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校译
洗冤集录校译内容简介
《洗冤集錄》是我國早期比較完整的一部法醫檢驗專著。宋代的宋慈寫於淳祐七年,即公元一千二百四十七年。歐洲到十六世紀才有法醫學,比中國晚三百多年。宋慈(一一八六——一二四九年)字惠父,宋建陽(今福建省建陽縣)童游里人。曾任廣東、湖南等省提點刑獄官(掌管刑法獄訟的官吏)。《洗冤集錄》是他收集當時和以前有關法醫檢驗的實踐經驗,加以綜合、校正,再結合本人四任司法官吏的心得在六十二歲時寫成。《洗冤集錄》在我國法醫學發展史上有著重大影響。宋代迄清代數百年來一直被奉為法醫檢驗的經典。曾被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傳入各國。《洗冤集錄》對法醫檢驗上的一些重要問題以及一些主要死、傷現象,例如暴力死與非暴力死,自殺與他殺,生前傷與死後傷,真傷與假傷,屍體現象(屍冷、屍斑、屍殭、腐敗),機械性損傷(鈍器傷、銳器傷、壓傷、墜落等),機械性窒息(縊死、絞死、扼死、掩捂死、溺死等),高低的作用(燒死、燙死、凍死等),雷擊,中毒,急死,以至屍乾化,等等,都已經有了不同程度地觸及和探討。其中所述大部分是有價值的,且有不少是符合近代法醫學原理的。如《自縊》內述:「活套頭,死套頭,腳到地併膝跪地,俱可死。」《被打勒死假作自縊》內述:「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繫紮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血氣不行,其痕無血蔭,雖被繫縛深入皮,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溺死》內述:「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渰水身死。」「若疾病身死,被人拋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驗火焚辨生前死後》內述:「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火燒者,其屍雖手腳拳縮,口內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等。遠在七百多年前,處於唯心主義理學猖獗的南宋時代,宋慈作為一名封建官吏,卻能認識到「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的道理,把實地檢驗作為正確判斷案情的重要條件,並為搜集整理法醫資料而付出了畢生的精力,把法醫檢驗提到一個嶄新的高度,應當說是十分難能可貴的。當然,《洗冤集錄》和其他文化遺產一樣,也有它的歷史局限性。由於時代和技術條件的限制,不僅內容比較粗糙和原始,而且其中還有許多不符合科學的記述。如《驗骨》中說:「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又說:「男子骨白,婦女骨黑。」「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併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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