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作者: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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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刑法相关条文)》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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