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衲本二十四史校勘记(新唐书校勘记)上下

作者:张元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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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衲本二十四史校勘记(新唐书校勘记)上下内容简介

整理凡例: 一、整理先按校勘记原稿过录,然后进行覆覈。 二、过录时以校勘记定本为主,参以留备参考之本。 三、过录时概用衲本页数、行数,填写清楚、准确,如原校勘记间有误填者,必须逐一改正。注文均须于“行”字下加“注”字者,正文则不加“正”字。原校勘记如有加注“正”字而不加“注”字者,均须改正,以便统一体例。 四、校勘记原稿主要以殿本校宋元旧本(即上栏摘句为宋元旧本,下栏异文为殿本),间有以宋元旧本校殿本者(即上栏摘句为殿本,下栏异文为宋元旧本),宋元旧本校殿本为统体例,必须一律以殿本校宋元旧本。过录时先据殿本叶数、行数,找出原文,然后与衲本覈对,改填衲本叶数、行数,并将摘句与异文互倒。 五、校勘记所用参校本概用小一号字填写,版本概用简称。如汲古阁本称“汲”,北监本称“北”,大德本称“德”,汪文盛本称“汪”,孔继涵校本称“孔”。凡填入上栏者即同衲本,填入下栏者即同殿本。原稿中有“汲、德同”、“北、汪同”者,“同”字均可省去。 六、校勘记过录时须按原稿在异文及衍文旁加“o”为记,倒文加“oo”为记,脱文加“<”为记。原稿有应加而漏加者,均须增补。 七、校勘记摘句及异文过录时必须逐条与衲本、殿本覈对,如发现原稿摘句与异文有错误或互倒时,均须逐一改正。过录时如发现衲本、殿本确有异文但校勘记漏未出校,均须用另纸抄录,作为校勘记补遗,附于校勘记之后。 八、校勘记原有朱墨笔批语,凡有关考辨异文是非者,均逐一迻录于备注栏内。凡不同层次之批语加“○”间隔。校勘记批语,有出自张菊老者,有出自汪仲谷、蒋仲茀两先生者,因校勘记由菊老总其成,不再标批语姓名,特殊情况,另行处理。批语内如有“宋胜殿”、“殿胜宋”或“义可两通”者,亦须如式过录。在校勘记宋元本栏内、殿本栏内用“×”表示异文是非者,迻录时概用“宋是”、“宋讹”、“殿是”、“殿讹”或“殿疑讹”表示。如遇批语中引书有疑不能明之处,必须覈对原书,方可过录。 九、校勘记栏外批“修”字或“补”字(间有批“削”字者),均须于备注栏内过录。过录时并须根据摘句及异文逐一覈对,以明衲本是否已修或已补、已削。如发现应修而漏修者,须于备注栏内加注“原批修、漏修”。如发现原未批修而实已修者,亦须加注。凡校勘记栏外原批“漏修”或“误修”者,则于备注栏内加注“原批漏修”、“原批误修”。如校勘记原附有“漏修字表”、“误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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