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立法侵犯

作者:安东尼·路易士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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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立法侵犯内容简介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麼說:「國家不得通過任何...剝奪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法律。」然而在1960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政府,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罪,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報紙刊載蒙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蘇利文案之前的法制體系,以及最高法院歷史性的改判故事始末,由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路易士娓娓道來,甚具可讀性。這是談論媒體新聞自由尺度的話題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新聞從業人員和關心言論自由的社會大眾不可不知道的歷史性事件。在我國,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爭論和裁判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界的關心焦點。蘇利文案的判例曾在我國的一件誹謗訴訟案中直接引用,是故更值得媒體去深入了解。在國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思考裡,更是足以引為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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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当报界轻率诋毁公众人物,谩骂诽谤恪尽职守的公职人员,并借用公舆论对他们施加负面影响时,我们不能说媒体权力正被严重滥用,因为与开国先驱们当年遭受的人身攻击相比,这类言论根本算不上什么。如今,我们政府的行政架构已愈加叠床架屋,渎职、贪腐几率陡增,犯罪率屡创新高。玩忽职守的官员与黑帮分子狼狈为奸、包庇犯罪,将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成胁,因此,对勇敢、警觉的媒体之需要,显得尤为迫切,在大都市里更是如此。

多数人仍然认为,事前限制有时比事后追惩更具钳制力。对一个出版物申请事前禁令,法官一人即可作出决定,但若想对出版者进行刑事追诉,必须由陪审团定罪。况且,出版物出炉前,若想阻止其发行,申请人可以向法官渲染夸大出版后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但是,当事人如果在出版后提起诉讼,相关言论是否确实引发严重后果,已是世人皆知之事。

“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诉状还援引了麦迪逊 1794 年在众议院的演讲词。

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其次,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辦越明。第三,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麦迪逊那句名言:独裁和低效,往往是缺乏公开辩论和舆论监督的产物

”国家安全并非自由堡垒内的唯一价值。安全必须建立在自由体制的价值之上。为了人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等更为重要的价值,政府必须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 格法因法官

"或许存在这么一条普遍规律: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1798年5月13日,詹姆斯·麦迪逊在至副总统杰弗逊的信中,提出了上述论断。多年来,这条规律在美国历史上被反复印证,因为政客们压制公民自由的借口,多是对外部意识形态的畏惧。麦迪逊写这封信时,美国正弥漫着对法国革命思潮的恐惧。

麦迪逊当时说:”任何事务一旦实际运转,总难避免某种程度上的滥用,这类情形在新闻界体现得尤为明显。不过,我始终认为,留存一些芜枝杂叶,任其自由凋敝,会比直接剪除更有利于树木生长。“

美国人,或者说绝大多数美国人,已逐步认同霍姆斯大法官当年的说法:“我们应当对某种做法时刻保持警惕,那就是对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甚至认为罪该万死的言论的不当遏制。”

任何一种民主政体,若无畅通资讯,或茨取资讯之途径,只会沦为闹剧或悲剧的序幕。知识将永远统治愚昧:人民若想当家做主,必须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 ——詹姆斯・麦迪逊,1822年

“煽动诽谤政府罪”一词现在听起来仿佛过时。但对20世纪的人们来说,仍然并不陌生。许多专制政权用残酷刑罚令自己与异议绝缘。苏联解体前,刑法中即有“煽动颠覆苏联罪”,与“煽动谤政府罪”并无二致。著名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研究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小哈里・卡尔文教授曾指出,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谤,并构成严重罪行。如果政府以强力逼迫批评者噤声,政治自由将荡然无存。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如果保留煽动诽谤政府罪,这个社会就算不上自由社会”。

“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1796年,华盛顿两届任期届满前,新总统大选拉开序幕,亚当斯最终以71张选举人票对66张选举人票战胜杰弗逊,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成为副总统。

“煽动诽谤政府罪”一词现在听起来仿佛过时。但对20世纪的人来说,仍然并不陌生。许多专制政权用残酷刑罚令自己与异议绝缘。苏联解体前,刑法中即有“煽动颠覆苏联罪”,与“煽动诽谤政府罪”并无二致。著名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研究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小哈里·卡尔文教授曾指出,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谤,并构成严重罪行。

“或许存在这么一条普遍规律: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1789年5月13日,詹姆斯·麦迪逊在致副总统杰弗逊的信中,提出了上述论断。多年来,这条规律在美国历史上被反复银针,因为政客们压制公民自由的借口,多是对外部意识形态的畏惧,麦迪逊写这封信时,美国正弥漫着对发过革命思潮的恐惧

”尽情阐述自己对公权力的看法,不管这种看法多么不中听,这是专属美国人的无上荣耀。“ -- 布莱克大法官

对言论和出版的事前限制,是对第一修正案权利最严重和最不能让人容忍的侵犯

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 考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 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忍受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

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

在关于政治话题的激烈争论过程中,难免会有人情绪激动,甚至有过激之举,大家唇枪舌剑,激烈攻辩,多基于各自有限认知,这些认知当时或许被笃信不疑,事后却可能被证明是断章取义、错谬曲解。有时,往往是那些合理却又无法证明的怀疑,又或未经确认的“内幕消息”,暴露出官员的无能、过失或恶行。……如果用诽谤诉讼那些因真诚相信错误事实而批评官员者,或者要求批评官员的出版物必须证明自己提到的每一处细节都绝对真实,必将扼杀所有对政府或官员的批评。

言论自由的可贵之处: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其次,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眀。第三,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这是一场实验,正如人生就是一场实验。

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对方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确有恶意,即其明知陈述虚假,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罔顾真相。

宪法的生命之所以能恒久延续,源自法官们在适用与解释上的不断创新,以适应制宪先贤们未能预测到的社会变迁

如果你是一名普通公民,平日远离公众视野,某人刊登一则与公益无关的不实报道,你的案件与宪法无关。如果你是一名普通公民,但因公众关切之事,而被人攻击,你必须根据州法,提起诉讼,同时还得按第一修正案的要求,证明对方的不实报道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又比如,你是一名公众人物或政府官员,如果你打算提起诽谤诉讼,必须先满足宪法要求,证明对方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 但凡非自愿卷入争议而背负骂名者,都不算公众人物

我们不需要法律的时候,恰是法律对我们的保障最为周全之际。那些不被质疑或界定的自由,正是最有保障的自由。

其实,任何思想都有煽动性,总想得到他人的认同,如果他人认同了,就会付诸行动,除非其他想法超越了这一想法的影响,或者因自身缺乏力量使这一想法在诞生伊始即止步不前。

亚历山大·比克尔教授后来写道: 我们不需要法律的时候,恰是法律对我们的保障最为周全之际。那些不被质疑或界定的自由,正是最有保障的自由。

“一战”期间,受国内反战情绪影响,大量与德国有关的食品被改名,如“法兰克福香肠”从此改称“热狗”,“汉堡包”被称为“自由三明治”。

他认为,许多国家不会像美国人那样,对打着纳粹旗帜穿街过巷之类的“极端政治表达”保持宽容态度,这是因为,美国人受自身历史影响,具备欧洲人无法拥有的个性,那就是:“根深蒂固的社会和历史乐观主义”。 美国人的确是天生的乐观派。麦迪逊是乐观派,因为他坚信,只要人民拥有“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民主就可以在联邦体制下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小马丁路德金也一定是乐观派,因为他相信言论可以唤起良知,移除压迫在数代人身上的种族歧视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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