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为美国开国元勋汉密尔顿(1755或1757—1804)、杰伊(1745—1829)、麦迪逊(1751—1836)。其中,汉密尔顿为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以及首任财政部长;杰伊为美国首任司法部长及纽约州长;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中有“宪法制定人”之称,为美国第四任总统。本书是他们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主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被尊为“美国宪法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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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利,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 根据所有(州)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世袭君主固然时常压迫人民,然而由于其个人利害与其统治如是息息相关,致使其受外国腐蚀的危险甚小。但是,由平民一跃而为政府首脑之人,如其个人财富仅只小康或甚微薄,复又预见经过为期不久之后,仍将恢复原来的社会地位,则此人即被置于可以牺牲其职责以换取利益的诱惑之下,必须具有极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始能抗拒。贪婪者可能被诱使背叛国家利益以猎取财富。 如将缔约权全部委之于参议院,则无异于取消宪法授权总统掌管对外谈判事宜的好处。 综上所述,缔约权委之于总统与参议院联合掌握,实委之于任何一个方面均为妥善。
因此,参加裁决的是公众的情感而不是理智。但是只有公众的理智应该控制和管理政府,情感应该由政府控制和调节。
“可能出现以下情景:人民厌恶不满,追随他们偶像的未能得逞的野心,要求让社会自愿选择,让总统继续行使宪法权利,认为,迫使总统离任的规定,对公民权利造成的危险,比让总统永远连任的危险还大”
“不许总统连任的好处,最多不过是猜测和疑惑;无法抵消不能连任的不良后果,这点,十分明确,具结论性”
“邻国自然而然地彼此为敌,除非它们的共同弱点迫使它们组成一个联邦共和国,它们的宪法防止友邻之间发生分歧,消除那种使各国以牺牲邻国来抬高自己的隐藏的嫉妒之心。”这一段话,在指出了祸患的同时,也提出了补救办法。
希望防止人们所不能预测或预防的大事是徒劳的,而反对一个不能履行它不可能履行的事情的政府是毫无用处的。
由谁判断为执行联邦权力而打算通过的法律是必要的和适当的呢? 我回答说:第一,这个问题是既由于说明性的条款也由于单纯授予那些权利而提出的;第二,全国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样,首先必须判断自己行使的权利是否适当,最后再由选民去判断。如果联邦政府超越其权力的正当范围,并且滥用权力,创立政府的人民必然求助于他们所建立的标准,并采取作为谨慎考虑的应急措施,来补救对宪法造成的损害。
在实践中,共和国是否比君主国更不爱好战争呢?前者和后者难道不都是人们管理的吗?厌恶、偏爱、竞争,以及获取不义之物的愿望,不是对国家和对皇帝同样发生影响吗?人民议会不是常常受到愤怒、怨恨、嫉妒、贪婪和其他不正当的强烈倾向的驱使吗?议会的决定往往由少数被信任的人所左右,当然也就容易沾染这些人的情感和见解
预先决定要反对的那些人,无论怎么说,并不是受到了某些可以宽恕的动机的支配。……观点不可能是合乎正道,肯定应该受到责备。
在所有经过商议和同意后而建立政府的实例当中,设计政府结构的任务一直都不是委托给议会来完成,而是由具有杰出的只会和大家公认正直的某些个人来完成的。
因为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样,要想用火与剑迫使人们改宗,是同样荒谬的。两者的异端,很少能用迫害来消除。
遗留问题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宪法里面缺少权利法案……他们举出两点理由:……二 ,《联邦宪法》,完全采用英国共同法和行政法模式
古代马其顿人社会,有个基本信条:一个人一生中,不得两次担任海军统帅
明智的政治家,会小心谨慎,不大会用无法遵守的限令,把政府弄得动弹不得;因为他们知道,每当违反基本信条时,哪怕是出于必要,也会触犯到神圣的尊重,而治理者的心胸中,对一个国家的宪法,必须保持这份崇敬,形成先例,警示后来违犯宪法的人,届时,那种必要已不复存在,或者不像当初那么紧急和明显
综上所述,指责修宪会议越权,除了反对派不大提到的一点,其实没有什么根基。如果修宪会议越了权,他们不仅有正当理由,而且出于需要,作为自己国家的忠实仆人,在他们所处的情况下,他们需要自行其是,最后,如果他们提出的宪法,既是越权,有是违责,如果从美国人民的幸福考虑,这一点也应该包容。
正义,是政府的目标;正义,是文明社会的目标;正义,是过往和将来都在追求的目标,要么实现正义,要么在追求中失去自由
必须让抱负与抱负相克相生。个人利益要与宪法授予的职权结合起来……建立政府这个做法,不就是人性弱点的最大反映么?倘若人人都是天使,就用不着政府。倘若组成政府的人都是天使,对政府的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也都成为多余。设计人管理人的政府时,最大难处就在于此:你必须使治人者先具备控制被治者的能力;然后,使治人者有责任控制他们自己。让政府依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首要控制;经验告诫人类,还必须设定辅助防备措施。
这个简单的道理说明:联盟中个别成员的主政者,不会时刻处在心甘情愿的状态,带着完美的情绪,去执行总体政府的指示。人类的心理就是如此。
显然,不对发行公债的邦开战,就没法办到;仅靠推理,把责任推到联邦身上,把邦政府原已存在的权利一笔勾销,会引起如此后果的一项权力,完全是强加的,没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中并无片言只语,直接授权全国法院按宪法精神解释法律
我非常清楚地知道,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任何一类反对(新宪法)的人归为利益派或野心派,不是一种诚心解决问题的态度。…即使是这些反对者,他们的动机也可能是正当的。
即使雅典公民个个都是苏格拉底,雅典议会开起会来,依然是群氓乱舞。
我国的情况完全相反……由于没有防御工事,一个州的边境对另一州是完全开放的,易于征服,但同样也难于防守。因此,战争将是到处乱打的战争,而且具有掠夺性质。 伴随战争发生的生命与财产的强烈破坏,以及连续不断的危险状态所带来的不断努力和惊恐,迫使最爱慕自由的国家为了安宁和安全而采取有破坏自身民权和政治权利倾向的制度。为了更安全,它们最后宁可冒比较不自由的危险。 战争有一种牺牲立法权力增加行政权力的性质。
那些除了诚意的义务以外别无其他制裁手段、而且使和平与正义的一般考虑与任何直接利益或情感冲动相对立的盟约是多么的不可靠啊。
专制往往产生于一个有缺陷的政体根据紧迫情况而要求的僭越权力,很少由于充分行使最大的宪法权力。
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
文明政府的宪法是不能根据对当前迫切需要的估计来制定的,而是按照人类事物的自然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因此,再也没有比从估计全国政府的迫切需要出发,来推论适于规划全国政府的任何权力范围更加荒谬的了。由于未来的意外事件可能发生,所以就应该有一种为它们做准备的能力。又由于这些事情的性质不可估量,所以不能有把握地限制那种能力。
国会议员中的地区精神,必然比各州议会中的国家精神更加普遍。 可能有人会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合众国所能担负的不会超过三万人的常备军对抗一州近五十万持有武器并为自己的共同自由而战斗的民兵)的民兵是否能被这样一部分的正规军对所打败,凡是最熟悉我国最近成功地抵抗英国军队的人,最赞成否定词种可能性了。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无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孟德斯鸠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王国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此外,“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会向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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