人做错了事,都可以用道歉来解决?
个人认为,人与人相处应该多些宽容,少些戾气,出现问题一定要先弄清真相,再想办法解决。既不要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colorful毛猫
假如没有监控,假如在监控死角,这个男孩岂不是要被冤枉死,面对指责,百口莫辩,他可能面对的是全校师生的鄙视与指责,面对的可能是学校的处罚,也可能是开除或拘留,也可能他一时想不开寻了短见,也可能一辈子背负骂名,这后果有多严重知道吗,这岂是一句道歉就过去的事,为什么声讨,是因为她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在犯罪。这个女人太歹毒,早晚还会害人。
白鹅在水中
这些天,清华大学学生唐婧诬陷学弟对其性骚扰的事件引起了轰动,网络上相关文章更是铺天盖地,再度引发了对所谓女权主义的激烈争论。
唐婧在没有监控录像取证的情况下,咬定学弟触摸了她的臀部,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学弟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曝光,扬言要让学弟“社会性死亡”。后经监控录像证实,所谓的性骚扰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可以说,唐婧事件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男性在遇到女性诬陷时,如何维权的问题。
刑法对强奸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重视女性对女性的骚扰与诬陷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女人会随意以性骚扰为借口对男性进行指控,这种指控却往往缺乏证据而成为单方面的一口咬定。可以说,唐婧对学弟的诬陷,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疯狂网络暴力行为,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使当事人产生了轻生念头;如果录像监控出现了故障,无法取证,定会酿成巨大的人生悲剧,那么这个后果由谁来承担呢?可以说,唐婧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地诬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了!
但是,唐婧又是怎么处理这个事件的呢?她只是通过第三方向当事人表达了所谓歉意,并说什么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应该同时道歉,等等!坦白地说,唐婧的做法,真的有些太厚颜无耻了!这难道是道歉的问题吗?这已经是法律责任问题了!唐婧应该做的是以诚恳的态度向当事人公开道歉,求得当事人的原谅,以获得庭外和解,而不是继续胡搅蛮缠地把罪责的一半强加给当事人。
对于这个事件,受害的当事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并以法律的手段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只有这样,才能矫枉过正!
xyswa078
利用网络宣泄自己的不满或者是攻击他人,这种做法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因为任何一种攻击他人的方式都是双刃剑,在伤害别人的同时很可能造成自己的伤害。社会舆论不是任何人都能控制的,任何一个读者的思维都是独立的。同样一则消息,甲可能获得这种判断,乙可能获得另一种判断,丙可能得到的是相反的判断。由于受众不同,人们的思想交集的方式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伤害别人的目的可能会达到,但反杀伤的力量恐怕是发表消息的人说难以事先考虑的。
不可小西
凡事都要给别人留点后路才好,因为你把别人的路堵死了,逼得人家走投无路了,所以事件反转后,你自己也无路可走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做事留一线,日后好见面。众人对你不依不饶不是一定要置你于死地,而是你对此事反转后的态度。反转前你用心太过狠毒,就是要弄死这个学弟,一点余地都不留,置之死地而后快。何其毒也?事件反转了,你又轻描淡写、若无其事。完全忘了之前的歹毒。你又不是什么高大上的人,岂能容你任意挥斥方遒?学弟在学校领导的撮合下与你和解,可见这是一个良人。
难道真的是人善任人欺吗?未必!现在一应众人揪住你不放,就是要让你尝尝恶果。做了恶毒的事还不老老实实认错,火烧屁股了倒是着急了。你急什么啊?
细菌是个好鞋子
看热闹的不嫌弃事大,还不用负责任。看那些评论能感觉到“秋风扫落叶”般的无情。这比当事女生言语更激烈,明明是一类人相煎何太急
luyang
这个清华女把自私狭隘和无知表现的淋漓尽致,只在乎自己的感受,从来不考虑自己言行的对错和后果,以精致的利己主义自居,且毫无节操和担当。和解看起来好像是个能接受的收尾,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结果,那就是可以零成本诬陷诽谤他人,甚至道歉都轻描淡写,这将是个非常不好的开端。试想,当所有人都可以“零成本”利用网络诬陷诽谤他人,利用舆论攻击他人的时候,这种治安下谁可以独善其身?你能保证下次还有监控视频?
番茄酱
争论好几天了吧,就没有看见有“专家”为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模板出来。我这里就不辞劳苦,抛砖引玉做一模板仅供参考一下。怀疑自己被“性骚扰”后,先是当面质疑对方“你想做什么”,并观察对方的态度。若对方真的是个“咸猪手“,可以制止对方“得寸进尺”,保护自己。若对方是无意的,也就提醒他要注意看好自己的东西,避免引起更多的误会。如果从“观言察色”中,感觉对方是个“老手”,也不要轻易“发飙”,先查看监控视频,把证据稳稳拿到手,再杀个“回马枪”,让他付出适当的代价。虽然“老手“是历经磨炼,心理承受力超强,不是那种“恨不得马上钻进地缝里去“的。但这里还是那一句,年轻人要讲武德,不要动不动就“赶尽杀绝”。
亮晶晶
答案很简单 很多人本来就不介意网络暴力 社死 人肉什么的 甚至可以说他们是这些行为的发起者 实施者 这些人看待问题不是针对事件对错 而是个人错误 你错了 那们你活该被网暴 活该社死 如果你对 那们这些行为就是错误的 应该抵制 所以我相信 如果男方真的猥琐了女方 那们女方的让人社死这种错误行为 也会被认为是对的 是女性保护自己的方式
北极熊
双标,如果男女换位会如何?在古代女子无才便是德,处处事事保护女子;现在女权主义者有才有财,已经属于强势方,还要处处事事要求优待,各种作,男人太难~男孩为什么不愿意追女孩了?难道不值得反思一下?需要有房有车有貌,各种哄,各种伺候,社会风气舆论洗脑男人都是大猪蹄子都该死
中华
针对这件事网民们的观点没有错,既然这个女生比较任性的处理这件事就应该受到谴责 。说她是受害者没有根据。自始至终女生的表现都不让人接受,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布别人的隐私,就已经不对了,真相有了就应该诚恳的致歉来弥补自己的过错,而不是轻描淡写的一笔而过。难道大家对她的谴责错了吗?
月蓝雪
清华一女去食堂,为了让人社会死,找寻目标当色狼,看到学弟身边过,她称学弟摸屁上,视频真相一大白,清华女子丑态来,下次脱光让你看,看了说你耍流氓,今日失败不要紧,早晚有人掉坑里。
深蓝
唐靖,2019级清华艺术雕塑系,高考仅考了370分,靠画画画进的清华。
要知道如果没有视频做证据,以那个女人的嘴脸,男生不以死谢罪,不足以泄女生的愤!即便男生真自杀,女的也一定不会有愧疚,甚至会到网上求安慰!这就是现在所谓的公平!男的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须社死?女的错怪男的,对不起完事!就好比你怀疑别人骂你,你就捅死对方,后被证实人家没有骂你,你道个歉就想完事?不怕坏人坏,最怕坏人还有学问,这个学姐以后估计要害死好多人。
未知从容
这个女清华女生的事情我看了,冤枉学弟时不问青红皂白就指责对方为“色狼”,先给学弟扣“流氓”帽子,表现的很泼,完全看不出是一个正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没有半点知书达理的知性教养。冤枉学弟事后,给学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后,又以事情真相水落石出希望大家点到为止息事宁人,希望大家不要指责她而所谓的道歉说是误会!完全不提这件事情对学弟造成的伤害,完全不提自己冤枉人时的泼妇骂街一样的理直气壮吼吼叫叫,这种大学生用郭德纲的一句笑话就是“教育好了也是个流氓”!上这么好的大学,上出来也是个名牌大学混出来的滚蛋! 在冤枉学弟时面对网络对学弟的所谓网络暴力估计还洋洋自得呢,事情一反转自己被推到网络的风口浪尖上立马就是另一副嘴脸,这就是卑鄙。
咖啡屋
清华大学上热搜,起因是学姐与学弟之间一件已经微不足道的小事。但这件小事引发出来的一个新词“社会性死亡”,却让人十分恐惧,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先来弄清楚什么叫社会性死亡。社会性死亡也叫社死,大概就是说在公众面前出丑,丢脸到没脸见人,只能在地上找条缝钻进去的程度。说到底,这是一个信息社会特有的名词,就是在朋友圈、社交圈里曝光丑事,让当事人无脸见人。这相当于网络语“公开处刑”。
那么,事情的详细经过是怎样的呢?
一、清华学姐对学弟的误会最近,网上流传着清华美术学院一名女学生(学姐)发帖说一个男同学(学弟)在食堂里对其性骚扰,帖子中称,学弟利用书包作掩护用手摸了她的臀部。
假如事件是真的,这样的性质就属于猥亵。随后学姐责问学弟,并要求他出示身份证,声称要在朋友圈让他社交性死亡。学弟辩解说,他没有。可以通过查监控来自证清白。
在事情还没有水落石出的时候,学姐就将学弟的个人情况、身份证号等信息在朋友圈和院内校群里爆光。通过网络的发酵,这件事情成了网上热搜,学弟几乎受到了全社会的遣责。
可没想到剧情马上有了反转,通过查监控,学弟并不存在猥亵学姐的行为,现在换成了学姐上热搜,即使她多方道歉,并且删除之前的帖子,但依然无法遏制事件的网络发酵。
如今变成了学姐成了社会性死亡的主角,她的个人信息、头像等均网络上曝光,她成了全民谴责的对象。
其实从这件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不过是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事件发生时间正值吃午餐时,进过大学的人都知道大学里午餐的那个场景,几乎是人挤人,难免有点磕磕碰碰撞撞之类的小事情。
一件小事弄得满天皆知,两个当事人都受到了谴责,均在有意无意中被带入了网络暴力中,实在很不该!
二、从事件中可以看出什么问题?如果要问我对这个事件的看法,我觉得事件当中可以看出学姐的问题比较大。
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她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有这种意识是好的,可以让社会中一些真正的“咸猪手”无处下手。对女孩子说,假如人身真的受到不正当的侵犯时,敢于站出来说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
其次,要维权时,必须先搞清楚事情的真相。因为学姐错在反应过激了,且处理事情的时间点不对,应该在查了监控证实学弟确实存在不当行为之后才发怒。可惜她尚未查清事情真相就胡乱发脾气,这一点有些反应及情绪过激了。
再次,学姐的处理方式不当。即使学弟真的存在着咸猪手的行为,那也不是任性的将他的个人信息在社交圈曝光,让他社会性死亡。作为一名清华大学的学生,应该知道曝光他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最后,学姐的这方不当处理,容易引起蝴蝶效应,对当事人的尊严和身心构成了污辱,影响当事人以后的人生。幸亏学弟心理素质较好,如果换成是一名女生,恐怕以后真的无脸见人了。
三、小事背后折射的问题学姐虽然及时跟学弟道了歉,并且删了帖子,可是在信息社会,有些事情一旦爆光到网络上,有时是覆水难收的,特别是对于咸猪手这样的事情,何况又套上了清华大学这个名校的名字。一件小事引起了蝴蝶效应,受到全社会人们的关注,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一个清华大学的学生,应该意识到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对个人声誉的影响的难以恢复性。从这件事情的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学姐有些大惊小怪,反应过激背后反映的是她任性的特点,动不动就要置人于死地?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心理。
作为新生代的00后,他们的人生观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如果运用不当,也容易适得其反。
那么对待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1、首先肯定要搞清楚事情的真相,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就如这位学弟说的一样,可以通过查监控来证实自己的清白。2、即使学弟,真的有了咸猪手的行为,那么作为学姐当场就可以用身体直接抗拒,来中止对方这一猥亵行为。3、赶快避开当事的现场。若当时真的存在这样的行为,作为学姐应该迅速跳开,与对方隔开一定距离,让对方不能继续得逞。4、留下有关监控资料,选择报警,交于警察处理。如果性质实在特别严重,可以通过法院进行上诉,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一定要避免出现像清华学姐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害人,也害己。
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应该教女性对于咸猪手这类事件的正确处理方式。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咸猪手行为可以怎样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人,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犯刑法的,将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女性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一定要知道法律的界限,要知法,懂法,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切忌出现任性和不理智的行为,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杨舒涵-YOUNG
回答:这个学姐怎么说呢?
颜值中等,长相一般,普通人,大众脸,
她说学弟背包触碰到了她的臀部,对她有性骚扰,
是否对自己颜值过于自恋和自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比她漂亮,高颜值的女生多的是,即使真的有性骚扰,那也很难把她当性骚扰的目标。
当然,这是一种假设,没有绝对的。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对于性骚扰这种事,当然是为人所不齿和违法犯罪行为。
为什么这个学姐在学弟碰到她一下,反应那么大。
大喊大叫,把学弟当成色狼。
这明显是以为学弟是对她有意思,喜欢她的追求者。
她的内心应该是处于又惊又喜的状态。
喜得是有人追求她。
惊的是这个学弟长得不帅,然后让她感到很失望。
从她对这名学弟的描述,这个学弟长得不高,才1.6米高,外貌普通,加上又带了一个眼镜。
让她觉得这类型男生也敢来碰自己,
要给他点颜色和厉害瞧瞧。
现在的大部分女生都是颜控,喜欢看脸说话。
这就是现实。
如果换一个帅哥上去,不小心碰到了她的身体,她可能会主动向男生说声对不起,和主动示好.
女生很多时候在不同人面对会有不同的表现。
会持双重标准。
因为你不是帅哥,不是她理性中的类型,所以,只能是对不起啦,
你这样碰我就是性骚扰,没什么可说的.
我也要曝光你,让别人都知道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这个学弟呢?
太年轻,对社会人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
没有经验,估计恋爱都没谈过。
谈过恋爱的人,对学姐的指责就是另外一个做法,
既然你说我性骚扰,可以,我正准备打算追求你呢?
这是我追求爱情的方式,
我是个用情专一的人,喜欢你哦。
咱们这是第一次正式的接触。
多了解一下彼此吧。
你让我“社交性死亡”那就我趁机拉近一下双方的距离。
把事情坐实,做稳。
让你无话可说。
以其人之道还以其人之身。
繁花落尽╯
你这种说法就是罪过,把社死当成轻描淡写。明明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在你这里只是误会。那么我们网民也没有错,大家积极曝光这女人就可以了。我们也是误会。
yuvia
一分为二看待问题,此次事情的发酵,1、至少提醒了全中国的男士,远离女士,女士屁股碰不得,即使不是故意的也有风险,有一首歌说的,山下女人是老虎,老虎屁股摸不得是古训。2、提醒女士,在光天化日之下,屁股被碰别那么大惊小怪的,也不是什么圣物。
Agirann
始作俑者就是这位清华大学的女生。她不是要让那个男生“社会性的死亡”吗?可见,她是知道有网络暴力的,她的目的就是想把这男生置于死地。所以在真相还没有出来之前,还没有看监控录像的时候,她就把这个男生所谓的骚扰事件发布到网上,发布到朋友圈,她的目的并不单纯。可惜呀,有监控录像呀,监控录像证明了这个男生的清白!
清华大学的女生挥舞着网络暴力大棒,本来是想让别人“社会性的死亡”,但是,自己却落了个“社会性的死亡”,让广大的网民所唾弃!
再就是,清华大学这个学校办学方针真的有问题,国家应该彻查一下!
daphly
网暴男生,自招鞭挞,自找苦吃!清华女生太过做作,太不自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控男生“性骚扰″,并在男生告之个人信息后,进一步曝光网络,以期将男生搞臭,身败名裂。
然而,事态并没有按照清华女生的“设计路线图″发展,监控还原了事情的全过程。监控显视,男生完全没有女生诽谤的情节,事实证明,女生过份“警惕″,自以为是,毫无根据地栽赃男生!男生是大大地被女生冤枉!
事态真象大白,清华女生的处境逆转。舆情发酵,群起攻之,让她很不好过。这不是自找的吗?
清华女生的这次教训,不可不深。作为校友,师姐,怎么可以在未查明事情经过,没有学校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公开网络曝光,造成网络轰动,败坏男生名誉呢?!凡事,都应该冷静,男生同校,跑不了。为啥不报告学校,听校方安排,调取监控,弄清事实,而是冒然曝光,“偷鸡不成蚀把米″,毁人不成,反伤自己!
陆斌
女人为出名,靠脸蛋,靠颜值都没错,只是这女人不拘一格,另辟蹊径,非要靠屁股蛋出名,来博眼球,刷流量,曾热度,不愧为"清华"的"高才生",老夫佩服啊!
斌锅锅
呵呵,题主的立意好搞笑,谁错了?这问题还需要问?还如果说有呢,按你的模式,如果男生真的骚扰这个女生了,那是不是应该说,“那么谁错了呢,如果说有,那男生应该在确认该女生很乐意接受这样的骚扰之后再伸手”
~夏天的叶子~
清华大学,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能以高分踏进这所中国名牌学府大门的人,其智商都不会低,其知识结构都会比较完善,那么其在未迈进清华大学大门之前,对高中时期学校开设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课的学习成绩的考分也一定不会低,可正是这种各门学科成绩都很优秀拔尖的人才,却用一种可恶行径冤枉自已的同学骚扰自已,并对同学进行网暴,这足一说明施网暴者不仅是个品行低劣自以为是,且是个有点自做多情之流。通过这件事,就要反醒我们的学校教育,不仅要注重对学生科学知识的灌输,亦要提高对学生德育教育的水准,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如果我们的学校只注重培养学科成绩的优秀者,而忽视对学生健康高尚人格品行的培养和教育,那么都只能说我们的教育是不成功的。
葡萄籽儿
万物皆法楼主:这个女生是始作俑者,她受到社会上的谴责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事情、也是她应该得到的惩罚!这个女生怎么成受害者了呢?按照楼主的意思那些被枪决的及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都是受害者了吗?不该对那些罪犯惩罚才对是吗?楼主三观不正!
zwl_kevin
此女即使想成名,也没必要非要踩在别人的头上吧?她以为她是牛顿吗?这下可好,真的“出名”了,但是她享受吗?现在网络发达,希望谨言慎行!
dopamine
或许与颜值有关。学姐觉得自己长得美,当然有理由相信别人是咸猪手,上网宣传一下或不定成了网红,同时又除了一个坏男人,何乐而不为?而如果觉得自己长得一般或者是别人眼中的丑女,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自信去诬陷别人。这算不算利己主义者呢?
猫猫cc
应当网爆此女的所有资料,看看此女如何在男权世界里立足? 如果我是一家知名公司的老板,恰巧也是此女求职意向公司,我绝对会教会此女在男权社会里应当如何摆好姿势被调教。可惜我不是!希望未来某一天有哪位老总能曝光调教此女的姿势。
13egg
有枣没枣先打几杆子再说,只能说高智商低情商的清华腚妹脑袋长在屁股上,进行网暴是手段目的是要男方“社死”,捎带捞一块闪亮的贞节牌坊加冕。
demmy_925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用以形容当今"天眼"最恰当不过。否则,清华学弟可真跳入黄河也洗不清。既然事实清楚了,是否可向法院起诉那位唐师姐对小师弟的书包性骚扰呢,公开向书包道歉,赔偿书包精神损失费?!
花花大师
还没弄清楚就人肉别人!还社死?你这么毒的?舆论压力多大你不懂吗!好了现在你出名了很多人一定会去骂你也是你自找的!自己应该被社死!感觉你的家人也要被牵连!学的东西都到哪里去了就学会一个社死?
老克
忍气吞声,清华大学教的学生举了个好例子!那女真相前如此嚣张,真相后如此敷衍了事,没有学校的压力?很难让人相信,清华这样的名校培养这样的女学生,男生事后这样的反应和表现,让我联想到清华培养的是乌龟,而且是缩着头的
占少
敏 。
Susie_new
自己按照喜好定把~~
忘采纳,谢谢。
脚踏车小公主
冰茬
潇湘玄幻多,穿越也多 小说阅读网的玄幻少但有几个写的很好、穿越多、
夜之华
当然如果刚写还没签约,建议你先了解这两个网站,如果是一时兴趣,就继续在起点混,如果想赚钱,就看看那两个网站的福利,小心点,别乱签合约哦
hdcqq
宫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