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媒体
法院与媒体内容简介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形成是与法官职业的存在密切相关的,也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标志着一个职业群体独立的意识形态和职业意识的逐步成熟。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上讲,“道德”更多地或者更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思。不过从近代开始,“伦理”与“道德”都是作为近义词使用,在通常的语境下是相互兼容的。我们也采取这种用法。 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既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为什么人类除了法律外,还需要一套职业伦理道德系统?法律之所以不同于伦理规范。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比伦理规范更明确,而且更稳固。法律只管社会稳定所必需的最基本的事情。因此,法律给人们留出相应较多的自由和空间。当然在法律必须管的事情上,它又比伦理规范严格得多。但两者是一种很好的配合关系。 那么,职业伦理又具有哪些一般性质呢?显然,可以将职业伦理道德的属性概括为诸如特殊性、独立性、中间性、自律性和务实性等。但我们首先要记住的一点是.职业伦理道德与公众意识之间是保持一定距离的,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而是被限定于一个特定的区域。因此,职业功能的分化与伦理道德的多态性是相互对应的。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就有多少种伦理道德形式;这些伦理道德不仅各自有别,某些类型甚至相互对立。人们常说,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那么作为法官,公正廉明应是必须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有时候,医生可能会说谎,不能告诉病人真相,而法官则可能相反。我们关注的恰恰就是法官职业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对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来讲,要想对从业人员发挥其约束作用,是需要若干条件的:首先,规则应该是业内人士自己制定的,必须适合于法官群体的任务。其次,制定规则应该是自觉自愿的,否则就会难以让人遵守。因为,仅仅把它当做一种外在的东西,或单纯从文字上把握它,就会误解它的本质。在文字背后,还有它所体现的精神,维系群体的纽带,而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情感和集体期望,都是我们共同持有和尊重的传统,只有这些才可以为规范赋予意义和生命,其规则的作用才能在实际适用中真正体现出来。再次,规则的实现需要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和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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