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主义内容简介
《政治自由主义》是以《正义论》蜚声世界的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被哈贝马斯誉为当代实践哲学史上“轴心式转折点”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又一力作。在其中,罗尔斯继续并修正了他在《正义论》中发展出的公正观念,但是对其哲学基础进行了根本的修正。在其早期著作中,罗尔斯假定,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的社会,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的制度本身就强化、鼓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既保有相互冲突、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又同时生活在一个稳定而公正的社会?这就要对“秩序良好的社会”有新的理解。秩序良好不再是社会归依于某种基础性的道德信念,而是共同认可的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既是各种主流性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间的重叠共识的焦点,也是西方三百年来整个公共文让与思想运动――以宗教宽容为标志的宗教改革是其开端,而基本自由权优先性得到宪法的确立是其完成――的最后结果。
热门摘录
第一个原则是搞直在《政府论》所作的区分, 即在人们建立个新政体的选举权力跟政府官员的日常权力、全体选民在日增政治中所行使的权力之间的区分。人民选举权(该书第二章,第134 节, 第141 节)建主了一个规导日常权却的框架, 而只有当现存政体已经解散时,才开始发挥作用。
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在某些情形下,政治自由主义仅仅是某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的结果,或是其完备性学说的继续。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可能与作为一种既定社会世界环境的可接受近似物相联系。
政治的权利和义务即是道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们都是政治观念的一部分,而该政治观念乃是一种具有其内在理想的规范性(道德的)观念,尽管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完备性学说。
判断的负担(burdens of judgement)概括: 1、经验证据可能相冲突并且太复杂。 2、即使大家同意哪些因素应该列入考虑,但是对于各个因素的重要性大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3、关键性的概念可能含混不清,因此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及了解。 4、在现代世界中,决定我们如何评判证据及权衡价值的整体经验,是极为复杂的,而且也因人而异。 5、关涉到一个问题的各方面可能有不同种类的规范性的考虑。 6、当被迫对于我们所珍惜的诸种价值做选择时,我们会遇上很大的困难来决定它们的优先性
是否或何时有过这样一种启蒙运动的谋划,我们无须考虑。因为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就我所以为的而言)以及作为其一种形式的公平正义绝无这样的野心。如我所说,政治自由主义姑且假定的不是简单多元论,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除此之外,它假定了主要现存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其中一些是宗教的。
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种启蒙自由主义的形式,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完备性的自由主义学说,不是一种常常被认为是基于理性并被视为是适合于现代的世俗学说,基督教时代的那种宗教权威已不再具有宰制性了。政治自由主义没有上述这些目标。......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想取代各种完备性的学说,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但它有意与宗教和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都保持区别,而且希望这两种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它。
among equals say, they are ready to propos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cooperation and to abide by them willingly, given the assurance that others will likewise do so
What rational agents lack is the particular form of moral sensibility that underlies the desire to engage in fair cooperation as such, and to do so on terms that others as equals migh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endorse.
政治自由主义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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