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

作者:苏力

分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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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它力求开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自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对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问题,给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思想的愉悦。本书分四编。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是对本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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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摘录

当“同世界接轨”和“中国特色”都可以作为论辩杀手锏之际,一个制度仅仅声称其具有地方特色已不再具有强大说服力。仅从这两个命题出发展开论证,不论其倾向和最终结论如何,事实上都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话语:论证越是充分,反映出来的反倒越是思想的贫困。表面的轰轰烈烈只是一种因缺乏基于实证研究和理论反思而发生的“失语症”。

”因此,我还是表示不赞同作为一般政策的“军转干部进法院”,而主张法官要进一步专业化。“(P383)

在这里,强调的是军队规则下个人的能力和专长的竞争;而且,这里的规则是普遍的,实行的是严格的科层等级制,而不是“差序格局”。(P351)

但是要处理得不出或少出意外,尽量能协调霍姆斯所说的“社区的希望和感受”与法律条文上的潜在冲突,这就必须有很多的非法律课本上的知识。(P367)

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的现代国家权力至少对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孱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

一种制度的存废固然受领导人的偏好和流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但制度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可能有更深刻的关系,并不完全服从意识形态的逻辑。 传统、习惯或习性如果能够长期延续,至少得有某种效用。一般来说,人们不会盲目的长期坚持某个具体的传统,否则的话,任何传统就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哪些不顾效用,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人甚或生物必定会在生物演化进程中逐渐被淘汰。

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从大历史的角度看,司法下乡是20世纪以来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延续和发展。

我的基本观点是:由于面临着无法避免的内部行政事务,法院内的行政管理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但这种行政管理制度有可能扭曲和侵蚀审判制度。 我的结论是:重要的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注意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制度化地分离开来。

但问题在于,专业化并不仅仅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只是多上学、多读书。从人类历史上看,专业化的最根本途径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进一步和更为细致的劳动分工。

从各国实践看,司法适用、司法解释历来被认为是对立法的补充,即所谓的空隙立法

而是坚持维特根斯坦的"不要想,只是看",那么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西方经典法律话语无法涵盖概括的法律运作

卡多佐:"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

所有这些表明的都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实际控制力甚为孱弱。而从这一角度看,干部下乡、法院下乡、送法上门、炕上开庭等就有了另一种意味。我们不能轻易接受一个我们已经习惯了的理论预设:只要是国家就必定是强者;只要是贫困的、可怜的农民就必定是弱者。

炕上开庭可以视为在乡土中国某一局部空间重建国家对于某个体的支配性权力关系,是权力运作的一种表现方式。

因此村干部在这类场景的频繁和普遍出现就不能仅仅视为是方便或习惯。仅仅是方便或习惯还不足以构成制度性的做法。方便之外,必定有效用的因素。由于村干部拥有和代表了这类场景下权力运作不可缺乏的部分知识,在相对陌生的局部地区构建权力支配关系时,村干部就并非临时的可有可无的维度,他/她构成了这类知识/权力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他/她的在场代表了与国家正式法律权力不同的另一种结构性权力/知识,支撑着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中国的运转。

现代法律及其有效运作的前提是陌生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

中国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至少在偏远的乡土社会,是相当孱弱的。

就实践层面而言,并且长远来看,真正证明一个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必定是它在诸多具体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以及因此而来人们对该制度事实上的接受和认可。但在一个需要改革,以致“改革”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意识形态化之际,一个即使事实上可行的制度也必须在智识上证明自己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同世界接轨”和“中国特色”都可以作为论辩杀手锏之际,一个制度仅仅声称其具有地方特色已经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

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最高的职务就是坐在那里对其他法官犯的错误作出判决,这也许完全不错,但是,一位法官在每一分钟都力求自己不犯错误,这个工作也许更具挑战。

只有在一个虽属于自己预期之内但仍然是非常剧烈的变动面前,在完全摆脱原来的熟人网络,因此有可能重塑他人对自己的预期之际,才是有勇气改变自己命运之际,人们才可能产生一种强烈创造自身的欲望。

更何况,知识从来不是在记忆中使用的,而是在使用中记忆的。

我的社会生活经历、地位以及我接受的关于如何进行学术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习性,塑造了同时也剥夺了社会调查研究中我的——如果不是听说了这个故事的话——想象力。

至少,我们再次发现了“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这样一个现实,从任何概念或命题出发,都完全无法解决甚至是无法真正理解中国的问题。

“什么是你的贡献?”一直是“吾日三省乎吾身”的一省。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因素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正重新改造着乡土中国,但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某种程度的退出,至少在某些地区国家正式权力对乡土社会的实际影响有所削弱,即使国家权力以“法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很困难。这也许是为什么送法下乡最重要的原因。司法也因此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因为它的功能已经不局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功能的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它本身就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一个生活事件一旦化作话语或文字,你很难说这些公文构建的材料与生活事件本身是等同的。

事实上,自法学产生以来,特别是近代的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发展起来之后,许多法学家都以不同形式强调了法学知识的特殊性,并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渐掌握。同时,哈耶克有关知识弥散性的雄辩论证,尽管其根本指向是批评计划经济,也表明知识的生产不可能而且也不应该由学者垄断:他提出的“自发秩序”尽管有点浪漫色彩,但也表明人们完全可能在其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累积起对自己有用的知识,并逐渐形成制度。

法院内的行政管理将是中国法院必须长期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学家可以在三权分立或司法独立的法理学框架中消除这些事务,但无法从生活中的法院消除它。

从理论上说,他们口径一致(审判委员会对法院利大于弊)完全有可能因为他们在这种制度中生活太久,没有另一种制度作为参照系,因此接受了目前这一制度的天然合理性,完全缺乏对这一制度的质疑和挑战能力;

另一个更大的可能是,由于生活其中,这些法官在这一制度中有某种在学者或民众看来不正当的既得利益。

送法下乡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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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力

苏力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祖籍江苏,生于1955年愚人节。少年从军,又当过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1984年读硕士期间赴美留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2年回北大任教。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法律与文学》等独著,《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无需法律的秩序》等译著,以及论文、书评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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