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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谈谈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医学家,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一、宋慈之前的宋代法医学
法医学远在秦汉时已经萌芽,但长期以来一直是“个案”行为,五代时和凝父子始汇集史传所载平反冤狱等案件,著疑狱集三卷,以供司法官员参考,只是史料汇编,没有进行科学性研究。
随着宋代医药学的发展,对于人体器官的了解成为一种时代的需要,庆历五年(1045年)宋军平定欧(区)希范叛乱,在处死欧希范后进行解剖,派医生及画师观察并绘制人体器官的位置与形状,这就是著名的欧希范五脏图。
北宋末年泗州(今江苏盱眙西北)地方官在处死刑犯后也进行解剖,派医生和画师绘制内脏图,称存真图史称:“实有益于医家也。”这种原始的解剖学,为法医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北宋前期,官员判案往往不重视证据,自宋神宗以后,官员大多重视依法判案,重视证据,各种类似的案例,有助于官员们判案时参考。史称:“王安石执政以后,士大夫颇垂意律令。”
两宋之际的赵仝编撰疑狱事类,当是分类纂集各种刑案,以便官员查检。南宋高宗时,郑克以疑狱集、疑狱事类两书“皆未详尽,因增广之”,起自春秋时郑国子产到宋朝的三百九十五事,纂为决(折)狱龟鉴二十卷(传世本为八卷),分为二十门,企图从中找出规律性,也为法医学提供了历代的案例。
在审理致死人命的案件中,验尸成为取证的重要手段,但是“重以仵作(验尸吏)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验尸的证据真伪完全操纵于胥吏之手,为消除这些弊端,宋孝宗时,两浙西路提点刑狱郑兴裔创制检验格目。
淳熙元年(1174年)五月颁行于全国,“吏不得行其奸”。检验格目分为初验尸格目、复验尸格目(三验及以上同复验),规定:“非理(非正常)致死者”,须经复验,然必须以棺木埋葬,“并不得烧化”,以备日后如有必要,则进行第三次及以上复验,如擅自火化,则“必有情弊”,要对有关官吏进行追究。
初、复验尸格目都必须填明“已死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一式三份,一份留给死者所在州、县,一份给死者直系亲属,一份上报本路提点刑狱司。检验格目的颁布,为法医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但检验格目只有文字叙述,不便操作,因而湖南、广西两提点刑狱司已先后“刊印正背人形(图),随(检验)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于检验之时唱喝伤痕,令罪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著押”。
嘉泰四年(1204年),经江西提点刑狱徐似道奏请,诏颁刊印检验正背人形图于各路提点刑狱司,作为附件随检验格目一起发给检验官员使用,使检验尸体的进程更加规范化。而无名氏的法医学(或具有法医学知识)著作内恕录等多种亦已问世。
二、宋慈与《洗冤集录》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1186—1249),曾任广东、江西、广西、湖南提点刑狱,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自序),撰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于淳祐七年(1247年)刊行,是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洗冤集录》对自杀与他杀、暴力死与非暴力死、机械性死亡及其原因、毒死、病死、受伤死等,都有比较科学的论断。如对于自缢和被勒死后假作自缢的区别是:“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痕迹浅淡……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还对被人勒死的各种情况及不同的绳痕加以区别。又如区别溺水死亡与被打死后推入水中,自己“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不拳缩”。
又如“凡生前被火烧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若死后烧者”,“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等等,都是符合人的生理机能反应原理。
再如“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这是因为光线透过油绢等物时,吸收了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之故,符合现代光学原理,与现代法医学以紫外线检验骨伤,异曲同工。
《洗冤集录》中虽也有一些不科学的论述,但大多数论述符合科学原理,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第一部专著,比西方同类著作早了三个半世纪。自南宋刻印以来,成为历代司法官员进行检验的指南,元至清虽有不少新的法医学著作,但无不以《洗冤集录》为蓝本。
自15世纪至20世纪初,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德等文本,成为很多国家审理案件时参考及研究法医学的重要参考书。时至今日,《洗冤集录》仍然是一部很有价值的法医学文献。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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