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了最新的版本就要钱了 很多精品好听的书都要,不过相对而言喜马拉雅确实要比懒人听书好,很多好听的书和很棒的配音演员
喜马拉雅怎么录小说不侵犯版权
gjy0819
号称“看新闻就能赚钱”的APP,根本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新闻”也多为猎奇、八卦等垃圾信息。
在“人手一部”手机的年代,读新闻、看视频、打游戏已经成为一件寻常事。随着“低头族”不断增加,一些人却开始在寻常事上打起了主意。一批打着“看新闻、看视频、走路能赚钱”旗号的赚钱类APP(应用程序)频繁出现,吸引大量用户下载安装。然而,记者发现,赚钱APP并非真的能赚钱,从注册使用到现金提现,整个过程圈套重重,一
rainl
喜马拉雅听书挣钱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喜马拉雅的收听量最多的节目是八卦段子和有声小说,不是读书频道。有声小说不是照着书本念,是有声演绎。
2. 你的声音是不是好听(好听是泛指,术语好像是你会不会“说话”,不会的话,就不要尝试了,门槛太高了)。
3. 你的初衷是读书,还是赚钱?读书的话,自娱自乐就好。赚钱的话,还是想个其他办法吧。
4. 最好的个人内容创作方式,不是读书,是读完书以后以一种怎么样的方式表现给用户,这个时候好听就不再是首要目标,好玩才是。
5. 总之,仅仅靠读书,你在喜马拉雅、蜻蜓、荔枝等地方都是赚不了钱的。
青豆
如果是作者同意了
就不算侵权
不同意,就算侵权了
但在中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健全
大家都说是向原著致敬
其实只要不是作为商业用途,大家包容一点也没什么,我们看同人小说娱乐一下也挺好的
Tenderness
这个平台听听还不错,千万不要以为钱好赚!我亲自试了一下,自己辛辛苦苦剪辑的学英语音频,是国外电台放的,一开始收听人低的时候他不管你,后来人气上来了,他就强行把你作品下架,要你改为付费或会员什么的收听,然后有一系列条款,如果公平,倒也罢了,条款是你上架一段时间拿部分收益,过了那个时间段,版权就等于归他了,试想人家辛苦录制的十几天甚至几个月的素材,怎么有偿播放后就归你了呢?
还有气人的是他把你作品下架还要你去找他,要你主动求他,点击率高你等于帮他赚了人气,付费收听你等于帮他赚钱(当然你也赚一点),一段时期后你辛辛苦苦的编辑的素材版权归他了,这不扯蛋吗?
生死仅浮云
著作权中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仅到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此对四大名著作者上述两个权利的保护已经到期了,你只要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修改权和改编的著作权应该有所区别),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zxdwj1920
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 独创性 侵权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 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的续写。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四种:(1)对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续写。虽然各种续写作品形式各异,但是它们实质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续写作品的依附性。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作品的续写,都是续写作者在对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构思发挥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存在着天然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为:(1)在对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由三要素构成,即人物、故事情节和环境;(2)对原作的名气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续写的原作为名家名作,续写作品作为名作的续集,也就借助原作扩大了自己的影响。正是这种依附性,使得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续写作品质量的高低优劣,对原作者的声誉,原作品的在读者中的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必须具备第二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定其独创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作者之间权益的衡量,著作权法应该规定原作者对作品享有续写权的时效,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进行续写,为了保证续写作品的质量,原作者必须要有一定的酝酿过程,所以,续写权的时效不能太短,笔者认为5-10年是比较合适的。在这个时效期内,其他人意图进行续写,应该征得原作者或继承人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方可续写;原作者也可以将续写权作为一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在时效期内,其他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续写,如果经过协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认,续写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如果协商不成,则续写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时效期满,可以允许他人续写。当然,他人的续写,必须要符合通常的续写原则和一般的标准。
希望可以帮到你
pan小呆
如果您写的是同人或续集就不会,不过提前你要说明。
如果你写的是一本全新的小说但摘抄了他的文字段落。
那么你就涉嫌抄袭。
——————分割线——————
下面内容摘自百度百科。
侵犯著作权中的抄袭认定:
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因此,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的,一般不应认定有抄袭的问题存在,存在的可能是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融合的问题,而这些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抄袭的实质要件在于作品是否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而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既是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构成相互抄袭。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才构成抄袭行为。
在抄袭问题上,一般不承认创意或表现手法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
伊人如是
柳依絮
rrrukq
丁丁呼唤正能量
会侵犯版权,虽然视频是自己创作的,但你所表达的中心思想,内容,都是是别人创作的。
综合你的描述来看,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部分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如果要拍摄,也是可以的。我们常看的小说,爽文,大多数都是一个套路,比如扮猪吃老虎,很多玄幻,修真,套路都一样,总不可能都说是侵权吧。
根据你的意思可以对内容进行二次创作,人名,地点,背景等内容进行改编创作或者再让剧情更加丰富饱满,这样其实也算原创,但也算伪原创,部分侵权。改编要体现出你自己的风格,让它更加与众不同。(创作来自你的灵光一闪,让这部作品成为你的灵感,成为你的踏脚石,从而创作出更好的内容)
在我们平常生活中,世界各地每天都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背景下发生很多类似的事情。
安逸
你用别人的东西拍视频当然是侵权了,只不过看你拍的这个视频有没有收益?如果收益多了,引起别人的关注,他就会到法院去起诉呢。如果没啥收益也没人会搭理你。
其实有的小说的作者还真希望别人拍他的小说,把他的小说拍成电视剧拍成电影,他巴不得的呢。如果你没有经过小说作者的同意,擅自就把人家的作品搬上荧屏。没有什么收益,没有什么进账,他不会找你,如果你一旦做大,收入很多很高,他一定会找你的,因为这是明目张胆的侵权。如果小说的作者到法院起诉你,一起诉一个准儿,你没有经过人家的同意。擅自把人家的作品拍成电视剧,而且还有很高的经济效益。他不找你,他还惯着你呀。
其实你把别人的小说拍成电视剧或者其他的视频。如果也是一种二次创作,其中付出的辛劳。也是很多的,拍的火了就会有经济效益影,经济效益别人就会来找你要钱。这个是很简单的事实,如果没有经济效益,你拍着玩儿,别人也不会搭理你。我想你拍到视频发到网上的目的就是想挣钱,没有人会拿这个当游戏拍着玩。有什么好玩的呢,一次两次能当娱乐拍着玩,时间长了,你的目的就变了。指定是为了搞钱,如果钱搞多了,别人自然就会起诉你。
其实拍别人的小说,如果挣钱多了,别人一起诉你,你就会因为侵权。把挣的钱都给人家,你这是辛辛苦苦忙了一阵子挣的钱还得给人家。犯不上不值得,所以说我劝你还是不要这么做。最后说一句总结的话就是这个事情肯定是侵权的。无论你挣不挣钱,只不过你不挣钱的时候没人会起诉你,没人会搭理你。一旦你挣钱多了,他一定会来找你“麻烦”。
最后给你一点忠告:不要这么做,辛辛苦苦忙一场,为别人做嫁衣裳。
鲁噜璐噜璐琭琭路路
这个有一个前提,就是你这个视频是火了,他才会起诉你,要是你没一点动静的话 他不会管你的 。
当然了,你也可以就是说自己想一些剧情啦,比较戳心的啦,怎么样 对吧 。
就好像网上那个快手拍的那些短剧,他们那个不一定 都是对的吧,就看有没有人管或者有没有人去起诉这个问题 。
这个就是随手巴拉巴拉自己就能想出一堆来虐寻得戳心的啊 戳心戳肺了,剧情是怎么样的
然后再加上自己有点儿现实生活改变改变不就是了
adamzhuang
这要看你小说的剧本取自何处!简单说明一下,每一部作品都有版权保护区,其期限就是在著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的时间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小说作者还在世或者去世时间不到五十年,改编或翻拍其作品那就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当然,如果是改编、拍摄健在作者的作品,其目的纯属自娱自乐,不商用,没造成不良影响,原作者也不会在意,基本没什么问题。
但是现在互联网时代,信息高度发达,说不准哪天你拍摄的作品就火爆全网,那时候肯定会为创作者带来收益,或者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个时候原作者找上门,那就一定要负责的!
现在有很多短视频内容就是以国内外著名的短篇小说为剧本进行拍摄,像莫泊桑、欧·亨利、或者鲁迅、或者老舍先生这样的作品都是可以用的,还有历史类的就更不用说了,史记、唐诗、宋词、东周列国志等等这些都可以,用心改编一下拍出来也会很有意思。
划重点未来短视频内容肯定会成为一种潮流,以后的电影行业会出现大的变革,像现在两个多小时时长的电影会成为极少数,取而代之的将会是那种半小时或者15分钟的“短电影”,而这些优秀小说家的作品将会是最抢手的香饽饽~~~~
不信的话,咱们拭目以待吧···
annyhao
简单一句,看目的!如果你拍视频是为了盈利,或者说初始目的虽然不是为了盈利,但后来还是盈利了,这当然就是侵权的
如果你的目的只是为了玩,那一般别人不和你较真,也就不会管你……但实际上,其实你还是侵权的……
米仁
我觉得这是好事,著作权、版权这些,是著作人,创作人们吃饭的家伙。
这让我想起曾经陈佩斯和朱时茂冒着断送前程的风险也要和央视打官司死磕的场景,韩寒等一批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事件。
版权,知识产权和物权类似,它有明确的归属,受版权法保护的内容,不能被私自滥用,私自商用和直接、间接地利用它来获取商业经济利益,否则就是违法,侵犯它就是掠夺别人的劳动成果。
这相当于从别人的碗里吃白食,与让你干活还不给你发工资是一个道理。
我一直都觉得,从前我们在大多数内容免费的时代里,逐渐被培养出免费的习惯来了,我们听音乐,看电影,读电子读物,很多时候,我们并没有付费的习惯,网上下载或者在线就能接收到大部分内容。
众多的内容网站的赢利点也并不是版权,都是靠广告,周边等方式赚取利润的,但像视频,在线音乐这类网站想要长久,核心还是靠内容形成长期竞争力。
所以以前很多视频网站烧钱获取内容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和广告投入,最后烧死了自己,土豆网就是例子,最后和优酷合并,然后又集体投靠了阿里巴巴这座大山。
很多网友抱怨网站的广告太多,但免费是有代价的。
中国国内一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所以前些年盗版横行,除了伤害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也伤害了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同时也伤害国家版权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所以近些年我们很多平台开始着重于版权问题,严厉打击盗版内容,知识付费,内容付费,版权付费开始兴起,视频的独播权,音乐的版权,电子刊物的付费阅读,自媒体的原创版权都开始尝试运作,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只是初期略显潦草,我们看一个电影必须去一个专门的网站,听音乐需要同时下载几个APP等现象略显繁杂。但其实我觉得像酷狗,网易云音乐,QQ音乐这样的版权互相授予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式。
但无论怎样,版权保护势在必行,保护好创作人的饭碗,他们才有力气创作。
fiona_hu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
刚刚笔者在喜马拉雅上搜索,发现涉案作品世上有课后悔药的专栏已经删除,通过曾鹏宇的微博来看,这个案子是这样的:曾鹏宇创作了世上有颗后悔药,侵权人在未经曾鹏宇授权的情况下,将世上有课后悔药制作成有声书,并上传到喜马拉雅平台,喜马拉雅平台在接到曾鹏宇的投诉之后删除了作品。本案关系如下:
曾鹏宇:作者,著作权人。
上传人:侵权人,侵犯了曾鹏宇的著作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喜马拉雅: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如果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需要就扩大的损失与上传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需要告知著作权人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未能提供的,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这个案子本身很清楚,曾鹏宇可以向法院起诉喜马拉雅,喜马拉雅会提供上传人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有声书侵权这么猖獗?
案子本身不复杂,问题在于为什么有声书的侵权这么猖獗?甚至书名都不该一下,从技术上讲,目前音频检索技术不发达,录音作品侵权比较隐蔽,但法律上也有一个问题,就是赔偿额度太低,低到侵权有利可图。
之前某小说网站曾起诉另一个盗版小说网站,涉案作品字数达数百万字,仅盗版网站点击量就达数千万,网站主张按照80元/千字的水平赔偿,然而法院最终仅判决赔偿不到3万元,甚至连律师费都很难覆盖,更不要说有利可图。
而对盗版者来说,盗版之后如果不被发现,则可以获利100%,如果被发现了大不了退出10%,更何况还不一定会被发现!如何抉择,可想而知。
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我们必须支持作者维权,现在作者的权利是非常弱势的,只有官司多打一些,法院的赔偿标准更高一些,作者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momiji0101
知识侵权事件年年有,近年特别多,而且一旦被侵权者公开叫板,立刻成为社会关注事件。
近日,知名作家曾鹏宇在微博上就喜马拉雅FM侵权一事公开开撕事件,引发蝴蝶效应,多名作家纷纷在其微博下留言,声称其作品也曾被喜马拉雅侵权。曾鹏宇称,在该平台发现自己撰写的世上有颗后悔药在未经他本人和出版社授权同意情况下,被喜马拉雅FM平台侵权,在与主播及喜马拉雅平台联系后,主播明知侵权也未将作品下架,喜马拉雅也拒绝回应。
从事文学创作的作者,几乎都遇到过作品被侵权这一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迅猛状况,原创作者作品被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
有些原创作者的作品被他人全文照搬到其它平台,目的是为了赚取眼球,获得阅读量。但如果一个平台把他人的作品在未经授权同意情况下剽窃走,进行广泛传播,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不仅是道德问题,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违法犯罪。
曾鹏宇通过微博公开开撕喜马拉雅停止侵权,并由此引发众多作家声讨喜马拉雅一事,可以看出当下网络侵权现象是多么严重,也凸显出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局面。
喜马拉雅FM作为一个网络传播平台,理应在接到被侵权对象通知后立即进行核实情况,如却造成侵权,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此作出积极妥善处理,而不应该装成一个假睡喊不醒的人。如此这般,那只好让法律来喊醒你。
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称偷书为“窃书”,用现代法律术语应该称这一行为为“盗窃”。而如今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这一窃文、剽文行为更为猖獗。作者劳神费力,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不良文人或者平台按按键盘,几秒钟就给剽窃走了,这对原创作者是一种极大伤害。
他们这一行为比孔乙己的“窃书”行为更可恨、更可恶。
在科技创新的今天,知识越发显得重要。伴随着付费知识的到来,喜马拉雅FM也加入到了知识付费行列。既然使用者通过你的平台付费获取知识,那么你就理应遵循经济市场规律和准则,而不是用侵权、剽窃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相信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你也将会为此付出更大代价。
一个企业的好与坏,并不一定是赚取多大利润来衡量的,而是看他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是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而喜马拉雅FM这一对侵权事件置之不理行为,实在为人所唾,希望你别做新时代的孔乙己。
everfree
作为前某内容平台编辑,表示这案例不是什么稀奇事儿。公司早期为了市场占有率,经常会让我们去其他类似平台看看有什么好内容,如果说有数据比较好的,都会先把内容拉过来,同样如果用户上传了一些疑似侵权内容,除非开大会的时候会审核很严格,其他时间也不太管,甚至我们还会注册一些小号假装用户上传这样的内容。 但是付费起来后情况就转变了,KOL准备入驻的时候,我们可能早就有了他的盗版内容。这个时候如果是大作家大媒体人,我们就会表示愿意赔偿,还会邀请入驻,大多数事儿也就这么过去了。但要是草根,也就不去理会了。毕竟我们的工作节奏很快,如果要去处理这些盗版,时间是不够用的。 总归还是希望国内版权环境越来越好,毕竟我现在也是一个准自媒体作家了,亲儿子被卖了总是会伤心的。
心的旅途
针对这个问题,读了“金融界侦探”写的知名大V开撕“喜马拉雅FM”,估值百亿竟成盗版温床?一文,对“喜马拉雅FM”侵犯作品的版权深信不疑,并且支持多名作家的指控。
“喜马拉雅FM”的网站自称,“做一个有高度、够纯粹的好声音平台,正是我们的梦想”,“喜马拉雅的价值观: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不懈创新;象重视生命一样重视每一个执行细节;象救火一样快速响应,搞定每一个问题。”显然,这里没有提及公司对法律的态度。
“金融界侦探”的文章说,“喜马拉雅FM”的业务已经做得很大,截至2017年,用户量已经突破4亿,估值超过百亿。据去年底媒体报道它将获得10亿元融资。这么大的一家“国内专业音频分享平台”,还犯得着侵犯版权吗?上文的调查结果是:主打产品热门畅销有声书,大部分都是没有得到授权的,并且不但不尊重国内作者的版权,还把侵权之手伸向了外国作品。
其实,类似的问题绝不仅仅限于“喜马拉雅FM”。这一次之所以能够形成某种舆论声讨浪潮,是因为知名作家的发声,否则一切就像没有发生一样。这是什么缘故,难道我们缺少法律规制吗?
近些年来,国内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加强的趋势,不但有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性立法,而且形成了体系。北京还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但是,就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而言,除了少数商业价值高的之外,维权的成本太高、收益太低了。
记得台湾女作家琼瑶曾经起诉于正的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抄袭她的小说《梅花烙》,得到5家出品方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这可能是一项国内记录。在大多数情况下,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即便打官司指控他人侵权,能否胜算存疑不算,即便胜诉,所获赔偿也是低得可怜,与诉讼开支和所耗精力相比,往往让原告觉得得不偿失。
在新闻媒体领域,财新传媒以高质量的财经报道享有很高声誉。面对多次被侵权,财新曾经诉诸法律,但是效果不佳,打赢了旷日之久的官司往往也只能获得一两千元赔偿。于是财新在多数事件中采用发布反侵权通告的方式,用舆论来向侵权者施压。这是一种无奈的行为,因为不但无法获得补偿,而且能否遏制侵权也存疑。
怎么办?目前来看打官司仍然是一个选项,但是如果不修改法律,大幅提高赔偿金,原告的积极性势必会一搓再挫。诉诸舆论?那就要看社会上能否形成共识,靠一个媒体、一名作家单打独斗形成不了气候。所以似乎有必要成立反盗版联盟,以集体抗议和集体诉讼来对付有钱不守法的现代知识海盗。
晓月
道天地将法,命运的天枰终于来了,之前的“苟且“是因为政策跟民众还没倾斜,现在大家该养成的习惯也养成了,该要的传播也可以了,“猪养大了,是时候宰了”
琉璃筱筑
因多名作家反映喜马拉雅FM侵权,让这家在线音频平台再度成为焦点。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指侵权并不是喜马拉雅FM成立以来面临的首次版权纠纷,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迄今,喜马拉雅FM的版权官司从未间断,内容审核上的缺乏把控以及平台主播版权意识模糊不仅让版权方利益受损,也让喜马拉雅FM面临的版权风险与日俱增。
1、侵权风波不断
日前作家曾鹏宇在微博发文称在喜马拉雅FM平台上发现自己撰写的世上有颗后悔药的全本有声书内容,用户可以免费下载和打赏主播,但却没有得到他本人和出版社的授权同意,直接影响到正版有声书的推出。
随后,作家蔡春猪、唐小饭,编剧张瑶等纷纷表示,自己的作品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户制成有声书在喜马拉雅FM平台上线。这场风波最终以喜马拉雅FM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版权投诉的公告,并公开致歉告一段落,喜马拉雅方面称,“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对所有涉及侵权的作品,承诺坚决处理到底,并联合版权方开展平台版权自查,规范版权监督体系”。
尽管如此,喜马拉雅FM的版权纠纷困局并未因此结束。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迄今,喜马拉雅FM的版权官司从未间断。早在2014年,喜马拉雅FM被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玄霆娱乐诉至法庭,玄霆娱乐方面诉称,喜马拉雅FM未经授权,就在自身平台上发布了由小说《斗罗大陆》改编的有声读物,该有声读物已吸引大量用户下载收听,播放次数超过百万,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根据法院判决,喜马拉雅FM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判赔付玄霆娱乐15万元。
最近的一次诉讼则是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状告喜马拉雅FM以及上海喜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的网站、手机App上公开上传《人性禁岛》有声读物供用户下载、收听。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双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看来,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喜马拉雅FM等平台上发布相关作品肯定构成侵权。“如果平台内有侵权作品,平台应在接到著作权人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这种情况下,平台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没有删除侵权作品,那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UGC模式现版权漏洞
组建于2012年8月的喜马拉雅FM是国内知名的在线音频分享平台之一,旗下移动客户端“喜马拉雅 App”于2013年3月上线。根据今年初喜马拉雅FM联合创始人余建军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平台激活用户量达到4.5亿,主播总量超500万。
与国内大部分音频平台类似,喜马拉雅FM最初定位为 UGC(用户原创内容)模式,近几年来,喜马拉雅FM开始转向PUGC战略,大量购入头部内容版权,接连上线《好好说话》、小学问等知名栏目,包括郭德纲、马东、蔡康永、咪蒙团队等在内的各领域的名人也先后进驻喜马拉雅FM。
平台内容也主要由PGC(专业生产内容)、UGC以及独家版权三大块构成。但就平台庞大的主播数量来看,传统的UGC仍然构成了平台的大部分内容。而UGC模式下,一方面能最大量挖掘优质的内容生产者,为平台带来流量;但另一方面,由于内容提供者本身鱼龙混杂,UGC模式下的弊端也逐渐显露。目前已知的侵权案件中,UGC内容几乎成为侵权的重灾区。
喜马拉雅FM副总裁姜峰此前在公开采访中透露,喜马拉雅拥有一套自身版权审核体系,原创内容会被整合进版权管理资源库,用户上传内容经由机器自动审核后也会有人工进行再次审核。但用户上传的内容数量巨大,难免会有纰漏。
“归根结底,音频行业侵权事件不断,还是反映出业内对著作权不重视。部分平台以及主播们往往缺乏版权意识,只注重音频内容的制作,却忽略了制作网络音频内容还需要获得相关的授权。如果是有声书,不仅要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还需要获得朗读者的表演者权,如果要对相关作品进行节选添加,还要获得改编权,如果涉及背景音乐,则要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等。”赵虎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正是由于部分音频内容制作过程中所涉权利内容众多,各项授权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版权获取成本升高也成为音频平台上侵权行为滋生的原因之一,极大阻碍了音频市场的良性发展。http://suo.nz/52RiPc
3、强化行业监管
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下,催生了知识付费等新兴互联网生意的火热。与此同时,也让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技术变革等多方面因素加大了版权监管的成本以及难度。喜马拉雅FM并非当前市场惟一陷入版权纠纷的音频平台。
据天眼查显示,此前,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经允许通过其运营的App应用软件“蜻蜓FM”向公众提供一块红布、一无所有等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版权方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因认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运营的荔枝FM App上擅自发布涉案作品,供人在线收听和下载,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前也将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频繁的侵权案件背后也可以看到版权方版权意识的加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但纵观近几年的侵权案件,不难发现,经历了维权过程中花费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最终结果有时并不尽如人意。即使部分平台被判侵权,付出的赔偿款也为数不多。
在赵虎看来,版权管理既需要平台以及平台内主播自身加强版权意识,平台也需要加强审查力度,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尤其伴随着知识付费经济的火热,加强版权的保护无论是对平台的发展还是对行业的良性发展都尤为重要。
此外,也有从业者表示,除加强打击力度,相关部门也需要强化可实施措施落地。如减少侵权类事件的诉讼成本、简化诉讼流程等。一旦有侵权事件发生,通过简单、高效的诉讼流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侵权作品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降低版权方的损失。
ohnoriko
shouling
听雨轩
其实,有声读物侵权在业内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平台会主动购买版权,但主要是用于PGC制作,平台很少兼顾UGC的版权,这方面侵权问题一直存在。”而金庸的作品肯定会拥有版权的,因此,无论在哪个平台,都拥有版权!而作为新世纪的我们,也应该重视版权
小雨中邂逅
题主期待的内容,不如直接看更合适的东西_(:з」∠)_
我很喜欢听有声小说的,最近一直在听果fm里听小说,目前在听魔天记
桔子
原贴:狐约视频小说怎么录?
godlovefirfir
你好!电影剧本属于文字作品,登记版权可到省级版权行政部门(挂牌在省级新闻出版局),也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局唯一认定)。 有的省级登记,为方便著作权人登记,已将其委托给版权协会等社会组织、代理机构或下级版权行政部门(一般挂牌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如广东的作品版权登记就将其委托给深圳、汕头等地的版权行政部门。 当然,你也可以找版权登记的代理机构为你办理,但那样可能费用就要高一些。
版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主要有: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步骤一般为: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办理时限一般在30天左右。
办理费用一般是按照字数计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一万字以上是300元。
谢谢。
原贴:电影剧本怎么去版权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