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行为多数是属于侵权的。
同人作品的创作意图和最终呈现的形象本身,原著作者是否认同的意愿非常重要。
但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同人小说,同人视频之类作品如果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了侵权。
lisadu2014
这类行为多数是属于侵权的。
同人作品的创作意图和最终呈现的形象本身,原著作者是否认同的意愿非常重要。
但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同人小说,同人视频之类作品如果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了侵权。
随心远行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政府、法律承认耽美和同性恋
所以写这些不算犯法 侵权 所以才会出现“薇薇熊”抄袭大批网络耽美小说 而不好追究责任的事情
但是在日本(人家连色情业都合法)
他们很注重名誉权什么的 写的同人小说在日本是侵权的
所以 如果写得好 要出版的话 在中国是不麻烦的
但是 如果人家原作者看到了的话 很有可能会起诉的
笑眯眯的小红马
不是
例如同人文
所谓同人文,就是“同人之名以为文”,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以此表达新的思想感情,揭示新的道理。正因为它“同人不同文”,一部原创作品往往可以有无数篇同人文,作品的生命力就再次得到延展。
同人文的作者首先应该是原作的读者,对原作的理解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二度创作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定义的“完美”,原作不同于自己审美观点或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地方,将会在同人文里加以改进,原作人物的性格也会在合适的地方得到彰显。这些“改动”“移动”从出发点上可以看作与原作无优劣之分,因为文学即人学,文学作品就是作者观念和情感的集中展示。经历的不同,决定了作品的多样。围绕相同人物的“多样”,可以使人物性格更加饱满,更加真实,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存在。这种存在使得这一系列作品及它们所产生的影响更加完整深入。这种存在,至少可以让同人作者们产生心灵共鸣,体验到文学、人格、道德上的快感。
同人作者在重组人物性格时,由于不用花太多心血在“创造”人物上,因此会更注重人物特性和人群共性的结合。相对统一的性格特点给了同人作者发掘内在关联的空间。所以读优秀同人文的时候,可以发现“所写即我想”。个人内心最原始的脆弱和欲望被一语道破,刹时,更多的是认同与感动,与原作走得就更近了。
写作同人文时,笔下的人物不可能与自己完全无关,或是相似,或是相反,但只要有“我”流于笔端,多个“我”有条不紊地结合为一体,笔下的人物就代表了众多人的通性,有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和继续存在的魅力。
除去同人文本身,写作同人文的过程也是一种乐趣。首先对原作细细品味一番,然后构想出新的情节和环境,种种原创中不易驾御的背景都可以尝试:科幻、历史、神话、后现代、战争、武侠。只要合理,每种内容都能出彩。任何生活上的感触都可以作为素材。写一篇文章,与志同道合的朋友交流,不亦乐乎?
不过,由于同人作者写文章并不以发表为目的,大多数属于自娱自乐,因此有的同人文涉及自杀、同性恋、心理畸变等敏感的社会问题,又需要读者慎重阅读,去伪存真。
总之,同人文是一种新兴的文章形式。虽说我们希望文人学者化,希望当代主流文学得到净化,但对同人文这种争议颇多的文体,不妨先认为“同人于门,无咎”吧。
从本意来说,“同人”一词和同性恋没有关系,它来自日文,意思是“相关”。“同人小说”即从某些人们熟悉的故事、人物中衍生出来的文学作品,如圣斗士同人、火影同人、猫鼠同人(展昭与白玉堂)、足球同人(以真实的球星为主人公)等。
但在实际当中,网上能看到的同人文中确实有很多是关于同性恋的,即所谓的BL(BOY‘S LOVE的缩写)。作者一般是文学女青年(“同人女”),喜欢看帅哥配帅哥,于是把各种故事里的男主角、男配角配对,描写他们之间的情感故事。其中被普遍认可的配对称为“王道”,个人认为,今天的同人小说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为女性读者而看的情色小说,呵呵。
米七七
玻卜安
原贴:求好看的金庸作品的同人
Karl-Lu
我作为写手的角度上说一说吧,虽然我是一个小扑街。
但是我慕名过的大佬们,一般都不会对同人作品加以限制,更有甚者,非天夜翔还特别注明了,同人小说的作者可以不用向他申请,就可以用他非影视化小说世界观,诸君使用愉快。用我们扑街写手的话说,这种是算大神作者起码的气魄。
其实我说实话,同人对于原创来说,真的是一个促进的作用,我说更严谨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真的是一个宣传的手段和途径。
我就举一个例子,多少人是从b站up主夷陵王祖贤那里知道,千山茶客和她的将门毒后。弊可能就是对角色有抹黑,但是一般写它的话,都是真正热爱这个角色的,所以即便可能有超出原著的地方,但是人物基本性格是不变的(大多数啊!)
其实还有一点我觉得不太好的地方是,发现同人的作品很多都比原著写的好呀,起码我是这么认为的,工人的世界观和人数都给你固定下来了,其实相比于原著是好写很多的,我自己写过同人(没发出去),我一般写原创,我知道,写原创是要你脑子里面幻想有那个形象,但是同人不用,因为你脑子里面就有那个形象了,你很轻易的把它用你的笔描写出来,就可以了。
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同人的确是侵权的,那同人大大的圈内是公认的。但是一般的作者非营利,你也不能说啥是吧?
Carychang
同人实际上是违法的,但同人如果影响力不大原作者一般不会追究而已,毕竟司法也是要成本的,大炮打蚊子就得不偿失了,适当的同人还可以增加知名度。
如果同人影响力太大,吸金过多,影响原著的销量和评价,这种情况就有打官司的价值了,其实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同人毕竟借助原著的影响力,如果能跟原著者达成一致,给原作者一部分分成,转正也不是没有可能,就像古代造反者被招安,从叛军变成官军一样的,同人摇身一变就变成官方外传了。
麦子还没熟
中国的绝大多数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是构成严重侵权的。不过也没有太大关系,一是大多数同人作者其实不盈利;二来就算是盈利的,同人作者出个本子能出一千本就顶多了,这个量实在太小,不值得原作者和版权方去追究,一个个追究也没这个气力。唯一的问题是:如果同人作品没有著作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关于著作权的审判,在庭审的时候,第一个步骤就是证明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是否存在著作权。如果有一方不存在,法院可以直接不受理。
这里顺带一提:出同人本和同人衍生周边,如果没有得到官方授权,也没有过国家的审批和纳税,就涉及非法出版物、偷税漏税、侵权至少三项罪名。就算是想合法出同人本,也必须向版权方出示你的合法经营证明。这是铁则。
而在版权方,从盈利的角度来说是乐见同人作品的产生。同人作品对版权方是变相的宣传,不用版权方花一分钱的广告。所以现在有的版权方甚至以各种形式鼓励同人创作,开放同人授权。也有将作品的同人创作版权卖到读书网站,版权方再从网站方面抽取盈利的。基本上,如果你发现哪家网站投稿同人是可以签约入v的,那就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有大前提:很多日本的版权方,都提出了“不得抹黑丑化角色”“只能以世界观再创作,不能与原剧情相关”。原作者尤其是老一代作者,原本是对同人作品不大在乎的,可惜后来的同人发展情况超出了原作者的想象,导致相当一部分作者对同人创作极度反感。比如以金庸同人《此间的少年》为代表作的江南,就引得金庸先生极度反感。还有宝树的三体X。
这里贴一段《三体》作者刘慈欣的原话:
“我可以明确地说,中国和外国的作家都不喜欢同人小说。为什么呢,就是说它把你以后的路就堵死了。它替你砌了一堵墙,让你没法往里面往那个方向去写。比如说《三体》,显然里面最大的一个空当,一个最省事的空当,就是这一条主线,就是云天名这条主线。当时也是没有经验,就留着以后准备写一个平行小说,现在就没有办法去写了。这点是肯定的。所以说从我自己来说并不希望出现这么多这种同人作品。当然,人家既然写了也没有办法,而且出版我也是允许出版的,但是你要让我再去写个序再去写个推荐词那就有点儿…要求太高了。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
如果自己写同人的话,除了原作者已然仙逝,最好注意:不要破坏原作者的世界观,不要侮辱原作者创造的角色、不要去写原作者没有填上的坑,也不要非法出本。
西贝丁丁
作为一个格律诗爱好者,初学阶段主要靠在网上自学,一有时间必定上网拜读师友们的作品进行学习。遇上好的格律诗作品,加以点赞,若遇上有意思的所谓自由诗,加以附和,将之改成一首格律诗,再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学习到一些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水平,这是一个初学者的自学方法之一,以挑战式去学习格律诗,不觉枯燥,而且进步很快!
拜读:
听雨敲窗未成眠,
醉醒还睡梦九天。
一夜春风吹十里,
引动嫣然满尘间。
改和:
听雨敲窗人未眠,
何时入梦醉九天。
春风缠夜兴千里,
操动嫣然尘满间。
吸取别人之长处,提高自己的创作水平,只为临摹而已,是否侵权不得而知,求谅解!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翔的左脸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讲一个小故事,故事很短,只有一句话:三年前,金庸状告同人小说作者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一案判决金庸胜诉,赔偿金庸168万版权费。
在著作权法上,同人作品实际上就是著作财产权里的演绎权。是指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改编,汇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创作出的新作品,即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其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但是有个前提,以不侵犯和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原作品的作者要找你的麻烦,有理有据的控你的这种作品侵犯和损害了原作品的著作权,那么,你的这种同人作品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了。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权的定义?侵犯以上任何一项权利,如将他人作品改换面目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允许商用他人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继续传播作者已经公开声明收回的作品;不注明作者的情况下复制粘贴转载的等等(其中如果是营销号,即使注明了原作者,也构成侵权)。
同人创作如何定义?如果官方没有开放同人授权,那么同人作品一般来说就是侵权。但由于同人创作大多可以给原作增添人气,增加话题,且不与原作争利,(因此在不商用的情况下)版权方(官方)一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著作权本身就是官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追究or不追究。(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二次创作处在灰色地带的原因)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敌羞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要明白什么是同人,同人最早是日语词,而在其含义中 解释为:同好之人,引申为爱好者创作活动,其反义词为“商业”
首先版权方即原作者是可以在其著作权说明里里写上同人创作的默许范围,这是一种公开的批量授权。
回到问题,我们生活中大多数的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是侵权的存在,如果出版作品未得到官方授权,也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纳税,就涉嫌非法出版、偷税漏税等,如果想合法,也必须征得官方同意。
那么既然违法,为什么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同人作品呢?
第一点为同人作品的影响范围太小,很多只是在一个几十人组成的小小群体里流传,就算盈利,量也太小了,原版权方没有那个闲心去挨个挨个查,只不过同人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不被法院受理。但是如果做大了,典型的如幻境洛德林,就因为版权问题而腰斩。
第二点是很多官方其实是欢迎进行同人创作的,这有助于弥补宣传的不足,同时节省一大笔宣发费用,这里举例大圣归来,在刚刚上映时票房惨淡,但因为b站上无数的同人创作比如翻唱或者填词作曲(较火的是大圣)起到了良好的宣发效果,最终让大圣归来登顶巅峰。同时部分版权方会将版权卖给某些网站,让网站的用户二次创作,而版权方则从中分利。
如果喜欢,请点赞收藏
我是影胤Sakura,一个中二少年。想要和你聊一聊动漫里的世界
原贴:同人创作是否侵权?
核桃要绕世界流浪
这个解释起来很麻烦啊,因为各种定义上来说都可以说得通,但是各种定义上又都无法自圆其说的感觉……
首先先解释一下同人的定义,同人是运用已有的故事或者人物,在经过自己的想象和加工,以这个故事为蓝本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作品,虽然都是脱胎与某个作品,但和改编不同的是,同人虽说也能算上那一部作品的延伸,但严格意义上来说上却已然是另外一部作品了,而也介于同人拥有这个性质,所以哪怕到今天,尤其在中国,要真正界定写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仍旧是个比较混乱的事情,例如西游记的同人。
西游记的同人在网络上有不少,首先我们会想到的是《悟空传》还有《大泼猴》了吧,虽然作者同样是在写西游记之中发生的故事,无论是人物还是背景都没有变化,但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这虽然脱胎于西游记,这严格意义上来应该算是同人作品,但是无论是悟空传还是大泼猴,不仅都除了实体书大卖特卖,甚至还接连改编成了影视剧集,虽然在很多人的意识里,同人是存在侵权性质的,但向上面两部作品你能说他啊侵权么?这还真不好来说……
就我个人来说,对于写同人的界定自然是属于侵权一方的,但似乎也不能一竿子打死,例如现在写作也都要借助部分典故和部分书籍之中的设定与人物,甚至是借用某个框架,但严格来说,也正式因为这些,所以才让整个小说更加丰满与立体了,至于是否存在侵权,或许在原作者在国外还有作者已经死亡的前提下,这种“侵权”行为是被默许的吧
文:飞絮
原贴:同人创作是否侵权?
艾小玛玛
不知道各位最近有没有看过一部化人的猫咪与饲主之间有趣日常的四格漫画呢
这部四格漫画是推主Lyy在推特上发布的一个同人短篇漫画(其实硬要说的话只能算画集),无论是猫猫还是饲主的原型都可以从利兹与青鸟这部作品中找到,毕竟其中的校服还是挺好认的,看过的小伙伴应该能够认出主人公分别就是铠冢霙跟伞木希美,一般铠冢霙是饲主,而伞木希美则是那只化形的猫咪,当然也有反过来的时候。
而最近比较有趣的这个请跟我交朋友吧
故事很简单,希美(猫咪)看到桌子上有一只黑猫,以为是霙(饲主)带回来的同伴,于是走过去想跟其交流“请跟我做朋。。”,话还没说完,霙一叉掏过去直接猫头没了一半,忍不住整个身体颤抖了起来。
转头一看,没想到霙已经若无其事的把那掏掉的一半猫头给吃掉了,希美一脸惊悚的看着霙,似乎想到什么恐怖的事情。(像极了当初看约定的梦幻岛的你)
当然了,这个场景对于部分网友来说都并不陌生,毕竟同类型的表情包也出过不少。
比如说上面这条看到别人把“狗”整个头切下来的时候所露出的表情,感觉整个眼睛都要瞪出来了,很有滑稽感;
除了现实组合的表情包之外,宝可梦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表情包,迫害对象就是霜奶仙。
时间就在2019年年底,日本有个蛋糕师就利用奶油,配合草莓以及其他水果制作出了可食用霜奶仙,一刀从头切下去来展现霜奶仙的诱人之处。
然后马上有推特网友同步制作出霜奶仙看到自己主人吃蛋糕时候的情形,表情完美复刻表情包中的那条狗,莫名生草。
当然这里默默提一句霜奶仙所生产的奶油本来就是可以吃的,而且当它越感到幸福的时候味道就越香浓,不少甜点师傅都希望能够得到一只霜奶仙伙伴。
回到Lyy的同人作品这边,最近更新的请跟我交朋友吧之外,还有很多有趣的小短篇,有搞笑的、也有温馨、发糖的,不少小伙伴看过之后都觉得非常有趣。
如果是利兹与青鸟这部作品粉丝,那么这位推主的同人作品是不容错过的,当然没有看过的小伙伴应该也能从中得到乐趣,当做闲余时间的轻松一刻。
关注【拾部次元】,一个由漫画家撰写,有态度的动漫频道
小一走走停停
bambooban
同人作品不算侵权,同人也是一种对作者的肯定,不需要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是改编原有作品的内容且大多内容为复制原文的话,就不要以你修改后的文章做为谋利手段,且要注明原文来源作者。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Uan辣椒酱
作者是说没人意识到画同人侵权吗?
对,画同人确实侵权,因为人物特征和配色几乎一模一样就是赤裸裸的抄袭!!!!!
起到了很好的推广作用呀!
除非是恶意丑化!!
大火的动漫肯定有一堆同人作品。因为动画还没制作玩粉丝怎样才不会减低对你作品的热情反而增长让画师们画同人呀!总之画同人确实侵权但是!
画同人粉丝高兴作者也高兴同人画师也愿意。
最大受益者还是原作者呀!!!原贴:同人创作是否侵权?
cici_wsling
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独创且细致到一定程度的情节属于表达,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就可能侵权.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更多地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大头_无敌
kamezc
你好,我是思维程式,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现如今,同人文化的兴起,则主要源于日本的动漫文化。同人在日语中表示为どうじん」(doujin),原意是指志同道合的人,同人作品就是用来与志同道合的人分享的作品。
广义上的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同人(二次创作同人)。
原创同人是指具有完全独创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作品,这些作品在同道中人间分享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出版同人志。许多同人作品都会由同人们制成同人志,自费出版并在同人展会等特殊渠道进行交流。
二次同人是指以其他现有的商业作品,或者其他原创作品为基础,把原来的人物放在新的环境里展开创作,以此表达新的思想,揭示新的道理,即「同他人之名以为文」。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思想不能够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着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此即所谓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作品所塑造的「人物」以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便一起成为了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同时,从法律目的的角度分析,着作权法之所以要将思想排除保护范围之外,是因为其具有高度一般性,以至于很多作者即便不接触在先作品,其所创作的独立作品也会不约而同地含有同一思想。换言之,思想可以是一种无意识的「借鉴」。
演绎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一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原作品已有的独创性部分。
所以即使是“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elysetomat
这个问题很简单,一句话就可以说清,如果同人作品本人没有征求原作者的授权,那就是侵权了!
不管是不是商用,还是其他好的用途,没有经过同意,擅自使用,改编等形式利用他人创作的人物,故事等,就是侵权!就看原作者起不起诉你了!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汪洋2207553727
这种问题里的“同人”一般指的是“对某一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而一般来说,二次创作的作品只要被发表或者有公开传播,那么就已经侵权。
二次创作基本上侵犯了原著的三大权利:
1.复制权(“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2.改编权(“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3.作品完整权(“……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但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二次创作如果征得原作著作权所有人同意并支付报酬,那么即可公开发表、出版。 像是日本CLAMP团队就是开放了二次创作和同人授权的。
5
原贴:同人创作是否侵权?
stopping
同人文是在原作者的基础上加工的,也许他的一些故事走向与原文不一样,会去填补原文的一些缺陷或者改变结局什么的,但是我个人认为那并没有脱离原文,换个说法就是蹭热度,尤其是用来商用的一个同人文,比如要收费的那些,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原作者应该是有权追责的!
不过,有些同人作者是因为真的非常希望原书的内容,而对于有些意难平的部分做自己的改编,不用于商用,只是为了传播给大家看看,且不会造成不好影响的话,应该是可以放宽速权限的。
当然一本书是原作者写的,个人还是认为同人创作没有这个天然的权利!不然著作权是干嘛的呢?
但是不管那类的文章都不要过了安全线。最后,同人文不等于小黄文!小黄文也别给同人文抹黑!
Nina爱锦芳
首先,你得判断自己的作品有没有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第一,要区分原作品是否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是否涉及到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第二,要区分同人作品的类别。如果只借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形象,原有的情节和结构已基本消失,则不涉及侵权问题;但如只是在原作整体结构的基础上进行改写,则要看改写的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smile-life
说真的,我知道同一作品这个词绝对没有超过一个月时间,也绝对没有读过真正意义上的同人作品。
只是在最近,肖战粉事件上了热搜,我要搞清楚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件事件就是因为同人作品网站ao3里有写手创作以肖战为原型的同人作品而引起的纠纷,所以才查阅资料,了解了还有这么一个庞大的创作系统,对同人作品有了初步了解。
所谓同人作品,就是新的文学创作者,或者说一部分有写作欲望的读者吧,对原著里面某些人物或情节的发展脉络,命运结局不太满意,因此依据原作内容对人物及情节进行重新编排创作,从而更好地反映自己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追求。这一创作倾向的爱好者还真不少,据说全世界各地都有,人数多达三,四十万。他们写作的作品也拥有更多的读者,令人叹为观止。
捎带说一下肖战粉事件,我已在其他地方撰文分析。肖战粉丝们眼见同人作品里敢拿偶像肖战来调侃创作,心中不平,便人肉搜索其创作者,加以谩骂攻击,又举报ao3网站,导致该网站被查封。结果引发大量非肖战粉丝不满,纷纷起来抵制肖战代言的商业活动,引发一场纷争。
同人作品类似于上中学时代的文章改写,其实是新作者加上自己的理解,注入自己的情感后的重新创作,意在传播新思想,新理念,根本没有抄袭原著的动机,何来对著作权的侵犯?人人都有创作的自由,正像影视作品的改编原著,有的仅仅就是用了原著里的一两个人名,其他都是自起炉灶,自卖吆喝,想告他侵权谈何容易。
我觉得,同人作品要脱离原著窠臼,写出新意来,也实在不容易。有时间一定找一两部看看,能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就不错。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Huajun
为什么非得加入同人元素?请问是必要的吗?难道不是在为同人做广告?拉宣传?不然电视剧也不会改!对不对!文学创作并不是非得加上同人元素,没有这个元素还是好作品!做为有责任感的作者不知道会教坏小孩子吗?他们会向往会模仿,失去分辨力!请问,同人作者们你们希望你们的孩子亲人都和你一样吗?如果都和你一样,你怎么来到这个世界?又怎么创作?
挥霍时间的猫
我发现大家的关注点都是在同人这一块,那篇文章被封咎由自取,可关键是整个网站被封,里面还有其他小说,音乐,画画,上万的原创作者才是根源所在吧。我比较好奇是谁把这篇文章分享的,一个国外分级网站的文章那粉丝分享给未成年也是醉了。其次,同人创作没有法律表面违法,当然如果伤害艺人形象是可以维权的,可是这种维权在法律上来说是偶像本身的事情,粉丝不能越俎代庖。这件事在我看来,就是肖战cp粉写的文章,被自己人分享惹怒了唯粉,然后没有找对人,或者火烧的太旺把整个同人圈烧了,那么问题来了那个粉丝为什么要分享分级网站的文章给未成年粉丝,怕不是个黑粉[泪奔]这就是我们路人的看法,所以肖战的确没有错,只能说粉丝行为偶像买单,为偶像打call要找好出发点,至少在我这种路人看来这种观点站不住脚,有点避重就轻的感觉。(我只是一个路人,说点真实感受不要喷,严格来说我玩笑傲江湖手游开了肖战的主线,游戏也充了不少钱,算是间接作贡献了,现在只是在吃瓜,所以粉丝不要喷[呲牙][呲牙][呲牙])
秦朝2231年
节奏带起来,口号喊起来:
战胜新冠,消灭病毒。
支持净网,支持实名制。
三观要正!支持正能量!
备注:其余全不要下场,不要回复,全是坑,坑,坑。
静默
同人小说也是可以的,像魔道祖师那种玄幻类型,不涉及真人无所谓,可有些写手无底线啊,用艺人名字用艺人头像发一些侮辱性文字,这真的就是犯罪了吧!坚决抵制!希望国家大力净网行动,还网络一片净土,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灵不受污染!
lanyamaji
完全不会!
你想想,如果真的有同人文,路人会去看同人文吗?投资方会去看同人文吗?
不会对吧。会看的只有磕cp的人而,磕cp的人对爱豆都是知根知底的,所以也不在乎会不会抹黑形象啥的。
再者,同人文文里也不叫抹黑形象,同人创作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世界,是一个小众的圈子,丝毫不会影响明星的星途。
说句玩笑话,如果你家爱豆连同人文都没有,那他才是真的糊。
我不知道国内的明星怎么样,反正我追的很多国外明星,他们丝毫不在乎同人文,有的还会自己创作。
所以,我就难以理解为什么会有人觉得同人文会害了他们哥哥呢?
tianjichan
基本上大多数同人作品都是不盈利的,起码是非公开盈利的,也就是俗称的为爱发电,在不盈利的基础上如果不是真人同人的话对原作者的侵权就相对有限,还可以增加原著的流量,一般原作者不会采取维权行动。
如果是公开盈利的话是侵犯了原作者权益的,可以参考金庸起诉此间的少年作者一案,金庸先生获赔188万。
另外因为著作权法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是原作者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的作品写同人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中国老幺幺幺
本人对同人文从来没有好感,这次也是因为网络发酵的原因特意去看了陈情令,想谈谈看法。
1)小说一些写法非常喜欢。看不到傻白甜的女主了,实在太好了。傻白甜小说的做法戕害了太多幼稚女孩。这种毒害太普遍,也太应该在很多影视作品中被剔除了。
2)小说对于很多事的人的描述和看法是非常出色的。不再是非黑即白,非好即坏。比如梦瑶,比如魏婴的师娘,都非常出色。
3)本人对同人依然保存没好感,但是愿意包容。其实同人影视作品也不是第一次,比如(霸王别姬)。对于这些作品作者更加希望传递的是背后的故事背景和态度看法而非同人这件事。
本人是疫情以后在家里无聊才看了陈情令,确实喜欢肖战对于魏婴的演绎,非常出色。就像我们可以喜欢一些名画名曲,喜欢一个人干净的治愈笑容也没有什么丢脸的。虽然不追星,不过还是想说一句,电视陈情令改编的很好,同人也不是电视要宣传的本意。你的心理是怎样的,你眼里就只能看到你们想看到东西。
尼洋
这个世界纷繁复杂,不是非黑即白的,永远有阳光照不到的角落,每个人都有内心的、属于自己的、不想为人所知的精神家园,我不排斥同性恋,很多同性之间的感情跟异性恋一样,甚至更真诚,但说句老实话,要是家里人,可能还是很难接受。除此之外,其他更多,比如慕残的、恋童的、异食癖…等等等等这些难以暴露到阳光下的奇特爱好,这世界里都存在。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和伤害到别人。
静wawa
同人小说说白了其实就是黄色小说,为何只能在阴暗的不被国家认可的网站发表,因为他们写的是黄色小说,违反了国家规定。我的孩子16岁他就知道很多学生在看这些东西,高中生初中生甚至小学生都在看,我们祖国的下一代都会毁在这些垃圾文中,中外名著没人读,就读这些东西。为何成年人不知道他们那些网站,知道的都是小孩子,这个问题还不严重吗。哪个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看这些东西,谁希望自己的孩子被带坏,所以我们应该支持国家加大对网络小说视频网站的清理,对举报的应给予鼓励支持。
一只蚊
我觉的不算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说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同人作品应该算作的改编的一种,如果是改编,只要不和原作者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自己的东西,不存在侵权的行为,而且主要是不要存在有利益冲突,如果存在太大的利益冲突也难免不会有人会告你侵权,如果你的文笔好还好说,这是一种超越,如果文笔不好,如果真的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那么你肯定是弱势的一方。
原贴: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GOSICK·Nana
我忍不住了
冤你妹,你全家都炸了
这就好比你们用借的钱在我们隔壁租了间房子
你们在我们家里搞了些事情,最后把我们房子给拆了,还眼泪巴巴地说自己是无辜的
有空多给你妈打打电话,看看你妈先挂还是你先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