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

作者:瞿同祖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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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内容简介

本书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的著作,也是第一本系统、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作品。作者通过各种手本和札记,参考大量官方资料,系统分析了清代州县官的职能及其运作。最重要的是,其重心在于政治或政府体制中的个人及其行为,在于对政治制度体制传统的完整性认识,为我们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关于中国地方行政运作的图解,引导我们去把握近古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和运作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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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士绅滥用其特权地位的另一种途径,是为普通百姓充当缴税代理(包揽钱粮)。尽管法律禁止这种做法,并要求州县官调查任何违反禁令的行为。”但普通百姓常常寻求这种安排,以避免与书吏、衙役直接打交道以及他们花样繁多的敲诈剥削。士绅按普通百姓的应纳税率(即包

为什么在中国这种紧张没有导致显著变革?我认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所有这些群体,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回报;唯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紧张,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稳定性,只有在民众的不满激烈到足以升级为公开暴动的时候才会受到威胁。但只要他们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

州县官(知州、知县),在地方官系列中虽然品秩较低,但扮演着地方行政中极其重要的角色。正像鲁一同曾指出的那样,州县官才是真正执行政令之官(治事之官,意即“负责实际事务的官员”);而他们的上司——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或总督——都只是职司监督之官(治官之官,意即“负责监管官员的官”)。[1]换句话说,那些上司(上级官员)只是向州县官发号施令并向更上一级长官直至中央各部汇报工作而已。他们监管州县官的工作,当然主要是通过书面方式。具体担负常规行政事务、执行上司命令的,只是州县官。

清代地方政府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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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瞿同祖

瞿同祖

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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