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作者:王泽鉴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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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内容简介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9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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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法律究应如何解释?此涉及四个问题:法律解释之目的;解释法律的方法;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例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重大事由)的具体化;如何达成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自己整理,确实了解,而“记忆”之(!)。法律诚非背通之学,但经由理解而“记忆”,确实把握基本概念则属必要,任何学科皆属如此,殆无例外 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因此“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至为重要,故考试题目常有:“试举例说明之”盖可由所举之例判断其理解的程度。因此“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学习之,始不致发生“人之耳朵为从物”的误会!

完全性法条,指一个具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规定而言。如不当得利系属完全性法条。此种完全性的法条即系所谓的请求权基础。

应特别强调的是,掌握法律条文的最好方法是,多作实例,多写读书报告,多研读判例,多参加研讨会。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生难忘。

法律规定,依文字而表现于外,乃有所谓的法律文字。法律文字的基本特色有两个:使用专门术语,每一个法律名词,均有其固定之意义(如无效、撤销、效力未定、解释、终止),不容混淆。须彻底了解每一个基本法律概念,始能正确适用法律;法律旨在规范社会生活,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的文字必须客观、严谨、精确及合乎事理,应避免夸张、主观或暗示性的词句。法律人的笔锋应常带理性,依法论断是非,依法实现正义。

关于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并经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要约人于第254条至256条之情形时,未经第三人之同意,是否得解除契约,学者间见解不一。唯利他契约,第三人已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当事人即不得就其契约变更或撤销(1929年上字第298号判例)。其不履行给付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亦随同属第三人(1977年台上字第1204号判例)。利他契约,一经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其权利即归确定,若许要约人得行使法定解除权,则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无由发生,应认为以采否定说为当,

如上所述,甲因被乙胁迫而让售其画。买卖契约及其移装该画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既经撤销,均视为自始无效,乙自始未取得该画所有权,其占有该画欠缺本权,故甲对乙有恢复请求权(第767条)。

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超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 Anspruchsnormengrundlage),简称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

物上请求权所以列在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前加以检讨,系因物权变动常为前提问题。如甲偷乙的轮胎装配其车,擅以丙的油漆漆其车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视轮胎及油漆的所有权归属而定。就乙的轮胎言,其被装备于甲车时,并未因符合而成为甲车的重要成分,其所有权仍属于乙,故乙得行使第767条、第962条或第185条第1项前、后段规定的权利。反之,丙的油漆于其被漆于甲车时,即因附合而成为该车的重要成分,而由甲取得其所有权,故丙仅得依不当得利规定向甲请求偿金(第816条)或依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此一类型的不当得利,除因受益人的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而受益外,亦包括:基于第三人行为(如甲以乙的饲料喂养丙之牛)、基于法律规定(添付,如加工于他人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基于自然事件(如甲牛误食乙的稻草)。在此类型,法律上原因之有无,应依权益归属内容而为判断。所谓无法律上原因,系指违反权益归属秩序而言。所谓致他人受损害,不以发生财产移转为必要,如在他人屋顶悬挂广告招牌,系取得应归属于他人之利益虽无财产的移转,仍可成立不当得利。

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概括条款,其主要机能在于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准此以言,概括条款涉及立法及司法、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就立法及司法的关系言,概括条款系留给司法者造法空间,在某个意义上,可以说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

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然则何谓民事?何谓习惯?何谓法理?皆属基本概念,均有待阐释。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他是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

……实例解题采“请求权方法”,较合目的性,其理由有三: (1)适合实务需要:在诉讼上所争执的,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请求权方法适合实务的需要。 (2)经济原则:请求权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作答,集中于检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 (3)保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横屏思想。

王伯琦先生在其深具哲理性的“论概念法学”论文中谓:“我可不韪的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由此可知,对于一个法律人,确实掌握法律基本概念,是如何的重要!如何的不易!准此以言,司法官及律师考试重视法律概念,深具意义,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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