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38卷)

作者:梁慧星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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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第38卷)内容简介

本卷是第38卷(2007年第1号)。【专题研究】栏选刊五篇论文。一是赵威的“金融法的自由价值及其冲突与平衡”。作者指出,金融业的本性决定了其要求自由的愿望比一般行业更强,金融法从产生时起,便以自由及对自由的促进和保障为价值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必然是金融法的自由价值与其他价值、金融法规范的各主体之间地位和利益的冲突和平衡的过程。该文首先对金融法自由价值进行历史分析和理论论证,继而具体讨论金融业主要部门法的自由价值。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和保障金融主体的自由创新能力,探索金融法自由价值的冲突实践中的平衡制度设计。二是马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与功能问题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及其类型”。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营业执照的规定相当混乱,理论界对营业执照是什么以及营业执照应当承担何种功能这类基本问题未作系统研究。因此,从民商法理论出发对营业执照进行制度研究??溯源其理论脉络,厘清其认识误区,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比较了国外商事法律中与我国营业执照类似的制度,考察其承载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营业执照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三是孙占利的“电子订约错误研究”。作者指出,电子订约错误属于合同错误的范畴,但其错误情形已不限于传统合同错误,出现了电子错误、输入错误、格式错误等特殊的合同错误,信息技术局限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第三人的行为成为新的合同错误原因。电子订约错误的特殊性决定其法律救济的特殊性,在订约错误责任分配和合同撤销等问题上已突破了传统合同法观点。我国应借鉴相关立法对电子订约错误及其预防和救济进行立法完善。四是乔雄兵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作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普通法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部分大陆法国家也开始有限制地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而在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各国国内法主要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结合个案分析的方法加以解决。在国际层面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因此,国际社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中国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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