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作者:易中天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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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内容简介

法律人士或者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无不对美国宪法心怀敬意。美国宪法的出现究竟是人性与自由的胜利,还是利益力量左右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回答、却又不必认真计较答案的问题。因为在很多人看来,美国宪法也许是政治家充满智慧而体面的“合谋”,也许是人性中自私自利的彻底释放,也许是以上诸种情况的结合。但是无论我们———这些后来人怎样想象,想要了解美国宪法以及由宪法支撑的美国的制度伦理和价值体系,都必须从美国宪法诞生的时刻说起。必须追根溯源,才能稍微触摸到事情的本质。  《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参透美国宪法诞生过程的平台。这不仅是一部法律的书,也是一部历史的书,更是一部文化的书。书中精彩刺激的场景使我的想象游走到了那个充满期冀与困惑的时代,那个热情洋溢、奔放跳脱的时代。   美国宪法可以说产生于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不过是一个各自为政的殖民地的松散联盟。1787年5月,为解决联盟面临的诸多问题,各邦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在各邦议会代表陆续到达之后,麦迪逊、华盛顿、汉密尔顿等制宪积极分子临时提出动议(其实早有预谋),提议制定联邦宪法。这使为修改邦联条例而来的各邦代表措手不及,也使他们大为恼火。但大多数代表“不愿一事无成”的想法和务实的态度帮助了制宪分子,也使代表们能够坐到谈判桌前,以政治家的姿态进行一场艰难的看起来前景渺茫的谈判。这是制宪分子的胜利,也是美国的胜利。谈判意味着平等,意味着言论自由,意味着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制宪会议的整个过程洋溢着政治家谈判的精神,无论是制宪分子,还是反对派,以及旁观者,都可以自由辩论,充分表达他们的观点。  由于代表们成份复杂,观点分歧,利益不同,导致他们对任何一个议题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经常是一个代表提出方案,另一个代表就马上强烈反对,或者另起炉灶,提出新的方案,或者滔滔不绝,讨价还价。幸亏有德高望重而富有智慧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多次居中调停,也幸亏大多数代表不是那么“坚守理想”和政治主张,认识到“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很多人包括积极制宪分子麦迪逊、威尔逊意识到必须从原来的阵地让步,才能产生看法较为一致的宪法,否则,只能是分裂或战争。但是让步又不能是无原则的让步,妥协是为了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只有这样,美国宪法才能在一次次讨论和修改中不断完善,不断接近“政治真理”。美国宪法经过了569次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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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事实上,美国建国之初从事政治活动的,大多是些有理想的人。他们是政治家,不是政客。他们对职务地位之类不很看重,对自己的政治理想却十分较真。

所以,简单的东西未必简单。而且,惟其简单,才是真理;也惟其简单,才可坚持。真理从来就不是什么天花乱坠或者高深莫测的东西。它应该是人人都能明白,人人都能掌握的。同样,惟其简单,才是底线;也惟其简单,才可坚守。底线弄复杂了,就弄不清,也守不住,最后只能不再成其为底线,或者不再有底线。相反,如果底线简单朴素,大家都明白,都能守得住,剩下的事情也就都好商量,都可以放到实践中去检验和调整。即使有错误,有瑕疵,也顶多只是走些弯路,惹些麻烦,不至于动摇根本,酿成大祸。

富兰克林在美国人民心中享有崇高威望,被历史学家称为"美国先生"和"最美国的美国人"。1790年去世时,费城人民为他服丧一个月以示哀悼,出殡队伍竟达两万人之多。尽管他的墓碑上只刻着"印刷工富兰克林"几个字,法国经济学家杜尔哥却为他写下了这样的赞语;"他从苍天那里取得了雷电,从暴君那里取得了民权。"

<联邦宪法>的序言这样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以(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

经济利益是比政治原则更现实的东西...

如果说马萨诸塞的塞缪尔•亚当斯是"美国革命之父",那么,帕特里克•亨利便是"美国革命之舌"。1775年春,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议会发表流芳百世的演说,要求议会立即批准建立民兵。帕特里克•亨利说,兵器的轰鸣即将伴随阵阵北风传到我们的耳边,我们的兄弟此刻已经开赴战场,我们岂可在此袖手旁观坐视不管?武装起来的300万军民,将为自由而战斗。不自由,毋宁死!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这些领袖们当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联邦宪法>就是"有话好好说"商量出来的结果。能够商量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这些简单、朴素、实在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所以他们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兰克林的说法: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会有瑕疵的。

美国人民镇的要庆幸他们的建国领袖都是些务实的人,不是书呆子。因为这些人不但没有坚持“必也正名乎”,而且采取了一些列务实的做法。比方说,为了提高效率,先讨论大家感兴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识的问题。讨论够了,就表决。成熟一个表决一个。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就先搁置起来,以后再说;而一旦取得共识,则表决存档,并作为下次讨论的先决前提。也就是说,摸到了石头,就跨过去;碰到了暗礁,就绕着走。先易后难,先求同存异,一步步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

席位的分配和行政官的设立。 如果说前一个问题难就难在他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那么,后一个问题则难在对全国行政官既要授权,又要限政。

既要防腐败,又要选人才,因此两难。也因此,谢尔曼说,最好是既有足够的吸引力,使人们愿意担任公职,又不能让这个职务变成诱惑。

别看建国之初的美国人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在根本问题上他们是不会打马虎眼的。他们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制”;道德则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这些领袖们当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联邦宪法》就是“有话好好说”商量出来的结果。能够商量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这些简单、朴素、实在的人都明白: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所以他们基本上也都能接受富兰克林的说法: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的瑕疵,因为所有的方案都是会有瑕疵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

活着的宪法 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

1620年,在荷兰的部分英国分离派信徒,乘“五月花”号轮船,计划到弗吉尼亚去安家。可是,他们在海上漂泊了六十六天后,到达的不是弗吉尼亚,而是马萨诸塞。这些苦难的人在船上盟誓,要制定对殖民地人民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这个《五月花公约》,就成了第一个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文件;而马萨诸塞,则成为美国独立思想和运动的发源地。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十三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

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不过 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

邦与全国政府的关系。他把美利坚合众国比作太阳系,各邦比作行星。太阳系不能没有太阳,这就是全国政府;也不能没有行星,这就是各邦。应该让行星在自己适当的轨道上自由运行。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因为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叫《公民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这条,因为是以“不得立法”为关键词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条款”

我们知道,美国历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一是《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的建国理念和精神,是合众国的“上帝”;二是《邦联条例》,开始了十三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且确定了美国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是合众国的“教父”;三是《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政体,建立了美国的政府,保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是合众国的“父亲”。现在,起草《独立宣言》和制定《联邦宪法》的人都进了华盛顿的班子,这个政府可谓人才济济。

这下子就清楚了:在人(议员与官员)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联邦宪法不但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也高于联邦立法,这就是“联邦宪法至上原则”。这个原则,麦迪逊想到了,佩特森说到了,马歇尔做到了。或者说,麦迪逊和佩特森把它写成了宪法条款,马歇尔把它变成了司法实践。他用自己的审判明确告诉大家: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

所谓“三权分立”,就是立法(通过法律)、执法(依法行政)、司法(做出解释)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国会立法,就不能执法、司法。总统执法,就不能立法,也不能司法。因此,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解释法律),就只能是司法部门即最高法院的事了。因为最高法院既没有立法权,又没有执法权,只有解释权。司法复决权不归最高法院,又能归谁呢?所以这个结论,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明说,却是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大家也都认可。

现在想来,美国人民真的要庆幸他们的建国领袖都是些务实的人,不是书呆子。因为这些人不但没有坚持“必也正名乎”,而且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做法。

制宪要解决的,是新宪法从哪里获得授权;建国要解决的,则是新宪法向什么人授权。

也就是说,制宪的麻烦是“谁来授”(人民授权还是各邦授权),建国的麻烦是“授给谁”(全国政府还是各邦政府)。

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

唯其简单,才是真理;也唯其简单,才可坚持。

刘亚洲将军说得对:“国不知有民,民就不知有国。”

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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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中天

易中天

易中天1947年出生于长沙曾在新疆工作,先后任教于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现居江南某镇,潜心写作“中华史”已出版作品:《易中天文集》(1-16卷),《易中天中华史》(1-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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