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
法律之门内容简介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全面介绍了英美法,描述了英美法的整个适用过程,将法理、判例、资料甚至文学素材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讨论的方法陈述法理。
热门摘录
必须注意,我们这样裁决的依据并非丈夫有权或轻或重地鞭打妻子,而是我们不愿干涉对琐细事物的家庭治理。我们不愿揭开家庭隐私的帷幕去触发轻微的暴力,从而使社会蒙受更大的危害。
如果乘公共汽车穿过这个伟大国家首都的乘客不能免于警察绝无根据的拦截和盘问的侵扰,那么警察就可以自由地在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随意走向街上的人们。在这场“无所不用其极”的毒品战中,随机敲响公民家门,要求公民“同意”搜查毒品,这样的日子已经不远了。这不是美国。[United States v. Lewis,728 F. Supp.784,788-789,rev’d,287 U. S. App. D. C.306,921 F. 2d 1294(1990)]……
法律起源于统治阶级的一种渴望:使那些有利于统治者的风俗习惯恒久化;法律的特征在于将那些有益于社会的风俗习惯——它们并不需要法律来保证其受到尊重——与其他有益于统治者、有害于人民大众的风俗习惯巧妙地掺和在一起,并且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来维持。 [提示与问题]法律有一种混合的特性:法律中的一些东西是秉持普通民众利益并保障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性的,而另外一些东西则为少数人提供了实惠。是否能够做到保存法律中合意的因素而清除那些优待少数人的因素?或者,是否整个法律制度有着内在的缺陷?
2005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联邦量刑指南》(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不再是法定的,而只是参考性的。依据大法官布莱耶(Breyer)的观点:“国会寻求提供确定和公正,以满足量刑的目的要求,同时,回避不应有的量刑失衡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允许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进行个别化量刑。”
死刑被认为具有六个目的:报应、威慑、防止再犯、鼓励认罪、优生和节约… 多数人混淆了“人类事实上为什么适用刑罚”和“什么使人类的刑罚正当化”这两个问题。人类事实上适用刑罚可以基于任何理由,但是,有一个理由使刑法成为道义上的善或者在道义上是正当的:某人破坏了法律…
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得损害其目的时,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者废除它……过去的经验表明,当罪恶尚可容忍时,人类宁愿默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习惯了的那些形式,以恢复自己的权利。但是,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奉行同一个目标,即,显然是企图把人民压制在绝对专制主义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 ——《独立宣言》,1776年
也许,每一肇始于革命的政府都以这两种冲突的形象为特征。首先,革命通过对自由的运用而使自己获得正当性;其次,革命成功后,新政府必须使自己的权威获得正当性。自由的革命形象与既已建立的政府形象共存于文化之中,并且成为法律实施中紧张关系的一个源泉。
价值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得到解释和论证,或者必须得到充分的讨论,如果法律和法律过程不仅仅是单纯技巧的话。随着有关价值问题辩论的展开,一个社会所需要的紧张状态出现在规则与价值之间,迫使判决者为了预见未来而将现在与过去结合起来。
民意调查无疑有助于显示公众对一种特定刑罚的接受与排斥,但它的功效不会是很大的。这是因为,一种刑罚是否残酷而非常,不在于是否仅仅提及“震撼了人们的良知和正义感”,而在于那些对刑罚及其归责的目的有充分了解的人是否发现该种刑罚令人震惊、有欠公正并且不可接受。
每个人都有一系列的经验,可以将其不那么严密地称为先例或道德习惯。每个经验都有一个行动范围,以及至少有一些自由裁量权,只是运用得更好还是更坏的问题。每个经验都运作于一定的时间、地点、场合,不要从这样的论点中寻求安慰:不能一般地讨论价值,价值有赖于情境。
美国20世纪早期的法律现实主义学者主张,法律与其说以正式的规则为基础,不如说以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为底蕴。因此,本书作者有意运用法律之外的观点与资料,以便更清晰地阐释法律。
地图是骗子,一方水土的真实在于这个地方生成的喜怒哀乐。
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
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在一般规则之下作为特例来判决。 严格观点和自由观点 其中一项原则是为了剔除造成麻烦的先例,另一项原则则是为了利用有利的先例 先例必然是模棱两可的。应当就事实部分去说服法庭相信你对案件的看法是殷实可靠的
“结论的统治地位”对律师而言是明显的,对法官而言却不那么明显。......法庭的裁决像其他判断一样,无疑在多数情况下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倒退出来的 法官做出决定,的确是通过感觉,而不是通过三段论推理
法官的判决归根结底是他整个生活历程的产物
我们肯定不准备建议在任何案件中都将紧急避险视为正当合理,也不作为合法辩护。最好是当它们在实践中出现时,通过将法律原则应用于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境加以解决。 法律绝对地与道德分离将导致致命的后果
法国法理学家Jacques”司法要素(它主要指组织机构)已不再承担寻求正义或者任何方式创制法律的责任。 如果一个人寻求真正的正义......他从来都不知道将在哪里终结 法律人有着某种顾虑,他们无法做到从法律之中完全剔除正义而又不使良知感受痛楚。“ 卡尔.卢埃林”在此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首先,关注专业主义与价值是如何相互交织的——一个人从旁观者到知情人再到职业者的转变,是否就要失去某些生活的关键方面?其次,关注法律体系是如何处理那些提出深刻价值问题的案件的“
在描述失去的收人时,列万的声音会深情地哽咽。他能让汽车挡泥板的损坏听起来像是世界的末日。在一个特殊的案件里,他代表一个在事故中被锯掉双臂的男人。被告在早上进行了法庭辩论后的总结陈词,下午轮到坚信想象的力量的列万了。 “女士们,先生们,”他向陪审团发言了,“我刚刚和我的当事人一起用过午餐。”然后,他一字一顿地说:“他……像……狗……一……样……吃。” 句号。这就是他全部的总结。陪审团目瞪口呆地静坐在那里,想象着那顿午餐的情景。在评议了不到半小时后,给了列万的当事人所有想要的东西。」 —————————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的;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这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
比如,黑肺病(肺尘埃沉着病)的受害者并不是自己造成了健康问题(除非他们还大量吸烟),而是不健康的工作条件造成的。建议受害者为了生存必须自我改变是没有道理的,必须改变的是工作环境。问题及其根治不在于个人而在于社会。
很明显,死刑的负担落到了穷人、无辜者和社会底层人员身上;只有穷人和少数群体的成员才最难表达自己对于死刑的怨愤。他们的无能使自己沦为一种制裁的牺牲品,而富人、有更好辩护者的人却可以逃脱这种制裁。只要死刑还在适用于被社会遗弃者一一易被忘却的社会成员,那么立法者就会满足于维持现状,因为变革将使人们注意到问题,并且使忧患滋长
法律不是作为冲突的答案而存在,而是作为疏导冲突的手段而存在。
实施管教本身不意味着不适度,因而超越了教师的权限,我们认为,其合法与非法,必须完全取决于实施管教的意图。在权限范围内,教师就是法官,他有权判断何时需要管教和必要的管教强度,并且,像其他所有被授予自由裁量权的人一样,他不应为自己的判断错误而只应为其邪恶目的而承担刑事责任。
每个家庭都有也必须有其自我治理,其治理方式适合其成员的脾气、禀性和状况。仅仅是爆发的激情、冲动的暴力和短暂的痛楚,很快会被情感遗忘和原谅,每个成员都会宽宥他人的弱点。但是,一旦家务琐事被公众所关注,当事各方被曝光进而丧失尊严,并且每个人都不遗余力地归罪对方,而为自己寻找正当根据,那么,本应一天忘却的事情将被终生牢记。
6。研究你所在的州的监狱系统,用这一节的资料作为开始。谁在狱中?为何犯罪?刑期多长?适用假释了吗?好的表现可以减刑吗?监狱系统的整体开支是多少?维持每个因犯的开支是多少?将你所得的数字与上大学所需的开支做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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