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在没经过作者同意下使用这种方式收益等行为属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宪法),(著作权法)等等都有规定
把别人写的网络小说抄袭犯法吗
franciscalin
犯不犯法不清楚,但是为了避免犯法或者原作者找你“喝茶”,你可以像写论文一样,在这段话的最后标记一个序号,比如①。最后在文末写“①选自题目(作者)”。这么做的话,就是引用了原作者的作品,算不上抄袭,也就避免了一系列的麻烦
梅雪伊
侵权违法!
如果想要转载,需要获得作者的同意,表明转载及出处,那么就没有问题。
如果在没有获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复制粘贴,以自己文章去发表,那么就涉及到了侵犯别人著作权,是违法的。尤其是公开发表,获取利益的情况下。
fanger_z
你说的就是想写个后传被,这应该不算犯法,写到起点都没问题,现金为止比如《盗墓笔记2》鬼吹灯4不都是仿的吗
,
实在害怕的话你就别签约就一点问题都没有了。建议到
起点、小说阅读、飞库上同时驻站发表,这三个站的客流大。
错觉
属于侵权,违法但不犯法,属于道德沦丧。
这种拿别人辛苦的果实来做自己的果实,是严重侵犯别人的劳动成果,官方肯定会予以严重打击的,但是一些软件存在更改一些md 5之类的格式,可以使他们盗版的视频在一些平台内发行,这就使得他们不劳而获,享受别人的果实。
ClaireCG
没关系的,但是最好标注一下是同人作品。还有,别用它赚钱。做到这两点的话就算是提供下载也没有关系了。
流浪的唐小瓜
原贴:写同人小说犯法吗?
kelly75
法律分析:按实际情况,抄别人的作品属于抄袭,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用于盈利目的就会违法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贴:抄袭别人的小说犯法吗
zsusaesar
感谢邀请。复制粘贴别人文章只是侵权吧,没达到犯法的标准,而且你引用或者转载好像还可以这样做。自古有云“天下文章一大抄”又有哪个写手不引用别人的文章啊,一些专做自媒体号的团队,天天就专门去抄别人文章,再稍为改头换面,就一篇文章出街了[捂脸]
张帅康
文章写来就是给别人看,让别人读的!自己要写文章,最好不要抄袭别人的文章,因为别人写作也是很辛苦的,我们必须尊重创作者。如果作品中有写得较好、优美的句子,其他创作者是可以引用的!但若全部抄袭,那就侵犯了创作者的权利了,那就属于侵权!
cango
不算犯法,但不可冒作者之名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或诋毁作者的行为,在网上发表的话可以不需要作者的授权(例如,武侠小说《诛仙》在只出了16卷后,有许多武侠小说爱好者续写并在网上发表(无商业报酬)),但发表行为不能与任何商业利益有关。
续写在知识产权法上属于演绎作品,则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权,但必须尊重原始作品作者的权利。
whoispangzi
说是违法就显得有点夸大了,我还真不相信因为这点屁事违法坐牢的,更何况你的原创没有任何知识产权著作证明,这就好比注册商标网站域名一样,你没有拿到那个证,别人就有权使用并且先你一步取得合法权益,你就算起诉到最后也是行不通的。
lzhoaovleie
纯抄袭,文章实际上是有版权的,除非没发现或别人不追究,一但追究,是要赔偿的。
比如盗版,就不断在打击。
据说,雪花啤酒勇闯天涯的照片,广告出来后,被发现是盗图,赔偿了一大笔钱。
北方
原则上是算的。
一般情况下,网上的文章转载率很高,一般如果没有在文章说明出处,会不知道文章是那里的。
要看你的转载的是那里的,和你转载这个文章以后做什么用途了,是否产生商业价值了,之类的。
原贴:从网络抄袭文章犯法吗?
geri
犯法到谈不上但是涉嫌侵权,个人认为这是一种个人修养,自己劳动得来的收益跟结果他不香吗非要去复制别人的,如果侵权平台会有处罚的,重则封号,个人认为还是要原创作品比较好
epic14
感谢邀请!“犯法”一词在民间一般视为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刑法责任。但是法律人士一般视为违法和犯罪两层意思,我们讲违反了包含民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称为“违法”。而犯罪特指触犯刑法,所以这个问题的“犯法”一词要看提问者的到底是想表达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本身不算太严谨!下面简单聊一聊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文章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我们复制他人的文章用于学习,最有可能造成违法的是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中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属于民商法类,名字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查阅,下面我摘录了一小段总则定义部分,(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
所以,在这里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别人的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第二个问题是粘贴复制的定义,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的界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通过这一系列的可能性确定了自媒体人确实对别人的文章造成侵权后,到这里又涉及的一个法律知识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可能光是条文大家看不太懂,下民我摘录了中国人大网对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断标准是: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目的或者非营利教育目的;二是著作物的性质;三是所利用部分在全部著作物中所占的比例;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为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而翻译他人的作品。为培养自己的技能而临摹他人的书法、绘画。为自我娱乐而歌唱、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为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而转录录音带、录像带。由于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又相当广泛,因此,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一,个人使用要付酬,很难执行;第二,个人使用还要著作权人许可,作品就难以被利用、被传播,创作活动本身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在某种情况下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读者可为个人使用而通过手抄或其他不适于流通或公开传播的方式,复制单一作品或其中部分。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向作者付酬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满足个人需要。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作为著作权标的的著作物,为了供个人或家庭以及与此同类的有限范围内使用时,使用者可以进行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三)规定,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不以侵害著作权论。供个人使用,不营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在本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对原作品进行引用,在文字作品中极为常见。比如,为对他人著作进行评论,而摘引一段原书的文字,在其他创作形式中,也有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介绍某人的书法、绘画,在电视片中播放他的几幅书法、绘画作品。由于引用他人作品,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必须的,不引用,新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甚至新作难以产生,因此,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对这种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德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引用)规定,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采用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物的片段;(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物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物的片段。意大利版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的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分作品的片段或部分章节,但不得与该作品的经济使用权相竞争。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发表的著作物可以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在报道、评论、研究上的引用,其目的也必须限于正当的范围。这种引用须明确表示作品的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七条(一)规定,允许个人在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引用一部已出版的作品中的某些部分,只要引用的程度与使用引证的作品的特点和目的相称,而且引证忠实于原作。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二)规定,以节录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这些规定,可供人们研究引用他人作品的适度量时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说来,引用不应当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我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几乎每天都要广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解放军报等报纸刊登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新闻内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为报道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消息,引用张艺谋摄制的申奥宣传片中的几个景头等。但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了四个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第四个条件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这一修改主要是要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是“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
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也是国际通行之立法例。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对构成该事件的著作物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所闻的著作物,出于报道目的、在正当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但应注明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九条(一)规定:只要注明出处,允许复制包含事实和消息的通讯报道。允许使用公开会议和公开讲演的内容,但是出版讲演的汇编应取得作者同意。该条(2)规定: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在指明作者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复制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性和政治性文章,只要最先发表的这些文章来排除此类复制。第二十条(一)规定,在新闻纪录片中,以及在广播和电视新闻节目中,可以传播与时事有关的作品,其传播程度应与传播的场合相称,在此种使用的情况下,无须指出作者姓名。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一般说来,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种文章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了防止滥用这项规定,1990年著作权法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制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著作权法修正案即将“社论、评论员文章”修改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这一修改更加完善和明确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将此项合理使用的范围仅仅限制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还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增加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时事性文章,不得刊登、播放的内容。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一项对本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国外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时事的文章,除非明确保留转载权,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电台可以自由广播,但应指明原报刊出版日期和刊号;文章署名的,还应指明作者姓名。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一)规定,单篇的广播评论和报纸文章、其他只报道时事的新闻纸上发表的单篇文章如果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并没有保留权利的声明,则允许在其他类似报纸、新闻纸上复制与传播或公开再现这类评论和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这一规定是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该公约第二条之二规定:“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如为新报道的目的有此需要,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及以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方式公开传播,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这一规定也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集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的政治或行政性演说,可在报刊上自由转载或进行广播,但应指明出处、作者姓名、演说日期和地点。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1)规定,允许1.在报刊或其他以报道时事为主的新闻纸上复制和传播在公共集会或广播中发表的有关时事的讲演以及公开再现这类讲演。2.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在国家、地区或宗教组织的公开磋商中发表的讲演。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以及国际条约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日本十分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在著作权法中用四个条文阐述为教学目的而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在教学用书中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试题的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一)规定,节选他人著作,以编辑“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我国著作权法也在本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本项中所讲的“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第二,“少量复制”,一般说来,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第三,翻译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译多译少,根据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定。第四,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的目的是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不能用于出版发行。第五,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出版一本计划生育论文选编的图书,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人民法院为审判的需要,只需复制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清事实,就不能复制若干篇文章,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为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外有些国家也对这种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的使用,允许制造或证人制造著作的单个复制物。法院及公安机关为司法及公安目的,可以复制或让人复制肖像。在与复制相同的条件下,允许将著作物传播、公开展览或公开再现。”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我们很好地保存历代优秀的、有意义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国外著作权法也有这种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公众以提供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和政令规定的其他设施,在下列场合,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可以从图书馆等的图书、记录或其他资料复制著作物:(1)应图书馆等的使用者的请求,为供其调查研究用,可提供已发表著作物的部分复制品,并限于一人一份。(2)为保存图书馆资料的需要。(3)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请求,提供因绝版或与此同类理由,而一般难于到手的图书馆的复制品。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可为读者个人使用或本馆服务业务,自由影印馆藏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等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党的生日等组织本校学生、教师或者企业职工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为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免费表演,著作权法修正案在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为扶助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关于表演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的不太一样。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收取听众或者观众的费用(指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提供或出示著作物的对价报酬)时,可以公开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已发表的著作物。但是,该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向表演者或口述者付酬时,则不在此限。而美国规定,只有在宗教场合表演宗教性质的作品或者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如聋哑人)表演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欣赏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非商业性表演,也必须事先通知版权人或在版权局履行一定手续。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比如,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刻及四周的浮雕;北京工人体育场四周的人物雕像;音乐学院教学楼墙体上的壁画。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受二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质,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他国家也有这种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用其他任何方法临摹和复制陈列在自由参观的公开场所(不包括展览会和博物馆)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引文出处,机械拓印的除外。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对这种翻译作了以下限制,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第四,翻译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1990年著作权法对这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发展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1990年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还是保留为好,但又不宜适用于外国人。因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将本项合理使用的规定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减少负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广大作者的心愿。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亦将此列为合理使用。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八)规定,用凸点字型为盲人出版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和不支付著作酬金而利用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发行之著作,得为盲人以点字重制之。经政府许可以增进盲人福利为目的之机构,得录音已发行之著作专供盲人使用。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可以不经出版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出版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复制录音、录像带是为了课堂教学,比如舞蹈院校为传授舞蹈,复制某种舞蹈的录像带,就可以不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不必向其付酬,同时也可以不向表演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但如果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就可以不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不必向其付酬。
【释义完】喜欢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没事多看看法律释义,更加深刻的了解法律,知法才不会犯法。
这个问题就分析到这里,对于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要分很多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对于有相关复制操作的朋友也可以多了解一下著作权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否造成侵权,不然被别人告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个人见解,部分条文引用于网络,有阐述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评论,喜欢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谢谢
ι珴太懦弱
你好,我是默默前进1990,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犯法吗?请看以下几点
首先,自媒体复制别人的文章发表,就是公开发表别人的原创作品一样,在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这篇文章让你获得了盈利或收入,那就属于侵权行为,违法但不属于犯法。
其次,当你有机会成为一个自媒体创作人时,你肯定要先想清楚自己的定位,再来选择喜欢、拿手的领域来进行创作。当今社会,自媒体视频、文字内容越来越畅销,热度也越来越高了,你一旦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触犯到法律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也许你复制了一次、两次没被发现,但当原主发现时,那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就算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受到道德谴责。头条平台还会对你的账号进行扣分、封号,直接影响账号权重和收益。
最后,自媒体应该如何巧妙借鉴、参考别人的作品?自媒体主打的就是原创,就是把自己的理解、想法、创意,共同创作到作品里,比如文案、视频资料,这些平日里看起来没什么大不了的东西,要尽可能出自原创,不要盗用。在创作过程中,我们感到没有头绪、没有灵感时,可以借鉴别人的文章,寻找灵感,这里,不建议大段照搬引用原文,你可以充分理解其中意思,然后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编辑语句,可以从同个角度出发,表达相同的意思,这样借鉴的方式是可以的。
好了,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助到作者,很高兴能为你解答!
PoplarDdd
这种就属于搬运的操作了,犯法倒不至于,但是属于侵权,像这种拿别人的成果来给自己达到目的的行为很不可取,官方也会给予相应的处置,保护原创作者的利益。
birdmouth
犯法是犯法,但是删了,一般不会追究,除非原作者要告你。
以后别抄了,无论好不好,自己写的心里踏实。
nice米老鼠
你说的就是想写个后传被,这应该不算犯法,写到起点都没问题,现金为止比如《盗墓笔记2》鬼吹灯4不都是仿的吗 , 实在害怕的话你就别签约就一点问题都没有了。建议到 起点、小说阅读、飞库上同时驻站发表,这三个站的客流大。
kelefanfan
说违法的话说的还是比较大了些,但这也要靠自己自觉,如果别人发现搬运并于之警告,但还是不改的话,原创可以投诉,让官方做出调查并做出决定,我们既然选择了做自媒体就应该学会创造,创新可以借鉴别人的想法相出自己的想法,虽然路上艰难,但坚持总会成功的,加油
ccq8998
自媒体转载文章是常事,很多作者都是同意转载的,但都会要求标明出处。如果说作者明禁不得转载那么如果你想转载也要忍着了,尽量不要去转载。如果文章传播或是流量大,可能会对你照成影响,如果说你还是想发那么还是标明出处,这样可以减轻一些麻烦!
老虎上了猫
说到粘贴复制别人文章是犯法有点太言重了,倒不如说是侵权违法更妥当些。
初其量最多就争几个粉丝和流量,挣点收益仅此而已。再说为提高才技,临模一下未尝不可,倒说是犯法有点偏激。
君子欲学,善假于物也。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资源共享!都不是借助平台方能展现自身价值吗?说到粘贴复制别人文章是犯法有点言过其实!
yuhzeec
要看什么情况了,要是非正式的就不违法。但要是特别正式的出版或者参赛了,如果抄的多了肯定要罚的,少了的话会轻一些。
但抄袭是一种不好的行为,非常不尊重原作者。(你体会不到被抄袭后那种心如刀绞的感觉)
就算抄了也要标明出处作者。
要是被别人发现你抄袭了,你会被喷的很惨,就算不喷别人也不看好你。
————我的个人观点。
emmainvancouver
在自媒体风口下,很多人想抓住机遇,但当自己完全原创篇文章或画幅画、摄影照片时,却发现要么觉得自己现有的水平有限,要么觉得平日太忙时间不够,要么没耐心慢慢打磨,于是乎伪原创作者出现了,伪原创也出现了,这时侵犯著作权现象也就出现了。
著作权是无论你是否发表,当你的作品创作完成,就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大家说的版权。一搁下笔,就自动获得了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期是50年哦,个人、法人、影视作品有一定细节区别,有兴趣的可自行搜索查看具体区别。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50年保护期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你的这个作品不保护你的想法,但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一些通用的表格、历法、法律政策、违禁作品、时政新闻等也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申请著作权登记,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目前我国是自愿申请为主,申请后将u由国家版权登记机构颁发著作权属登记证书,常见自愿申请的有影视、歌曲、舞蹈、美术作品、计算机代码/编码等。如《千手观音》享有12人版、21人版版权,这也就是浙江卫视王牌对王牌栏目被指侵权的原因。
著作权有17项权利,笼统的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剩余的为财产权。版权人对自己拥有的著作权可以免费授权、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等。
那么,当你修改了别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时,同时侵犯了原创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当你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别人已经发表的文章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时,同时侵犯了原创人的复制权。
如果觉得他人作品实在不错,那么,建议与著作权人联系沟通。
实际,随着计算机AI算法的跳跃式发展,自媒体平台打击各种伪原创越来越严格,比如限制推送等,严重的甚至封号,让伪原创作者白忙活搬运一场,真是到头一场空。
快节奏的时代,更需要你的耐心打磨,你觉得呢?
bubulan
根据我在国外读书的经验,在国外著作权是相当重要的,任何引用转载的东西如果没写Reference(参考自),Copyroght of的活都算作抄袭,这种情况都算违法。比如,当你写实验报告的时候,你如果参考了某本教科书或者去网上看了些资料,你在实验报告的最后都需要注明出处,否则算是抄袭,情节轻的实验报告0分,重点地话可能会被开除。不过在国内,因为管的没有那么严格,所以转载东西啊什么的都没有写明转载地址,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是进行恶意活动。
不过就我个人观点而言,还是最好养成这种注明著作权及转载地址的习惯,因为以后如果去某些公司上班或者从事研究工作的话,这些细节是相当重要的。
总结,转载文章或内容,如果没有注明转载地址或转载的话算违法。
原贴:从网络抄袭文章犯法吗?
DT.生死时速
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虽然不犯法,但是属于侵权行为!这样做肯定不对,毕竟是人家花费心思和精力辛苦创作的文章,你如果不经人家允许坐享其成,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
cocokim0322
我国法律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投稿时已声明可以转载、摘编,不管其他网站的转载、摘编是否经过你事先同意,只要该网站做到以下3点,就不构成侵权:1.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2.注明出处;3.没有超过报刊杂志转载作品范围。3点全部做到,就不属于侵权;没有全部做到,就属于侵权。如果你在投稿时已声明不可以转载、摘编,而其他网站没有经过你事先同意,予以转载、摘编,无论是否全部做到上述3点,都构成侵权。 如果已经发生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因侵权行为的所得收入,即为其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白云无尽时
当修改了别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时,同时侵犯了原创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当你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别人已经发表的文章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时,同时侵犯了原创人的复制权。
如果觉得他人作品实在不错,建议与著作权人联系沟通。
jjbljl
现在来说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问题
这种行为还是是道德问题..珍惜别人的劳动成果..就要注明出处
随着人文水平的提高..这个行为就有可能成为被告..还请注意得好
原贴:从网络抄袭文章犯法吗?
酱油
具体是看情况的,比如说是类似于说明类的文章,一般来说,不用于商业用途,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论述类文章,只要不用于商业盈利活动,一般会构成操作违规,有悖道德,但也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具有文学和文艺价值的艺术类文章(小说、散文、诗歌集等)易构成犯法行为,因为这类文章带有额外的创作附加价值,且雷同概率不大。最容易构成违法犯罪的一类是具有产权类的文章,这类文章除了本身的著作权保护之外还有专利和知识产权,复制部分就极易操作违规,构成犯罪行为。
这些就比如,你去参加运动会,别人跑步你也跑步,这自然就不构成犯罪(说明书、讨论话题)
但是考试的时候,你看了别人的,还写和别人一样的答案,即使是开卷,这样的操作也属于违规行为(故事类文章)
最后,国家造了一艘火箭,你把图纸复印下来,然后还发表出去(虽然没什么可能,但是这样的行为,基本定性犯罪行为)
蒙娜丽莎莎
犯法……?
你是不是想问算不算抄袭啊……
如果是对方自己设定的修炼体系,那么我建议你不要写了
如果是明确的“修仙”“异能”“末世”这样属于一类小说的,那么没有什么问题啦
柠檬甜
当然犯法了,人家辛辛苦苦写的,你轻轻松松复制过来。
即便人家不告你,头条也不给你优质认证,因为头条是全网查重的,发现一样的内容,别人比你时间早,就认定你这个不是原创。
红袖添香
写同人小说不犯法啊,网上有很多同人小说的
但是如果是改编原有小说的内容且大多内容为复制原文的话,就不要以你修改后的文章做为谋利手段,且要注明原文来源作者
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果真的像写,且要公诸于世个人建议可以看下版权法的相关规定。。。
原贴:写同人小说犯法吗
有点儿微甜
属于违法但不犯法,属于侵权行为!自媒体可以复制粘贴,很多作者也希望别人转发他们的作品,但不论如何可以和作者说一下,取的作者同意后再复制,不添加任何语音和字幕的粘贴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属于转发,另一个就是取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合集多个视频,加入自己的元素和风格等也等于原创哦,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木银
这个就像是用人家的文章如果不是全段或者大段引用就不会是侵权。如果涉及到盈利,估计就要交税给原著作者了,比如周星驰的功夫里面用了好几个金庸武侠里面的名字,然后周星驰找到金庸说,要给金庸版权费,然后金庸说没改编他的小说啊,为何要给版费 ,周星驰的解释是,他的电影中有“降龙十八掌”这些招式,人物的名字还有“门派”等,这些名词已经成为了一个文化符号,版权就是金庸的没错。于是,周星驰与金庸就开始一起对剧本,最终找到了6处,金庸发话,一处给1万元,最终版权费为6万元整。但转手金庸就把这些钱捐给了慈善机构。当然,如果你只是用来发表一下朋友圈之类,也就是一些朋友看,没人会找你要版费,但是如果双方都很出名那些文字也很有作者属性那就另当别论咯,因为已经涉及到名利了。
菁菁910
估计不卖钱就可以,只要不是抄袭人家的就好,剧情啥的要是原创,就当是同人小说来发。。。。
作者?你去问作者,这个没什么好问的,只要你的剧情不抄袭,就当做同人小说来写,下载的提供时和你发小说的网站有关,可以写进博客看啊,只要你的剧情啥的不抄袭,就可以啊。
当同人小说发,没看到网上有很多同人小说吗?
晒太阳的鱼
如果别人有声明版权,建议不要直接复制创作者的内容,可以尝试联系创作者本人,取得授权以后再使用,没有声明的,你在使用的时候也要注明来源,感谢邀请,尊重原创,就是尊重自己
wakawaka_z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抄袭当然算犯法,但是却很难定性。如果是将原文从设定包括对话原封不动的剽窃的话肯定是抄袭。还有些人只是剽窃设定,人物和情节都是自创,虽然也是抄袭但是……很难定论哦。
【tsd。m】
叽叽喳喳
仅仅抄袭、复制行为不入罪,仅受道德和舆论约束。
但如果抄袭他人作品以谋取利益的话,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伟小玮
复制别人公众帐号里的文章发到自己公众帐号里涉及版权问题,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因此不可以随便复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7a64e59b9ee7ad9431333366306433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cherry213
首先要明确你发表文章的意图,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以盈利为目的的文章会侵犯原作者权益,无盈利目的引用得表明用途和出处,最严谨的做法是取得了原发表单位的认可,就具有了双重保障。
短尾巴狐狸
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我认为是不犯法的,说犯法太严重了
但是复制别人的文章在道德上面来说是不好的,侵占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劳而获被平台发现可能会给与降级,扣分,会涉及到侵权法律纠纷等
作为自媒体来说,一定还是要原创,制作优质的视频,文章才是才是长久可持续发展的
空空919
wj
原贴:写同人小说犯法吗
vevilazhou
如果你是引用别人的文章段落,注明出处是可以的,当然人家是在允许转载的前提下。
如果只是复制,不说明出处,一旦被人家发现,会被告抄袭。
自媒体一般是支持原创,原创文被推荐的机会更多,流量也更大。所以还是原创吧
哪怕拍的图不是很好,写的文一般,慢慢的,会越来越好的。加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