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法律的魅力
小说完结被判抄袭退稿费
magicyy
别说不公,犯了就犯了就该刑罚!
至于罚重罚轻与不是横向比较,刑法条例上限下限区别,你说冤你别犯呀!成人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毒害青少年毒害下一代就该重罚!
跃跃猫
从2017年到2020年,整整3年,维权作者萧如瑟终于赢得了官司,最终判决楚乔传作者潇湘冬儿需要赔款5万元,并在社交平台连续道歉10天,以此消除抄袭造成的影响。但是这份判决的处罚力度太轻了,这无疑是助长抄袭者的气焰,让文学原创走下坡路。
01、抄袭者所付出的代价太低,5万元的处罚根本不痛不痒楚乔传的原作者潇湘冬儿凭着这本抄袭缝合之作,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众多的粉丝追捧,很多人称她为“女性特工穿越小说”第一人,可谓是标准的名利双收。
潇湘冬儿写的《特工皇妃楚乔传》,被改编为楚乔传之后,由赵丽颖、李沁、林更新、窦骁等知名明星进行主演,创造了极高的收视率,这部电视剧作品在很多视频网站上都冲刺到了第一的位置,斩获了无数的书迷和剧迷。这部楚乔传的收益颇丰,潇湘冬儿自然也是赚的盆满钵满,她的收益是无数个5万元。
这处罚的5万元,对她来说真的是不痛不痒,根本不值一提。她当初付出的只是搬运时间,把其她人的劳动果实窃取过来,改头换面,替换个关键词即可,然后再东拼西凑,一部“著作”就出炉了,如此省心省力,基本上算得上是个一本万利的好买卖。
02、读者只顾读得爽快,看得过瘾,并不太在乎是否抄袭此外,潇湘冬儿抄袭被石锤之后,对她的名声并没有啥太大的影响,反而让她的粉丝更加维护她,更加的追捧她。
起初原作斛珠夫人的作者萧如瑟进行正当维权时,楚乔传的粉丝却反而跑过来骂她,说她眼馋别人的成功,指责她炒作蹭热度,为什么之前一直沉默,偏偏在楚乔传从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的时候,站出来指责别人抄袭?
再说了,天下文章一大抄,有本事你也去抄啊?你就是嫉妒人家的红!我家冬瓜也道歉了,像她这么诚实的人已经很稀有了,你还想怎么地?
这种干了错事不让说,还反咬一口的做法,让原创作者更加的心凉,也坚定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不过话说回来,一些读者只顾看得过瘾,却忽视了抄袭这种原则性的问题,等同于抄袭者的帮凶,是他们把原创者往绝路上逼。
03、文学原创过于艰难,维权更加艰难,很多人习惯于“借鉴”,放弃原创在快节奏的生活时代,真正对文字感兴趣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而文学原创者更加稀少。他们通常为了构思一个情节,或者提炼一段文字,会熬夜到凌晨3、4点,一日三餐也不能正常地吃。而他们深思熟虑创作出来的精华,却并没有多少市场,反而被抄袭者拿去拼凑赚钱牟利。
这种悲惨的现实,让更多的文学创作者放弃了思考,放弃了对于文字的精心雕琢,直接搬运和借鉴别人的劳动成果,难道不香吗?这样省时省力,更容易火,就算抄袭被查,粉丝也帮你说话,处罚也不痛不痒,我为什么不抄袭呢?要是全职创作,连口饱饭都吃不上,连条狗都养不起,我为什么还要坚持原创呢?
因此,让抄袭者得到重罚,让原创者有更好的出路,文学才能有更好的发展,不然大家都会一起走向沉沦。
爱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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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看小说老是闪退是怎么回事
sarywangjing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女子写淫秽小说的情形是符合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如果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对女子的判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这个判罚就是合法的
月亮船
现在写玄幻的小说杂志基本上没有,如果有也大概就是飞魔幻和龙文。龙文基本都是连载,所以楼主可以扑了。飞魔幻就看你文笔咋样了,大概就是50-100左右。发表的门槛很高的,如果楼主是第一次发表小说,那先在网站上写长篇吧。而且不能走俗套,要是废柴逆袭什么和洪荒流的,先去学游泳,以防被淹死。像那种杂志社基本不会看你一眼
原贴:小说发表,稿费
bittermoon
被抄袭了才好呢?说明你的书还有人看!
如果你写的书没人抄的话,那你就要好好想想了.......
至于稿费你只要有的拿就行了,毕竟你是新手。别人转载,抄袭那样还可以提高你的知名度。
flywhc
性文化很重要。。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性文化很重要。。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性文化很重要。。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性文化很重要。。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性文化很重要。。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性文化很重要。。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性文化很重要。。谁希望自已儿女不生孩子。??
依云矿泉水
闪退,多指在移动设备(如iOS、Android设备)中,在打开应用程序时出现的突然退出中断的情况(类似于Windows的应用程序崩溃)。多表现为:应用程序画面一闪而过,随即退回到桌面。
原贴:掌中云小说闪退
cylvia
原贴:小说发表,稿费
QQ空间用户19006099
原贴:七猫小说为什么闪退?
Blitheangel1121
原贴:七猫小说为什么闪退?
August酥油茶
本来网络小说就良莠不齐,有些小说的三观是很可怕的。如果青少年看多了这类小说,后果不堪设想。
你觉得有人往你家里扔垃圾,你可以忍受?肯定不行。
但如果有人往你孩子家孩子脑袋里塞垃圾,你觉得是小事?
这种小说为了吸引眼球,完全没有下限。青少年的三观尚未成熟,这类小说,无疑是一种可怕的精神毒品。慢慢的侵蚀人的思想。本来明显不对的一些事情,因为那种小说里描写的很酷,孩子可能真的就会认为是一件很酷的事,进而去模仿。
我一直以为,文字工作者是应该有基本的良知的。为了获得阅读量,把文字转现。而完全没有下限,扭曲三观,是很可怕的。
有人可能觉得她只是写写文字,不是杀人放火,这样判有些重了。但是杀人放火,伤害的可能是几个人。可是藉由网络,小说的传播范围是很广的。因此受她她小说中扭曲的三观毒害的人,绝对不在少数。而且听说她小说中还宣扬和幼童的性行为。这完全是不能忍的。
希望国家能加大对网络上一些毒品小说的打击力度。
小网
看题目,一般人就想的是,不过是写小说,可能有些色情描述,我国不是很多优秀的文学作品也有吗,怎么她就十年了呢?
但是个人认为这种错觉,不过是部分媒体的一种避重就轻的误导。
根据现有法律判刑十年很正常首先,她触犯的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先看这个罪,重点还有两个字牟利,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己写给自己看,或者你就小范围给他人看,都不构成该罪。
但是该女子,是出版成册进行印刷了7000份,并从中获利了15万元。
15万元,多不多?也许对很多人来说不多,但是根据该罪的处罚,该女子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法定量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也许会有人说,当时指定此类司法解释时,年代久远跟不上现如今的经济条件,10多万怎么就情节特别严重了呢?
这点的确有此类改正余地,但是且不说现如今司法解释并没有更改,就说7000册这个数量,依然属于严重的范畴。
这就是法律规定本身如此。
言论自由,色情和艺术的区别可以说基本上所有的国家,所谓的言论自由其实都建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比如你不能诽谤他人,造谣他人,不能散播恐怖言论,这时候你可以说你这是言论自由吗?
再说很多人说的一些艺术作品也包含了情色部分的描写,怎么就她写就淫秽了。
首先我国对于淫秽的认定,真不是你写这个就算,也是会从几个方面考虑的
比如,所占的比例,各种表现手法,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应当添加的,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你可以理解成,所谓的情色描述是为了服务情节,凸现中心思想,还是单纯为了满足他人的感官刺激。
让我们来看看该女子描述的情节,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
你告诉我,这种是为了表达什么艺术思想?
所谓的色情和艺术,我相信很多人明明是懂得区分的。
也许很多人可以说,谁长大没有看过这些呢,是不是故意针对男男性关系才这样。
但是个人认为,男男也好,女女也好,男女也好,也许你在一个有辨别能力的年龄阶段接触还好。
但是让其泛滥其实很可怕,你可以想象你儿子无意中上网看见小说,描绘的是男学生强奸男老师吗?强奸这其实并不是世俗认可的正常性爱关系
另外,我真心希望能够提高我国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的普及。正确看待相关行为,学会保护自身。
大果果
他的重判是现代传播太发达了,如果没有大面积传播还好,有的话这10年也不重了,我头次听说,打算找来看看,对于心智成熟的人来说也就是大千世界中的浓重一笔,对于另外的人来说就不好说了,影响导致可出现的后果不可预估!
暗夜女王Chelsea
这孩子这么命苦,生不逢时呀,这么多年娱乐圈不光不说,也不是写,而是身体力行,都名震华夏没丝毫违法,反而名气飚升、粉丝缠绕,大有快速发展之势;他(她)们吃香喝辣、金票大大的。你想来点文明的,暗着写写书,偷偷卖点钱,可是你运气确实不佳,刚刚架起枪炮轰击娱乐圈乱象,你撞上了,多么不幸,多么悽凉啊!
老孙
对于该作者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当。作者已经是成年人理应明白她的行为是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意料之中。
一、法院判处其10年6个月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女子制作淫秽物品,还自己印刷7000册,获利达到15万,根据我国行为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达到1000册以上,获利3万到5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超过以上数额5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很多人可能认为,就是写个小说,是否量刑过重!
如何认定为淫秽物品,法律规定是有严格的标准的,更是有专业的验黄师进行甄别,而且该女子写的东西也是不堪入目,流传开来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对于该女子的量刑,完全是根据她的犯罪行为和涉案数量、金额确定,尤其是传播范围较大,影响人群交广,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
三、网络文学是新兴的一种文学,近年来发展的越来越快,有出现了很多的优秀作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违法分子也乘机想要获利,制作传播违法物品,网络上并非法外之地,违反法律一样会受到严惩。广大网友也应该一起抵制这种有毒作品,切莫让这“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对于自己文学创作,这是作者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必须要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任何地方、任何时代都是这个道理。
哈柔
我认为这是咎由自取,我简单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淫秽物品的具体内容所谓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图书及其他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淫亵性的具体描绘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的描述或传授性技巧;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淫亵性的具体描写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与性变态有感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二、淫秽物品的危害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人们产生了性的羞耻感情,形成了性行为的非公开化的共识。这种共识使普通人在内心中形成了一种正常的性行为观念,这种性行为观念,对约束人们的性行为,维护正常的性行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淫秽物品的危害主要有:
一是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或者说使人类性欲的自然发展变为非自然的发展。二是有害于普通人正常的性观念,或者说使普通人产生羞耻感、厌恶感,如果允许这种物品公开化,则必然使普通人的正常性行为观念受到损害乃至逐渐消失。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总的来说,安徽女子写淫秽小说卖钱,如果法院查证属实,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未尝不可。
(了解、咨询更多的法律知识,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律法学道”,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faikou3
做人做事都要有底线的。做人要有道德的底线,淫秽小说害了多少青少年,谁家没有孩子,谁不是从青少年时代度过的,不能为了金钱丧失道德底线。做事要有法律的底线,人要有敬畏之心,法律的规定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如果大家都不遵守,安全感何存。总而言之,赚钱要有底线。
Sherry~
哪一行业都能赚钱,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你有写作的才能,为何不与时俱进?现在的网络写手还是很有前途的,比如自媒体,年轻人也都喜欢看的。
扶摇万重兮
网络色情小说屡见不鲜,清一色的男欢女爱,男女主角都是小舅子和嫂子,公公和媳妇,姐夫和小姨子,情节让人血脉喷张。当高潮部分,继续欣赏就必须进入公众号,然后是付费。这和安徽女子出书牟利性质是如同一辙。都是编造乱伦,都是牟利,都有受众群。而安徽女子判了10年,网络色情小说是法外之地吗?
色情,唯恐避之不及,可又是生理诉求。真刀实枪的卖淫嫖娼,改革开放后死灰复燃,年年打击,年年复发,其社会腐蚀性比色情小说更严重。在处罚时,顶多罚款.行政拘留。组织者,也就判个三.五年。
安徽女人的量刑,十年刑期有点过重。牟利15万只是笼统的概念,时间成本,印刷成本,7千册黄色读本是否全部售完?在判决时也要全面考量。最重要的,应该参照卖淫嫖娼的标准,还是适合的。
害人之尼玛
到底被被判10年重不重,我们先不考虑,先来理清几个问题!
这个女子有偷有骗损害他人利益吗?有故意推送内容给未成年人吗?有使用会上瘾的东西误导别人走上企图吗?要不要看这些内容取决于谁?孩子的教育方式和谁有关?
想一想,若是按照这样的标准,写点污秽的小说就被判10年,那要是在日本就一定要枪毙了吧!是我们比别人更加的佛系,还是他们太低劣。
不和这个变态的国家比,那欧美各国也会这样判吗?
在工作程度上来说,她是安守本分的。写小说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赚钱,这个文章的读者可以屏蔽,可以举报,但也不至于对作者判10吧!
ps:我的意思并没有说这是对的,有句话叫做:入乡随俗,在中国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要不然就去国外(但不守法的人那个国家也容不下)。
只是我觉得,判得真的重,和那些有些偷啊骗啊直接损害别人利益的相比。
摇蚊饺_子得其乐版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刘某某的判刑没有问题。因为刘某某通过贩卖淫秽小说共计获利15万元,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牟利15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所以对于刘某某的判罚结果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是我认为结合刘某某淫秽小说传播的危害性来说,这种判罚没有问题。
先说说事情始末: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而这个“天一”的真实作者就是女子刘某某。
30岁女子刘某某为牟取暴利,编写了一本淫秽书籍。该书有专人校对,专人印刷,专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短短几个月时间,销售了数千本。此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为淫秽非法出版物。前不久,芜湖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发现刘某某至今已经销售7000多册获利15万元,而且是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售卖淫秽小说,而且其小说的内容大多比较重口味,因为她写的不是普通的情色内容,全是幼童,男同等异常重口的内容。这已经流出去的7000多册的小说对阅读者造成的影响,不用多说,危害性不轻。
刑罚究竟重不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根据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来看,女子通过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15万的数额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规定。
大部分人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是认为,如今15万的数额就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过重。而且依据的司法解释是98年的司法解释,距今20年的情况下,这种数额应当予以调整才是。
但是我认为本案当中即使数额予以调整,还要区分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如果15万放在一线城市确实数额不高,但是如果在偏远山区的话那么该金额就可以说是天价了。最好的方式应当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规定才是。
baosenjie
已经有法律界人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我再从自己的角度谈一谈对这件事的看法。个人认为该女子被判10年合法也合理,没问题。
其实,精神文化方面的污染造成的影响要比某些刑事犯罪更甚。当我们一直诟病青少年犯罪时,是否想过他们或许就是某些暴力、淫秽制品的间接受害者?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有些人显然为了金钱丢掉了道德。据说该女子这本书,主要就是男男耽美小说,其中还涉及男童、师生等等无底线的描写,可见其传达了多么扭曲的价值观。
有人会说,类似《金瓶梅》等书是不是也属于此类呢?这种论调纯属强词夺理,以偏概全。真正的艺术作品和淫秽作品其实有着很大的区别,能够被称为艺术作品流传下来的,多半都有其内涵和价值。而另外一种则是毫无价值地传播淫秽思想,甚至完全是建立在变态的臆想之上。打个简单的比方,《泰坦尼克号》等著名电影中也有两性的镜头,但是,它们明显和那种露骨的情色电影完全不是一种性质。你要非抓住其中一点来混为一谈,那就是耍流氓了。
客观地讲,类似该女子所写的这些东西对于价值观成熟拥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来讲,或许影响有限,这也让人产生了危害不大的错觉。但是,如果让正在成长期的青少年看到,影响无疑是很大的。
最终,该女子因为印刷7000本,获利15万被判刑10年,有人说处罚有点重。重就对了,对于这种行为的依法严惩,才能起到警示后来者的作用。如果每减少一个这样的作者和作品流出,就有可能避免几十个上百个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从这个意义上讲,10年不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