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
血酬定律内容简介
本书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述,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这个道理很浅显,却可以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层一层地推论下去,还可以解释书中的其他概念,成为贯穿全书的基本逻辑。因此,作者把“血酬定律”当作书名。
热门摘录
小农经济对贪官污吏的耐受性很强,对帝国官僚制度的适应能力很高,直接结果便是支持了帝国的统治方式--就好像耐粗饲的家畜品种支 持了粗放的牧养方式一样,小农经济也支持帝国粗放迟钝的管理,并且间接抑制对帝国统治方式的耐受性较弱的工商集团的发育。
帝国的权力太大了,有利可图的领域一定会被它霸占和垄断,可是行政管理的效率逐层递减特性又注定了它经营不善。经营不善的恶果又要以成本摊派和无偿征调的方式转嫁给民营工商业集团,转嫁给大大小小 的工匠、商人和企业主。于是,通过垄断和摊派这两种方式,官营工商业既侵占了民营工商业的发展空间,又削弱了他们的发展能力。
用阶级斗争理论将暴力方式的土改描绘为历史的必然,并将国民党统 治集团与地主阶级的利益描绘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是非常高明的政治斗 争和军事斗争策略。这种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共产党动员农民夺取政 权的政治利益,而不是反映事物本身的真实关系。
皇家贵族为了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秩序,为了保护法酬,减轻工作负担,不能不雇佣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们建立的潜规则体系。消除潜规则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受害者监督控制官吏,而让羊群监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险的,是可能导致变天的。正如老子和韩非所说,官爵赏罚和军队一样,乃“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为了保证血染江山永不变色,控制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潜规则泛滥为滔天洪水。
武侠小说是成人世界的童话。 施恩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需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血酬定律: 一. 血酬就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暴力掠夺的收益。 二. 当血酬大于成本时,暴力掠夺发生。 三. 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 注: 1. 暴力掠夺特指以人类及其所拥有的财富为对象的行为。 2. 在暴力掠夺发生时,人类必定权衡的成本包括: 1)良心,即同情心与正义感。 2)机会成本。与卖命并列的还有卖力、卖身、卖物等选项,人们会比较血、汗、身、财的付出与收益。 3)人工和物资的消耗。 4)暴力对抗带来的风险。 3. 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只能转移财富。
“且君子小人,势同冰炭,同处必争。一争之后,小人必胜,君子必败。何者?小人贪利忍耻,击之则难去,君子洁身重义,沮之则引退。”——《宋史•苏辙传》
应该说,对暴力的掌控才是最终的根据。合法伤害权不过是对合法暴力的合法应用。各个社会集团,以及各集团内部,就是根据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种资源也是追随着这种能力流动的,正如你说,造福于人的能力反在其次。马基雅维利也是这样说的,他认为,施恩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须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施恩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须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孤云:能不能开个书目,谈谈对你的思想产生影响的书籍? 吴思:……三、《唐诗三百首》。这本书是中国古典诗词的代表,我已经翻烂了一本,以后还会一读再读。古诗词可以迅速调动起我的人世沧桑感,呼唤出我的“根本性焦虑”。人生短暂,年华易逝,这种感觉让人的心境深远厚重,超越蝇营狗苟,进入造化的幽深,以至言语寥落,欲说还休。古诗十九首、宋词、元曲、《红楼梦》也有类似的功能。
话说回来,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对各单位的得势者来说,握有这个武器便比较容易整人。东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确实在文革中普及到几乎每个单位。
在这些一对一的具体关系中,任何一点不合作,任何一点冷淡和逃避,任何一点冒犯,都可能得罪某个得势者,都可能招致记恨和报复。反过来,让人喜出望外的恭敬和供应,则可能带来更好的官运。这才是真正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县官与农民之间就不存在如此密切且多方位的报应关系。
最典型的买命,即以钱換命,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关于这套规矩及其术语,蔡少卿先生在《民国时期的土匪》(注7)中写道: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这种行为就머做“请观音”。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称之为“拉肥猪”。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就머“抱童子”。
其实,按照如今四套班子的标准衡量,一个县才有屈指可数的几位品官,重叠的两套班子,寥寥几个超编副职,实在是清爽至极。我在李昌平【我想总理说实话】一书中看到,中组部和人事部明确规定县长的职位是一正二副,最多也不能超过一正四副,而湖北省监利县2000年的实况是一正六副,最高峰时一正十副。科局长一般都是一正八副。这还仅仅是四大班子中的一套的情况。
随着资源的匮乏程度逐渐逼近甚至突破维持生存的底线,身外之物便逐渐变为“等身之物”。
英雄是顺民转化为所谓暴民的催化剂,是将扭曲的秩序拉回原位或部分拉回原位的发动者和组织者,而缴出催化剂和主使者则是暴民回归顺民的象征和保证。
……中国人民挂洋旗,入洋教,确有一番不得已——这时寻求不被人任意宰割的基本权利,寻求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和军队。
生存资源是分层的,所谓身外之物,只能用以称呼那些生存必需品以外的金钱货物,这条界线之内的则是“等身之物”,那是养身活命之物,甚至是命根子。
正役可以利用白役降低违法敲诈的风险,万一被告发,他们可以推说这是白役干的,而白役已畏罪潜逃。
在一个缺乏安全和秩序的社会里,对获利能力的幻想,不如对加害能力的幻想那么具有根本性,那么肆无忌惮所向披靡。
民众尽管没有固定的脸谱,却始终是理性的趋利避害集团。他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自己的利益是永恒的。而这个利益的安排和变动又可以在社会制度的特征中得到解释。
我们找不到合适的词句,不容易说清楚自己是从哪里来的,现在走到了什么地方。因此我们就不容易说明白自己是谁。对一个民族来说,不了解自己,不能理解自己,说不清楚自己的问题,这个问题太严重了。
我们知道,劳动换取的收益叫工资,土地换取的收益叫地租,资本换取的收益叫利息,那么,流血拼命换取的收益叫什么?我称之为“血酬”。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拼争对象的价值。如果拼抢的对象的人本身,譬如绑票,“票”价值取决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这就是血酬定律。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核心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
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宰相门前七品官......如果考虑到行为主体不仅是一些个体,还包括了家族、团体、党派、阶级之类的社会集团,实际情形就更加复杂多样,而且“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错综多变的真实地貌依然如此复杂,观察角度和观察距离又增添了一重变化。于是,小山头可能高过钦定地图上的三山五岳,一条暗沟的流量也许超过钦定地图上的大江大河。
语言和命名既是认知的结果,又是认知的工具。
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
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当时,耶律楚材刚刚在中原建立赋税体系,多一个百姓便可以多收相当于十几元的人民币的税,蒙元大军的军需就要依靠这些赋税。为了那些二三流的贵族的一点利益,破坏皇上的一篇税基,这种法律究竟对谁有利?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他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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