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内容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修订版)讲述了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
热门摘录
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则为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意思表示既足以创造当事人为规律自己社会生活之规范,则表意人决定其意思时,应有自由,否则将无以实践私法自治之理想。
按法律行为之附款,其主要者,有条件(或期限)及负担两种。条件者,系将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就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负担者,当事人一方应履行特定义务之附款,对于法律行为之效力不生影响。条件系事实,在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负担系义务,如不为履行,得以判决强制之。由是可知,条件及负担同属法律行为之附款,目的虽甚相近,但法律性质及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应严予辨明。 法律行为之附款,究属条件或负担,当事人未有明确表示时,应探求当事人真义,解释法律行为之内容决定之。
法律上公平之结果,一定要建立在合理的理由构成上,因为惟有如此,才能使法院判决免于恣意之判断,沦为主观之感情法学;惟有如此,始能简历得为复验、具有科学性之判决活动,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践。
按法律之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为法律之解释,旨在探求法律之规范目的,并以可能之法律文义为其限界。二为法律漏洞之填补,旨在依法律秩序之内在价值判断,填补法律上违反计划之不完整性。三为超越法律之造法,此项超越法律之造法应符合严格之要件,须为适应法律交易之迫切需要,或为实现某项法律伦理原则,始能审慎位置;又此项造法活动岁超越法律,但应尚在法之范围之内,不违背整个法律之基本原则。
主张权利,系为法律而奋斗,为社会公道而奋斗,实为现代民众道德上之义务。因此如何一方面提高民众之权利意识,一方面简化诉讼成俗,便于被害人主张其权利,实为当前之重要课题。
法律之解释适用,一方面须以实体法之规定为其依据,另一方面又须兼顾社会需要及实际目的,判例学说处此情况,颇有左右为难之势。拘泥法律文义,于法虽有依据,但未能实践法律之实际目的;反之,若偏重实际目的,则脱离实体法之规定愈远,自由造法之性质愈浓,难免影响法律适用之安定性。
按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非在减轻损害事故加害人之责任。保险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费之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单纯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于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之保险给付而丧失,两者除有保险法第53条关于代位行使之适用外,亦不生损益相抵问题。
法律文义,系法律解释之起点,亦是法律解释之终点,换言之,解释法律不能逾越可能法律文义,否则即为法律补充之问题。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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