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自由
实践自由内容简介
“高调再高,苟能律已,慎勿律人,高亦无害。低调再低,不逾底线,若能持守,低又何妨。”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即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产权改革本身只是一个设置交易权利(即“产权”本身)的过程。它所能解决的问题是确立所设置的交易权利的合法性与公信力,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降低交易费用”的问题。如果本末倒置,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理由损害权利设置的合法性,那就会给以后的公信力造成隐患,到头来可能是反而增加了交易费用。
热门摘录
不读《资本论》,成不了马克思主义者。但不读哈耶克的书,完全可以成为自由主义者。
一句话,自由主义者不能指望别人是理想主义者,甚至它应当假设别人都是庸人而且完全有权理直气壮地当庸人,但他自己却必须是理想主义者,他必须准备为“庸人们的权利”付出牺牲,而且不能指望“庸人”们有任何回报。
专制主义有时依赖于人们的狂热,但绝大多数时候是依赖于人们的冷漠。
归根结底,自由主义与其说是一种“主义”不如说是处理各种“主义”之间关系的一种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并非难在论证,而是难在实践。
这也许可以说明为什么明清以来像关中这样纯粹本土性的、相对更为封闭与后进的乡村既少租佃制也少有宗族共同体,而像广东,尤其是珠江三角洲乃至香港新界那样更为富裕、市场化和更为开放的地区反而两者都非常发达的原因。
其实日常生活中,抢劫就是“强迫利他”,慈善就是“自愿利他”。两者之别不在于利他与否,而就在于“强迫”与否。同样是拿出钱来,我给某个路人捐款是谓慈善,路人拔出刀子强迫我交出钱包是谓抢劫。在这里所谓“强迫慈善”不就是抢劫吗?难道说这不是鼓励性恶反是弘扬性善?
要求弱勢者必须提供如山之铁证才能产生怀疑、发表怀疑,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怀疑权,也等于剥夺了知情权。
在伦理自由与经济自由问题上西方存在着四种传统:主张伦理自由、经济管制的是“社会主义”,主张伦理管制、经济自由的是“保守主义”,主张伦理、经济都自由的是“自由论者”,而主张伦理经济都管制的是“极权主义”。
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式的圣徒精神:穷则兼济天下,为无权者之权利,知其不可而为之;达则独善其身,以有德者之德行,己所不欲勿施人。
实践自由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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