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内容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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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之探求,系解决疑难问题的钥匙,应先明白确定。
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关系,而且是一项依据价值判断即利益衡量决定立法政策之问题。
台湾现行民法制定于20世纪20年代,此部民法远原非自己社会之产物,而是继受西洋法制而来。其中所含社会事物之理,既非现实真理之反映,亦非过去社会真理之陈迹,毋宁是社会真理追求之目标,社会情况与民法规定,仍有甚大距离,复由于现代社会变迁急速,因此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发挥现行民法精神,启迪社会意识,适应社会需要,实为各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所承担之重大责任。
德国学者萨维尼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法院解释适用法律,基本上是一种认识行为,能客观地予以检查复验,故为一种科学性活动。然判决之目的旨在依实体法之规定,实现最大限度之正义,故又具有艺术之性质。所谓艺术系以想象或感官为动力,表达具体事务,追求调和,实现理想目的,因此特别讲究风格。判决既为一种艺术,亦特重风格。判决之风格表现,就形式言,为判决之结构及措辞;就内容言,为裁判理由之作成,尤其是关于立法资料、学者见解之参酌,法律外因素之考虑以及推理论证过程等。裁判风格之不同,可以充分显示各法律文化之差异。
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断及当事人利益之衡量。
法院判决,或解释法律疑义,或补充法律漏洞,或创造新的制度,具有促进法律进步之功能,此为法院之权力,亦为其义务。
在法学方法论上,立法本意常被引用为法学上辩论之一种手段。立法本意,事实上颇难认定,容易流为主观之揣测,因此假立法本意之名,强调自己主观论点者,时常可见,故引用立法本意,宜特别慎重,对之审究检讨,尤须力求严谨。
优先承买权之主要内容,乃赋予先买权人以负有条件之形成权,因此,先买权人附有条件之形成权之行使,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成立义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同样条件之买卖。
优先承买权,无论其为法定或者约定,论其性质,系属形成权。即优先承买权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卖人)之承诺。惟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俟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始得行使。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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