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作者:约翰·罗尔斯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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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内容简介

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只能接受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自由平等主义者则表现出对于实质平等的强烈关怀。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煌煌50万言的文字,便是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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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正义的优先部分地体现在这样一个主张中: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它们就不可能逾越正义的要求。

仅仅有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些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

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 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

所以,在一个由功利标准调节的良序社会产生的依恋关系变化很大,从对一个群体转变为对另一个群体

这种在公公生活的从属地位的确会是丢脸的和伤害自尊的

那些较有特权的人们将负起把他们更紧地束缚于一种正义制度的职责。

父母对孩子的爱表现在他们关心他,为他去做他的合理的自爱所要求的那些事情的显明的意图上,表现在这些意图的实现上。这种爱也表现在他们从他的存在中得到的快乐,他们支持他的能力感和自尊感上。他们鼓励他去驾驭他的发展任务,欢迎他表现他自己的个性。一般地说,去爱另一个人,这意味着不仅要关心他的要求和需要,而且要肯定他自己的人格价值感。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定,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有两件理论上的工作要做,这就是:(1)怎样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 至于对人们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罗尔斯则认为期望即等于基本社会善的指标,如果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那么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The primary value of the principle is not measured by the help we actually receive but rather by the sense of confidence and the trust in other men's good intentions and the knowledge that they are there if we need them.

does not require that the civilly disobedient act breach the same law that is being protested.

Civilly disobedient act is indeed thought to be contrary to law, at least in the sense that those engaged in it are not simply presenting a test case for a constitutional decision.

expressed disobedience to law within the limits of fidelity to law

自然资质的分布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我们可以采取一种动机的假设,设想各方为一条条代表着各种要求的连续线。通过把这些假设结合起来,我相信世代的整个链条能被结为一体,使原则被协议得适当地考虑每一个人的利益。如果这是对的,我们将成功地从合理的条件派生出对其他世代的义务。

在现在的这个修订版中,基本善的特征被确定为:它们是人在其完整的一生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作为社会正常和充分合作的成员的人所需要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主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这个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这样,对于一批产品在某些个人中的某种分配来说,如果不存在任何改善这些人中至少一个人的状态而同时不损害另一个人的再分配办法,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只要一种分配使某些人愿意与别人交换物品,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为交易的意愿说明有一种改善某人而不损害别人的再分配形式。的确,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应是一种在其中不可能发现理有利的交换的分配。在此意义上, 那种一个人占有一切的分配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别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他交换。效率的原则从而就容许有许多种有效率的结构,每种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别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个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特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有些欲望和倾向是功利主义拒绝考虑的,因为鼓励和允许这些欲望和倾向,在当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较小的满足的净差额。但是,这种限制只是形式上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情况的相当详细的了解,它也不能充分表明它们是什么样的欲望和倾向。光是这一点还不能说是明功利主义的缺点。在决定哪些道德品质应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得到鼓励时严重依赖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的偶然因素,这正是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个特征。

在解释允诺(或形成盟约)是怎样建立并稳定各种形式的合作时,我大都遵循普里查德的观点。他的讨论包含了所有的关键之点。我也像他那样假设:每个人都知道(或至少合理地相信)别人具有正义感,因而具有履行真正职责的正常有效的欲望。没有这种相互信赖,诺言就一钱不值。不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种知识是现存的:当它的成员们作出允诺时,对他们履行职责的意图就有一种回应的承认,和一种相信这一职责将得到尊重的共有合理信念。正是这种回应的承认和共同的理解,使一种事业开始并继续维持。

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我们一旦遇到了困难,可以指望得到别人的帮助。对这一点的普遍认识,其本身就具有巨大价值。即使事情最终证明我们一点也不需要这种帮助,而且我们有时还需要帮助别人,这都没有什么不同。按照狭义的解释,利益的平衡也许无关紧要。衡量这个原则的主要价值,不是看我们得到了多少实际帮助,而是看我们是否对别人的善意感到信任,看我们是否了解我们随时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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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

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 哈佛大学教授。1921 年生于马里兰州, 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 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 (1950 – 1952 ), 康奈尔大学 ( 1953 – 1962 ), 哈佛大学 ( 1962 -2002 ) 任教。 罗尔斯自50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正义论》(1971) 是他集其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罗尔斯还出版了其它专著:《政治自由主义》 (1993), 《万民法》 (1999), 《道德哲学史讲演》 (2000)。 《正义论》已被誉为二战后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将被列入历史经典名著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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