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作者:约翰・罗尔斯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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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内容简介

本书为20世纪西方政治领域的一代宗师约翰・罗尔斯的90年代新作,集中反映了作者思想发展第三个阶段的面貌,同时也反映了作者在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方面的观点,是一部相关领域的学界人士期待已久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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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具备政治家资格的人的责任就是防止这样一些自然地、难以抑制的感情改变组织有序的人民在追求和平过程中应走的最佳道路。

也可以说,万民法收到尊崇,并不仅是因为权力达到了一种偶然平衡——仅仅因为推翻它不符合任何人民利益——而是因为,尽管不同人民之间的财富会变化,但所有人都被驱动去遵循他们的共同准则(common law),并将之看作是正义的、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准则来接受。这意味着民主人民组成的社会的正义性,相对于它们之间财富的分配而言稳定的。

They cannot argue that being in a relation of equality with other peoples is a western idea! In what other relation can a people and its regime reasonably expect to stand?

因此,人权就有以下三个角色:

在这里,异议要在如下意义上得到尊重:政府的回应应该要解释清楚,它是如何既根据共同善好的正义理念合乎情理地解释其政策,又能将责任和义务施加到该社会的所有成员身上。

法律如果仅仅依赖强力来支持,那么这正是它遭到违反和抵抗的根源。

政治家虽然不必做到大公无私,在他们出人公职间也许有其个人利益,但是他们在对社会利益进行判断和评估时必须做到大公无私,并且不能被怀恨复仇这一的激情所控制。

如果一个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万民社会的成员,不可能使他们的权力服从合乎情理的目的;如果人类不能说意见无药可救地犬儒和以自我为中心,也已经大多变得无道德;那么,人们可能会与康德一起问道:人类在这个地球上的生活,是否还值得一过呢?

在当下的情形中,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假设,自由人民的代表没有任何有关人民完备性善总念的知识?回答是宪政体制下的自由社会,作为自由社会,就不存在完备性的善总念。惟有国内情形中市民社会间的公民与联合体,才具有这样的总念。

万民法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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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正义论》(1971)、《人民的法律》(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本书继续并修正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公正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对它的哲学阐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定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相对稳定和同质的基本道德信念,人们对于什么是善的生活有着广泛一致意见。然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而且自由制度本身强化、鼓励着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恒久状况。那么,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能既保有各种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拥有一种稳定而公正的社会生活呢?罗尔斯的回答基于对“秩序良好社会”的重新定义:这样一个社会不再是统一于其基本的道德信念,而是统一于其政治上的正义概念。这种正义概念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之间重叠共识的焦点。这样的共识一旦达成,它就将通过社会对宽容原则的逐渐接受,来延伸和完成始于三个世纪之前的思想运动,其最终的结果是现代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接受和理解。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厚重而富有启发性,它表明如何才能合理地用一套原则来规划社会的基本结构。显然,在理论的宽广上,罗尔斯是无人能及的。《政治自由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足以与《正义论》媲美。——特德·瓦加利斯尽管他只写了两本重要著作,《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它们却对当代的政治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莱内特·斯维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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