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吧,只要你不是借鉴的太露骨的话……
写小说类型相似是抄袭吗
April卡其
不算,但是手法太过相似对你的小说知名度及读者的喜爱度有影响。可以看下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S.S.范达因: 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
推理小说是一种智性游戏,更像一种竞赛,作者必须公平的和读者玩这场比赛,他必须在使用策略和诡计的同时,维持一定程度的诚实,绝不能过分到像玩桥牌时作弊一样。他必须以智取胜,透过精巧又不失诚实的设计引起读者兴趣。因此,写推理小说有着极其明确的守则存在,虽然是不成文的规定,但约束力十足,每一个受人尊敬或懂得自重的小说作者,都得服膺这些守则。
在此,特别列出这些理应称之为“诫律”的条文,一部分根据所有伟大的推理小说作家所遵行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来自所有诚实作家内心的信念,熔铸而成:
一、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异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书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份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作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胳,更会不当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承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像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划上,就这一点而言,他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和相容性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作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嬴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里的字汇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艰涩的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 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 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 伪造指纹。
(D) 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 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 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 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 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 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其实这些东西早就被打破了~~
范达因(S.S.Van Dine)
美国推理小说之父,菲洛·万斯探案集是他唯一的代表作,也是古典推理小说的集大成之作。他将推理小说中的理性成分汉字演绎到极至,这个成就“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范达因所撰写的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是推理小说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严谨的写作戒律,同时也被奎恩等后来者奉为指导其毕生写作的“圣经”。
菲洛·万斯探案集创下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图书销售纪录,成为一战后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硕果仅存的经济奇迹之一,并因此开启了美国推理小说黄金时代。因之改编的电影是同时代最具票房价值的好莱坞电影,布鲁斯、鲍威尔等影坛巨星无不因出演片中主角而名扬天下。
作品:
格格BLUE
看是什么了,我就是写网文的了,现在版权搞的比较严
同人的,基本地下城,穿越火线,英雄联盟这些可以,就是说腾讯的游戏同人都可以,因为网文界算是腾讯的了,成立了一个阅文集团,起点啊,创世啊什么的都是这个集团下边的
但是各种什么火影啊,海贼王啊什么的,不能写
FAN-MM
应该不算!!!
现在好多小说里的法宝、武技、还有国家、人名之类的都相同相似!
只要内容不雷同就行
书迷们 基本上是看情节好不好 不会管你书里面有什么法宝跟别人的一样
(我就是这样的、我是一大大的书虫)
micchan
写小说用到网上的段子算抄袭吗
您好,只要合理运用,篇幅不是很多就不算的。而且对于那些用滥了的段子,因为大家都用,所以抄袭的门槛就更低了。但建议你还是追求原创,不要使用太多别人的内容。【摘要】
写小说用到网上的段子算抄袭吗【提问】
写小说用到网上的段子算抄袭吗
您好,只要合理运用,篇幅不是很多就不算的。而且对于那些用滥了的段子,因为大家都用,所以抄袭的门槛就更低了。但建议你还是追求原创,不要使用太多别人的内容。【回答】
是几句有特色的话,用在了小说的人物对话和心理描写中【提问】
全书三十万字,十几条,总共不到五百字【提问】
用了十几句,字数不到五百字【提问】
那没事的【回答】
而且你可以用“俗话说得好”“正所谓”之类的词融梗。【回答】
发表了,没注意使用这些前缀【提问】
没事的,没有那么多闲人会专门搜集证据起诉抄袭的【回答】
如果诉诸公堂,会怎样【提问】
不会的,论文都要查重率,没有那么严重。【回答】
好,谢谢了!【提问】
不客气【回答】
baodongpo
放小说里可以,但因注明出处,或者与博主联系,取得他的同意,再把这句话放到自己的小说里,否则就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抄袭过多,涉嫌刑事犯罪,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原贴:写小说,这样算抄袭吗
kayla
你列举的那句话很多人都用了,就是所谓的用烂了的情话,但是尽量写小说不要涉及到太多有关于别的作品里的,你可以看看那些被传抄袭小说的调色盘,其中利害你自己感觉一下,抄袭现在的定义很严格了,尽量避免
linxiuyan
清浅默言
Elizabeth626
伊yiiii
原贴:写小说,这样算抄袭吗
淡淡微笑
原贴:这样写小说算抄袭吗?
☆Dori々豆
个人感觉我国文字博大精深,很难真正意义上去定义抄袭和进行后期维权,我相信你本人在问出这个问题的同时心中早已有了答案。
如今网络小说的发展可以说是进入到了新的时代,文化输出更是让国人涨脸,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游戏更是暴富了金字塔那部分网文作家群体。
最近看了很多作者访谈视频上了电视,比如刚上大学就月入三万的大神作者,还有体育老师写网文大赚,这种宣传之下,使得小说网站和小说数量不断增加,模仿抄袭早已成风,其实已经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网络文学的生存环境。
本来还想说些废话,但怕跑题,就先这样吧,建议题主可参考,但能原创尽量原创吧。
夕&雾
这个感觉还好吧,主要看引用方式了,毕竟没有哪个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读者看到。
直接套用这种情况下,应该会被大家诟病。就不算是引用了,那可以直接叫抄袭。
虽然小说的阅读群体还是比较少,但是尊重笔者的作品是职责操守,每个人的思想方式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所以表达也会有一定出入,那么自成一风的文体,还是极具辨别力的。就算引用文章点击率很小,直接套用也非明智之举。
标明出处我所读到的所有作品里,常常见到作者引用极富深意的句子,诗集,新概念,哲学艺术等。这种引用在我看来,是文章的精彩所在,起到一种格调瞬间高大上的感觉。所以对影视方面也有同感,在每集开播前,引用圣经旧约上的文字,或者名著小说里的片段就会设下很高生的悬念,或者寓言意义。
标明出处就会给人一种尊重原作者的深意,这也是对作品的尊重。
这就是我简单的理解,如有错误,请指出。
tabao
cail1987
如果不加以“活用”,就是让优美句子进一步升华,体现独特的思想或者另外一番意境的话,可能会被人认为抄袭,因为你都复制过来,给人的感觉不再优美了,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如果你复制得好,就不可能是抄袭了,活学活用,反而提升了原来的美感呢。
例如毛主席引用了“天生一个仙人洞,无限风光在险峰”,多么豪情的革命情感。
他老人家还引用李贺的“一唱雄鸡天下白”,欢庆新中国的成立。
这些都是直接用了别人的句子,但是现在大家都说主席用得好,用得妙呢。
janechan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其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的主要权利类型,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改编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第10条中的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以,如果你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对于别人小说的改编,并且是未经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改编的,那么,这种改编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的。
但是,根据你对问题的表述,你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小说的改编,具体要看你对于作品所进行的加工程度。如果只是采用日记体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只是一种文体,是一种模式,在法律中很难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如果人物和事件全部都改动了,而涉及的场景也做出了改动,也很难说是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只是改变人物名字,或者借用了原作品中的大量的材料,使人很容易辨识出是根据某一作品加工或者改编而成,这就比较容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十几类作品都划归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中。而且改编作品需要获得原作者许可。如果未经许可改编,可能面临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所以,在行动之前,还是先想好进行何种程度的改动,如果几乎不运用原小说的素材,或者只是少量运用,就并不能认定为改编,而应当认定为与原作品无关的原创作品。如果是大量运用,就需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再进行改编。
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