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文学史

作者:杨慧林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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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文学史内容简介

基督教对于西方文学之影响,当属外国文学研究领域最富人文学意味的题目之一。然而要在比较根本的层面上提出任何有效的论说,似需做两个方面的先期准备。其一是对基督教神学资源的把握;其二是对西方文学与基督教发生关联的最初形态——中世纪欧洲文学有所了解。中国学人关于西方的一切讨论,当然都无法离开中国自身的背景和经验,当然都会带有某种内在的比较研究之性质;但是与此同时,这又必须以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对方为前提,必须建基于持之有据的跨文化阅读。否则,除去空泛地强调基督教对于西方文学之重要,除去针对以往的偏见、忽视或者其他假想敌进行批判,就很难再有所推进。 相对而言,外国文学研究在基督教神学和中世纪文学方面的准备都还比较薄弱,因而确实需要以详实的第一手材料为依据,从中世纪欧洲文学与基督教文化的相互关联入手,对该时代的文学特征和神学信念进行双重的探讨。由此,进一步的相关研究才能有比较实在的基础。同时,无论就中世纪欧洲文学进行译介还是研究,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问题意识。而有关问题的提出及其针对性,便也自然构成了可能的研究思路。 一、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的跨文化、跨学科性质 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独特样式、由来和发展,注定要使相关讨论成为一种跨文化、跨学科的研究。 它之所以是跨文化的,不仅是因为基督教本身就体现着古代希腊与希伯来两大传统的融合,而且还在于“蛮族”文化、罗马文化对中世纪欧洲之语言、民俗及文学风格的深刻影响,在于中世纪欧洲所包纳的东方与西方之差异。这种复杂的多文化交融可以溯源于远古游牧民族的迁徙、早期希腊人的东扩和罗马帝国在纪元之初的巨大成功,然而最终是在中世纪得到重组和延续,形成了一个以地中海为依托的基督教世界。这既是欧洲的基督教化过程,也是基督教的欧洲化过程。离开这一基本的跨文化考察,对于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理解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中世纪欧洲文化的解说,应当成为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的基础;进而才能根据基督教与希伯来传统、古希腊传统、“蛮族”传统、罗马—拜占庭传统的关系,寻求中世纪欧洲文化品格的总体定位。 它之所以是跨学科的,则是由于基督教观念对中世纪欧洲文学具有一种根本的规定性,由于中世纪欧洲文学格外鲜明地体现着宗教的动机和宗教热情。以最具“人文”性质、而似乎远离“神学”的中世纪语法学、修辞学和逻辑学为例:这些“人文学科”为世俗作家排序(the list of authors)并研究其创作的形式或风格,其实是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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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有文献证明,“摩西五经”广泛运用了古代近东的律法。其外部特征是将民法、刑法和有关祭祀的礼仪熔为一炉,内在的性质则是建立了一种“契约”式的法律观念。“立约”既意味着上帝对以色列人的“拣选”,也意味着以色列人必须对独一的上帝忠贞不渝。契约律法的原则就此将法律本身和宗教义务连结起来,有研究者认为:以色列人之所以在流散之后还能作为一个完整的民族存在,就在于这种契约的宗教义务性;而西方近代以来的政体、国家观念以及社会格局,也正是对契约律法的接续。

拜占庭的绘画艺术对文艺复兴时期也产生过影响。其独具特色的镶嵌画,是用小块玻璃或者石块拼成几何图案,这在中世纪的欧洲杯广泛采用,以表征复杂的神学理念 从整体上看,中世纪欧洲文化的品格相当典型地体现着西方文化由“多”而“一”(E Pluribus Unum){拉丁文的E Pluribus Unum在英语中常被翻译为From the Many,there is the One,美国国徽上的文字即沿此}的基本格局,而提领其“一”的,则是最终代表和整合了这种文化品格的基督教。

从基督教诞生到中世纪结束的这段历史,一般在教会史分为四个阶段,即公元30年至100年的“使徒教会时期”(Apostolic Church),公元100年至313年的“教会受迫害时期”(Persecuted Church),公元313年至590年的“国教教会时期”(National Church)和公元590年至1517年的“中古教会时期”(Medieval Church)。其中后两个阶段,与欧洲文学史上的中世纪基本相符,只是按照教会史的看法,1517年马丁·路德贴出《九十五条论纲》,才是中世纪结束的标志。

一般说来,中世纪欧洲的神秘主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非正统神学的基础上就基督教进行“属灵”的阐释;另一种则是对传统的基督教信仰进行泛神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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