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一、调解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二、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三、诉讼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网络小说侵权如何保护
曾蓓蕾_
近年来,网络小说成了抄袭的“重灾区”。《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曾被曝涉嫌抄袭。但是,大多数受害者都选择了沉默,像匪我思存这样站出来公开点出抄袭者名字并公布证据的网络作家实属罕见。
对此,匪我思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抄袭这种事,一般发现之后都是默默地忍了,因为现行的状态是维权成本非常高,而侵权者付出的代价微乎其微……舆论对受害者也不利,站出来维权反倒要面对舆论压力。这次在微博揭破此事,有好几个诱因。主要还是因为忍无可忍。”
借用好词好句容易判断,而抄袭别人的情节脉络就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抄袭了。对于这种做法,网文界有专门的术语,称之为“洗稿”或“融梗”。
所谓“融梗”,是指抄袭别人的故事桥段、情节模式。比较高明的作者会把“梗”化用在自己的作品里。这就给抄袭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黄艳明认为,单一的一个梗或者说一个桥段不算抄袭。她说:“有的梗不是谁写出来就被谁垄断,比如‘跳崖遇高人’‘身负血海深仇的女子爱上了仇人’,这样的梗,不能说你写出来,别人就不能再写了,这样的情节模式一旦写出来就进入了世界文明的共同财富之中,别人也可以用。”黄艳明说。
自动写作软件还只是刚刚起步,对文学创作的终极效果尚不明朗。“在我看来,在讲故事(如小说、剧本)、古典诗词、朦胧诗写作领域,自动写作软件大有可为,从总体上看,尽管文学创作不是作家的特权,但作家仍占据文学创作的绝对优势,写作软件暂时代替不了文学的人脑。”
现在一些热心网友通过网络组织起来,自发地比对雷同网文,揭发抄袭。“反抄袭吧”“言情小说抄袭举报处”“原耽抄袭侵权举报地”“网文抄袭排行榜”“今天挂抄袭了吗”等都吸引了大量读者。读者的监督、舆论以及商业力量的介入,都给抄袭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文化资本的逐利性、商业力量的诱惑力、读者市场的激烈竞争都是抄袭事件的直接推手,但它们背后还是人的价值观在起支配作用。如果一个网络作家能严于自律,经得住诱惑,少一点急功近利、多一些社会责任,少一点商业心态、多一点艺术追求,任何商业环境和技术语境都很难使自己走进抄袭的陷阱。”
爱旅行的竹子
进行版权登记即可,不用于商业活动的话,没有必要将其注册成商标,因为商标有很多类别,全类别注册需要很多资金,另外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如果你的版权在先,书名也有独创性,则后面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你作为版权权利人是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般会被驳回的,间隔一段时间在国家商标局上查一下
下一页的我♂
这是涉及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般作者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司法实务判断,一般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即视为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没有登记的,署名作者即为著作权人。
如果被其他人抄袭,一般来说,没有创作的充分证据,法院会从发表时间的先后来推定是否接触过作品,从而认定抄袭。
诸葛小猫咪
网络文学很多,就比如说现在就连各种各样的社交网站上都有很多的文学作品,什么小说啊,读本之类的都很多,但是盗版小说非常多。
那么首先应该要做到的就是保护作者的相关权益,只有当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保护,那么就会有很多的人乐意去你这个平台进行创作,并且进行认证。
当然更应该注意的就是文学网站应当加强文学保护,我用过很多的软件,发现国外很多的软件对本平台作品保护非常的严格。就比如说视频网站,差不多只能够在线观看,而不能够下载,所以这也就是对作品进行了一种保护。更有甚者可以下载但是却不能够录屏,也不能够截屏,而且下载的视频都是进行严格加密,所以说很难盗版这种网站的作品。
那么文学网站也应该要积极的吸取这种经验,尽量的改用新技术来保护自己旗下作者的作品。
然后就是可以建立盗版维权之类的部门,每天可以收集其他网站的内容,看看是否有重合的,因为盗版阅读网站非常多,所以也只能够选择部分比较大型的阅读网站查询,尽量从免费网站下手。
万岛泇泇狄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是指把别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与您一起来探讨如何判定网络小说是否被抄袭?网络小说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①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④行为人有过错。这里八戒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关小脉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原贴: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军婚?
丢了翅膀的鱼
原贴: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军婚呢?
rocketsun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原贴: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军婚呢?
momochichi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原贴:对军婚如何保护?
Terminator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原贴: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军?
tigerwang
哈无聊
欣巴基
gessica
伊蝶
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婚也是可以离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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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yebj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重大过错。
原贴:法律如何保护军婚呢?
麝香百合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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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er_threeleav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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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ll_83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
原贴: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詹皇
原贴: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军婚?
熊猫小师妹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其他重大过错。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原贴:法律如何保护军?
zhgaotian
你好,作为每一个自媒体作者,大家都是从新人走过来的,可能前期的时候好走一些,而随着自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自媒体作者参与了进来,所以现在的新人可能会更难些,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新人进入自媒体平台后,可能是起步阶段,凡事都是“万事起步难”,每一个行业都是这样的,“三年入行,十年称王”,大家都是通过不懈努力,奋发图强,顽强坚持,才逐步走入到平台中心,在属于自己的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才华。
新人写网络小说,不被看好,被别人抄袭,关于自己的版权等等问题,我认为你多虑了。因为你也知道自己所处的阶段,是一个新人,一个待起步的阶段。如果没有扎实的基础,没有从业经验,新人的作品还真的很难让大家伙所孰知,甚至于接受,喜爱你的作品,从而才让别有用心的抄袭。这个“被”抄袭的年限其实还是漫长的。普通的观众都不看好你,何况那些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写手呢?我相信他们也不会为了抄袭你的作品,而损失自己的知名度吧。
同时,我们大家要相信“假的永远都是假的”,只要是我们的东西,我们就可以大声的索取过来。该是我们的,我们必须要争取。现在的渠道还是蛮多的,希望会给新人一个合理的公平待遇。
所以,新人朋友们,大家还是要踏踏实实写作,努力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让自己的作品早日有“抄袭”的价值,大家也为这个目标而努力奋斗。
遇见~
完成作品并录入/排版,设计封面,做到稿件齐、清、定(这第一点就PIA你了)
2、直接向出版社编辑部门投稿或者找代理人代理出版您的作品;
3、由出版社或者代理人初步审核选题、稿件,签署出版合同或代理合同;
4、交纳相关费用:出版管理费(书号费)、编审费(部分出版社不收取或包含在管理费之中)
5、进入出版环节(若代理出版一般为一个月左右或者更短时间);
6、审稿完成后,由出版社发取书号、CIP、委印单等(部分有发行委托书);
7、印刷-发行。
另外,图书出版前你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书名(可以是暂定名)、内容简介、作者及简介、目录、样章;
2、稿件:要求齐、清、定,即是排好版的全稿/定稿;
3、向或出版社的作品授权书(您还需要提供原著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权书)。
以上各项中书名、内容简介及作者必须要有,否则无法报送选题。
此外,一般作者直接到出版社联系是比较困难的,他们不太理会我们,或者会“慢待”我们,让我们一等等个几个月。
对此,你可以找代理商或者相熟的编辑,跟他们讲清你的选题和思路,说明你的图书市场潜力。
多问几家,如果不行,可以自费出版,国内最便宜的可能在3000左右。
所以。。。乃懂得。。。不是我打击你。。。
我也是学生~但是写文我还是选择了网文。毕竟现在出色的网文也很多的,而且网文的出路要比出版的宽一点。。举个例子~同一本小说,你是打算花30元买看呢还是在网上5元看呢?在这个快餐时代,网文的可选性毕竟大很多。。。
另外说一下,如果签约好的网站,一是可以看出你的文文到底反响如何,如果在网上白给人看都没人看,就知道出版更没可能了。如果反响好的话,网站是会把文推荐给出版社的,绝对比自己去找人要好。而且。。网文就算不出版也有银子。。
以上是避免别人抄你的。
构思相同或相似是正常的事,楼主发表前最好查看相关文章,尽量个性化,写出自己的风格,就算构架、背景大致相同也应该不会定为抄袭。
驻足
你好,作为每一个自媒体作者,大家都是从新人走过来的,可能前期的时候好走一些,而随着自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自媒体作者参与了进来,所以现在的新人可能会更难些,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新人进入自媒体平台后,可能是起步阶段,凡事都是“万事起步难”,每一个行业都是这样的,“三年入行,十年称王”,大家都是通过不懈努力,奋发图强,顽强坚持,才逐步走入到平台中心,在属于自己的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才华。
新人写网络小说,不被看好,被别人抄袭,关于自己的版权等等问题,我认为你多虑了。因为你也知道自己所处的阶段,是一个新人,一个待起步的阶段。如果没有扎实的基础,没有从业经验,新人的作品还真的很难让大家伙所孰知,甚至于接受,喜爱你的作品,从而才让别有用心的抄袭。这个“被”抄袭的年限其实还是漫长的。普通的观众都不看好你,何况那些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写手呢?我相信他们也不会为了抄袭你的作品,而损失自己的知名度吧。
同时,我们大家要相信“假的永远都是假的”,只要是我们的东西,我们就可以大声的索取过来。该是我们的,我们必须要争取。现在的渠道还是蛮多的,希望会给新人一个合理的公平待遇。
所以,新人朋友们,大家还是要踏踏实实写作,努力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让自己的作品早日有“抄袭”的价值,大家也为这个目标而努力奋斗。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看法,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骗吃骗喝
shaw吹未勒
原贴:网络小说侵权会怎么判
waterblue
j_suiyi
壞娃娃有壞心眼
哈喽,大家好,我是玩玉小超人。
非常感谢回答这个问题,阅文五帝出走,鬼吹灯作者被判侵权,网文作者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一,阅文(原名起点)五帝:吴文辉(黑暗之心),林庭峰(保剑锋),侯庆辰(意者),罗立(黑暗左手),商学送(藏剑江南),吴文辉者是
最早起点创始人之一,这五人是均是起点管理层,也同时发起VIP章节付费的创始人。
二,鬼吹灯作者被判侵权,我个人认为很正常,输官司也能理解,毕竟在合同上已经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了,只能怪作者本人同意合同或者根本
不看合同。
三,网文作者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我觉得保护不了,为什么呢?(1,除非国家出台政策,2,阅文80%以上作者全部出走,创立新的阅读软件
但是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
1,阅文发展至今已经是国内最大的小说阅读平台,同时阅读人数最多。
2,在起点未成名作者,基本签约的都是霸王条款,只有大神和白金作者才能够去谈合同。
3,2020年新合同本身就是一次对全部作者的试探性进攻,为了让公司利润最大化。接下来很有可能给白金~大神作者让步,然后强制逼迫大众作者签约,作者就进入两难选择,要么签合同,要么去小平台慢慢发展。
4,小平台一书封神的概率太小了,毕竟阅读量少,只有在大平台慢慢积累粉丝,从而达到大神作者,再去跟起点谈合同。
提外话:腾讯仿制的游戏,哪一个没有火?例如:QQ堂,QQ三国,穿越火线,QQ炫舞,QQ飞车等等。
再加上腾讯的法务天团,以上游戏那一个赔钱了?如何跟腾讯斗呢?
何喵喵Mimimi丶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这种霸王合同并不仅仅是阅文存在,而是所有网文网站或多或少都存在,只是各网站之间的压迫力度不一样,没有阅文这么狠。
其次,网文作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要做的是推动立法。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自己拥有作品的所有权,那么以往那些霸王条款才不会成为吞噬网文作者鲜血的跗骨之蛆。正好可以趁着现在两会期间,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最后,因为网文作者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导致彼此之间联系不大,彼此之间很难团结起来。为了应对阅文这个庞大集团的压迫,团结起来才是最好的应对办法。正如前些日子声势浩大的五五断更节,已经让阅文做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错事。
因此,只要所有网文作者团结起来,必定能够打败阅文,必定能够还网文界朗朗乾坤。
廓尔咯军刀
小小的作者是无法对抗资本的。
资本的本质就是剥削,稍微给你点利益你就感恩戴德,毕竟人微言轻。
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版权法吧,只有从国家层面立法保护才能根除,不然资本会将作者剥削得渣都不剩。
LI
其实作者自己不注意,让别人钻了空子,而且报道有些也是一面之词,法律讲究证据,别人懂法钻法律空子,怪谁!还是自己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就当交学费,以警醒后来者,也算为普法做出了贡献
鱼儿水中游
谢邀!
前几天阅文“五帝”出走事情引发的震动还未消失,阅文“奴隶”新合同一事便又加了把火。
其实我本人也是阅文集团的一名作者,以下就浅谈一下我个人的想法吧。
说句实话,其实我连五帝是谁都不知道,甚至在这件事情出来之前,我都不知道阅文集团的管理层还有“五帝”的说法。
因为我跟他们毫无交集,所以他们的出走对我来说毫无影响,因为陌生,所以毫无感触。
反倒是在这件事出来之前的半个月左右吧,我的责编离职了,那时候我还没有从中嗅到什么,直到这件事披露出来,我才恍然大悟!
哦,原来我责编离职跟这件事有关,虽然我只是一个小扑街,平常跟编辑也很少联系,但因为作品的关系多多少少还是有点交流的,所以我熟悉的责编走了,我心里多少是有些不舍的。
2:网文作者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前两天的新合同一事出来后,整个网文圈都炸了锅,因为这牵扯到了所有网文作者的权益。
饶是我这个小扑街,平时的隐形人,在看了网友圈出来的各种不平等条款后,心里了涌起一阵愤怒。
引起大多数作者愤怒的原因有三。
一,著作权
据阅文给出的合同,如果签了那份合同,就意味着作者连著作权都没有了,也就是说经过网站一番运作,你以后可能连署名的资格都没有。
打个比方,如果我的小说不一小心火了被拍成电视剧,其上的原著作者薯名,写的可能不是你的名字。
这就是像你十月怀胎,一朝分勉,最后生下来的孩子,却被阅文抢了,然后它还告诉你,孩子虽然是你生的,但你不能说你是她的母亲。
我想这点,任何一个作者都不能够忍受,因为著作权是一个作者最基本的底线和尊严,绝不可退让。
二,版权
这个条款也很霸王,但对于我这种扑街来说,实在太遥远 ,所以我感触不多、
三:关于免费
起点是以付费阅读起家的,这些年来也一直坚持付费习惯,突然之间说要改免费,我虽然错愕,但并没有很大的担忧。
因为网站既然会做出这个决定,那么免费这条路肯定也是能赚钱的,否则它不会轻易转风向,而说免费只对网站有益,却会大大分割作者收益这点我没有太过担忧。
因为网站不是傻子,如果真的剥削作者太严重,将无人再写小说,如果作者大量出走或者退出网文行来,那么阅文这个以内容创作为中心的网站便无以为继,这便违背了它想赚钱的初衷。
所以综上所述,最让我愤怒难忍的事就是著作权薯名权的更替,其它对于我来说,尚在观望中。而对于作者权益的保护,说实话我一个毫无话语权的扑街小透明,也是束手无策,只能寄希望于国家法律部门出台相关法律制约。imonet
最近,阅文集团,或者说起点中文网,再次来到了“风口浪尖”,变得异常“热闹”。
网文在我们中国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其他国家也有写“网文”的,但是远没有我们这种“规模”,网文现在甚至被打上了“文化输出”的标签。
虽然有过分夸大网文的“嫌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外的年青一代,有很多人,确实是通过网文来了解中国和中国文化。
我们在国外很多国家有“孔子学院”,专门讲述中国的传统文化,但是这些毕竟是两千多年前的故事,和新型的网文故事,完全是没办法比的。
简单来说,我们更加喜欢现代人讲述的故事。
我们的网络文学之所以这么壮大,甚至走出国门,流向全世界,根基是我们有“海量”的网文创作者,有海量的网络作家。
就连这次,新上任的阅文集团CEO程武和总裁侯晓楠都同时表示,“作家”才是阅文集团的根基,至于如何保障作家的权益,撇开其他的不说,起点哪里的编辑,几乎没有“坑”作者的,资本家是想挣钱,但是资本家也是有“良心”的。
所以网络上“一边倒”的“声讨”阅文集团,还有什么“五五断更节”,我觉得是不太理性的。
1、《鬼吹灯》侵权究竟是怎么回事?自己写的书,结果反而自己被“侵权”,难道作家的“地位”这么卑微吗?
很明不明就里的人,听到这种消息,肯定是义愤填膺,没错,作为创作者,我也是很气愤。
但是气愤之余,大家不能静下心来,好好想想,法院为什么会判“天下霸唱”侵权?
判错了?法律不对?
首先我觉得,应该相信法律,你要是连法律都不相信了,大概只能是个“愤青”了!
2005年12月,张牧野用“天下霸唱“为笔名,在天涯论坛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作品,起名《鬼吹灯》。
这个不是什么稀罕事,2005年的时候,天涯论坛比现在火爆的多,很多喜欢写作的人,都去天涯发表自己的作品。
纯属只是个人爱好,没有任何报酬(现在虽然天涯论坛没以前那么辉煌了,但是依然会有写作者在上面发表作品,主要是为了“引流”,增加自己作品曝光度,一旦被读者或者编辑赏识,可以签约一个好价格)!
当年“天下霸唱”也是引流吗?
肯定不是的,“引流”往那里引?当年连个正规的网站都没有!
2002年的时候,吴文辉和自己的团队刚刚创建了起点中文网,2003年刚刚开始尝试付费模式(没错,以前都是免费发表的)!
免费发表,唐家三少等人都不断更,是用爱发电吗?
肯定不是的!
很多人在介绍自己的时候,都说自己当年免费写作,是因为自己有一个“文学梦”,是因为自己的文字兴趣和爱好。
其实这只是一方面原因。
当年,在网络上写小说,还是一个“稀罕物件”,无论你是谁,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书写自己的故事,还可以和读者互动,是相当“时髦”的事情。
我以我自己举例子,2003年的时候,我还在河里面摸鱼,别说互联网了,就连电脑是啥都不知道,当年的互联网,可不像我们今天这么便捷。
这也说明,当年想要在网络上写作,也是需要“启动资本”的,当年买一台电脑,再加上网线,可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别说当年了,就连现在,或者几年前,有些大神作者就是在网吧写作的,他们不知道坐在家里面,用自己的电脑写作更好吗?)
肯定知道啊,但是,人总要面对现实,一般年轻人,刚毕业,工资少,算上租房子,水电费,再和女朋友吃顿大餐,几乎所剩无几,所以去投资一件昂贵的“个人电脑”,实在是买不起!
(在这里,额外插一句题外话,虽然唐家三少等当年的最初写作者,的确是因为有钱,让自己有一个更好的创作环境,但是不代表说,他们的成功,仅仅是因为有钱,“赢在了起跑线上”,而是坚持不懈的付出!)
现在成名的作者是否会找人代笔这个不好说,但是刚开始的时候,的确是唐家三少的勤奋成就了他,像他这样的人,即便是晚几年,等自己攒够资本再开始写作,依然会成功!
网络上有这样一句话,说一个人的格局,主要看他闲下来的样子,现在个人电脑基本上普及了,但是有的人依然在打游戏,有的人却在写作,所以说,唐家三少等人的成功,并非偶然。
当年这些“新兴”的网络作家,之所以在网络上坚持自己的写作,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实体出版”!
由于当年的网络文学和主流文学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主要都是玄幻小说,这类小说想要和传统作家一样,走出版社的流程,基本上是很难的,这类小说更加适合“繁体出版”。
所以当年这些初生代的“大神”,最让他们开心的不是这个月“月票第一”啥的(当然一开始是没有月票制度的,但是有一个排行榜),而是自己的小说被出版社看中,进行了“繁体出版”,少则大几千,多则好几万的收入。
您想想,在03年之前那个时代,能靠网络小说,挣一笔这样的“外快”,已经是“不菲的收入”了。
03年之后,虽然开始付费,但是限于流量,作家们的收益并不高,就算是这样,作家们也很兴奋,因为这是一种全新的模式,之前都是免费,现在突然见到钱了,这种惊喜,相信大家是能理解的。
之后,这种付费模式居然越来越好,作家们的收益也一天比一天高,04年起点被盛大收购,之后也是发展迅速。
而《鬼吹灯》是05年12月,几乎是06年才开始发表的作品,这个时候起点又发展出了新的签约模式,就是—买断!
其实这种模式在之前也是有的,但是仅仅限于少部分人,相当于“内测”,后来效果不错,到《鬼吹灯》这里,基本上很成熟了。
这也是当今网络文学签约的两种基本模式之一,一种是买断,一种是分成(所有说,起点在网络文学里面,开创了很多模式,这些模式很多都沿用了下来)。
所谓的买断,主要是指“电子版权”,不涉及其他的东西,简单对比一下就是,分成是按比例分钱,一般是五五开,读者看书进行电子订阅,读者花1元,作者会收到5毛,网站得5毛。
现在这是网络文学的主流签约模式,这也是很多作家能获得高收入的原因,这笔账太简单了,假若1万个读者,看你的书花了100元,按照分成,作者能得到50万,很多大神作者,读者可不是只有1万,而是成百上千万,也不是只花100元,这就是作者高收入的原因,看起来每个人似乎没花多少钱,但是人多啊!
分成模式虽然有挣的很多的可能,但是,一旦没有读者订阅,那么会收入惨谈,相当于是一种“自负盈亏”的模式,有点像买股票,自负盈亏。
当然,和股票的本质区别是,写网文是不会赔一分钱的,比如你写了100万,真的没读者订阅,你顶多也就是0收入,不可能负收入。
而买断就不一样了,买断是按照千字多少钱,买断你的电子版权,比如说千字20,从你写的第一个字开始,就按照这个标准支付,不管有没有读者订阅。
比如你写了100万,按照这个标准,你的稿费就是2万元。
假如真的是0订阅(一般肯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网站赔2万元,但是假如作品火了,销售的好,这部作品读者订阅收入100万,按照分成,作者能的50万,但是在买断这种模式下,作者只能得到2万元。
所以说买断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就是作者可能不再对作品用心了,写的好还是不好,自己都是“死工资”,所以“积极性”很低!
而且作品越火爆,作者的积极性越低,所以也有一些网站,给出了更好的签约模式,就是亏了算网站了,一旦你的订阅超过了买断价格,会按照分成的模式给作者分钱,算是很良心了。
但是一旦真的亏了的话,也不会按照合同的字数让您写完,会要求你完结作品啥的,除非你是IP改编向的文,否则网站还是很看重电子订阅的。
(要知道,网站之所以给你买断,其实是看中你的作品,认为你的作品值这个价格,不是随随便便一部作品就可以给你买断的!)
所以买断这种模式,相当于是网站“自负盈亏”,其实就是对你的作品进行一个估值!
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好的,就是想让作者提前拿到钱,因为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写网文其实是一件“风险”很高的“投资”!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网文最开始的章节都是免费的,后面的章节才会收费,以创世中文网举例,有很多作者,“哭着趴在”求编辑,不要让自己的作品加V,要继续“免费”!
作品不加V,读者就是免费看,没有电子订阅,也不会有一分钱的稿费,按说应该是“哭着趴着”求编辑给自己加V,为什么反而要求免费?
难道是网文作者的脑袋有问题?
肯定不是的,因为只有免费,才能得到更多的推荐,才能有更好的资源,这个逻辑是这样的,您试想一下,如果一部作品,免费的时候,只有100个读者看,那么收费的时候,会有几个愿意订阅?
也就是说,你免费白给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加V收费就更加不会有人看,这个道理想必很好理解吧。
所以创世的很多书,70万字还在免费,因为只有免费,自己的作品才有机会,一旦加V收费,自己辛苦写的这些字,几乎除了网站的全勤,不会有太多的收入,甚至说的更加现实一点,除了全勤,你可能是0订阅。
这个不是我故意夸大,而是网文的特制,决定了它的收入模式肯定是这样,网文新作品更新快,每天都有很多新作品在涌现。
所以你的作品,一旦没有人订阅,真的就在茫茫书海中“沉没”了。
也不是没有咸鱼翻身的案例,但是太少了(就是几乎没人订阅,也坚持写,突然就火爆了,这种案例也是有的)。
所以写网文有时候就像是一场“豪赌”,一旦赌赢了,你会“一夜暴富”,而一旦赌输了,辛辛苦苦写的文字也就只能是辛苦了,但是对绝大多数的作品来说,这个只能怪自己,作品没有得到读者的亲赖,只能说技不如人,甘拜下风。
所以买断机制的出现,就是为了预防这种风险,就是一旦赌输了,作者也能得到一定保障性收入,不会输的太惨!
而平台也会及时止损,也不会让自己亏损太多,总体来看,都是“互惠互利”的一种模式!
而且很关键的一点是,买断价格,比如说千字20,千字200,都是作者和平台协商确定的,如果你觉得自己的“腕”足够大,要千字1万也不是不可以!
总之,平台不会主动的去坑作者(无良小网站就不在咱们的讨论范围了),就好像去菜市场买菜,大家相互“砍”价格。
比如你觉得自己的作品,价值千字100,但是网站评估之后,价值千字5元,谈不妥,可以不签买断。
我自己也承认,在大部分的买断作品里面,编辑会刻意“压价”,比如你的文有可能值千字30,编辑会给你千字25,甚至更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赔钱的买卖还是买卖吗?
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大部分的买断作品,几乎都是挣钱的。
这么看来,是作者的脑子缺电啊?明知道的自己的作品能挣钱,为啥还要签低价的买断?
这个上面已经给出了十分明确的答案,首先,网络文学是一个变化很快的市场,没有人敢保证自己的作品一定会火,就连唐家三少这种顶级作者,也不敢有这种保证。
所以,在不知道自己作品是否能火的情况下,签署买断合同,能够让自己得到一定经济上的保障,要不然只能去经历漫长的等待,在没有一分钱收入的情况下,自然没有“买断”来的舒服。
这就好像,一个是靠业绩提成,一个是靠死工资,怎么选,看你自己,编辑不会强迫,也不可能强迫你,说实话签买断本身网站也是要承担一定风险,远不如分成直接。
这下大家应该明白什么是买断,以及买断的机制和出发点了吧?
因为只有明白这点,才能对《鬼吹灯》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认识!
网上说,当年起点的编辑,给“天下霸唱”设了一个局,请出来好吃好喝了一顿,就用10几万把《鬼吹灯》后面的版权全给买了,用现在的眼光来看,鬼吹灯可远不止这10几万,可能是上亿的价值吧,限于这么大的差距,所以大家一致认为,“天下霸唱”是被骗的。
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种事情纯属扯淡!
首先,天下霸唱当年在天涯连载鬼吹灯的时候,还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作者,编辑只是看中他的作品,想签过来试试,成不成还不一定,这种情况下,会把“天下霸唱”请出来,好吃好喝的伺候?
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当年,起点最火的是玄幻,像鬼吹灯这种作品,并不吃香。
但是不得不佩服起点的编辑,他就是看中了鬼吹灯,觉得这种作品是网站需要的,虽然小众,但是精品,会吸引这方面的读者。
之后肯定就是联系天下霸唱,然后给出买断价格,据说是千字20左右吧,这个价格怎么看都配不上天下霸唱这个身价,但是您要知道,那是06年的价格,在当时已经是很高的买断价格了。
就算是现在,很多作者想要一个千字20的买断,都不是很容易,大家可以自己算,千字20,按照网文的“基本操作”,一天1万字,也是200大洋的收入,放在今天也是月入6000的存在!
当然,天下霸唱也可以签分成,但是上面说了,在当时那种大环境下,像鬼吹灯这种作品,不算主流,是一种小众文,所以说能不能得到读者的认可,还是一个未知数。
至少起点这里愿意尝试,而天下霸唱经过评估之后,也觉得自己的文给这个价格,可以接受,因为当年,他也没想到《鬼吹灯》会这么火爆,所以说这里面没有谁欺骗谁,价格都是自己谈的。
到这里,天下霸唱还没有丧失对《鬼吹灯》的控制权,因为买断主要是指电子版权,主要指电子订阅这块,对其他的版权是不影响的。
但是,2007年1月和10月,起点用150万元的著作权转让费和56万元影视作品改编的分成费彻底买断了《鬼吹灯》系列。
这个买断是什么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张牧野在签订这份协议后,仍然可以用“天下霸唱”这个笔名,但是彻底丧失了对《鬼吹灯》的著作权。
从此之后,他的所有作品想和《鬼吹灯》这个IP产生联系,蹭自己的热度,都必须得到起点的授权。
当然,影视改编所产生报酬的40%依然会分给天下霸唱!
07年的时候,一部小说,得到200万的报酬,放在今天都是一笔巨资,难怪当年天下霸唱会把《鬼吹灯》的著作权转让出来。
这也是为啥,“天下霸唱”会被判“侵权”鬼吹灯,因为你的确你把这个权力卖出去了,这个真不能怪别人,法律是公平和公正的。
你当年可是拿了一大笔稿酬的,这个就好像,你把土地卖给了别人,现在别人在土地里面发现了黄金,你又想要回来,这个就不讲道理了吧!
讲到这里,你又可能会说,天下霸唱实在是“鼠目寸光”,区区200万,就把鬼吹灯这个价值好几个亿的IP给卖掉了。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肯定不是的,在签署上面那个150万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白那意味着什么,还是那句老话,没有人设局,也没有人逼迫,其实当年这个价格,算可以了。
只是大家没想到,鬼吹灯这个IP会火爆的一塌糊涂,就连当年签约的编辑都没想到,这个真不是编辑故意隐瞒,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多快,谁能预测几年后的事情!
要是按照这个逻辑,当年马化腾也是准备卖掉QQ的,要是当年有人买了,马化腾是不是也能要求人家还给他?
当年QQ的价格非常低,现在很多人甚至愿意用10倍,20倍的价格来购买,但是在当年,愣是没人买,现在估计肠子都悔青了。
这个和鬼吹灯是一个道理,就是当年的那些老板,不认为QQ会这么火爆!
所以既然天下霸唱签署了上面那个协议,就不能随便用鬼吹灯这个IP来创作,他本人在知道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使用鬼吹灯这个超级IP,说实话,有蹭热度的嫌疑。
起点在2015年12月以鬼吹灯牧野诡事涉嫌侵犯其对“鬼吹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为由,将该剧相关三方爱奇艺、向上影业、原作者“天下霸唱”告上法庭。漫长的拉锯后,法院最终裁决,爱奇艺向玄霆公司(也就是起点)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其中天下霸唱及其公司承担110万元,及将近10万元的其他费用。
同时,《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正片需全部更正为牧野诡事。
但是这也不能怪天下霸唱,也是他整个团队和背后公司的需要,因为鬼吹灯是一个超级IP,但凡和这几个字黏上关系,就成功很大一半了。
拿上面这个例子来说,《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一看这个名字,大家就知道这是胡八一的故事,而仅仅是牧野诡事四个字,大家还以为是“小作坊”的作品,就算你写上天下霸唱四个字也不管用,因为大家只认鬼吹灯,所谓的超级IP,差别就是这么大!
2、《鬼吹灯》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大概明白了,天下霸唱侵权“自己作品”是很有道理的。
这里面没有什么霸王条款,也不是编辑欺骗啥的,只是一场再正常不过的商业合作而已。
只不过有人抓住了这里面的巨大落差(说实话,拿当年的价格和现在来比,的确不厚道),写点东西出来,很容易让大家误解,误解起点欺负作者,吃人血馒头啥的,其实只要是个明白人,就知道,不是这么回事!
因为大家都没有想到,多年之后,《鬼吹灯》会火爆的一塌糊涂。
纵观网文这么多年,这么多作品,能够产生像鬼吹灯这种超级IP的,实在是少之又少!
所以说,《鬼吹灯》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他并不具有代表性!
其实对绝大部分作者来说,讨论影视版权都是“无意义”的!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大家可以去看看,每年连载的作品有多少部,但是能被改编又有多少部,其实电子订阅,依然是绝大部分网文作者的收入来源!
事实上也是这样,很多作者在签约的时候,根本不在意这些改编权,因为如果你的书连电子订阅都没有,能有什么IP价值,这不是搞笑吗?
当然,虽然这些版权距离自己很遥远,但是不代表可以随便让别人使用,比如新合同中规定,阅文自己的平台,可以免费使用影视改编权,这个就算“霸王条款”了。
作家理应站出来维权!
这次阅文“五帝”出走,阅文改合同的事情就“暴雷”,不知道的吃瓜群众还以为,怎么腾讯的人一接手,就开始“吃人”,没良心的资本家啥的就开始炸锅了。
其实不是这样的,其实这次讨论的新合同,是去年9月份刚刚开始实行的,说实话,这也是阅文“五帝”统治下的“杰作”,和新上任的CEO没啥关系。
大家知道,改组合同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尤其是像阅文这样的上市公司,需要经过财务和法务等很多个部门的审核,大家不会傻到,认为腾讯的人一上任,就能“一句话”完成合同更改和重组吧,这真是高看他们了。
这其实就是上一任留下的“山芋”,至于为啥会在阅文“五帝”出走之后,变得这么“烫手”,这个我就不详细论述了,但是有一点我是承认的,就是合同有些地方的确不合理。
这次能集中讨论,是件好事,腾讯虽然是资本方,但是腾讯也算是比较有良心的,有些作者嚷嚷着要众筹建立网站,平心而论,你觉得他们的众筹网站,能比腾讯靠谱?
所以不要轻易被这些“谣言”蒙蔽,遇到问题,合理解决,才会让广大的作者收益,放眼现在整个市场,能比起点更好的平台和网站,几乎没有,而且我本人觉得,现在正规的网站,几乎没有坑作者的。
因为网络文学也是文学,不只是唯利是图,也是有良心的,也是真诚的在为作者服务,合作共赢。
所以正常来说,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当然可能有不合理的地方,要大胆出来维权,虽然大家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有一点常识应该是知道的,就是法律不保护的东西,就算写在合同里面,你签字画押之后,依然是不受保护的。
所以大家安心创作就行了,阅文集团已经召开了作家座谈会,也在谈论合同修改的事情,相信不久之后就会有答案了。
不必太担心自己的权益,因为没有那个网站是“真心”坑作者的,也不会有网站靠“坑作者”长治久安的,这个道理,资本家都懂的!
媛媛1982
作为一个看网文小说十几年的网文老书虫,说实话,这次的事件,无论是传播范围还是影响力来说,那力度绝对是空前的。
曾经我也尝试过写小说,不过文笔不行,所以就没有继续下去,但看小说的习惯还是一如既往。
网文作者的权益,说实话,如果只是靠作者圈子和阅文谈,其实我个人会比较不看好,毕竟在这方面,作者绝对是处于下风的,平台更加主动。从这次的事件我们就可以看出,平台在这方面的强势和作者的弱势。想要在平台发书,就要接受这样的条件,一旦接受,版权就不再是你的,简直就像是和死循环一样。
其实这次的事件,不单单是阅文,其实在网文小说这块,作者没有了自己书的版权这件事儿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很久之前,作者就已经对自己写的小说没有了版权,基本上叫得上名的小说网站,差不多都是这样。
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其实这次的事件是一个非常好的事件,因为影响力够大,引起了讨论其实很高,但想要具体解决,我想除作者,平台之外,还更加需要官方的文件,官方的支持,仅仅只是作者自身的维权,可能是不够的,针对网文小说相关的著作权保护,让作者和平台都有法可依,但是最重要的,对未来的行业规范也能够起到促进保护的作用。
好了,本期内容到此结束,我是尘世语,我们下期不见不散,拜拜!
花若闲
S95020
原贴:剧本如何保护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