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作者:约翰・罗尔斯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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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内容简介

《政治自由主义》是以《正义论》蜚声世界的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被哈贝马斯誉为当代实践哲学史上“轴心式转折点”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又一力作。在其中,罗尔斯继续并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发展出的公正观念,但是对其哲学基础进行了根本的修正。在其早期著作中,罗尔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既保有相互冲突、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同时生活在一个稳定而公正的社会?这就要对“秩序良好的社会”有新的理解。秩序良好不再是社会归依于某种基础性的道德信念,而是共同认可的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既是各种主流性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间的重叠共识的焦点,也是西方三百年来整个公共文让与思想运动――以宗教宽容为标志的宗教改革是其开端,而基本自由权优先性得到宪法的确立是其完成――的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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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第一个原则是搞直在《政府论》所作的区分, 即在人们建立个新政体的选举权力跟政府官员的日常权力、全体选民在日增政治中所行使的权力之间的区分。人民选举权(该书第二章,第134 节, 第141 节)建主了一个规导日常权却的框架, 而只有当现存政体已经解散时,才开始发挥作用。

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义仅仅是某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的结果,或是其完备性学说的继续。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与作为一种既定社会世界环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联系。

政治的权利和义务即是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们都是政治观念的一部分,而该政治观念乃是一种具有其内在理想的规范性(道德的)观念,尽管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

判断的负担(burdens of judgement)概括: 1、经验证据可能相冲突并且太复杂。 2、即使大家同意哪些因素应该列入考虑,但是对于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大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3、关键性的概念可能含混不清,因此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及了解。 4、在现代世界中,决定我们如何评判证据及权衡价值的整体经验,是极为复杂的,而且也因人而异。 5、关涉到一个问题的各方面可能有不同种类的规范性的考虑。 6、当被迫对于我们所珍惜的诸种价值做选择时,我们会遇上很大的困难来决定它们的优先性

是否或何时有过这样一种启蒙运动的谋划,我们无须考虑。因为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就我所以为的而言)以及作为其一种形式的公平正义绝无这样的野心。如我所说,政治自由主义姑且假定的不是简单多元论,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除此之外,它假定了主要现存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其中一些是宗教的。

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种启蒙自由主义的形式,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完备性的自由主义学说,不是一种常常被认为是基于理性并被视为是适合于现代的世俗学说,基督教时代的那种宗教权威已不再具有宰制性了。政治自由主义没有上述这些目标。......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想取代各种完备性的学说,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但它有意与宗教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都保持区别,而且希望这两种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它。

among equals say, they are ready to propos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cooperation and to abide by them willingly, given the assurance that others will likewise do so

What rational agents lack is the particular form of moral sensibility that underlies the desire to engage in fair cooperation as such, and to do so on terms that others as equals migh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endorse.

政治自由主义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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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正义论》(1971)、《人民的法律》(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本书继续并修正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公正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对它的哲学阐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定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相对稳定和同质的基本道德信念,人们对于什么是善的生活有着广泛一致意见。然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而且自由制度本身强化、鼓励着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恒久状况。那么,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能既保有各种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拥有一种稳定而公正的社会生活呢?罗尔斯的回答基于对“秩序良好社会”的重新定义:这样一个社会不再是统一于其基本的道德信念,而是统一于其政治上的正义概念。这种正义概念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之间重叠共识的焦点。这样的共识一旦达成,它就将通过社会对宽容原则的逐渐接受,来延伸和完成始于三个世纪之前的思想运动,其最终的结果是现代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接受和理解。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厚重而富有启发性,它表明如何才能合理地用一套原则来规划社会的基本结构。显然,在理论的宽广上,罗尔斯是无人能及的。《政治自由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足以与《正义论》媲美。——特德·瓦加利斯尽管他只写了两本重要著作,《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它们却对当代的政治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莱内特·斯维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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