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
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研究中国明清时期城市历史与社会结构等内容的论文集,共编入中、美、英、法、荷、日、德等国的论文19篇。书中引证了部分散落在国外的词谱和地方志史料,并采用计量方法设计大量图表以兹论证,对中国区域历史地理的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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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早期噶玛兰厅同治主祭宜兰城隍的典礼,可以说明三城宗教上所起作用的一体化性质。这位官员名集漳州、泉州、客家诸社区的“结首”,以及该区“熟番”部族的代表,到宜兰北门外的“厉坛”去祭奠厅中往昔“械斗”中被杀居民的亡魂。这些汉人与土番,各按各的风俗在城隍前致祭。城隍被认为是管辖厅内亡魂之神。
长期以来,消防系统由官办转向私办的趋势,在其他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领域里也同样出现。一般来说,在十七世纪以前,城市供水的维护、城郊堤防和水闸的维修以及内河航道的疏浚,都是民政或军事官员的职责、劳力大部由水陆军士兵提供。在设置常平仓、孤儿院和养老院方面,官府也起了领导作用。但接近明代末期,市政设施的职责开始越来越多地由城里的绅士和富商共同分担了。
1667年,随着通常称为“均田均役之法”的新税收方法的采用(此法以后在全区逐渐推广),明朝晚期的水利制度也被废除了。对上海县农田进行重新登记后,“粮既各自输纳,不须他人催办”。而塘长被取消是以下述设想为根据的,即“水利淤塞,则各就本图业户自开自竣......间有万不得已之差〔大工程〕,亦必照田均派。”这种新税收法显然对缙绅也具有同等的效力,据说他们“有嫌其贵贱无别,欲废均编复里役者”。
这种以一个主人或其代表直接控制为基础,以对劳动力实行非经济的和经济的有力控制为基础的庄园制度,到十六世纪中叶已开始瓦解,这种倾向可以通过1546年徐阶给巡按吕光洵信中的一段话来说明。
……第三,中国城市的宇宙论是由取自“大传统”核心思想的要素所构成,并时时为假借于农村的“小传统”所丰富,但却几乎绝无假借于异国文明的要素。
南京的重要,和扬州苏州有些不同。苏州和扬州的重要,是水的交通重于陆的交通;南京的交通,却是水陆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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